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新乡贤回归路径问题研究

2022-05-31 04:26王珏
客联 2022年3期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

王珏

摘 要: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道路上,必须开发乡村建设人才资源,探索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共建的路子。新乡贤作为乡村中的特殊群体,是乡村振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会治理问题逐渐凸显。破解乡村治理难题,需要发挥新乡贤的带动作用,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乡贤回归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乡村振兴关键在于人才振兴,而新乡贤正是乡村复苏不可或缺的力量。

新乡贤主要是指那些目前或者在不太遥远的过去曾经生活在乡土社会,而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精英群体。乡贤治村也主要表现为一种将群众自治和乡贤主导紧密结合起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现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挖掘并重视新乡贤这类乡村社会建设人才、继承乡村建设的优秀传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新乡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搭建乡村建设资源新平台

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关键,外出返乡的新乡贤為凋敝的乡村注入新鲜血液,以产业升级的形式实现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乡贤具有人脉、品行、知识、视野、权威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创业扶贫,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特色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乡村自然生态环境,吸引青壮年返乡就业生活,使得乡村劳动力和人才资源回流,激发乡村生机活力。新乡贤在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凭借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本土资源,承接外在嵌入式治理资源,能够为老百姓办好事、办成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新乡贤带领村民协商解决村庄治理难题。在新乡贤队伍中,那些饱含建设家乡热情的退休老干部、功成名就的企业家以及科学技术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各行各业的精英人才,将现代乡村治理理念、农业技术、管理经验、资金等资源带回家乡,造福乡亲。

(二)营造乡村道德建设新氛围

新乡贤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力量,他们或是德高望重深得村民敬重爱戴,或是具有现代理念和学识,以真实而生动的行为或故事引领村民见贤思齐,推动乡村文明建设。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既能遵循现代社会规则,又能根据村民行为习惯,采取接地气并易于接受的方式,规范村民不当行为,对村民进行无声的道德教化,引领村民树立正确价值观,通过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涵养文明乡风。新乡贤整理当地优秀民俗文化以供后代传承,辅导学龄儿童文化功课,组织多样有趣的文化活动,以现代健康的生活方式影响村民学习效仿,引导村民加强身体锻炼,多读书多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丰富村民精神生活,帮助村民寻找到生活的意义和新目标,增强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在城乡教育资源失衡的背景下,村庄内“新乡贤”这些活生生的榜样,形成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使勤勉好学的传统深深扎根于每一个孩子和家长心中,形成了尊师重教的好村风。

(三)构建乡村基层自治新模式

倡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不仅仅是出于新乡贤群体自身知识、道德、能力、权威等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因为新乡贤群体作为乡村治理中可调动的内源性治理资源,能够更好的承接制度、政策、法治、人力等外源性资源,实现内外资源融合,构建乡村治理统一权威,提升基层自治组织行动能力。新乡贤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出于对家乡的热爱,愿意为了家乡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愿意带领着乡亲们共同致富。新乡贤作为乡村内部传统文化治理资源,是一种柔性治理手段,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凝聚乡村各方治理力量,发挥村民、村两委、宗族组织、社会组织等各自优势,协商合作解决乡村治理难题。新乡贤作为村两委工作的辅助者、参与者、监督者,资助者等多个角色,实现社会力量制约村干部权力,有利于避免乡村腐败,激发村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新乡贤事业有成、个人品德好、办事公道且有浓浓的家乡情怀,希望发挥余热为家乡谋发展,获得乡亲们的信任和认可,追求自我价值实现。新乡贤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补充力量,同时也是村干部竞选的人才储备力量,有助于清理村霸的生存空间,盈造清正廉洁的乡村政治生态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的乡村治理秩序。

