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比例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探析

2022-06-18 03:30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3期
关键词:权益法公允情形

程 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发布以来,适用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值得关注的是,小比例股权投资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成为一个难点;如何更好地对小比例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以此为契机,对其核算边界进行探讨寻迹,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一、问题提出

相关准则规定,对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应适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且对重大影响做了解释说明,即一般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认为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并列举了重大影响的五种情形。但在实务中发现,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低于20%时(即本文所述小比例股权)如何适用权益法核算,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和操作空间,增加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对此,理论界做过较多研究,认为重大影响的判断往往受到管理层利润操纵动机的重大影响(周华、戴德明、徐泓,2011);之所以普遍出现利用权益法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权益法准则适用标准比较模糊(李阳,2015);实务界普遍感到难以判断股权投资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高红玫,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也专门对“重大影响”进行了解读和分析。此外,新金融工具准则在2021年全面推行,小比例股权投资将叠加金融工具分类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准则适用和选择的复杂性,也更易产生盈余管理空间。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小比例股权投资如何适用准则规定,目前准则及相关规定过于倾向于企业自身判断,给企业过多选择权和判断权,应予以相应完善和限定。

二、判断分析

从持有股权比例来看,小比例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不符合重大影响的标准,难以直接适用权益法核算,需结合重大影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一)重大影响相关规定

现行规定中对重大影响做了相应规定,主要指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权力但并不能单独或共同控制,并列示了派出董事等具体五种情形;实务中,常见情形主要体现在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二)现行规定中关于重大影响判断的问题

1.强调参与权力,重视过程化,结果性或可量化的标准较少,重大影响的边界规定较为模糊。如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过程中的发言权”、“参与”、“一定程度上”等词汇,着力强调参与过程,但未能明确参与之后形成的结果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视作具有重大影响。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提出,分析是否有实质性参与权是判断重大影响的核心。应用指南在列举了五种判断情形后,也做了兜底规定,即使存在准则所列情形的,也不一定具有重大影响,还需要企业自行综合考量后做出判断。至此,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最终回到企业自身,如何理解判断实质性参与权,目前未有全面明确的定论。

2.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企业认定的小比例股权投资重大影响进行核实,公司间横向及纵向信息可比性差。如企业自身认定小比例股权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并选择适用权益法,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该选择是否合理。一是目前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边界界定重大影响下的权益法,企业自行判断空间较大;二是实质性参与权的表述难以量化界定,更无法表述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视作实质性参与权;三是针对类似事项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同公司间横向以及公司自身纵向可比性较差,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在具体实务中,也出现过类似比例股权和公司治理安排但选择不同核算方式的情况。

3.判断重大影响的五种情形适用情况差异巨大。应用指南中列示了重大影响五种情形,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有第一种情形得到了广泛使用,即通过派出董事实现实质性参与权,其他情形使用案例极少。这从侧面说明判断重大影响的情形仍不够细化、量化,难以对实务工作起到全面指导作用。

4.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单。目前准则规定要求披露持有小比例股权适用权益法的假设和判断依据,如在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中披露事项段表述为“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并参与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所以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披露内容过于笼统,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分辨判断其合理性,指导性相对欠缺。

(三)示例说明

例: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为13%,并向B公司董事会派出董事一名,B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且A公司与B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

1.A公司仅持有B公司13%股权,但向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参与其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参与权,可以视作具有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2.实质参与权与表决权的差异。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董事人员数量最多可以达到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设置5-19人)。如B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7人,A公司是否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从参与权角度来看,强调实质性参与权而非决定权,并不需要结合董事会人数来判断派出董事的表决权情况。但从实际表决权角度来看,派出一名董事所获取的表决权比例极为有限,仍需结合B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的分布情况来综合研判。

3.持有股权比例最低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如其他条件不变,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是否仍可视作具有重大影响?目前各方面规定尚无明确边界或清晰表述,仍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自行判断。

4.派出监事或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可视作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法》规定,监事不仅具有检查、监督等权力,也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权力。此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中层管理人员,如财务部门、战略管理部门副职等,同样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决策等过程。从参与权角度来讲,具有重大影响,实质上也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和财务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实务工作中,因派出监事或中层管理人员并没有表决权上的提升,可能会被判断为不具有重大影响。

(四)金融工具叠加影响

小比例股权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交叉规范的范围,如有重大影响,则适用权益法计量;如没有重大影响,则需视具体情况适用金融工具进行分类。金融工具准则的叠加,将小比例股权投资的核算推向复杂化,尤其是叠加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之后,小比例股权投资核算交叉了权益法、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判断和操作空间更为灵活。以如下示例作具体说明。

例:A公司2021年1月1日以130万元现金收购B公司13%股权,收购时点B公司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并向B公司派出董事一名,B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且A公司与B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B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且股利分配100万元,2021年末净资产1 400万元、公允价值1 500万元,不考虑税费影响。

1.适用权益法核算情况。结合持股比例和派出董事情况,A公司认定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21年相关分录如下:

此情形下,2021年末A公司持有B公司13%股权账面价值为182万元;2021年确认利润65万元。

2.适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情形。A公司综合判断认定虽派出董事但仍不能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选择适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相关分录如下:

2021年期末,持有B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1 500×13%=195(万元)

此情形下,2021年末,A公司持有B公司13%股权账面价值为195万元;2021年确认利润78万元。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情形。准则规定,A公司可以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相关分录如下:

2021年期末,持有B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1 500×13%=195(万元)

2021年末,A公司持有B公司13%股权账面价值为195万元;2021年确认利润13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情形示例(见表1)比较可以发现,小比例股权投资选择适用核算方式时存在较大操作空间,权益法和金融资产核算边界并不明晰,对报表列示项目和损益均有较大影响,企业可以综合判断比较,选择对企业阶段性有利的核算方式。比如,在假设公允价值基本等于净资产的情况下,企业如果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相应类型的金融资产来达到权益法核算的效果,即叠加金融工具准则后,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或者适用权益法达到相同的管理目标。此外,上述示例仅考虑了简单影响因素的情形,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情形更为复杂,比如,被投资公司亏损状态、考虑后续处置情况、充分考虑公允价值的获得等,投资方选择空间将更大,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该类信息的会计质量更加难以判断。

表1 三种核算方式下的差异比较 单位!万元

三、相关建议

首先,判断小比例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能否适用权益法核算,应在实质性参与权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强调表决权及相应的表决比例。重大影响的判断应更注重参与财务经营决策的结果,更为明晰地强调表决权及表决比例,则会更具有操作性和管控性。

其次,为增强公司内外横向及纵向类似事项的可比性,提升整体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应逐步简化小比例股权投资的准则适用,尽量减少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主观判断环节以及自由裁量空间。目前规定更大程度上是从企业自身判断和规范角度制定,也应从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角度考虑加以相应规范,平衡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对称;化繁为简、增加量性判断标准,便于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理解和横向纵向比较。

再次,细化分类,简化适用,与税法等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对小比例股权投资的情形可以进行细化,尤其对确实难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可以参照原准则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无活跃市场报价、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继续适用成本法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既能简化适用,也减少该类“三无投资”的准则适用选择空间,且能够与税法等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减少税会差异。

最后,加强披露,充分披露小比例股权选择不同会计核算方式的具体细节、原因。在披露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假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被投资企业股东及董事会架构以及表决权情况,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状况及程度等,便于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综合判断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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