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视域下的农民与国家关系

2022-05-30 10:48秦程节王夫营
红广角 2022年3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秦程节?王夫营

【摘 要】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围绕“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问题,农民的利益诉求与国家的乡村社会改造愿景之间既有契合,也存在明显张力,由此导致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平衡”与“失衡”中曲折前进。从广东地方性实践看,在制度变革的规制下,农民与国家之间迭次呈现出积极合作、消极响应、隐性抗争、理性认同等不同互动态势,从互助组的欣然加入到合作化“加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反行为”现象,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和博弈,既不是根本性的对立,也不是简单的顺从,彰显出的是一种合作与冲突的博弈状态。这种复杂而生动的历史面相深受利益机制的影响和触动,并随利益发展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而动态调整。在农民微弱且坚韧持久的利益表达压力下,国家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取向,主动调整与农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合作化运动中实现“利益整合”与共同成长。

【关键词】广东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与国家关系;利益整合;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K27;D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2)03-0031-13

农民与国家关系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历来为学界所关注。学界近年来在农民与国家关系的范式研究上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相关分析架构和研究视角颇有启发意义。但问题在于,学界关于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研究立场和解释框架依然侧重于“国家主导”或“国家推动”,农民只是被动地接受国家单向度的力量,认为“农民的非组织性和分散性使得其对国家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分析框架虽然对研究农民与国家关系变迁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忽视了乡村社会变迁的内在因素与主体特性,忽视了农民与国家互动中对彼此的感受和想象,尤其缺乏从农民日常生活史视角的关系探讨,因而难以完整呈现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事实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践表明,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移,乡村社会并非一个简单的“国家主导”下对外部开放的过程,而是国家权力的持续渗透与乡村社会的连续反应的复杂互动过程。一方面,国家通过合作化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渗透,重构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结构,深刻地影响着农民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另一方面,农民也是一个能动的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时刻都在以自身的微观“实践”对国家政策进行着政策因应和文化权利表达。因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壮观、热闹的场景下隐含着农民与国家间广泛而深刻的互动和博弈。在此背景下,以农民为中心来揭示合作化运动将成为农民与国家关系、乡村社会治理研究的一大发展趋势。管见所及,目前不少学者开始突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国家叙事”,逐渐呈现出“乡村叙事”的发展态势,研究对象更加聚焦合作化运动中的另一行为主体——农民本身,力图通过农民日常生活史的“微观叙事”展现合作化运动中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历史多面性,让历史更具人性化。基于此,本文以地方档案馆所藏的未刊档案和地方性报刊为主体资料,结合社会史抑或心态史的知识运用,拟从广东地方性视角来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场重大经济社会变革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与冲击,进而揭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两大利益主体是如何相互影响又是如何进行各自利益表达的,从而动态呈现合作化时期农民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关系。

一、“组织起来”:国家愿景与农民抉择

众所周知,农业合作化运动不单是一项纯粹的经济变革运动,更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社会改造工程,不仅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对短时间内提高农业生产绩效的巨大希冀,而且还蕴含着引领亿万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主流意识形态设想。正如学者杨善民所说:“消灭私有制,把个体农民变成合作社社员,是社会主义者的伟大理想。中国农村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组织变革,就是一项试图使被称为‘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组织起来的伟大社会试验。”诚然,“组织起来”是中共自革命胜利就已确定的农业发展道路。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曾系统提出“组织起来”的重要历史命题。他认为,千百年来,中国都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这是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的根源,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经过合作社而逐渐地集体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强调将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进而掀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虽然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既有互助的传统又有合作的意愿,但这都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设想有着本质的区别。确切地说,农民是小私有者,为了克服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互助合作的需要和可能,但这种需要和可能从根本上说,主要是基于“发家致富”的现实考虑。特别是那些土地资源多、劳动力充沛、生产搞得好的农户,更是如此。他们有理由怀疑:“那么多平常几乎各不相干的人搅在一块,各人的劳动技术、性格为人以及用于入社的土地、农具、畜力等都不一样,土地加在一起后又不会多出一亩一分来,凭什么相信联合经营会比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可以得到更大的收益呢?”可是,按照国家的理想图景,农业合作化不仅要求广大农民自愿摒弃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私有制,而且还要响应国家号召走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广大农民传统观念存在着极大的落差,引述农民的话说,就是“经过土改刚刚分得土地,可是欢喜还没有多久,却又不得不把土地拿出来入社,那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显然,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所,他们也渴望发家致富,这种纯粹的个体意识与国家合作化的理想图景之间产生了思想张力。引述毛泽东的话说,就是“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是有矛盾的。农民是要‘自由的,我们要社会主义”。从当时农民的心理动机看,在“发家致富”与“互助合作”之间,他们更倾向于前者。即便暂时选择了互助合作,无非也是为了借机发展自己,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单干,“所谓农民对集体的积极性,是在自家单干的框架内以生产力及生产工具的相互利用这一信念来理解的”。

