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22-06-02 13:24郭楠任卓冉
关键词:跨学科教学体验式教学

郭楠 任卓冉

摘    要:伴随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不断增强,我国愈发需要了解本国国情且通晓国外法律的涉外法治人才跻身于国际法律实务、抵御外部法律风险。这对气候变化法现有教学模式提出挑战。据此,在教学内容上,应当突破部门法“各自为政”的传统型知识讲授体系,有机整合不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乃至相关学科中的气候变化法知识,以“先修法律基础课程+多学科合班授课”的模式传授知识。在教学方法上,建议采用融合教师领讲与学生参与的体验式教学法以及跨学科教学法,使学生能够透过法学视角剥离多学科中的气候变化法律议题,进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涉外法治人才;体验式教学;跨学科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2)05-0071-06

近年来,我国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面成效显著,为国际社会输送了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国内高校在开展中外联合办学、培养法学双学位学生的基础上,亦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积极开展多元探索。例如,在法学本科阶段,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相继开设“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法学国际班”等;在法学/法律研究生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从外语类、法学类本科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专业方向[1]。需要指出,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依然短缺,尤其是缺乏了解本国国情、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环境法规则、跻身国际法律事务、擅长国际谈判和法庭辩论的应用型人才。在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计和实践教学方法上,我国法学教育在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上仍有差距,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尚未成型[2]。本文立足于气候变化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出新需求,在剖析国内高校关于气候变化法教学主要模式和挑战的基础上,从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应对气候变化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出新需求

气候变化问题的凸显使得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迫切性不断提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依据巴黎协定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不断增强,我国基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3]。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有关企业、司法部门、民间团体、律师事务所以及咨询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为回应气候变化的新要求,愈发需要精通气候变化法知识的涉外法治人才抵御外部法律风险、增强合规能力与合规体系建设[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更加关注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国际合作、学习实践等方面积极培养熟悉国内法、国际法、国别法实践运用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5]。

在这样的背景下,气候变化法专业课程及其专业任职资格的吸引力随之提升。于是,学术群体为贯彻气候变化政策和立法而创建相应教学内容,积极拓展气候变化法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促成了气候变化法与现行的环境法、能源法、自然资源法等传统基础学科以及学历教育的融合与更新,亦使得与气候变化法相关的课程、项目课题、教学资料推陈出新。

特别是在欧洲与北美的高校中,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英语运用能力及国际视野,诞生了一批以招收国际留学生为主的气候变化与环境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实现了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法等传统学科与新兴法律议题的融合与更新(见表1),促进了气候变化法课程的进一步完善[6]。我国气候变化相关学科已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天津大学等81 所高校的87 个与气候变化相关专业,在2019 年度一流本科专业“双万计划”中列为国家级本科一流专业建设点。此外,国内高校还积极开设气候变化类在线课程。如清华大学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视角”天津大学的“大气污染控制”华中科技大学的“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气候变化与人类社会”等课程,被评为2020 年教育部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二、气候变化法教学现状检视

(一)气候变化法讲授的主要模式

随着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壮大,气候变化的通识与概述开始融入气候变化法与政策课程的具体章节,有的形成了诸如“气候投融资”“气候工程地质”等独立课程,抑或整合为某一门课程中的专题部分。例如,威斯康星大学开设的国际环境法特别问题研究:气候变化、人权与环境,布兰·迪斯大学开设的气候变化与保育,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开设的城市与气候变化,达累斯萨拉姆大学开设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变化,佛蒙特法学院开设的气候变化诉讼,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开设的欧盟环境法与气候变化,都被纳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IUCN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Law)的教学资源库[7]。

比较而言,国内各高校法学院在环境法、国际法教学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气候变化问题。当前主流的气候变化法教学模式是以气候变化的科学、政策、伦理、经济的概述展开,然后介紹国际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和历史演变,最后讲授气候变化法的本土适用或各国气候变化法的比较研究。部分课程会额外讲授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如碳汇交易)、行业政策与战略、区域行动以及气候诉讼的发展。大部分课程和教材都包括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两个部分,只是不同高校讲授的侧重点不同。因气候变化法尚属新兴领域且研究历史不丰,现有课程重点讲解气候立法的主要规范,而对气候变化法的基础理论涉及甚少[8]。

