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难点解析

2022-05-14 16:19谭尘丁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4期

谭尘 丁华

摘 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因环节多、跨部门、专业性强,成为社区矫正监督的难点和痛点。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应加强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交付、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虚管的情形。对于保外就医的对象,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条件有无变化、执行期间迁居、外出等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可能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建议执行机关组织病情诊断,根据诊断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重点审查对象 保外就医

一、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原国有企业总经理。2015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效后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6年5月,崔某某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被诊断患有胃癌被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因其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出狱后即请假赴上海接受手术及化疗。后为便于病情复查及照料看护,崔某某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上海市金山区。经审批,2017年3月,崔某某变更至上海市金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崔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定期报到、点名、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病情复查情况。2020年,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院”)结合病情诊断、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术后化疗结束后3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监狱管理机关将崔某某收监执行。

二、监督过程

线索发现 2020年7月,金山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师等,对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察。检察发现,2017年6月崔某某化疗结束,之后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按时进行病情复查,至2020年7月,复查医院出具的历次复诊小结中,均未见明显的胃癌症状描述,其是否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进一步调查。

调查核实 金山区院查阅崔某某刑罚变更执行的原始病历资料、病情鉴定材料、每三个月的病情复查材料、日常监管矫正工作档案、变更执行地材料、请假外出材料等,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崔某某,并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主任医师杨某某全程参与,提出咨询意见。经调查核实,崔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接受治疗,病情较为稳定。杨某某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初步认为其胃癌术后恢复情况良好,无癌症复发指征”的专家意见。

监督意见 2020年9月,金山区院审查认为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崔某某的疾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建议金山区司法局组织对崔某某进行病情复查和鉴定。金山区司法局采纳了建议,组织崔某某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醫院进行病情诊断,医院作出“目前癌症未发现明显复发或转移”的诊断结论。2020年10月,金山区司法局就崔某某收监执行征求金山区院意见。金山区院结合专家意见、病情诊断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3年内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可以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情形,遂向金山区司法局制发认为崔某某符合收监条件的《检察意见书》。

监督结果 2020年10月20日,金山区司法局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将崔某某收监执行。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制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将崔某某予以收监执行。2020年11月,崔某某被收监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难点

(一)常规检察监督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要求

近年来,一些“保而不医”“纸面服刑”案件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一定程度侵害司法公信力。“2021年,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领导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假暂’案件起底,共完成筛查1100万余件,依法监督纠正3万余件。”[1]专项检察的成果体现出了决心和质效,侧面也反映出了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的问题及隐患。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同级、属地监督的原则,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机关与执行机关很多时候并非由同一家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当批准决定、交付执行、执行分属不同检察机关监督时,可能会出现监督上的衔接不畅与漏洞。另一方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审查规定呈原则化、分散化、概括性强的特征,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查阅档案材料、调查询问、进行法治教育等传统监督模式,其日常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的方法更多依赖于检察人员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主观能动性,造成了不同基层院、不同检察人员之间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效果存在较大差异。

(二)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监督存在一定的困难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取消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规定,将原本由决定、批准机关续保变更为将罪犯病情复查的工作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弱化了监狱对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管理,明确了由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月由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提交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该规定使得对矫正对象身体情况的检查更为及时,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困难:首先,该规定并没有对提交病情复查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要求。罪犯有的提供病历,有的提供体检报告,还有的提交检验单等,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检察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于提供体检报告、检验单的,判断其是否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在困难。例如,本案崔某某恶性肿瘤手术后恢复,其是否属于“临床治愈期”,需要有专业意见的参与。最后,根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实践中往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选择医院进行病情复查,且由于对检查过程没有程序上的规定,也存在矫正对象让他人代替检查、通过其他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等漏洞,甚至出现个别医生出具虚假鉴定的情况。

(三)变更执行地等便利矫正对象的政策措施带来一定的监管风险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家庭等原因需要迁居的,可以变更执行地。该政策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上的便利需要,有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由于迁居实际上是社区矫正对象通过改变居住地来改变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存在着交付、监管上的风险点。需要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对此重点监督,防止因变更执行地出现脫管、漏管、虚管情形。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确定监督的重点和抓手,尤其加强对首次入矫的检察,从源头上避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对象进入社区矫正

首先,加强对首次进入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对于交付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病情鉴定等材料再次全面审查核对,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以及交付执行的依法准确进行,重点加强对异地执行案件的监督。一方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对应的检察机关根据规定做好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决定审查,并对交付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决定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另一方面,执行地的检察机关加强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的原始病历、鉴定材料、保证人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交付执行工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其次,创新检察监督模式,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将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常规检察与随机检察相结合。在做好日常监督办案的基础上,对于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检察,并结合地域特点,加强工作经验总结,制定工作目录,不断提升检察质效。

(二)完善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检察

罪犯的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由于罪犯病情存在变化可能,保外就医不具有永久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检察建议。首先,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时,要重点关注其病情是否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重视对病情诊断、病情复查等原始资料的规范化审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严格审查病历资料,调取社区矫正对象历年病史资料以及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审查比对刑罚变更前后身体健康状况,重点关注病情有无重大变化,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组织诊断。为保证结果客观公正,建议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矫正对象提供与日常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同,且不存在利益相关的其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复查材料,或者由社区矫正机构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指定医院重新组织病情诊断。其次,开展保外就医病情复查检察监督工作,可充分结合专家意见。检察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为确保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在甄别提交复查期限是否合理、病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保外就医情形是否消失时,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辅助对病情复查诊断书及相关检验报告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病史、鉴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作为判断的重要参考。经复查保外就医对象经规范治疗后相应身体指标持续正常,经诊断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提请收监执行,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三)加强对变更执行地的监督,防止矫正对象通过变更执行地逃避刑罚执行

检察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地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监督,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变更执行地逃避刑罚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谈话沟通等方式开展检察。首先,从程序上审查变更手续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移交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所在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按照规定与新执行地同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交接,指定看守所、监狱接收档案。其次,在实体上重点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必要性、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新执行地核实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最后,监督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该对象的监督管理,监督其是否采取措施增加适应性教育和帮助以使矫正对象尽快适应新环境,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等。

[1] 《全面起底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北京青年报》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