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估值的影响机制研究
——来自福建省X市林权抵押贷款的证据

2022-05-27 03:09罗艺璇
关键词:林权抵押估值

罗艺璇 冯 晓

林业经营主体,既包括以家庭为单位、遵循传统小农模式的林业经营者,又包括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以及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经营绩效整体提升,林业经营主体的营林积极性及营林收入也随之增加(张蕾,文彩云,2008;刘珉,2011;何文剑等,2021)。然而,由于林业经营的特殊性,外部融资仍然是林业经营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与此同时,林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外部融资约束问题日益突出(姜林,曾华锋,2010)。刘圻等(2013)提出,由于林业相对其他行业资金需求大、周转慢、效率低、经营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使得林业经营客观上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林业融资的难度。基于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们对于林业经营主体是否能够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即林权进行抵押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了丰富的讨论。

随着“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逐步完成,林业经营主体利用林权进行抵押贷款正逐步实现常态化,这也对下一阶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林业经营主体利用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究竟能否获得符合抵押物实际经济价值的外部融资?其贷款数额的决定机制究竟如何?通过林权抵押进行外部融资的数额是否受到林业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及其规模的影响?回答这些问题不仅是对过去一段时期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成效的解读,更是对未来如何使林业经营主体手中的林权实现效益最大化、促进集体林改成效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林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数额主要由林权估值与金融机构所设贷款比例决定。作为林业经营主体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林权估值的实现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是回答上述问题的核心,也是深入了解林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限制的关键。但从以往文献来看,还未有针对此过程的系统研究,特别是缺乏从微观角度进行的实证分析。

估值是土地交易价格的基础。和农地经营权抵押有所差异的是,现阶段林地权益中用于抵押的权益一般为林木所有权,其特殊性在于生产周期长、经营不确定性较高,对其实际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存在难度。例如肖建中(2009)指出,由于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对林权林地资源经常会发生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不一、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根据以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除经济价值外林权估值还可能受到经营主体的影响。一方面,经营主体规模为林地未来持续稳定收益起到了增信的作用。在小规模、细碎化的林地格局下,经营者的兼业化程度较高,对林业的投资、投劳水平以及对技术、设施设备的运用能力较低。林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张,有助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降低单位成本,进而提升林业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李怡,高岚,2012)。另一方面,由于林权的特殊性,其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交易市场不完备、交易对象范围窄以及交易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就造成当抵押人违约时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林权时存在很高的风险。因此,第三方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实际林权估值过程中,除林权经济价值外往往还会受到抵押人信用、风险管控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本文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福建省X市林权抵押贷款数据,对林权估值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在抵押林权经济价值相同的情况下,林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可能受到其经营规模的影响,且这一影响在森林资源禀赋较低的地区以及对单位价值较高的林权更加显著。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林权估值机制及影响因素纳入林权抵押贷款的分析中,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第二,从微观数据出发,证明经营规模在林业经营主体进行林权估值乃至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为国家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林业合作社等相关政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一、林权估值:过程及相关理论

(一)林权估值过程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也是林农主要的生活保障。虽然对林木所有权估值难度较大,但其结果却是决定林业经营主体“是否能贷,能贷多少”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银监会 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1)银监会 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3-07-05)[2021-11-27].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01911.htm。。

林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如下。首先,由林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取得金融机构或收储担保机构同意。其次,由金融机构或收储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对抵押林权价值进行评估和认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金融机构或收储担保机构会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公司对林权进行估值并出具林权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根据第三方估值报告、现场调研情况以及贷款相关规定确定当笔贷款额度。再次,由申请人即此林权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最后,抵押当事人共同向林权登记机关提出林权抵押登记申请,经由批准及登记,金融机构才能向抵押人发放贷款。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

(二)相关理论及假设

关于林权估值的决定机制,国内外学者已有相关讨论。总结来说,影响林权估值的核心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价值