(二)气候变化法对现有教学模式提出挑战

首先,气候变化法内容庞杂,不宜纳入其他部门法进行讲授。如果在气候变化法课程中涵盖社会经济学和科学两个维度的气候变化问题不易实现,那么将环境法、国际经济法、能源法等其他部门法领域的专题纳入气候变化法课程亦属挑战。但因上述法律部门在讲授相关主题时难以完全绕过气候变化问题,又必须将气候变化的庞杂知识融入课程教学之中。如此设计教学内容实际上是将宏大且复杂的气候变化知识压缩为2~4课时的专题,容易导致学生难以理解或缺乏学习兴趣。

其次,应对气候变化的不懈努力会在不同深度与广度上不断更新法律规范和政策框架,使得现有关于气候变化法的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容易过时。于是,气候变化科学和相关领域的综述将面临被新的科学评估和政府间合作模式取代的风险。若说开课之前依据某一领域的新发展更新课程大纲实属寻常,但对于以气候变化法为代表的跨学科、综合性教材进行修订则难度颇高,更何况多学科的知识更新对于气候变化法基本原理和主要概念的支撑力度尚具有不确定性。

最后,即便气候变化法的授课内容和参考教材可以做到实时更新,但将气候变化法相关学科(如生物安全法、人权法、海洋法、国际经济法、能源法等)知识有效且适度地进行讲授亦是复杂问题。总而言之,气候变化法因其自身特征对传统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授课方式都带来挑战。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内容庞大的环境法弱化了其学科边界,在更广泛的程度上认可并涵盖了多元法益。随着环境法教学渐趋完善,又基于环境法与气候变化法在体系架构上的相似性,气候变化法可以从环境法的教学方法中汲取经验,尤其是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

三、气候变化法的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

(一)教学内容:有机整合相关学科知识

气候变化法教学可以为研究不同司法管辖区(法

域)和行政管理层级之间的相互影响搭建平台。从表面上看,气候变化法教学内容似乎偏离了传统法学教育对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应有的重视,但如前文所述,气候变化法的基础课程本就有系统讲授国际法、欧盟立法和国内法律体系中有关气候变化管理内容的惯例,同时还可能涵盖人权、排污权交易、可再生能源、气候变化诉讼等横跨不同法律体系的专题内容。从宏观视角来看,气候变化不可避免地与全球化、公正、平等、市场、消费等社会科学的基本议题产生联系。对于教师而言,这意味着气候变化法的课堂教学应当使学生既能从宏观上掌握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又可以从中观和微观视角将气候变化法与其他部门法进行区分,还需要理解横跨不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辖区域的气候变化法专题知识。

由于气候管理具有跨区域性,掌握不同法域的法学概念、适用范围、历史演进和逻辑方法对于理解和应用气候变化法尤为重要[9]。基于此,通过讲授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气候变化法律框架的内部统一性与外部关联性。换言之,气候变化法教学应当突破传统上对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立法的分类逻辑,将横跨不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层级中的气候变化问题有机整合。

(二)课程设置:先修法律基础课程+多学科合班授课

先修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成为理解气候变化法教学内容的重要前提。因气候变化法要求律师和法学研究者能够回应气候变化对现行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提出的挑战,此等重组、更新法律架构的高深命题固然难以通过先修法学基础课程迎刃而解,但扎实的法学基础有助于学生基于不同法学部门的法理知识思考气候变化法的命题。加之近年来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先修法律基础课程有助于具有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学科背景的学生理解气候变化法的基本问题。

在提供先修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如何为非法学本科出身的法律硕士设计气候变化法的先修课程也成为气候变化法课程体系设置的考量因素之一。由于学科背景和授課内容有别,目前国内法学院大多选择将法律(非法学)硕士与法律(法学)硕士分班教学。但对于气候变化法教学而言,将掌握不同学科知识的学生合班教学有益于丰富课堂研讨的话题,使学生更为具象地理解气候变化法的跨学科性。为实现不同学科背景学生合班教学的良好效果,既要保证非法学本科学生能够理解课程内容,又要兼顾法学本科学生对气候变化法课堂教学深度和专业性的期待。平衡二者需求的策略之一便是要求法律(非法学)硕士先修法律基础课程,在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和法学概念之后再步入气候变化法课堂,与法律(法学)硕士、法学硕士进行合班教学。“先修法律基础课程+合班教学”的模式亦可适用于法学本科阶段。建议效仿国外法学院对于初阶课程与高阶课程的划分,要求大一、大二法学本科学生或非法学本科生先修法律基础(初阶课程),然后允许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选修气候变化法(高阶课程)并实行合班授课。