回溯历史,土改之后农民从地主那里获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发家致富的念想十分强烈。“贫农是有不少困难,但不会由于有困难,就愿意把自己的私有权拱手相让。”因之,總体说来,就是农民对“单干”感兴趣,而对“组织起来”十分苦恼,认为“组织互助组是增加负担,田园不会变大,组织起来有什么理由能由贫变富”。根据广东曲江县农村经济调查,农民对国家农业合作化的号召存在复杂的心态,表现为:(1)认为大势所趋,“政府号召,谁敢不参加互助组?”(2)不缺粮食、不缺生产资料的怕不互利;(3)不相信互助组能增产,认为“别人做得马虎,自己做得好”;(4)劳动力少、困难多的怕没人肯跟他们互助;(5)部分中农因为生产困难少,等待观望。几十年后,学者高王凌在广东的田野调查进一步证实:农民对入社心存疑虑,心甘情愿赞成入社的并不多。群众反映说:“记得当时贫雇农不愿意合作化,说,你原来说我没有农具、耕牛、土地,分给了我。刚刚生活得好一点了,你又要拿回去,为什么?”许多农民认为,“男不共耕,女不共织”,凡是两家以上的都弄不清。就算亲戚之间有贫富之差,也只可以“援助”,而不可以“合”在一起。

显而易见,国家改造农民的政治逻辑与农民“发家致富”的生活逻辑之间产生了张力,双方的纠葛由此开始:一方是力图通过合作化消灭私有制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宏图大志的国家,一方则是固守个体经济利益、力图通过“发家致富”并渐至富足的农民。在这样的背景下,土改后的广东农村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是,如何按照国家意志顺利地将“一盘散沙”状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他们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并将其统合到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中去,从而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经济变革和政治改造的双重目标。

二、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国家帮助与农民因应

广东互助合作运动始于1953年春,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起步较晚。在此之前,全省各地以“大编组”为主要特征的互助合作“一哄而起”,但基本属于自发的、具有传统变工互助性质的“互帮互助”,其中为数不少是基于地方干部的强制而组建起来的,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引起农民的生产恐慌,导致一些地区出现农民送田撂荒现象。1953年1月,华南分局召开农村工作座谈会,强调“对农民必须积极领导,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不能好高骛远,不能贪多冒进,更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法”。为了稳定新的农业生产关系并消除个体农民对“组织起来”的疑惧,华南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相继下发《宣布全省土地改革胜利完成,全力发展生产》《关于当前稳定新的生产关系,安定农村生产的指示》等政策文件,强调当前广东“农村主要的问题是稳定生产关系,安定生产情绪。组织起来,互助合作的问题应暂时的放松一些,否则必然是强迫命令,侵犯中农利益”,“农村立即转入以生产为中心工作,全力发展生产”。

在保障上述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华南分局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稳步地建立互助合作组织,但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及贯彻互利的政策。“凡是在解决互利之后愿意继续下去的,则应通过解决互利问题巩固下来,凡是不愿意互助者应允许退出单干。”为防止此前曾出现的“一哄而起”的混乱局面,政策特别强调“積极发展,稳步前进”的发展导向,在发展规模上要求“目前除对原有的互助形式和习惯仍应倡导恢复和继续外,属于群众原来缺乏经验的新型互助只能重点进行,稳步推广,决不可全面铺开”。