与传统资产相同,林权估值的核心是其所具备的经济价值。事实上,早在19世纪就有学者提出了林地评估模型。其中,最为经典的是由Faustmann(1849)提出的确定性模型(LEV),他采用公式计算林地收益期望值,为确定性环境中的林地估值提供了基本框架。用期望值计算林地价值作为早期评估林地价值的经典模型也成为从19世纪下半叶至今研究林地价值评估文献的重要理论基础,其具体公式如下:

(1)

式中,P(t)是林木在t年的市场统一价格,Q(t)是林木在t年龄的体积,C是更新成本,r是利率。作为林权估值的经典公式,LEV及其衍生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现代林地价值评估过程,但此模型也存在一定缺陷,即没有考虑到森林管理的特定风险。此外,模型主要适用于需要通过砍伐林木换取经济效益的林地,对茶树、果树等一年一收或一年多收、具有持续经济效益的林业产业来说,则更多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石爱虎,1993)。但无论何种估值模型,其估值核心都是林权未来所能获得经济效益的期望值。

2.经营主体规模

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就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影响做了丰富的讨论。一方面,如谭智心和孔祥智(2010)所述,集体林改后林农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对接市场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小面积且分散的林地在市场上流转相对困难,使得抵押品实际价值降低。另一方面,如徐秀英等(2018)提出,对于规模化林业经营主体来说,林地资源流入户从关系网络顶端获得的信息可能更丰富、质量更高,在林业生产技术、资金、林产品加工及销售方面得到的帮助可能更多。此外,还有学者以中国南方集体林区为例,运用实证方法论述了林地破碎化经营会导致家庭木材采伐利润降低(Zhu et al.,2020)。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抵押人经营规模对抵押林权单位估值存在正向促进作用。

二、数据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及处理方法

本文选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后全国重点林区县(市)——福建省X市林权抵押贷款数据为样本。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2021 年1—2月在X市开展的调研。笔者以深入探究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X市林权抵押贷款机制为核心目的,赴X市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该市林权估值的L林权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调研,收集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是,X市全市及下辖各乡镇林地资源禀赋状况;二是,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施行后当地经营主体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三是,省、市及县级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等资料。此外,对参与林权抵押的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资料收集。2008—2020年X市林权抵押数据为笔者根据X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提供的资料整理所得。

选取X市作为实证样本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从森林资源禀赋来看,X市所属地级市A市为我国南方重点林区、福建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综合试验区,其拥有的林地面积约占福建省林地面积总数的四分之一(2)资料来源于X市林业局。。其次,从政策环境来看,福建省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福建省作为最早进行集体林改省份之一,自2003年以来持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7年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充分激发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经营主体利用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较高。最后,从信贷环境来看,X市作为福建省森林资源禀赋较高的市(县)之一,其林业以茶产业为重要构成部分,茶产业具有生产周期短、经济价值高的特点。如黄华青(2021)提出,一户普通中农在 2010 年自产茶叶利润至少为 20 万元,只需两三年时间,便可收回建造厂宅的投入。此种特点使当地林农在林业经营过程中持续盈利性相对较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也随之提高。本文以林业资源丰富、林权归属明晰且信贷环境相对宽松地区的实证数据为研究样本,探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当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林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深层次制约因素,以期为下一步如何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用最大化做出贡献。

2008—2020年,X市林权抵押起数共计1 589起,参与经营主体达686个。由于林业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林农及小微林业企业参与林业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大,故样本中大部分经营主体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并不普遍具有连续性,即每年参与林权抵押的经营主体存在差异,形成时间连续、个体差异较大的横截面数据集。因此,本文对样本采用混合截面数据的分析方法进行计量分析。

