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论纲

2022-06-22 10:25周蔚华
现代出版 2022年1期

周蔚华

关键词:出版概念;出版本质;中国特色出版学;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

21世纪以来,数字传播技术的影响越来越广,出版作为一种媒介,其传统界限被不断打破。无论在出版实务界还是在出版理论界都有着一种焦虑和迷茫:我们所赖以生存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还能持续存在吗?如果能够继续存在,它的边界在哪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的深刻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出版学如何在新的传媒变革环境下找到自己的准确定位,进而建构中国特色出版学三大体系,是当前出版从业者和研究者共同关心的话题。出版学三大体系建设是一个宏大命题,本文仅就其中的学术体系或者说理论体系谈一点儿个人的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中国特色出版学的核心问题

(一)对出版概念的再认识

出版概念是建立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也是出版研究的核心问题和热点话题,相关文献不胜枚举,论述角度也五花八门。前不久,杨海平教授等在“基于媒介角度的出版定义发展变化”一表中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了22种出版定义(见表1),给我们研究出版概念提供了便利。但表中的列举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有很多重要遗漏,比如袁亮主编的《出版学概论》对出版下的定义“编辑和复制作品向公众传播”;肖东发教授在《中国出版通史》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出版,就是将知识、思想或其他信息产品经过加工以后,以手抄、印刷或其他方式复制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通过出售或其他途径向公众传播的活动”;王勇安教授在《融合出版环境下对“出版概念表述的再思考》(《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11期)中提出“出版是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再比如,王关义教授在《出版管理概论》中所下的定义:“出版是一种人类活动,涉及活动主体、活动对象、活动过程、活动结果及其传播。出版的本质概念可以概括为如下公式:出版=内容的生产+传播+服务。”等等。

上述这些概念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部分定义包含了编辑这一要素,但也有很多定义没有包含编辑,有的甚至直接否认编辑是出版的本质属性(比如王勇安等);二是都包含复制这一要素,早期的定义都将印刷作为核心要素,后来的定义将印刷扩展到了其他方式的复制;三是都包含“公之于众”的社会传播行为,有的直接用“传播”这一概念,有的用发行、分发、公布、销售等;四是很多概念直接把出版物类型纳入出版物定义之中,比如将图书、期刊、图画、音像制品甚至报纸等作为出版定义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出版定义大多数都缺少出版主体。我们姑且不说不包含编辑要素的出版定义中直接缺少了出版主体,即使是包含编辑要素的定义中也没有说明出版主体是谁。有些定义直接将出版物纳入其中,这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逻辑问题,那就是图书、期刊等形式的出版物是如何形成的?难道这些出版物不正是出版的结果吗?如果它们是出版的一部分就存在自我定义,如果它们不是出版的一部分,那么哪个学科对图书、期刊等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呢?另外,这些定义缺少对复制、公之于众的主体是谁的说明,好像这些信息、知识等是自动复制、发行或公之于众的。正是出版主体的缺失,导致一些有影响力的《出版学概论》教材没有“出版机构”或者“出版社”“出版人”这一出版重要要素的相关内容。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那我们经常看到的广告、布告、公告等都应该属于出版物,我们在网上发的任何帖子也都可以被看作出版物(因为它们都进行了复制并公之于众),都应该被纳入出版研究对象范围,但出版界好像没有哪个研究者把这些作为出版研究的对象。难道出版一直都在上演“无主体变奏曲”吗?如此定义导致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出版学中没有“出版人”的地位或者仅仅把出版人作为出版的保障性要素,出版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状况十分明显。