为充分显示“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各地一般都有意识地注重培养并树立先进典型。以电白县大陂村刘惠康互助组为例,该组原只是一个具有帮工性质的临时季节性互助组,1952年,工作队先后为他们编制出一套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并协助他们向银行累计贷款5000多万元(指旧币,与1955年发行的新币兑换比率为10000∶1),帮助解决生产资料和资金缺乏等问题,并很快被推选为“模范互助组”,遂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许多农民说:“大陂村的农民真着数,太幸福,有奖有送,要什么有什么,要多少有多少。”“政府借钱给他们搞副业,不借给我们,借给我们也能搞得好。”坦率地说,该互助组的成功并不能证明其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因为作为一个“样板工程”,它被注入了太多的资源。但对于当时的广大农民来说,这样的物质激励和榜样示范,成为极具诱惑的拉动力,对动员他们参加互助合作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在上述因素作用下,广东农村互助合作运动获得迅速发展。到1953年底,全省参加互助组的农民有114.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17%。到1954年3月底,全省参加互助合作户数达到227.14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35.15%。从局部情况看,发展速度也相当快,据粤西区1954年5月四个县的统计,常年互助组已发展到6768组、42598户,占四县总农户数的7.2%,临时互助组38068组、187166户,占四县总农户数的31.1%,比之中耕前增加常年组857组、6510户,临时组增加676组、6635户(实际增加1533组、13145户,因为已有857组转常年组)。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超常规发展速度,以遂溪县为例,该县统购前常年互助组只有15个,现达431个,增27倍,阳春从11个增加至539个,增长近50倍。

随着广东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快速发展,华南分局决定在全省75个县分批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加强对互助合作组织的指导。在试办期间,国家着重从宣传和生产入手,强调自愿互利政策,努力发展生产,增加社员收入,以彰显合作社的优越性。在宣传方面,有的从生产入手,在劳动互助中进行启发和串联。有的运用回忆、对比、算细账等方法突出互助合作优越性教育。如台山县横江乡干部动员曹开基的母亲时,引导她回忆过去多次经商、次次蚀本的经历,再对比互助合作在生产抗灾等方面的优越性,最终将其成功动员入社。还有的通过老社带新社,真人真事“现身说法”进行宣传动员。贫农曹沃均反映入社辛苦,“成日做到黑,捱唔过!”经办社干部思想开导以及入社群众现身说法后,提高了思想觉悟。中农刘云锴之妻对入社后增产增收缺乏信心,认为“天天劳动,将来能不能增加生产呢?真不放心”。经组织实地参观考察后深受教育,认为“从来没见过这样壮的秧、好的禾,哪有不增产?!”

经过宣传发动,多数农民认同“互助组比单干户强,合作社比互助组强”等基本道理,但对于入社后能不能真正增产增收依然充满疑虑。毕竟,农民不喜欢来日方长的承诺,“眼见为实”才是最重要的。“农民不是光要几个政治口号,他是希望具体化的。……土改后他们思想上很明确:分了土地能发家。合作化就不太明确了,地入了社怎么办?又不准买卖,什么现代化等等,他不清楚。……总觉得缺少具体的东西。”阳江县列美社的调查情况表明,社员的焦虑主要有土地入社吃不吃亏、土地入社增不增产、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等问题,具体来说有五种情形:“土地多、劳力足的怕入社不能增产;土地多、劳力少的希望提高土地分红比例;土地少、劳力少的怕入社收入少,不够吃;土地和劳力相称的,对评产不关心,只要求公平合理;过去农业劳动少、技术低,或有特殊经济收入的,担心入社会吃亏、不自由。”可见,在小农的私有观念作用下,农民是不可能经过几次宣传教育就改变千百年来由匮乏的农业文明所赋予的斤斤计较的落后心理特征的。

