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谅解不影响追究收买人刑责

2022-05-24 17:19韩丹东关楚瑜
现代妇女 2022年4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取保候审养父母

韩丹东 关楚瑜

近期,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持续关注。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拐卖孙海洋之子孙卓的同年,还拐卖了另一个男孩符建涛。

据媒体报道,对于养父母的态度,两个男孩的亲生父母内心极为纠结。如符建涛的生母被问及能否谅解养父母时,她一度表示:“觉得无法谅解,一定要让‘养家知道买卖孩子的后果。”后来又表示“仍痛恨,为了孩子不再追究”。

没有买卖,就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是被拐卖儿童仍然收买,那么法律该如何惩处?还有很多读者担心,生父母无奈之下的谅解,是否会让涉嫌犯罪的养父母逃脱法律制裁?

多位法律人士说,如果明知是被拐儿童而收买,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应该称“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这属于公诉案件,收买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生父母的谅解有助于收买人在刑罚上从宽从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说,“即使被拐儿童的生父母表示不追究收买人的责任,国家也会追究,因为这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就谅解问题,吴旭梦解释说:“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可以单方面给收买人出具谅解书,也可以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只要出具了谅解书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都可以起到法定的量刑从轻处罚的作用。”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生父母不追究收买人的责任,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也能够让法院對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艳辉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很多拐卖案件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甚至几十年了,是否过了追诉期呢?”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陈丽天说:“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认追诉时效的关键,是看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行为犯还是持续犯。如果是行为犯,收买行为一结束就既遂,有追诉期限;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属于持续犯,该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之说。”吴旭梦说。

对于本案中一些网友关注的收买人被取保候审、今后是否会被判处缓刑的问题,王艳辉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是否获缓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有无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王艳辉说。

吴旭梦认为,本案中,收买人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获缓刑的,因为他们满足取保候审和获缓刑的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收买人没有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加之获得生父母的谅解,可以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拘役、管制或缓刑。

对于将收买人称为“养父母”的做法,王艳辉表示反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谓的‘养父母和被拐的孩子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法律上应该称之为‘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同样,‘养家这个词也不合适,如果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就更谈不上收养家庭了。”王艳辉说。

在网上针对该案的评论中,“法律对收买人处罚太轻”的观点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提出“买拐同罪”的观点。

王艳辉也认同处罚太轻的观点。她说:“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对收买者最高量刑仅三年,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收买方产生震慑。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买方市场,罪罚相当,买卖同罪。”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应当修改身份信息,脱离买方家庭。”王艳辉说。

“对收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法。”在陈丽天看来,群众痛恨拐卖行为,希望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可以理解,但一味提高刑罚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

陈丽天说:“要解决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是应该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儿童安全防护意识,并推动全面建立DNA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要加大对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有关收养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收买是违法犯罪行为。”吴旭梦说,“同时要严厉打击地下贩卖婴儿出生证明等黑色产业链,推广防拐卖的电子版出生证明等,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行为。”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辛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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