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行业著作权法律风险及治理进路*

2022-06-17 09:42□文│王
中国出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内容

□文│王 晋 宋 群

近年来,以剧本杀为代表的沉浸式娱乐行业为大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社交方式。剧本杀行业的发展带动着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播渠道等领域的发展,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空间。根据艾媒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2020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已达117.4亿元,预计到2022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将增至238.9亿元。[1]

在剧本杀快速风靡的同时,其侵权现象也频繁发生。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针对《舍离》《千秋赋》等60多部“剧本杀”剧本,在淘宝等7个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其中TOP10剧本共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2442条,占比高达45.1%。[2]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不仅会打击创作者的热情,而且严重威胁到剧本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而,本文拟对剧本杀行业的产业生态作梳理,分析著作权法律风险并提出治理进路。

一、剧本杀行业的产业生态

剧本杀是以剧本为核心的角色扮演游戏,一般由剧本杀主持人DM(Dungeon Master)(把控游戏流程、介绍游戏规则、组织玩家开展游戏)、NPC 角色(Non-player Character)(非玩家角色,辅助玩家完成任务)和玩家们组成。剧本杀行业近几年来在国内迅猛发展。目前,根据剧本杀触达玩家的不同方式,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见图 1)。

图1 剧本杀线上、线下模式

从线上来看,作者完成剧本创作后,通过APP或小程序投稿,由线上主体向玩家收取费用。而线下则是作者完成剧本后,发行商以分成或买断的方式购买剧本,定稿后由美工设计宣传海报、人物封面、线索卡等,随剧本一并交由工厂印刷,通过线上电商或线下展会向门店出售,再由门店提供给玩家。

剧本杀行业备受关注,产业生态链条较为成型,同时剧本杀行业也在摸索新的发展思路。比如借助虚拟现实(VR)技术,突破门店原有单一的场景和内容限制,有效提升玩家的沉浸感;再如与文旅产业的融合,目前已经出现“景区+剧本杀”“文化场所+剧本杀”等多种类型的剧本杀项目,文旅产业的文化气质和开放空间助力剧本杀行业良性发展。

可见,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多方主体各司其职、稳定共生关系到剧本杀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探索新的发展路径影响着产业的良性循环。然而,在火爆的行业发展背后,诸多环节凸显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二、剧本杀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内容创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作者创作完成后初稿通常包括人物剧本、主持人手册(包含背景故事、游戏流程、线索内容等)。待投稿审核通过后,发行方安排内部测试,根据初测反馈与作者沟通修改方案,直至满意定稿后才会与作者签约。从作者开始创作初稿到与发行方签约,这一过程为剧本杀的内容创作阶段。作者的稿件是剧本杀创作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作者内容创作环节有可能发生诸如复制粘贴、融梗、洗稿等风险,给自身以及合作的发行方带来侵权隐患。

1.复制粘贴式风险

复制粘贴式风险就是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较为容易分辨。比如,经公开资料显示,剧本杀《晓人间·落月》的剧本简介,整段复制抄袭《说唱新世代》冠军为其母亲创作的《Mom pray for me》的歌词,最终以侵权方承认抄袭事实、公开道歉等方式告终。

对于此类抄袭通常有热心玩家贴出“调色盘”进行比对,即将两篇文章截取相似段落,雷同的句子采用鲜艳色彩给予标注。此类抄袭有时通过网络舆论的方式抵制侵权,若原作或抄袭的剧本市场影响力较大,侵权方会发布声明、道歉等。

2.融梗式风险

与复制粘贴式风险相比,融梗式风险较难分辨。“融梗”是网络文学中生发而来的词语,所谓“融梗”,一般指将作品中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情节发展等“梗”的元素拆分和重新改写,达到融入自己作品的目的。关于“融梗”是否抄袭,需以是否侵犯“独创性表达形式”进行判断。若作品融入的仅为思想部分,其他方面均不一致,则不构成侵权;若作品融入的是更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即在相似的思想背后有着相似的人物关系设定、相似的语句表达或是时间地点、脉络走向等,在这些综合判定下可被界定为融梗式抄袭。

