金星保险这趟“过山车”很刺激

2022-04-21 11:38林振荣
中国收藏 2022年4期
关键词:和谈过山车金星

林振荣

上期金融证券专辑刊发的《他跨界干保险得天时占地利》一文,向读者展现了民国时期上海滩保险业中一个熠熠生辉的名字——金星保险。如其名般耀眼,它的创办者唐绍仪及其幕后董事,是民国史上一票响当当的人物。

本期,我们继续从藏品入手,更深入地探究这个神秘名字背后的生存史。有意思的是,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发现,从前期的如日中天,到后来的逐渐没落,金星公司存在的15年,可以说是成也为“名”,败亦为“名”。

虽然只是历史长河中的昙花一现,但依然不妨碍它为近代金融保险业的“觉醒年代”画上浓厚一笔,颇具启发意义。

关于金星保险的金融单据所见不多,但幸存下来的皆为精印佳品,十分惊艳。

比如这张“中国金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趸缴存款拾年保险单”票幅较大,首端中央五角星光芒四射,中英文公司名称标识占据了画面的三分之一,边框里繁缛的花饰与装饰花团五角星等画面艳丽、彩印精美。其贴销“长城图”壹角印花税票两枚,保险单编号“壹萬贰千零拾叁号”,由唐绍仪、易次乾签字钤章,系民国九年(1920年)十一月初六签订于上海,并加盖钢印。该保单的投保人为时年17岁的沈国昌,代投保人为沈缄三,保额大洋1000元,期限10年,一次缴保险费大洋675.7元。

这张属于带存款性质的寿险分红保险:如投保人在认定的10年期内健存无恙,除将所保金额大洋1000元照数给还沈国昌外,还加以相当之红利;倘投保人不幸于保险期内发生不测,金星保险公司“一经得有确实证据,立即将已收趸缴之保费全数并加长年三厘半利息,付还代投保人沈缄三或沈国昌之法律承嗣人”。为审慎起见,规定“凡投保人于投保时,应先由本公司医生考验体质,其费归本公司担任,惟存银投保者,可以毋须考验”。据其背面保险条款分析,保险单过3年后即可押款,可估兑现银。

中國金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趸缴存款拾年保险单正面及背面

另一份“中国金星水火保险有限公司火险保单”,由卢信签发于上海,合同条款中英文对照,编号“火险保单第贰伍捌陆号”。投保者为“文明书局”,保名下位于“美界甘肃路”的机器铅字等物,保额“银壹万两整”,缴纳保费“银壹佰伍拾两”,期限“以壹年为期”,由1915年11月11日下午4点起,至1916年11月11日下午四点满期,“如有不测,按照本单洋文保险章程办理”。

开局惊艳并不注定终获锦鲤,历史总会留下遗憾——金星在开设15年后的殒落,既属意外,也在情理之中。

实际上,保险业是高技术含量与高附加值的资本密集型金融产业。像寿险运营中的保险费率、责任准备金、退保金计算等,非专业培训的精算师不能胜任。在金星创办之前,也曾有过华兴、华通、允康、延年、康年、福安、爱群联保等数家本土寿险公司(唯华安合群例外),皆因业务原理不精通,简单套用外资保险公司章则而水土不服,加之管理不善,无一而成。可惜金星未能觉悟,没有汲取前车之鉴,虽也外聘德华施为兼职洋经理,但核心圈决策层均系半路出道,邯郸学步,终因外行打理,缺乏精算理论和实践指导而难免顾此失彼。依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主席胡咏骐后来的评论:“若辈对于寿险学理,根本既懵无所知,以故藉花酒之酬酢,作业务之策展,因此敷衍塞责,业誉堕矣……然以少数公司,不谙寿险原理,益以政府无法律之保障,人乏相当之信仰,不免措置失当,难于维持。”

金星重蹈覆辙的另一原因是董事会及核心人物系政坛高人,却非经济能人。因此在创办公司后,他们仍不甘寂寞,参与国内走马灯似的政治乱局。且唐绍仪、卢信二人生逢乱世,与政局关联太过紧密,以至于关注力出现偏移,心有旁骛,疏于精进。对金融企业而言,主心骨不在状态或“站错队”,这是致命的。