对此,华南分局研究认为:“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合作社,又在于他们入社后能否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因此,如果我们目前试办的农业合作社,不能增加生产,就是违背了办社的目的,就是办社的失败。因为这样不仅会使社员退社,合作社垮台或发生严重的问题;而且会对广大的互助农民与个体农民散布极坏的影响,使他们对合作社发生许多怀疑,影响今后整个合作运动的推行。”所以,挖潜力、算细账,并以能够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事实来教育群众,有助于坚定群众入社信心和决心。在第一、二批试办的1003个初级社中,由于精心挑选建社对象、着力充实建社骨干力量,并从生产入手改善社的经营管理,从政策及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全面保障,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尤其体现在这些合作社的生产情况和收入状况一般都高于互助组和单干农户。据203个第一批社的统计,增产50%以上者约占20%,增产20%以上者约占60%多,只有15%的社增产不多或保产、减产。试验结果表明,初级社在农业增产和農民增收方面均显示出比互助组与单干户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这对那些缺乏资金、农具和劳力的农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形式。

试办初级社的良好绩效,很快就受到社外农民热烈关注,群众反映“这一下有干头了!”“他们是我们的榜样,要支持,要关心,他们先走,我们跟着来!”台山县横江乡有的农民兴高采烈地说:“一世想唔到我的组系建社对象,串联我入社,一定报名参加。”化县合江乡农民杨华清说:“入社时工作同志说合作社好处多,但我一直是心大心小,怕吃亏。现在分配了,我劳动力少,也能增加收入六千多元,这下可放心了。今后一定要积极生产,争取早日到达社会主义社会。”增收较多的黄明说:“今年灾害这样严重,如果不是入了社,我的牛仔就卖掉了。现在不但没有卖牛,还增加了收入。”过去顾虑最大的庆德二奶也说:“合作社集体劳动、统一经营,今年春荒就能安然度过。……入社真好比‘猪笠跌落塘,四面有入路”。社外农民也深受影响和教育,他们说:“入社好像沙洲挖豆芽,有长无短,单增产部分就够吃了。”70多岁的老农白建堂说:“每户都能增加几十元收入,合作社真好,我们一定要创造条件入社。”一时间,“搞好互助组,搞好生产,争取转社”已然成为农民的行动口号。

这一时期,由于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了“自愿互利”的政策,坚持“以生产为中心”开展互助合作,并对运动中的“偏差”“越轨”行为及时纠正,因而赢得了农民的信任和支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互助合作以集体联合的形式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困难,农民的利益诉求得到了支持与满足,增强了农民经济参与性。二是互助合作初步培养孕育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契合了国家改造农民的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的诉求。“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国家推进合作化的目标与农民的主体意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公开抑或隐藏:合作化加速发展与农民的反向利益表达

1954年夏收以后,广东互助合作运动步入快车道,全省开始进入以“扩社”为主要特征的大发展时期。根据1954年8月下旬召开的全省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精神,从1954年冬至1955年春全省需新建9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除少数民族地区外达到全省区区有社”。全省50%的乡(5700个)每个乡按可能条件新建1至3个社,同时还要扩大现有社的规模,要求每社平均户数达到40户。会后,各地又相继召开了区委、县委扩大干部会议,相应制定了各地区建社、扩社发展计划。如粤西区决定在已有177个社的基础上,“今冬明春全区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2100个”。粤中区决定在已有252个老社的基础上新建2700个社,达到2952个社。

从广东“扩社”情况看,相对于此前“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政策导向,明显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加速发展”的态势与中央有关合作化“提速”的动员有直接关系。早在1953年底,毛泽东在谈话中就表达了“办好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的想法,认为“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毛泽东的这一想法很快就体现于1954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各项文件精神中。在中央与地方的互动效应下,广东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统计,“从1954年8月到1955年2月,全省农业社数由原来的1503个发展到13499个,骤增12.7倍”。