当然,在表1所列举的出版定义中也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出版主体,比如韩国学者陈培根就将著者、出版者共同列入出版主体。但就严格意义来说,著作者不是出版主体,这一点下面我还要加以说明。近年来英国学者迈克尔·巴斯卡尔就提出,“从广义上而言,出版是一個边缘化的筛选过程”,“出版的本质在于内容审核和推广”。巴斯卡尔没有把复制作为出版的本质,而是把内容审核和推广作为出版的本质,这恰哈真正抓住了出版本质的根本。巴斯卡尔虽然没有谈出版主体,但他在其著作中大量论证了作为出版主体的出版商在出版中的特殊作用和意义。对于“什么是出版”这个关键问题,巴斯卡尔通过一个简单的思维实验来加以说明:“你写了一部小说,然后将其放在了公园的长椅上。这是一本出版的小说吗?再来看,你打印了1000本副本,然后将它们分别放在1000张公园长椅上,那么现在呢?或者,一个出版商买了你的小说,做了大量的广告,但是没有一个人买呢?究竟哪种意义才算是出版呢?”巴斯卡尔这个思维实验发人深思:如果从上面那些概念看,那个复印了1000本副本并放在1000张公园长椅上的案例无疑属于“复制并公之于众”的定义,但这是出版吗?显然不是。这就像上面笔者谈到的布告、公告等不属于出版一样。而那个一本都没有卖掉的出版商出版的小说无疑属于出版。因此,离开了出版主体谈出版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对出版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可惜这个定义长期以来被忽视了(即使在杨海平教授的22个定义中也没有列举)。阙道隆先生在《实用编辑学》一书中认为:“所谓出版,是指出版机构根据一定方针和计划,选择整理人类的思维成果和资料,通过出版生产赋予它们一定的物质形态,然后向社会传播。”这个定义既包括了出版主体即出版机构,也包括了出版客体即人类的思维成果和资料,同时也没有拘泥于印刷或者复制这样的表述,而是用了涵盖面更广的“一定的物质形态”,实际上就是出版载体,还包括了出版的“公之于众”的内涵——传播。不仅如此,他还将出版主体选择的原则——“根据一定方针和计划”——纳入其中,这是较为切合出版本质的定义。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

在阙道隆先生出版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试图给出版下一个定义:出版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主体(出版机构及出版工作者)按照一定规制对个体性精神成果(包括信息、知识等出版客体即作品)进行选择、优化并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进行社会化传播的文化活动。

这个概念是按照“种+属差”的方式所下的,它包含了以下几層含义:第一,出版活动的本质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性劳动,所要传播的内容也是精神性的,因此它是一种文化活动;第二,个体的精神成果在这里不会自动传播,需要通过物质载体来实现;第三,它包含了出版主体和出版客体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第四,只有符合社会规制并经过社会化审核的才可以传播;第五,出版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是否宜于社会化的审核职能,具体方式是选择、优化。

这个概念的突出特点是通过出版主体的确立划定了出版的边界。近年来,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以及媒介融合步伐的加快,出版边界变得模糊,如果从大多数学者所下的出版定义来界定的话,出版几乎无所不包,涵盖信息传播的方方面面,出版学就失去了自己的边界。当一个学科无所不包的时候,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门无所不包的学科,即使是哲学、神学这些在古代被认为是所谓超越其他学科之上的学科也有固定的边界。当我们将出版主体这一要素纳入出版概念之中时,也就划定了出版的边界:只有经过出版主体选择并编辑加工或优化过的、按照一定规制可以进行社会化传播的那些精神产品才可以被纳入出版的范畴,否则,即使那些信息、知识等被没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编辑、复制并公之于众,也不能算作出版,这样的编辑、复制和传播活动不能被看作出版活动。

(二)出版的本质是如何处理精神产品的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出版是一种文化传播活动,但不是什么样的内容都可以传播,个体(这里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的精神成果(出版客体)能否向社会传播而形成社会化精神成果有一系列制度性约束,不仅要从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悖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进行评判,还需要从知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加以评判、选择和优化,而这些判断不是依据个体精神成果的创造者的自主判断和决定(因此,著作者不是出版主体),而是需要一个中介进行审核把关,充当“把关人”或者“守门人”的角色,这就是出版机构及其从业者,即出版主体。出版主体在出版过程中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自身职能,这种职能不是自封的,而是政府或者公共部门赋予的,一旦没有尽到职责,首先受到惩处的不是精神成果的创造者而是出版主体自身。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是这样,在国外也是如此。所谓出版自由,主要是创作者的自由,对于出版主体(出版机构和从业者)则有一系列规制和要求,比如,即使在西方,对于颠覆政府、淫秽、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出版物,政府也要采取事后追责制度,严加惩处。