比如剧本杀作品《九霄》引用借鉴小说《悟空传》引发争议后,《九霄》方发布了道歉声明。将两者对比,“梗”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人物设定和关键情节上。剧本杀《九霄》中花仙“七七”的人物设定,整体融合了小说《悟空传》中“阿瑶”和“紫霞”的两位人物设定;在情节方面,《九霄》对《悟空传》的关键情节进行了替换和增加,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果,构成实质性相似。

3.洗稿式风险

洗稿式侵权也屡见不鲜。“洗稿”最早出现在新闻传播领域,将新闻报道稍加修改进行传播,后在自媒体领域被大量使用。它是指通过对原创作品的内容进行同义词替换以及语句、语序的调整等转换表达方式,变相“克隆”原创作品。[3]目前,洗稿既包括对于一篇作品的“改头换面”,也包括窃取多篇文章中的段落进行“拼凑改造”。

例如,剧本杀《凤泣华翎2归墟》(以下简称《凤泣2》)发行方承认,《凤泣2》作者借用了小说《二哈和他的白猫师尊》(以下简称《二哈》)的片段。将二者比较分析,剧本杀《凤泣2》的多处桥段借鉴了《二哈》的独创性语句表达,构成洗稿。比如,描写“绣手帕”时人物行为均为“笨拙的缝制”“一针一线”,海棠花均为“终年不败”,文字的相似程度高,仅在少量字词上做了替换。这种经过转换、拼凑、整合等方式,变相转换先前的具体表达形式的“洗稿”行为,在剧本杀行业中是不可忽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二)发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1.线上剧本杀销售中的风险

未经授权的剧本杀线上平台,主要通过小程序、淘宝等平台售卖电子版剧本杀。玩家付款后,一般会进入相应的微信群,在群内获取剧本后,再通过语音平台连麦进行游戏。这些线上平台未经授权便发售剧本,侵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也破坏了线上发行的良好生态。线上平台将盗版剧本通过网络环境,以付费的方式对不特定对象传播,无疑侵害了原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线下剧本杀发行销售中的风险

发行阶段在美工设计作品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侵权风险,一般包括在原来的绘画作品上平贴描图、直接改色、翻转、抄袭构图等。比如在“张墨一与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被告新月知微公司出品、销售了剧本杀《肉身坐佛像8人谋杀之谜》,被告在进行人物形象设计时,抄袭了原告张墨一的7幅美术作品。西安中院判决:两者在整体形象、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4]

在印刷售卖环节也面临法律风险。发行方将剧本送往印刷厂后,工厂获得剧本内容和样版的源文件,有可能将其复制销售,暴露出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并且若印刷厂将剧本杀作品进行扫描或拍摄,制作成电子版,再通过网络售卖,则在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同时,也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印刷厂制作电子版时,改动了原剧本的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也有可能侵害原作品的修改权甚至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门店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在门店经营环节,剧本杀主持人DM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根据《2021实体剧本杀消费洞察报告》,49.5%的消费者在剧本杀选店过程中更看重DM专业度。[5]一般而言,主持人都有版权方提供的相应剧本,主持人的剧本一般称为组织者手册,主持人需要利用组织者手册,和玩家一起演绎剧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表演者则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7]因而,表演者是通过一定的表演行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剧本杀作品集文字、美术甚至音乐作品于一体,符合表演者界定的文学、艺术作品。而判定主持人是否构成表演者的关键,需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在剧本杀游戏过程中,主持人的表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些剧本中一般会给主持人安排角色,并极度依赖主持人的表演能力,要求主持人运用台词和肢体语言进行沉浸式表演,形成一定的表演风格,主持人的发挥直接影响剧本杀的呈现效果。此时,剧本杀主持人的行为被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

第二种情况,主持人的表演是程序化行为。主持人没有角色安排,只需把控游戏节奏和流程,依据手册内容读出或背诵台词,若将主持人角色换成他人,并不影响剧本杀作品的呈现及传播。这种呈现方式不依赖主持人某方面的专业才能,此时主持人行为难以归类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作者被称为表演者,使用剧本杀作品进行表演需取得授权。一般而言,门店在购买剧本杀作品后会获得相关授权,此时主持人进行表演不存在侵犯表演权的问题;而如果经营门店使用的是盗版剧本,主持人在未经表演权授权的情况下对不特定玩家进行演绎,则构成对著作权中表演权的侵犯。