四、气候变化法的教学方法

(一)体验式教学法:融合教师领讲与学生参与

如前文所述,气候变化法内容庞杂且更新迅速。为回应该挑战,教学中应着重讲解基础概念和重要专题,而非详尽讲述气候变化的技术细节。从课程的实践性考量,气候变化法教学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将知识传授与前沿问题紧密结合并培养毕业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换言之,与其侧重于跨学科前沿知识的实时相授,不如针对气候变化法的核心议题、整体架构和分析思路进行重点传授,更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在相关工作领域继续增长技能。据此,气候变化法教学不宜全盘照搬美国的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0]。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学生在课堂上获取的是围绕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的细节性理解,辅之以课下丰富的阅读作业进而了解课堂主题的整体架构和背景知识。相较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美国法学院课堂的学生参与度更高,为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言语技能提供了平台[11]。然而,案例教学是为普通法系“量身定制”的教学方法,其在推广性与可行性上具有局限性。虽然以气候诉讼为主题的课程更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但基于气候变化法知识体系的庞杂性与复杂性,不适宜将讨论司法判例的教学方法全盘应用于气候变化法课程中[12]。

虽说气候变化法课程不宜通篇运用案例教学法,但亦有学者诟病关于知识体系和基本原则的抽象讲解会妨碍课堂互动,然而课堂中的基础知识讲解和学生参与二者并不矛盾。赋予学生多元化的课堂互动形式,对于培养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至关重要,亦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气候变化法课程中,即便是教师提纲挈领地讲授知识体系和法律原则,也需要设置课堂互动环节[13]。

为将教师讲授基础知识和学生参与较好地融合起来,体验式学习(experiential learning,又称经验式学习)具备可行性。与强调机械性记忆的学习方式相比,体验式学习是一种强调生活经验和学生彻底参与学习过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体验式学习对学生参与课堂互动的程度要求较高,在经验学习中越投入、越积极的学生就越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从而培养学生解决问题、批判性思考、分析和评价的能力。体验式学习要求教师要创造一个积极协作的沟通和探索知识的教学环境,通过科学设置课堂问题和知识内容,逐步引导学生提出疑问、分析焦点、推导结论,而并非像传统教学中用“大水漫灌”法将基本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直接送给学生群体。

具体到气候变化法课程,将模拟法庭、气候变化规范的起草与磋商、组织排污权交易等作为课堂练习或课下作业都属于体验式学习的相关内容[14]。体验式学习可以回应气候变化法知识的多层次性与复杂性。将学生角色从被动的知识接收者转变为课堂教学的主动参与者,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气候变化法律基础知识,还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实践思维以及关联性思考能力。因为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倡导的气候治理模式不尽相同,而气候变化涉外法治人才恰恰需要具备从法学视角理性甄别各国气候治理路径优劣的能力。

在体验式学习中,可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弥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具体而言,在课程安排中可设置研讨会(seminar)、专题报告(tutorail)、角色扮演练习(roleplaying exercise)、案例分析(case study)、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s)、法律诊所(law clinic)等多种方式,由教师根据特定的教学目标设定互动主题和研讨范围,其中,法律诊所对教学设施、教师水平以及课程的专业性要求较高。

虽然体验式教学能够为传统法学课程注入活力,但对于体系庞杂且具有不特定性的气候变化法而言,体验式学习无疑增加了课程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安排上的难度[15],难免为上述教学方法的可行性打上折扣。然而,相关领域的教学实践表明,通过科学的课堂组织形式和适度的师生互动,体验式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技能相结合。此外,体验式教学也为科学的课程考核方式开辟了新思路,即改革以结课论文、闭卷或开卷考试以及学位论文等传统方式评价学习效果。假设以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期末考核,可以将选课学生划分为若干学术小组,选定地区、国家或国际气候变化争端作为案例素材,多角度考察学生的文书写作、庭审辩论、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等综合能力。

