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实践与分析

2022-05-14 16:19郑军辉董庆浩吕陈彬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郑军辉 董庆浩 吕陈彬

摘 要: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在厘清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的基础上,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开展公开听证等,准确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适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程序和方式予以批准。

关键词:社区矫正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公开听证

一、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汽车驾驶员。2020年11月2日,贾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贾某某在河南省滑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滑县院”)根据贾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滑县司法局不批准贾某某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二、监督过程

线索发现 2021年1月,滑县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反映,其以从事长途货运服务为生,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向滑县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未获批准。现已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申请检察机关对司法局进行监督。

调查核实 滑县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社区矫正机构不批准贾某某申请的理由。滑县司法局不批准的理由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能否跨省,因此不予批准。二是了解賈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贾某某承包某运输公司滑县至江苏和山东某运输线路,每月需往返5至8次,频次较高;运输任务一般系临时通知,接到任务后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严重影响其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贾某某全家的生活支出主要依赖其工作收入,现因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收入锐减,已开始举债偿还每月一万余元的货车贷款和房贷,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难以维持。三是评估贾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系亲属之间矛盾引发,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其从事长途运输期间未发现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

监督意见 滑县院经审查认为,一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应当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二是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2021年1月20日,滑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就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贾某某确属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会危险性较小,批准其申请,有利于解决贾某某家庭困难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滑县院参考听证意见并研究后,依法建议滑县司法局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监督结果 2021年1月21日,滑县司法局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理解问题逐级请示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后,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2021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贾某某外出活动期间,滑县院跟进监督司法局对贾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2021年5月,滑县院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到贾某某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事货运服务的收入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

三、案件办理难点与分析

该案办理难点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是否包含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二是如何判断是正常工作、生活需要。

(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中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跨市、县活动能否跨省。若按照字面狭义理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只包含不同市、县之间,不应包含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的新规定,理解时应坚持系统思维,厘清跨市、县的范围,确保执法与司法的统一,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法》第27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予以审批,既包括省内各市县间的外出活动,亦包括省际之间的外出活动。而《社区矫正法》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方便其工作和生活,而制定的一项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其本质上仍属于“外出”,故在适用上应坚持系统性原则,应当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另,《社区矫正法》第4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第34条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加以限制,显然违背了《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

(二)应从时间的连续性、工作的稳定性、往返目的地、路线的固定性把握是否因正常工作所需

本案中,应从三个方面审查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是否因正常工作所需。一是时间的连续性。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一个月内,持续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那么便不适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而是适用一般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必须具备在某一时间段常态化、高频次的连续往返于执行地与目的地之间的条件。二是工作稳定性。从工作性质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是否稳定,其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常态化跨市、县应对或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是临时性的或其工作状态不稳定、工作模式不固定,显然也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三是往返目的地、路线是否固定、明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越来越便捷,人们出行的路线和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元化,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往返执行地与目的地的路线、交通工具都应相对固定,除必须途径地外,不得在其他第三地活动。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坚持司法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口号,必须体现在检察履职办案各环节,综合考虑法、理、情,切实办好每一具体案件,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2]本案中,贾某某全家的生活支出主要依赖其工作收入,父母年过七旬,没有劳动能力,均因病常年吃药,三个孩子均在上学,而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没有工作。其承包某运输公司滑县至江苏和山东运输路线,运输任务一般系临时通知,接到任务后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严重影响其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现因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收入锐减,已开始举债偿还每月一万元的货车贷款和房贷,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难以维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通过办案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解决了贾某某及家人的燃眉之急。

(二)坚持能动履职,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本案中,办案检察官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从程序监督转化为实体监督,程序化、规范化收集证据,用更加充分、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实现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办案”化,提升监督质效。在办案过程中转变思维方式,基于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准确界定贾某某是否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形;同时主动跟进监督,对社区矫正機构在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社区矫正监督效果。

(三)善用听证手段,提升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举行听证会,应抓住案件重点,确定听证主题,围绕听证主题调查取证;邀请听证人员,应注重代表性和专业性,从有助于解决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出发,增强听证意见的信服力,增强检察监督公信力。

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开展监督案件审查工作,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公开促公正。本案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员结合自己的社会经历、专业特点,重点围绕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的家庭、工作、收入支出等客观事实、所犯原罪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评估社会危险性以及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并提出意见。滑县院综合听证员意见,结合对贾某某生活、工作、矫正期间表现等调查核实情况,在准确理解把握法律规定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适用基础上,经审慎研究后认为,贾某某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且外出期间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1]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2] 邱春艳:《坚持能动检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检察日报》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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