(四)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新常态

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把新乡贤以体制外精英的身份纳入统一的权威体系,以乡村社会组织的形式,引导分散的农民协同参与乡村治理。新乡贤组织依法设立,严格把关入选成员,建立一套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定期组织法律政策培训学习,把新乡贤打造成法律的践行者和弘扬者。普通老百姓对村干部具有某种程度的畏惧感,对村干部的不法行为不敢行使群众监督权以求自保。新乡贤在村庄内德高望重,备受乡亲们尊敬和信任,作为乡村内部权威性资源,有实力成为法律监督者,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工作评估。村民对国家政权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动并不感兴趣,大多数村民只有在接触到具体法律事件时才主动了解法律知识,求助于法律渠道,新乡贤有条件、有能力利用其法律知识技能的优势,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以身作则依法办事,接受村民法治监督,通过法律教化影响村民树立法治理念,使得村民在法治实践中认可法律的益处,培育乡村法治文化。

二、乡村振兴中新乡贤回归面临的现实困境

现阶段,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之间的壁垒被逐渐打破,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为乡村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收益,优化了乡村的产业结构,但是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和乡村治理难题。

(一)大量乡贤人才流失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为了重构乡村治理秩序,呼唤新乡贤回归,鼓励这些乡村能人凭借自身的能力、道德、学识反哺家乡。当前新乡贤储备力量不足,新乡贤的知识、道德修养、社会威望是经过长时间积累并得到一定范围内村民认可的,数量很有限,短时间内很难培育出来。我国农村地区以农业为主,由于农业生产收益周期长,没有较多工商业机会,村里的劳动力不足,当地新乡贤数量较少。事实表明:零星存在的新乡贤个体很难发挥持久的影响力,我们需要考虑如何解决新乡贤后继有人并不断壮大的问题。在新乡贤回归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因素如下:

因为求学、经商、致仕、工作等原因,一些新乡贤离开故土多年,基本切断了与村庄的社会联系,对家乡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大部分新乡贤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追求,而面临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文化生活单一乏味,只靠政策支持、情感价值引导,村庄对新乡贤缺乏吸引力,外出新乡贤返乡热情不高。另外,新乡贤对个人返乡认知偏差增加了心理负担,在一些新乡贤的观念里认为“闷声发大财”、“强打出头鸟”,与其以新乡贤身份高调回乡还不如在城市颐想晚年图个清静,同时也顾虑到自己的威望和能力可能得不到村民信任,工作很难开展。虽然新乡贤有叶落归根发挥余热的向往,但面临着家人的不理解和不支持、返乡生活的诸多困难、村里政治环境的不清明,使得部分新乡贤望而却步。

(二)新乡贤定位不明确及村民认可度较低

在现有的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实践案例中,大部分新乡贤发挥了正向作用,与村两委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发挥了协作效应。但是目前仍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明晰新乡贤在乡村建设中的权与责,这易导致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一是逆向选择,即新乡贤过度追名逐利而包揽权力,以权谋私;另一则是道德风险,即新乡贤为避免担责而推诿事责。同时,新乡贤和村委会干部之间也存在冲突风险。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两方在权责方面可能存在交叉部分,从而导致互相推诿或者双不管情形的发生,久而久之,难免影响新乡贤的声誉。

同时,乡民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新乡贤要参与乡村建设,离不开广大乡民的信任与支持。新乡贤除了获取村委会的支持外,广大的乡民的支持与信任也不可或缺。然而,在部分地区,新乡贤返乡参与乡村建设,但与当地村民长期缺乏联系,致使村民对其缺乏了解与信任,新乡贤难以开展工作施展才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是当地村干部懒政怠政,以致村民对返乡新乡贤期望过高,一旦新乡贤的治理效果不如预期则易产生反作用,导致村民对新乡贤出现信任危机,也不利于乡贤工作的开展。

(三)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不够

乡村治理法律的不完善和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乡贤乡村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能力的发挥。由于缺乏新乡贤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在实践中新乡贤工作开展遇到很多问题。在村民自治能力有限的背景下,村庄治理难题需要村庄精英带领村民共同解决,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强大的新乡贤力量过度操纵村庄公共事务,由村庄各参与主体平等协商的初衷演变成支配服从关系,即使促进了乡村秩序化、提高了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但这种以损害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带来众多利益的方式仍然是不可取的,严重阻碍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新乡贤的思想道德可能会在实践中发生变质,要配套相关法律制度约束,避免其成为“伪”乡贤,始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新乡贤返乡服务的初心。处理好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新乡贤的回归要始终坚持在村民自治的法律范围内,尊重村民主体地位,按照民主原则组织村民协商解决村庄公共事务。