(四)玩家消费后的法律风险

在消费环节,有的玩家会将剧本的测评发布到网上,内容涵盖故事类型、作者文笔、人物角色设定等,这种测评不会引起其他玩家产生与体验游戏相近似的体验,也并不涉及剧本剧情和结局,其表达形式更接近知乎、豆瓣上不含剧透的书评,因而不构成侵权。

而有些玩家的测评包含剧本内容的剧透,一般被称为剧本杀复盘解析。复盘解析通常包括剧情还原、结局真相解析、推凶方法等。在剧本杀测评涉嫌剧透的这种情况下,玩家介绍某一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提供复盘内容并非是介绍、评论的合理需要,也不是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荐,而是通过图片展示和解说相结合的形式,将剧本杀的独创核心情节和推凶过程等剧透给他人,产生剧本杀体验的实质性替代效果,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如果发布在网络环境中,则构成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剧本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治理进路

面对剧本杀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其治理进路可采用横向治理与纵向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打造立体网状系统,通过法规政策引导、行政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横向治理,以及产业链上中下游的创作方、发行平台、经营门店、消费玩家等市场主体的纵向治理,共同建立剧本杀行业秩序,治理侵权乱象。

(一)横向治理

1.法规政策引领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剧本杀行业作为新业态,应积极探索其著作权保护规则。剧本杀作品盗版现象猖獗,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现行《著作权法》将侵权数额赔偿上限从此前的5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3月1日起,《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保障内容与活动的合法性。[8]作为全国首个关于剧本杀内容监管的规定,这是摸索行业规定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剧本杀文化业态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

2.行政部门监管

剧本杀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业态之一,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多元主体、诸多流程,基于剧本杀的市场发展潜力和巨大经济效益,还需借助行政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如国家版权局加强剧本杀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把关过度渲染恐怖、涉黄涉暴等非法传播的内容,文旅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等。

以《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例,《规定》不仅对内容备案作相关规定,还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相关要求,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剧本杀活动予以提示并不允许其参与,此举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促进健康发展。按照《规定》,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剧本杀行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备案—发展—监管三位一体的剧本杀行业管理模式。相信剧本杀行业需要多部门多角度监管,引领新文化业态步入正轨,强化多部门监管,促进剧本杀繁荣发展。

3.行业协会自律

在剧本杀的投诉举报渠道尚未建立时,版权方的常用维权手段便是行业监督。2021年3月,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成立,作为行业首家官方协会,协会发起了正能量沉浸式原创剧本征集活动;2021年7月,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也随之成立剧本推理工作委员会,未来将通过培训作者等方式,引导剧本杀行业标准的建立。

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剧本杀行业的发展。首先,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通道,对于侵权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共同打造涉嫌抄袭的剧本杀合议机制。其次,根据发行方审核情况,在行业协会建立奖励机制,对审核严格的发行平台予以奖励,鼓励维权。最后,建立业内侵权“黑名单”。除恶意抄袭的作者外,印刷厂盗印也是侵权的重要途径,协会可对于进入黑名单的工厂和恶意抄袭的作者予以定期通报,实现动态监督。

(二)纵向治理

1.内容创作方:版权登记与文字防伪

原创作者在投稿至发行方审核前,可申请著作权登记,以避免陷入发行方内部洗稿、作者难以提交证据的困境,为后续权利证明及转让提供诸多便利。《规定》第九条规定,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时,需提交剧本版权合法性声明,这也迫使上游内容创作者进行版权登记等认证。

此外,文字防伪也是作者维权的重要手段。实践中,为了解盗版源头,作者一般会在文字作品中将字写成错别字或替换字眼来防伪,再交由发行方将不同源文件分发给不同印刷厂,以便了解盗版的流出源头,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2.发行销售方:发行审核与平台监管