金星水火保险有限公司红股股票,这张股票上显示的持股股东为唐绍仪。

例如金星创办人唐绍仪当时赋闲上海,其实并不甘终老于林泉,他密切关注着政局变幻,时时想东山再起。1917年秋护法运动开始,他追随孙中山南下广州出任财政总长,成为军政府七总裁之一。1922年8月第一次直奉战争后,北洋政府曾再度任命唐绍仪为总理收拾乱局,他虽未就任,但内心还是波澜暗涌的。卢信也曾一度出任北洋司法总长,1926年4月因当局枪杀示威请愿的学生事件而引咎辞职,从此不问政事。正是因为他俩热衷关注政坛权变,花在金星业务经营的时间与精力自然就少了,不能做到审时度势、观动察变。所以金星在“七年之痒”后,经营业绩逐年下滑,决策层缺少应对之策,危机公关也不给力,以至于涉讼愈来愈多,渐失客户信任。

北京《晨报》于1923年6月陆续刊出过一些关于客户投诉金星的报道,尤其是投保户“南京竺桥17号胡佩羲”因为中途退保未果,对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将金星人寿诉讼至法庭,公告于天下,造成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当时胡佩羲联络同样一批自觉受骗的金星保户集体诉讼,并将涉讼始末结集在北京出版以广视听。其实这种保险利益诉讼在民国时期是普遍现象,但再好的商誉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经过报纸媒体的宣传,就算金星赢得诉讼也注定输了生意。对于金星而言,这无疑是个教训,即保险广告要务实,可以创新营销策略招徕客户,但不能误导欺骗,难于兑现的利益不能轻易承诺,以免白底黑字落人口实。另外,1924年7月1日创刊的《保险与储蓄》杂志,还刊登有关金星人寿的长篇调查报告,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进一步扩大了负面影响。

然而,此时唐绍仪的注意力已经转移。1925年孙中山逝世,南京政府将其故乡香山县改名中山县。1929年2月8曰,政府接受唐绍仪与孙科、吴铁城的提案,确定中山县为全国模范县,任命唐绍仪为中山县训政委员会主席,在全国率先试行“训政”。于是唐绍仪联络孙科、钟荣光、马应彪、李禄超、蔡昌、郑道实等同乡,筹划田园都市与中山港区建设,主导著名的唐家湾实验,一时间,小小的唐家湾竟成了彼时政治精英们治国平天下的缩尺模型。对于唐绍仪而言,如此一来显然就要长居故乡,远离上海了。由于力有不逮,缺位经营,1929年8月23日,金星退出上海保险同业公会,遂行停业。值得一提的是,其拖了一段很长的时间,直到1931年才开始清算寿险存款债务,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当然,对于金星的衰落,坊间另有一说是唐绍仪参与第二次“南北和谈”未成功,顺带拖垮了金星保险公司。据笔者分析,确如所言,技术的短板与管理的软肋,本已令金星举步维艰、江河日下;而无辜为第二次“南北和谈”买单,遭遇躺枪,则成为了压垮金星的“最后一根稻草”。

翻看两次“南北和谈”的辩手名单,俨然是金星董事会内部开会,且命运捉弄人,主导角色发生互换。如果说是1911年的第一次“南北和谈”,让代表清廷的北方代表唐绍仪掌控有度,不但结识了伍廷芳,与孙中山的直接会面更是最终令他转变立场,下决心投身民主共和的话,那么1919年的第二次“南北和谈”,则让代表南方军政府的唐绍仪心力交瘁。对他来说,这次的经历不仅劳命伤财,还陷金星保险于危难之境地。

歷史场景总是充满戏剧性。在第一次“南北和谈”中,唐绍仪与伍廷芳本是敌对阵营的交锋对手,却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一见如故,相谈甚欢,绝少锱铢必较的味道。这是谈判史上极其罕见的一幕:“以乡音倾谈,握手称中山,似故交。此后不三五日而一晤,尽掏肺腑”。因同乡之谊,又钦佩乡贤孙中山,更因对天下大势的基本共识,唐绍仪对南方做出了很大让步,坚持拥袁共和方针,双方达成在湖北、陕西、安徽、江苏、奉天等地的停战协定,磋商了清帝退位的优待办法以及孙中山辞职、袁世凯继任的各项事宜。此次和谈使得当时的政局朝着妥协、和平的方向转换,避免了兵戈相见。唐绍仪虽因此失去了袁世凯的信任,但与伍廷芳的惺惺相惜,播下了二人其后携手筹创保险公司的机缘。