(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不畅

当前很多地方还不够重视新乡贤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着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一系列体制障碍。新乡贤以社会自治组织形式参与乡村治理,能够更好的凝聚分散的社会力量,但也呈现出自主性不足、群体构成单一、组织功能有限、活动开展频率不高等问题。新乡贤在议事、服务实践中,缺乏科学管理的运作和监管约束机制,导致新乡贤徒有其名不能够很好的服务村庄事务,丧失了社会权威,面临着难以高效持续活动的难题。新乡贤的评选注重道德因素的考虑很难量化,主观性比较强,新鄉贤组织成员的素质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新乡贤终归是普通人,不是乡村治理的唯一决定力量,他们无私奉献家乡值得村民信任和推崇,但我们不能一直道德绑架,要尊重新乡贤的自由选择,完善新乡贤进入乡贤组织的进出机制。

三、新乡贤回归助力乡村振兴路径及对策

(一)积极鼓励新乡贤回归

1、创新便于新乡贤返乡生活机制

新乡贤回归后面临的基本生活困境直接影响他们返乡的热情。为鼓励新乡贤回乡工作生活,重点解决好他们首先面对的生活难题,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创造城市和乡村精英双向流动机制。有一些地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及村规民约约定形式给回乡的新乡贤提供宅基地和墓地,允许自主创业人员租赁转让闲置房屋,以土地产权改革、医疗改革等方式推进新乡贤生活世界返场。健全新乡贤组织成员流动机制,创新人才引入方式,通过发展乡村经济、提供乡村经济发展优惠环境、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水平、提升村民素质等方式吸引新乡贤返乡

2、加强新乡贤激励机制建设

当地政府努力对村干部、新乡贤、村民做思想工作,消解新乡贤回归的各种顾虑,营造尊重、积极配合新乡贤工作的乡村环境。村干部纠正对新乡贤的认知偏差,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积极听取新乡贤建议和要求,支持新乡贤工作的开展。加强新乡贤的激励机制建设,搭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互动平台,支持新乡贤参与乡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凝聚乡贤智慧建设美丽家乡。政府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新乡贤返乡的政策保障,评选新乡贤人物授予荣誉称号,将新乡贤奉献乡村的事迹记录在村志、县志等历史书册以供后代传颂,给予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的精神鼓励。通过经常组织外出新乡贤回家探望、举办讲座、交流家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式加强新乡贤与家乡的信息和情感交流,保持新乡贤与家乡的社会联系,积极探索新乡贤返乡的激励机制。

3、搭建新乡贤多元参与平台

通过开展多样化的乡贤活动,激发新乡贤对家乡的认同感、归属感,动员新乡贤积极参与家乡建设。新乡贤作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中的重要一员,其有较高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与法律素养,积极推动乡村全面建设。搭建新乡贤返乡创业平台,做好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励新乡贤充分利用当地独特的资源优势,打造当地特色产业,形成品牌效应。畅通“不在场”新乡贤服务家乡渠道,争取那些生活在城市的新乡贤为家乡建设提供智力、信息、物质、资金、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不同类型的乡贤组织工作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乡贤研究会挖掘当地乡贤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建设。乡贤参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引导各方治理主体协商合作,提高基层自治组织能力。创建“乡贤之家”平台,加强乡贤之间以及乡贤与家乡的联系,带领村民发展当地经济,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留住外出的村民。

(二)精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其自身角色定位的精确主要体现在与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普通民众的角色明晰中。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总体把握和规划乡村社会的发展方向,而新乡贤对乡村事务的实际管理主要也是基于基层政府的总体把握之下,同时保证新乡贤群体作用发挥的独立性,基层政府应该避免使用强制的行政手段去干预新乡贤对乡村治理的参与。“村两委”不能以国家赋予其的体制内权威去强制干预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实际作为,但是可以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新乡贤群体则可以利用其非官方的特质,辅助“村两委”工作的开展,扮演好普通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新乡贤群体更容易反映村民的呼声,进而达到村民的信任和拥护,新乡贤通过为“村两委”建言献策,来推进着乡村社会基层民主自治的实现。再则是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角色区分上,新乡贤通过对普通民众的“帮、带、扶”,来促进村民利益诉求的达成。