这种快速发展所引起的紧张,很快超出农民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博罗县塱头乡的一份材料表明,农民纷纷入社的背后,其实动机十分复杂。根据该乡30户要求入社的农户的思想反馈,有5户是怕别人说落后、受歧视才要求入社的。如李亚英说:“以前闹不团结,我可以在大会上检讨,不入社我就没面见人。”有6户因劳动力少而报名入社,却怕减少收入,情绪低落。有7户怕入社不自由,“入了社连娘家也怕回不去”。有3户是为政府有贷款而入社的。有2户是亲戚代报名的,其中1户中农张玉如说:“我报名入社是趁热闹。”在化县入社的91人中,真正懂得政策没有思想顾虑的仅27人,且大部分为党员和干部;愿意入社但又怕吃亏的26人;顾虑很大或“随大流”的有38人。不少农民怕入社不自由、工作辛苦、收入少。《南方日报》社论分析了合作化运动大发展背景下农民入社动机,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思想通、热情高、态度坚决的积极分子。第二种是想走互助合作道路的,但对于走互助合作道路是否有把握还将信将疑、徘徊不定。第三种是本来对互助合作有许多误解、许多疑虑的,可是由于农村社会主义空气很浓,舆论压力很大,担心被说成单干不体面,误解单干会受排挤,怕被戴“自发势力”帽子,因而表现出口愿而心不愿的复杂心态。即使是乡村干部也不例外。他们既是国家在乡村的代言者,又与农民一样同属于普通的劳动者,两种角色的冲突体现在“入不入社问题”上,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徐闻县文部乡第一社主任高子丰顾虑自家人口多,劳动力少,又常开会(或病)误工,怕入社分得不够食,就天天拿着算盘来算数:“我家人口多,做工少,收入不能增加,生活如何办?”不少干部家属埋怨开会多,影响家庭收入。电白大陂刘惠康之妻经常抱怨说:“他(刘惠康)做得几多工分呢?成日去开会,怎样分?我的收入不用讲增加,就是能达到去年的收入我心甘了。”刘芝何也责备弟弟刘芝芬不该担任副主任,说:“芝芬开会多,一天才照顾五分,不能增加收入。”

客观地说,当农业生产力尚停留在小农经济水平上时,以人为的方式过快地拔高合作化速度,是农民所不愿意和不能接受的。正如薄一波所说,“我国土改后的农民,既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但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在个体经营的积极性还远没有发挥充分时,“就把增产希望完全寄托在发挥合作经营一种积极性方面,是不太现实的”。作为小生产者同时也是小私有者,农业合作化本质就是动员农民放弃“耕者有其田”,变农地“私有”为集体“所有”,而且还要农民放弃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这对他们来讲,的确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面对上述农民入社的各种复杂心态,虽然政策上一再强调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农业合作社,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盲目急躁的冒险主义是根本要不得的。必须采取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应该根据农民的日常生活及其切身经验来向农民灌输社会主义和合作化思想,经常使他们了解单干是没有出路的。……具体的实际的榜样,是最有力量来说服农民的”。但是,由于国家权威的村庄“在场”以及制度的规训和惩戒,也由于建社时间紧、工作要求急、任务重,农民入社自愿的权利不再受到严格尊重,甚至屡屡受到侵犯。特别是乡村基层干部在实践中更难以坚持政策所要求的自愿平等的原则,日益表现出强迫命令的作风。对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由上而下的官员任命制造成地方官员管理思想缺少独立精神、创新意识,……官员任命与晋升机制养成了地方官员执行上级政策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他们很少或者说他们也不敢对上级的要求打折扣。于是,当一个政策在落实中遇到阻力时,他们往往不反思政策是否有缺陷,反而固执地认为老百姓认识和觉悟存在问题,越是阻力大,他们执行上级指示就越坚决。”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与国家关系多数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由于急躁情绪,盲目冒进,这就造成了运动很大的虚假现象。表面上农民情绪虽高,实际上农村压力很大,空气非常紧张,谁也不敢说反对的话。这个时期农民卖牛、卖猪、砍树的事情大量发生。”于是,农民消极不合作等各种抵制行为很快就在部分乡村蔓延开来。美国学者斯科特将农民的不合作现象视为“弱者的武器”。国内学者高王凌将其称之为农民“反行为”。他指出:“‘反行为是处于压力之下的‘弱势一方,以表面‘顺从的姿态,从下面悄悄获取一种‘反制的位势,以求弥补损失,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或群体的行为。”两个概念之间虽有差异,但能指基本一致。“弱者的武器”强调的是农民“日常形式”的反抗,而“反行为”更强调与国家意图的“反其道而行之”,体现的都是农民的生存智慧。农民的不满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首先,产生大量抱怨性的话语。一些农民由于入社后增产增收愿望落空,或者实现了增产增收但增幅不大(有的社员甚至减产减收),因而产生不少不满言论。有的说:“合作社有什么好,还不是一样,未入社我还什么都有。”有的误以为入了社就是社会主义,生活就很好,结果生活改善无多,大失所望,说:“入社前同志讲入社如何好,现在生活还未见提高多少,只见做工比过去辛苦多了。”劳动力少的寡妇甚至于成天骂政府,不满地说:“入了社对我无好处,怎么样都没有我入社以前收入多,不是有甘□(原文如此)我老早退社了”,“劳动的吃粥,不劳动的吃饭,天不赐福再劳动也没有吃”。干部与其评理,她说:“你不要又来讲社会主义,听得太多了。”有的埋怨社内做工太辛苦,“入了社,做牛工,吃猪粥”。上述类似于乡村惯常使用的“诉苦”行为,显然是农民的一种道德化的权利表达技术和策略,目的在于通过陈述苦难,从道德层面唤起国家的同情和帮助。