到了第二次“南北和谈”,角色实现反转。1917年,军阀段祺瑞、徐世昌废弃临时约法和国会,驱逐总统黎元洪;孙中山在广州揭起护法旗帜,反对军阀专制,形成南北对峙。唐绍仪接受护法军政府岑春煊的委派,与北洋政府及安福会所委派的朱启钤,从1919年2月至5月,在上海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议和。

唐绍仪率团自广州出发前,都未曾落实所需经费的来源。按理说,事关大局的谈判应得到军政府鼎力支持才对。此次双方和谈代表虽出于民族大义,有一腔运筹帷幄谋求和平的热情,但毕竟热情不能当饭吃,没有经费干耗扯淡几个月,任谁也会心情烦躁、敷衍其事的。所以当时谈判桌上剑拔弩张,既无联合之诚意,又觉议和不成熟,于是不欢而散。后随着五四运动的爆发,对垒双方代表先后辞职,这场“马拉松式”的和谈宣告失败。

至于最终双方的经费则是这样解决的:北洋政府通过银行垫付会议经费,和谈结束后即由财政部报销。而南方军政府则靠唐绍仪自费解决。但他素来清廉无欺,私人收入捉襟见肘、时时窘迫,只能靠在金星公司挪用,整个代表团几个月的吃穿住行,南方军政府竟无人提及此事,这笔不菲花费遂成了唐绍仪的私人债务,甚至拖欠了十余年直到公司清理时才借款还清。加上当时的金星业绩连年滑坡,需要危机公关时唐绍仪又失了争胜的心气,挫败感令金星公司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境地。

关于金星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时优先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史实,有类颇具特色的红股股单是印证。金星初创时期,股额定得很高,“每股计鹰洋壹仟元”,即使“每股先交百分之二十五”,也需要真金实银的鹰洋“贰佰伍拾元”。这在民国初期属于大宗理财项目,投资者非富即贵,至于如何回报,业绩波动时能否保全其利益,是需要决策层在股份制设计层面上来通盘考虑的。

这份“金星水火保险有限公司红股壹佰零伍股股票”,由唐绍仪、胡守廉共同钤章,民国十一年(1922年)十一月十七日签发,持股股东唐绍仪,票面淡黄色底纹有“股券”字样,首端居中“金星水火保险有限公司”,四角圆圈内有“金星公司”四字。其股额为“壹佰零伍股,每股作价英(鹰)洋伍拾元”,“合给金字第贰佰号至叁佰零肆号红股股单为凭”;并注明“本公司每届年结如有盈余,由董事会决定分派红利若干时,持此股票得领取应得之红利,但不能与普通股东同享议事选举过户及他种之权利”。

签发红股的1922年11月,金星业绩已严重滑坡。赠发红股原因在所附“启示书”中表露无遗,“查旧日金星水火保险公司初次开办,资本额定壹佰贰拾万元,先收四分之一,洋三十万元,在英国政府注册,迄至民国六年,因赔款已越出基本金三十万元之外,遂由该股东会议决,将全盘账目交与英公堂查账员薛迈君清理,一方另招新股,承办凡此经过情形,日前由旧股东会及清理员通告在案,兹新公司为履行当日允给回旧股东股票六万元之约,按该旧公司实收资金三十万元,分为一千贰佰股,今新公司将该股六万元,应分为一千贰佰股,每股占英洋伍拾元,适合新公司一股之数”。

据此分析,其一,红股的赠发范围以公司发起人、旧股东为限,旨在“酬谢缔造功臣、补偿创业风险”;其二,受赠人无须出资,免费赠予,股额按查账清理后的允诺,以持有的旧股份数目为据,新旧折算,但不能过户转让;其三,红股只分红利,不分官利,无议决权。“每届年结如有盈余,由董事会决定分派红利若干时,持此股票得领取应得之红利”,类似条款在清代《公司律》第125条、第201条及第187条中就有具体规定。

其实,这张红股并未给受赠人带来什么实际利益,因为第二次“南北和谈”过后的金星已经入不敷出,寅吃卯粮,怎么会有盈余来分红利呢?即使是得到红股也无法拿到红利。这样的事实也证明,运营保险公司如果光考虑保费利润,“吃相太差”是不行的。另一方面,过度介入时局纷争,需要付出过高成本,也是不足取的。金星公司存在的15年,轰轰烈烈如坐过山车,昭示出保险业运营不光需要创业激情,更要尊重经济规律和商业运营规则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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