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

2022-05-31 02:03陈万琪
客联 2022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刑法

陈万琪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结合当前个人信息的变化趋势,以及刑事法律的立法现状,来对当前的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进行完善。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刑法方面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价值的基础之上,对刑事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实现个人信息权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刑法;法律保护

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律价值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包含多方面的属性,即由隐私权的内涵,也属于人格权的部分,并且与二者密切联系,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来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都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事法律的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权是独立的权利,它与财产权、人格权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于二者。一方面,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权利,可以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包括了个人的生命、姓名、名誉等信息,都是公民的必备要素。若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其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不仅会对个人的名誉、精神等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到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另一方面,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要性也随之提升,尤其个人信息作为私人的财产利益,在经济方面的价值突出。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对于个人权益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时,需要对其法律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才能实现对人格权以及财产利益的充分保障。

二、刑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

1.司法概念模糊不清

何为“个人信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并未进行明确,概念的不清晰,会使得司法实践的开展出现困难。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首先关于“公民”的界定存在模糊性,这也使得以公民为基础,所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存在难题,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概念的不清晰,使得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司法人员的额认知难以统一,也使得刑法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权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2.条文表述不清晰

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上,《刑法》规定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维护。但是,在该款条文的表述中,仍存在界定不清晰的部分。从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可以看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首先,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不确定,在范围上,是只包括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将政策性文件等也包含在内,并未明确,同时,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违反方法、惩处措施等方面,也存在空白部分,这使得法官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执行时也为存在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会使得该条款的规定难以充分发挥其效用,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打击,影响刑法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与效果。其次,关于何为“情节严重“,也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从《刑法》中关于该款的表述可以看到,“情节严重”时侵犯个人信息罪入罪的标准,而未对该标准进行明确,会影响刑法效果的实现。对于不法分子而言,会钻法律体系漏洞非法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出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但是造成的危害较小,或者非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非法利用该信息的情况。针对上述现象,是否能够用刑法来进行调整,目前尚未出现统一的标准,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从而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

3.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第253条当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等行为方式,但是并未穷尽当前的行为方式。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繁多,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刑法当中所列举的方式,仅占所有行为方式的一部分,比如破坏、盗用等侵犯方式,当前的刑法中并未涉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充,并注重相关条文之间的衔接与一致,从而充分保护公民权益。

三、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1.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

要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应当对其基本概念以及主体范围等内同进行明确。但是目前我国国内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当中,将个人信息作为犯罪对象,与刑法不同,我国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虽然也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并未从法律的层面对其内涵进行明确。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刑法条文对其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具体的刑罚,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若未对各类犯罪情节进行明确界定,难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可以从刑法条文当中,与其相关联的条款为出发点来保证其定义的科学性,以及刑事法律整体的逻辑性与协调性。在刑事法律的层面,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时,需要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价值来入手,从根本上考虑其是否有纳入概念内容的必要性。同时,还需要判断其在表达的信息上是否具备区分性,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半公开性区分。需要从概念上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才能为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奠定基础。在个人信息的范围确定上,还需要注意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内容,比如个人特征以及能够对隐私进行甄别的特殊信息,也应当纳入个人信息的部分,并作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通过在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司法概念进行明确,能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奠定基础。

2.合理界定“情节严重”

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科学的界定,一方面能真正实现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刑法的功能与目的,精准有力打击犯重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数量上进行界定,即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所直接、间接侵害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结合具体的侵害行为进行考量。其次,在侵权频率上进行界定,即除了要考量所侵害的个人信息数量,还需要考量所侵害的频次。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通常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频次或者持续性的现象,因此需要将该部分纳入考量。最后需要结合受损结果以及非法收益进行界定,即除了从行为上考量,还需要从其造成的犯罪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角度来进行。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的行为方式等内容综合考量,以保证界定的合理性。正如上文所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区分罪和非罪的标准。在当前法律规定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从司法实践中进行把握。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需要综合案件事实等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对情节严重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势在必行,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从法律框架的层面来看,当前并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统一的框架,使得当前的法律体系与发展变化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之间不相适应。因此,要实现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需要在刑法的基础之上,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有效维护。具体而言,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加强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完善,以尽量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积极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一方面,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在此前关于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界定,以及法定刑配置的基础之上,对容易发生个人信息侵害的服务行业、国家机关进行重点调整,加强对其个人信息利用的监督,并适当加重惩罚,这个惩罚当然不一定从主刑的方式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加重附加刑来实现。同时,针对社会中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也应当秉持从重的原则。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多样的方式,并往往伴随着隐蔽性的特点,要快速的发现信息的被侵犯,以及定位到侵权主体,都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需要注重法律之间的相衔接,明确限制条件,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进行入手,以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需要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加强个人信息权维护。针对当前刑事立法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所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价值来入手,从根本上考虑其是否有纳入概念内容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对情节严重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量化。最后,还要完善与刑事法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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