对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可知,2008—2020年参与林权抵押的经营主体为林农及小微型林业企业、中型林业企业(包括县市级国有林场和私人林场)及大型林业企业,分别占比89.80%、9.05%和1.15%,基本符合林业经营主体的分布规律。由此可以看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农及小微型林业企业成为发起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据处理方面,首先,由于数据样本存在登记模糊、合并登记等现象,因此对重要字段缺失的异常值进行了剔除,同时对连续变量进行1%缩尾处理;其次,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因变量及部分解释变量的影响,对估值、贷款数额及估值参考市场价值以2008年为基期做平减处理;最后,为了避免宏观经济因素、林改相关政策的地区差异、林产品异质性以及林业补贴差异等因素对回归结果的干扰,减少内生性带来的影响,控制了时间效应、地区效应及行业效应(朱冬亮,肖佳,2007;何文剑等,2014)。其中,地区效应以抵押林权所在乡镇为单位,涉及X市所有乡、镇(街道)共计10个,行业效应以当地林业生产所涉及的竹业、茶业、木材业和果树业为四类细分行业。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林权单位估值,由经营主体所抵押的林木所有权估值除以林地总面积得出。其中,林木所有权估值均以2008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

2.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包括林权单位经济价值及经营主体规模。其中,对于林木所有权单位经济价值的测算是依据各林种当年价格(3)历年各林种价格整理自X市林业局、《闽北林业工业动态》及L林权资产评估公司内部资料。(平减处理)、对当地L林权资产评估公司调研整理的林权经济价值基准公式及当年各林种参考投资收益率计算所得。调研结果显示,不同林业细分品种间经济价值测算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茶、果、竹等林业作物的测算一般采用永续年金法,而杉木、马尾松和阔叶林等则采用与LEV相近的基于林木蓄积经济价值的计算方法。各林种经济价值的基础计算公式详见表1。

表1 各林种经济价值的基础计算公式

3.控制变量

在控制时间、地区及行业固定效应的基础上,选取抵押权人规模及抵押期限作为控制变量。阎竣和陈传波(2020)提出,担保机构比银行更缺乏基层网络和风控能力,担保机构的基层网点和人员数量普遍少于银行,更没有实力去识别和控制客户风险。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估值过程中若将抵押权人风险承受能力纳入评估机制中,那么相较规模较大、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抵押权人,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的估值存在审慎态度更高的可能性,从而影响抵押林权的估值。基于此,选取抵押权人规模作为本文的一个控制变量。

此外,从经济角度来看,风险也是林权价值的一大影响因素。里德(Reed,1984)在测度森林管理风险时假设不论森林的年龄如何,森林都具有相同的火灾易感性,并使用微分方程对森林管理进行了火灾风险建模。现阶段,还未有综合评定林业经营风险的统一标准,因此本文沿用里德的假设,即不论森林年龄如何其火灾易感性相同。在此基础上,抵押周期越长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越高,故选取抵押期限作为本文的又一控制变量。变量含义及其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变量赋值与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设立

基于前文提出的假设,构建计量模型以考察经营主体规模对于林权估值的影响。模型具体设定如下:

UnitEstValueit=αit+β1UnitEcoValueit+β2Pledgerit+∑Control+Yeari+Villagei+Industryi+εit

(2)

式中,i和t分别代表林业经营主体及其进行林权抵押的年份。UnitEstValue代表每亩林权资产的估值。UnitEcoValue代表每亩林权资产的经济价值。Pledger代表抵押林权经营主体规模。∑Control为模型控制变量,包含抵押权人规模Pledgee与抵押期限Term。模型还控制了年份效应Year、地区效应(乡镇级)Village及行业效应Industry。

三、基准回归结果

(一)基准回归结果:经营主体规模与林权估值

为了验证本文重要前提的有效性,即抵押林权估值将显著影响林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数额,在基础回归前对经营主体抵押林权总估值EstValue与其实际贷款数额(平减处理)Loan进行相关性检测。结果显示,相关系数为0.914 2,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见表3),前提成立。

表3 林权评估价值与其实际抵押贷款相关性分析

为了排除变量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的可能性,对各解释变量进行VIF分析,VIF值均小于10(见表4), 说明解释变量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本文对混合截面数据采用OLS结合异方差稳健的标准误方法进行回归。表4第一列考察了核心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对于林权单位估值的影响,第二列在第一列的基础上控制了年份效应、地区效应及行业效应。同时,由于部分经营主体在不同年份重复出现,使其在不同时期扰动项之间可能存在自相关问题。例如,2009年某一经营主体抵押林权的估值可能受到其2008年抵押林权估值的影响。为了消除相同经营主体在时间序列中所产生的自相关性,进一步对个体进行聚类,得到的结果在表4第三列中进行了报告。