其次,公开破坏农业生产力。如英德县鱼湾墟一个墟期就有30多户卖耕牛。有的农民将自己的壮牛宰掉,或者故意把牛角打断。中山县也出现卖耕牛斩树卖艇现象。粤东潮安县九区发现一天即有40多头母猪被杀,普宁县发现农户用9000元卖一头20斤重的小猪。台山县有一农户将出生不久的10头小猪全部弄死,揭阳县亦然。农村出现的诸如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紧张情形,毛泽东将其称之为“生产力起来暴动”,认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从整个说来,它实质上是农民群众,主要是中农群众对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

最后,少数社员“闹退社”。根据粤西区1954年12月不完全统计,新建社退社农户达201户。其中茂名县退社68户,占该县新建社农户1.37%。又据粤东区对潮阳等8个县333个社的检查统计,已退社的18户,要求退社的10户,酝酿退社的73户,思想动摇的50户。其他地区如海南区的琼山、澄迈、文昌、定安等4县不完全统计,退社的103户。此外,不少农民则通过“隐性的文本”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窝工”“磨洋工”等现象开始不断出现。这类抵制行为一般不触及国家权力所设定的安全边界,遵照“风险最小”的处事逻辑,试探性地表达着他们的政治态度与利益诉求,虽然没有鲜明的符号标记,但它发出的信息却是清晰响亮的。

上述农民的各种“反行为”现象,不论是“公开的文本”表达还是基于“隐藏的文本”形式,本质上反映的都是国家与农民在推进合作化问题上利益博弈的失衡,即忽视了农民的现实利益关切,由此引发农民对合作化的不信任感。作为理性的小农,他们有着自己的利益考量与生存智慧,面对强势的国家权力,农民有其弱势的一面,但弱者也有弱者的武器。当合作社与单干相比越来越彰显出其优越性时,便能吸引更多的农户响应并积极加入,此时农民与国家、集体的利益达成统一。但是,当农民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达到难以忍受时,就会出现农民自我利益捍卫的反作用。

四、“停止发展,全力巩固”:国家政策调适与农民的需求整合

鉴于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央和地方都进行了积极应对。1955年1月至3月间,中央连续发布《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要求对造成农村紧张的根源进行研究分析,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安抚农民情绪。其中《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强调指出:由于部分新社的筹备不充分,出现许多地区新社垮台、社员退社、屠杀出卖大量牲畜、砍伐树木等现象。有鉴于此,合作化进程应该转入控制发展和有計划发展阶段。 3月22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下发《关于巩固现有合作社的通知》,强调“现在春耕季节已到,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60万个,完成了预定计划。不论何地均应停止发展新社,全力转向春耕生产和巩固已有社的工作”。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主要倡导者的毛泽东,此时也意识到“把农村合作化的步骤放慢一些,这对于缓和当前农村紧张情况,安定农民生产情绪,有重大的意义”。按照毛泽东的指示和中央的部署,华南分局明确提出“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的方针。