(二)跨学科教学法:采用法学视角剥离多学科中的法律议题

与传统的法学原理与方法论不同,气候变化法教学需要学生事先了解人类活动和社会经济生活对自然界施加的影响,而后逐步理解气候变化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正因法律的更新需要与科技、政策和经济的完善进行互动,促成了气候变化法的跨学科视角,亦为教师采用跨学科方法传授气候变化法知识提供了合理性支撑。

所谓跨学科教学法,是指将不同学科的概念与研究方法有机整合。于气候变化法教学而言,是指充分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方法论和知识点,而非囿于考据原始性或转述性法学文献[16]。需要指出,气候变化法在教学中采用的跨学科视角与单纯讲授其他学科的客观知识有所区别,是在了解其他学科的研究范围、历史研究及核心争论的基础上,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原则用于解释、分析气候变化法律问题。以跨学科教学法为基础,更有学者提出采用“超学科”方法,即创建一套易于使用的新型学术表达语系用于描述多种学科专业术语。

诚然,打造“超学科”用语体系的观点因过于超前需要面对制度与文化上的鸿沟。不同学科的基础理论自成体系且在研究方法上统一与争议并存,加之各高校的教学理念与授课方法各具特色,跨学科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实践中法学院大多以高校内部二级学院的形式独立于其他学科的隶属部门,跨学科教学就必然涉及多个学院或校内研究中心在课程开设、教学设计、教师协作等方面进行多方合作。然而,当下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在跨学院协作的奖励机制和鼓励措施等方面尚有不足。况且,对习惯于“隔行如隔山”思维方式的法学专业群体而言,一时亦难以接受打破学科壁垒的跨学科研究范式。据此,欲实现真正的跨学科教学,在课程设计、学生参与及教师投入上都要求甚高。例如,如何平衡不同学科知识的课堂占比?不同学科又如何求同存异地实现勾连互通?此类问题在法学群体看来则成为过于重视讲授法学知识或法学基础授课不足之间的迷思。此外,实践中能够有效评估学生参与程度及其跨学科知识运用能力的法学课程设计并不多见。

虽然将跨学科法付诸实践任重道远,不同学科之间的“原理互通”卻可帮助气候变化法学科构筑在深入理解环境科学和社会经济的重大挑战的基石之上[17]。在涉外法律实务中,专业律师经常用到其他学科与法学的交叉知识。然而,教学中常有教师察觉法科学生欠缺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实践问题的能力,既表现为学生不易从社会热点事件中剥离法律关系,又表现为不擅于运用法学视角和法学方法分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碳捕获与封存等看似单纯的自然科学问题,甚至有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产生“该文是否为法学论文”的怀疑[18]。究其根源,是将交叉学科的价值判断和思维导向之“外衣”与法律阐释之本质相混淆的结果[19]。跨学科教学法要求教师有机整合不同学科的知识与观点,引导学生既从交叉学科这一外部视角审视法律问题,又从内部视角钻研法律完善的具体路径,从而培养法科学生从自然、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类复杂问题中,基于法学的价值判断、思维导向与合理假设去分析现实问题中的法律盲点与解决之道,逐步实现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对实践问题进行法律分析[20]。

综上,建议遵循“校内、校企、校际”合作的模式,依托高校的教学资源和学科平台循序渐进地实践气候变化法跨学科教学。第一,从校内二级学院和研究中心之间实现学分互认、教师互換、学生互派、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工作着手。第二,加强高校与政府涉外部门、跨国企业、涉外律所、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则聘请有关机构的实务专家参与课程大纲撰写、课堂教学和课程考核,二则积极创造条件向有关机构派遣实习生,条件成熟后可设立涉外实践和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从事涉外律师实务的能力。第三,加强与国外高校合作,通过联合培养、暑期课程、辅修专业、第二学位等多元方式选派学生到域外进行交流学习。例如,西安交通大学先以校内合作的方式,联合法学院与外语学院培养掌握多语种的“一带一路”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再以校际合作的方式选送学生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学院学习,从而深入了解其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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