在审核机制上,发行方与版权服务机构应建立“检测—比对—保护”的流程。在检测阶段,根据作者提交的故事梗概、人物简介等初稿,检测内容的原创度,采取机器检测和编辑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借助分布式爬虫、匹配算法等技术筛选出复制比例较高的剧本,采用不同监测方案的组合,呈现可视化对照结果,由编辑和资深玩家整体比对判定后,再通过新技术对投入市场的作品进行保护。在保护阶段,可借助数字认证技术,通过信息标识证明用户身份,以及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不易篡改、可追溯性的特点对版权加以保护。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被迅速应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与运营,可以较好解决确权举证与侵权证据固化等问题。[10]目前,业内资深发行方小黑探通过与维权骑士合作,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版权保护,后者提供的确权登记服务及原创检测技术,为剧本杀未来审核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思路。

此外,在发行方发售正版剧本杀过程中,也需网络平台对其监管。盗版组织通过微信群、百度网盘等网络平台公然售卖或提供盗版下载链接,已严重挤压正版剧本杀的发行市场。平台需要加强对内容的监管,可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根据关键词、图像进行技术审核,对违规内容屏蔽或删除,对于疑似侵权通知应积极配合人工审核。平台还应定期开展整治行动,维护线上良好生态。

3.门店经营方:引进技术与提升体验

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61.4%的受访网络受众认为目前剧本杀行业的主要问题是剧本安全问题不清晰,盗版剧本质量低,[11]从而影响了游戏的整体体验。因而,在抵制盗版的同时,门店需要运用新技术提升玩家服务体验,提高剧本杀的新鲜感,以此升级服务,拉开正版与盗版的差距。目前已有很多剧本杀门店应用VR技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VR技术的沉浸式体验为剧本杀传统玩法带来机遇。一是题材选择的契合:VR技术身临其境的特性,适合推理类、科幻类等在场感较强的题材。二是叙事方式的转变:VR技术以玩家视角展开故事,通过预制作的视频、动画模板,实时合成呈现角色成长轨迹。三是剧情内容的选择:VR全景呈现的特性,便于玩家筛选、切换视频画面,梳理时间线和回放关键剧情,为信息的增量提供可能。

4.玩家消费方:抵制盗版与合理测评

玩家对剧本的选择直接影响上游剧本创作,其对盗版剧本杀的自觉抵制也有助于抑制剧本抄袭,鼓励作者创作。因而,需要提升玩家的著作权保护观念。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和对版权保护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网民的法律认知和版权保护意识得到一定提升。玩家作为剧本杀行业的一方主体,理应共同维护剧本杀行业的良好秩序。此外,玩家消费后,对剧本合理测评时,可以对推理是否顺畅、体验是否沉浸、剧情是否合理作出评价,但其测评内容需保持在适当引用的合理必要限度之内。

四、结语

剧本杀的火热是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一个缩影,在百亿市场规模的背后,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重视及其治理是剧本杀行业发展的核心。剧本杀产业链中的风险亟待重视:内容创作中的抄袭风险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发行销售中传播盗版的风险挤压正版生存空间,门店经营中盗版门店的演绎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权益,玩家消费后的不合理剧透测评可能影响原作的市场价值。当务之急是打造横纵结合的立体网状治理体系,既从横向治理上着手,也要在纵向治理上发力。要高度重视产业链各环节的风险,有效整合各环节参与主体,通过多元化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能,多方参与管控助力正版内容输出,促进剧本杀行业及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艾媒咨询.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EB/OL].https://www.iimedia.cn/c400/81431.html

[2]朱丽娜.“剧本杀”版权保护法律边界在哪儿——来自“剧本杀及NFC等热点版权问题研讨会”上的声音[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10-14

[3]余为青,桂林.自媒体洗稿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及其治理[J].科技与出版,2019(3)

[4]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

[5]美团:2021实体剧本杀消费洞察报告[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1268550.html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九款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第六款

[8]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EB/OL].http://whlyj.sh.gov.cn/jqxxgk/20220113/bc66 33f27d8e4b3bac3394cc2a6d8c4d.html

[9]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刘睿,欧剑.融合出版中总编辑版权风险管理要务[J].科技与出版,2020(11)

[11]剧本杀行业数据分析:2021年中国61.4%网民认为剧本杀行业存在剧本安全和版权问题[EB/OL].https://www.iimedia.cn/c460/8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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