由于初級社发展过快,各地失衡现象比较严重。据若干地区不完全的统计,第一类社(有坚强的领导骨干,生产搞得好,正确贯彻了政策,社员思想巩固)占20%;第二类社(有一定数量与质量的骨干,生产有一定成绩但比较混乱,基本贯彻了政策,社员思想不够巩固)占60%~65%;第三类社(骨干少且弱,生产严重混乱,政策贯彻有偏差,社员思想混乱)占15%~20%。另据《南方日报》报道,从总体上看,全省尚有10%~20%的薄弱社面临着减产、涣散和瓦解的危险,必须立即整顿,任何“重发展、轻巩固”的想法都是错误的。为此,华南分局相继作出系列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现有的1.3万个农业合作社进行整顿。

整顿的重点是深入宣传农业合作化方针政策,明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凡“不愿入社者或想看一个时候再决定是否入社者,是完全允许的,任何人不应歧视、打击”,“在处理合作社与单干户彼此有关的问题时,应在双方互利的原则下,尽多的照顾单干户,决不允许侵犯单干户的利益。对个别生产上困难较大的单干户,合作社应在生产上予以帮助,或由社包干代耕”。同时,贯彻“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方针。强调“各级党委书记必须亲自动手,以互助合作为自己的工作中心”,“县、区委书记更应亲自领导互助合作运动”。截至1955年8月底,全省已有4600多个专职办社干部常驻农业生产合作社,确保了整社工作的有序推进。

在整社期间,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改善合作社经营管理状况,千方百计促进社员增收。许多新建社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没有生产计划或生产计划缺乏操作性,导致排工、劳动力调配相当混乱。例如,1955年中山县12个农业社春耕准备工作一开始,社干部日夜忙碌,白天到地里去看耕作情况,晚上开会安排工作,社员今天不知道明天做什么,在家等着派工,结果社主任忙得很,组长没事干,社员意见多。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关于巩固大社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意见》分析了全省大社的情况,认为这些大社80%以上都是新社员,要巩固现有大社,必须充分利用大社的优越条件,改善经营管理条件,试行包工包产制度和超产奖励制度。

经过短暂整顿,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统计,在全省1.5万多个社中,第一类领导骨干强、组织巩固、生产搞得好的社约占61%,第二类有些问题但问题不大的社约占29%,第三类较落后的社不到10%。即是说,全省生产突出、社员情绪稳定的一、二类社已普遍增加。生产不如社外,在生产管理、执行政策、骨干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三类社已明显减少。许多农民一改观望和徘徊姿态,纷纷申请入社。农民兴高采烈地说:“合作社是火车头,力量大、跑得快;互助组是人力车,不推不动;单干户是独轮车,动摇西倒。”社员们也回应说:“共产党的话,确实没错。”上述情况表明,国家逐步调适政策,并对农民的利益诉求作出积极回应,重新赢得了农民的信任,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这实际上构成了“国家的回应—农民的信任”中一种最为基础的农民与国家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农民对国家的信任和期盼构成了国家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重要群众基础,而国家只要更加积极作为、积极回应农民的信任和期待,就能使这种关系获得良性发展。