表4 基准回归结果

从表4的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均显著。加入固定效应后,模型R2有明显提升。此外,使用聚类调整的稳健标准误得到的回归结果与OLS结合异方差稳健的标准误方法得到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对回归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林权单位经济价值系数均为正,在1%的水平下显著,且对因变量的边际贡献高于其他各项影响因子。这说明林权单位估值的核心决定因素为林权单位经济价值。这一点不仅符合相关理论,也说明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福建省X市林权估值、抵押及流转的市场化水平较高。

第二,经营主体规模相关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该结果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说明经营主体规模对抵押林权单位估值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经营主体规模相关系数为0.686 1,略小于林权单位经济价值的相关系数,这与实际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大致吻合。在林权估值过程中,由于规模化林业经营主体在林地管理、营销能力等方面都显著高于普通林农或小微林业企业经营者,使其在具备相同经济价值林权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比林农或小微林业企业经营者更高的单位估值。

此外,控制变量中抵押权人规模的影响在第一列与第二、三列中显著性不相同。结合调研资料可以发现,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金融机构可自行评估森林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对森林资产了解不足,不具备估值所需专业知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是将林权估值工作交给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公司,导致估值人员与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没有实际关联,降低了金融机构自身规模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于林权单位估值的影响。而模型另一控制变量抵押期限对林权单位估值的影响方向及显著性不稳健。进一步分析亦不难理解:在2013年相关政策出台前,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均较短,导致可供观察的样本不足。事实上,观察原始数据可以看到,2016年以前X市基本没有超过1年期限的林权抵押贷款发生,这与韩立达等(2009)提出的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期限较短的问题相符。虽然本文样本中,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方向及显著性受到数据特性及估值实践特征的影响,但其是否具备普适性留待不同时间跨度、地区特征之数据的进一步验证。

(二)稳健性检验

1.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在基准回归中,本文采用理论公式计算林权单位经济价值。为了检验模型的稳健性,将此核心解释变量替换后再次进行回归。《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中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林种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而X市参与抵押贷款的林木所有权仅包括用材林与经济林,其中用材林以杉树、马尾松、阔叶林为主,经济林以茶树、果树等为主。根据2008—2020年用材林及经济林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看,经济林的经济价值要高于用材林。故设定变量UnitEcoValue1,以林种来替代林权单位经济价值理论值,具体公式如下:

(3)

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后再次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报告在表5中的第一列与第二列。可以看到,替换后林权单位经济价值代理变量与经营主体规模的显著性未发生改变,模型稳健。此外,UnitEcoValue1的相关系数要低于基准回归模型中UnitEcoValue的相关系数,而经营主体规模相关系数变化不大,这一结果也说明原基础模型设定理论经济价值的合理性。

2.增加控制变量

参考曾维忠与蔡昕(2011)的实证研究结果,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用途预期呈现多元化特征。本文样本中抵押贷款用途大致可分为:一是传统林业经营,如林木抚育、林产品生产及加工等;二是非传统林业经营,如小规模生猪、家禽养殖等。抵押贷款用途不同使所需资金数额及需求程度产生较大差异。对资金需求量大、需求程度高的经营主体在林权估值时存在产生主观能动性影响的可能性。基于此,增加控制变量贷款用途,具体公式如下:

(4)

增加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见表5第三列和第四列。结果显示,模型核心解释变量符号及显著性并未发生改变。证明核心解释变量对林权单位估值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表5 稳健性检验:替换核心解释变量与增加控制变量

四、异质性分析

(一)抵押物价值异质性

为了深入了解林业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估值的影响机制,探究经营主体规模对不同价值抵押林权的差异化影响,本文采用分位数回归的方法,选用10%、25%、50%、75%和90%五个分位点进行补充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分位数回归结果