(三)加大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

当前,乡村治理难题错综复杂,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新乡贤合法的身份以及发挥作用的途径,也没有相关机制保障新乡贤的自身权益。乡村社会的良好治理应该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只有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纳入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才能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新乡贤的道德自律终究是靠不住的,为了确保新乡贤服务的性质,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内,促进乡贤组织制度化建设,明确新乡贤权利义务和职责,实现依法自治。我们要挖掘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模式深层次的治理理念,而不仅仅把它看作是简单的治理工具,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政策可持续性发展。在新乡贤的引领下村庄各方面得到改善,新乡贤的能力和素质获得群众认可,通过在村规民约中补充相关条文规范新乡贤行为构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理型权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增强村民自治主体能力,促进乡村治理过程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立健全新乡贤有效治理的运行机制

1、完善新乡贤选拔评价体系

通过设计一系列规范的“合法化”程序,赋予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化身份,积极协助村两委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具体来说,要加强对乡贤组织的规范约束,明确乡贤组织的地位和功能,引导建立乡贤组织成员准入机制、履职承诺制度、定期反馈制度、约束评价机制、退出机制,以常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各类社情民意,为乡村治理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还可以依托乡贤组织开展各类特色活动。对新乡贤评选严格把关,明确选贤标准,通过“群众推荐、个人申请、支部讨论、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表决”的方式选出村民真正利益的代表者。这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完善为乡贤组织规范运行提供良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加强新乡贤组织成员的动态管理,运用多种方法建立多维度评价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乡风文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村民满意程度等作为评价治理效果的参考指标。对于治理过程中评价不合格的新乡贤,及时将其清除出新乡贤组织,合理引导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避免其产生消极影响。

2、构建结构化的激励机制

新乡贤群体拥有的更为开阔的视野,更加丰富的资源,投入到乡村建设中去,可以为乡村社会的发展造就更加美好的未来。强化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激励机制的构建,保障了新乡贤作用发挥的长效性。具体激励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乡土情怀鼓舞人心。依托于地缘、血缘和亲缘而生的乡贤群体,保有着对家乡的依恋,始终关注着家乡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对优秀乡贤文化事迹多样化形式的宣传,以鲜活的乡贤事迹打动人心,进而激发新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二是以优秀乡土文化留住乡贤。对于擁有一定文化底蕴的村庄来说,通过弘扬古有贤达之士的优秀事迹,挖掘村庄内的优秀传统文化,以优秀文化塑造人、鼓舞人心,进而改变村庄的整体精神面貌,吸引新乡贤留在乡村,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中去。三是以政策保障新乡贤群体的获得感,之于新乡贤群体的激励不应该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精神层面,还应该通过专门的政策来保障新乡贤的获得感。具体来说,一方面政策保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新乡贤一定的物质层面的奖励;另一个方面可以从政策层面明确规定,将表现优异的新乡贤吸纳到基层党组织中去,对家乡建设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新乡贤,可以按政策规定将其吸纳到县一级人大代表中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营造崇德尚贤的氛围。

3、构建“有进有退”的约束机制

参与乡村建设的新乡贤群体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为了保障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实际效用的发挥,对新乡贤个体最初的引入即要严格的符合新乡贤生成的标准,而后保障新乡贤对乡村事务的管理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但切不可独断专行。独断专行现象的避免需要从根本上建立起新乡贤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符合发展规范的,或受市场化经济的侵蚀变得世俗化的,都应该将其及时清理出新乡贤队伍。以此退出机制来约束新乡贤行为过程中对规范要求的遵守,避免其由新乡贤沦为“伪乡贤”,以损害村民的利益,妨碍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首先,通过细化新乡贤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从法制层面规范新乡贤的行为,实现乡村社会自治、德治以及法治的结合。其次,建立健全之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体制内的村民代表大会和体制外普通民众人的日常监督,来规制新乡贤的行为,保障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动作不变形,真正成为推进乡村发展的稳固的关键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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