五、余论

从逻辑上讲,没有农民的配合,农业合作化不仅难以实现,更不可能带来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这些成就既不能掩盖合作化背景下国家与农民利益及乡村传统的张力,也无法屏蔽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的不满情绪和抵制行为。从总体上看,农民与国家之间围绕合作化所进行的互动,经历了积极响应、消极配合、隐性抗争以及理性回归的多重变奏。农民的态度,无论顺从或抗争的背后,都深受利益机制的影响和触动,始终有着农民自己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逻辑。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试办时期,在国家帮助下,习惯于自由散漫的农民尽管还不太适应这种新型组织形式,但还是普遍地接受了。原因在于:其一,互助合作契合农民“土生土长的传统”而受到他们的亲近和欢迎。“合作化运动开始时是成功的,这主要因为共产党人尊重农民基于地缘、亲缘和血缘关系形成的农业合作传统。”其二,改善农民贫困状况的现实需要。土改后的广东农村,“农民生活困苦和生产资料不足,大部分贫雇农分得土地后,缺乏或只有很少耕牛、农具和口粮,水灾和旱灾的威胁仍然存在。这些困难,有的地方减轻了,有的地方则尚未减轻”。在此背景下,农业合作化尽管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但总体上却迎合了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将其有效地“组织起来”“抱团发展”,既克服了个体经营生产资料严重不足、无力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生产效率低下等弊端,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强了协作与联合,这种步调和节奏是小农可以接受且适合小农生存需要的。其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个体农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充分信任。“那时候,共产党在贫苦农民中的威信如日中天。党无论采取怎样的步骤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开始往往都是一呼百应。”上述情况表明,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当期待接近于确定时,“信任也可能表现为不假思索、粗疏随便和墨守成规,从而无需处处花费心思”。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加速推进,农民的利益诉求与国家的理想图景之间的张力时隐时现,冲突与磨合相互交织,各种隐性抗争、农民“反行为”现象层出不穷,农民与国家关系渐趋于紧张状态。从农民“反行为”现象看,不断产生的农民对合作化的抵制与反抗的“小农伎俩”貌似不可理喻,实则隐含着农民日常生活中难觅其宗的“生存理性”——既回避了正面对抗国家的风险,又竭尽所能表达自身的生存利益诉求。也就是说,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他们对合作化的认知和态度是建立在“成本—收益”的理性思考基础上,当农民在实践中感知到眼前的利益不断受损、未来利益难以预期时,其行为取向就会出现反弹。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渠道的情况下,农民颇善于借助低姿态的“弱者的武器”建构起一种特定场域的支配权力,利用心照不宣的隐性本文同国家展开反向利益表达。显然,这种互动不是对合作化道路的怀疑与反抗,而主要是出于生存性目的。正如美国学者米格代尔所说:“他们的政治目标很有限——只是为了获得有关他们家庭利益的具体问题的行政性的解决,而不是要求改善政府的政策。”正是基于此种逻辑,虽然农民的隐性抗争注定是微不足道的,但农民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基本上都得到了国家的积极回应,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基于行动的互惠性关系。各种“反行为”现象过后的国家政策的积极调整以及合作社的整顿实践,均体现出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在利益上互相体谅、政策上互相影响、意识形态上互相渗透,体现出国家尊重农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所做的不懈努力。

从广东地方性实践看,合作化时期的农民与国家关系,既不是根本的对立,也不是简单的顺从,彰显出的是一种合作与冲突相互交织的博弈状态,其核心是利益关系,即农民对国家政策的认同与国家对农民利益保护之间的交换。对于个体农民而言,入不入社,并非一个简单的意愿取舍问题,而是深受利益机制的影响和触动,并因之而动态调整变化。换言之,利益的实现和满足是构成农民对合作化道路认同的逻辑起点,“‘接受可以被迫,但‘认同则必须得到实际的利益”。对于国家而言,虽然农业合作化是中国农村迈向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具有主流意识形态的天然正义性,但也必须承认,“合作化”并不等于“被组织化”,改造小农不等于“剥夺小农”,尊重和照顾彼此正当权益是化解矛盾冲突以及实现良性互动的关键。离开了这个前提,不论国家动员手段多么高超,意识形态宣传多么引人注目,都有可能适得其反。诚如毛泽东所说:“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地拥护我们”。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来看,乡村治理现代化既离不开农民主体性的参与,更离不开国家的主导和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与国家互动和博弈的历史启示我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于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重视农民在国家政策运行下的利益表达及其实现机制,给予农民充分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国家需要积极回应和满足其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唯有如此,才能达成国家政策主导与农民主体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善治格局,蕴藏在千百万农民中的巨大能量才能真正迸发出来。一言以蔽之,在新时代背景下,作为乡村振兴两大利益攸关方的国家与农民,如何正确界定彼此的角色认知和权利边界,建构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从而达到既能发挥好国家“顶层设计”的有力引导,又能充分有效地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这是当下需要认真思考的一门政治经济学,也是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能否真正取得实效的核心命题。

[秦程节,历史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夫营,法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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