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林权单位经济价值在不同分位点之间相关系数及显著性变化较小。而经营主体规模的影响方向未变,除10%分位点相关系数在10%的水平下显著外,其他分位点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具体全分位回归系数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其中,林权单位经济价值的边际贡献呈弱倒“U”形趋势,说明林权单位经济价值对林权估值极端值的贡献要低于中间值。经营主体规模的边际贡献从低分位点至高分位点呈明显的指数型增加趋势,显示经营主体规模的影响对具有较高单位估值的抵押林权来说要显著高于具有较低单位估值的抵押林权。

图2 全分位回归系数变化

(二)森林资源禀赋异质性

除了抵押品价值外,地区之间由于资源禀赋、经济发展与改革后林权流转配套政策推行程度的不同,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估值的影响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由于本文实证数据中同市不同乡镇样本之间农村发展水平及集体林业改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差异较小,故采用森林资源禀赋进行异质性分析。森林覆盖率是反映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X市共有10个乡、镇(街道),其中森林覆盖率最低的为69.03%,最高的为89.69%。将各乡、镇(街道)按照森林覆盖率小于75%、森林覆盖率在75%至80%之间以及森林覆盖率在80%以上分为低、中、高三个子集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森林资源禀赋分类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显示,在森林资源禀赋中等及较高区域,林权单位估值最主要的决定因素依旧是其单位经济价值;在森林资源禀赋较低区域,经营主体规模对于林权单位估值的影响显著增大,且边际贡献高于林权单位经济价值。

总体来说,对于森林资源禀赋中等及较高区域,林权估值受到经营主体规模的影响要远小于森林资源禀赋较低地区,其估值更加接近林权的内在经济价值;而在森林资源禀赋较低区域,金融资源错配现象则更加严重。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在森林资源禀赋相对较高区域,林权流转市场化程度更高,林地流动性更强,使得林权估值更加接近其内在经济价值,如李劼(2014)的实证研究指出,林地资源越丰富的样本村户均林权到户面积越大,这就导致林地资源丰富的区域其林权流转市场更加发达;而在林业资源禀赋较低地区,金融机构对抵押林权的处置风险及成本更高,林农及林业小微企业在进行林权抵押时受到的制约因素更为复杂,金融资源错配现象也相应增加。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福建省X市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探究了在林权抵押过程中林木所有权的估值机制及影响因素,并对金融资源在林业经营领域分配过程中的异质性进行深入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第一,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单位估值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二,经营主体规模对林权估值的影响会随着林权单位价值的升高而呈指数型增加;第三,森林资源禀赋较低地区林权单位估值受经营主体规模的影响显著高于森林资源禀赋中等及较高地区。以往,学者多从森林管理及产业经营的角度说明林业社区经营的优势。例如,龙贺兴等(2017)从森林管理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社区对于克服集体林承包到户存在的规模小、造林和管护难、收益分配不公等弊端以及实现社区森林管理模式创新的有效性。而本文的研究结果则从金融资源获取与分配的角度阐述了农村地区林业规模化、社区化经营具备的另一优势。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如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背景下,重视小规模经营主体在利用林权进行融资过程中面对的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现象,加强对个体林农及林业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及精准帮扶。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快建立有效的林权抵押物评价及风险管理制度,审慎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及实地考察情况对抵押物进行合理估值,避免因以贷款经历、主体性质及生产经营规模为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额度的单一评价标准而导致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状况发生。

第二,不同森林资源禀赋地区应结合自身特点尝试施行差异化政策。在经济发展落后或森林资源禀赋较低地区,在强化集体林权抵押、流转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应充分认识到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于当地林农增收的重要性,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林业企业成立民营性质的林场或林业合作机构,宣传鼓励林农及小微林业企业以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经营,充分利用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使林权收益实现最大化;在经济发达或森林资源禀赋相对较好的地区,应打造宽松的信贷及林业经营环境,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稳步发展,实现经营主体及林业产品多元化。

第三,推动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将林权资产保险状况纳入林权估值评价指标。主管部门应督促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公司在估值过程中重视林木管理风险评定,加快推进林业保险等配套金融保障措施在林业经营中的应用,在林权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使抵押权人即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从而在降低金融机构林业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加金融机构对小、微经营主体放贷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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