巴斯卡尔把审核作为出版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很有见地的,但他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审核是出版的本质。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审核?它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透彻地理解出版的本质。

马克思高度重视精神生产的作用,把它看作人类社会与物质生产、人自身的再生产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的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精神生产也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创造性、自主性、独立性等,它构成了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精神生产相对于物质生产具有独立性,但它却是由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一定的精神生产方式必然受到当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马克思在批评施托尔希时曾明确指出:“因为施托尔希不是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而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因此,必须把精神生产放到一定的社会形态下去思考,个人的精神自由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支配和决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个人的精神创造自由具有个体性、特殊性,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关系的支配,同时还要受到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对于个体的精神成果(作品)而言,它能否社会化、如何社会化、社会化的程度如何,不是由精神产品的创作者自由支配的,而是需要由一个代表社会的机构来行使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权力)。那么由谁来代表社会进行品鉴、评判、优化和选择呢?这就是出版主体,即出版机构及出版工作者。

为什么出版主体能够代表社会对个体精神成果进行评价和选择呢?第一,出版主体首先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它们的权利是社会所赋予的,在我国是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加以严格审批的,它们在某种意义上代表国家对将要出版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西方国家需要注册登记,出版物通过国际统一编码(书号、刊号、网络注册号等)加以确认和辨识,它们的出版资质也是受到社会认可的。第二,出版主体作为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具备这种把关和审核能力,否则就没有一个著作者愿意将自己的精神成果交给它们出版。第三,出版主体需要根据社会化的规制对个体精神成果内容加以审核、把关,要确保所传播给社会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第四,个体精神成果一经获得出版,即表明它获得了社会化的权利,出版主体也有义务尽可能地扩大它的社会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

上述四个方面都表明,出版过程中存在着出版主体和出版客体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出版主体和出版客体二者之间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将出版客体(个体的精神成果)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挥传递信息、传播知识、教化育人、传承历史、价值认同乃至塑造信仰等功能的过程中,它们共同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出版产品的消费者(读者或用户),它们的目标以及所要实现的功能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出版主体和出版客体之间又存在着对立性,它们分别是矛盾的两方,一方代表创作者个体,另一方代表社会。如果个体性的精神成果(出版客体)不适合社会化,那么出版主体就会在审核环节将它拒绝,它就无法成为出版物而获得社会化的合法权利;即使出版主体认为出版客体适合进行社会化,它还要依据社会规制对出版客体进行加工、优化,排除不适合社会化的内容,对不合社会规制的内容和不合技术标准的形式进行优化,使其符合社会化的标准或达到可以社会化的要求。出版的整个过程就是出版主体对出版客体能否社会化以及如何更好地社会化的矛盾运动过程:对个体精神成果选择的过程是能否社会化的过程;而审核、编辑加工、设计制作、传播载体的选择、传播渠道的选择及宣传营销、市场反馈等是如何更好地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矛盾运动中,出版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如果没有统一性,出版主体将无法获得出版客体,出版业无法存在;如果没有矛盾性,出版主体将不能对出版客体通过选择、优化等方式使其社会化传播,出版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

那么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的矛盾如何解决?这就要求出版主体要从纷繁复杂的个体化精神产品中选择那些优质的、适宜传播的出版客体,并对出版客体从内容、形式到传播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优化,通过对出版客体提高内容和形式质量、增强传播效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高质量精神产品的需求。解决出版主体客之间矛盾的过程,也是解决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内在地将出版的功能和使命与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问题一体化地紧密结合起来了,同时也与我国新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目标高度吻合。

出版的本质就是出版主体如何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的个体化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出版的主要任务是出版主体如何将个性化的出版客体更好地社会化。这一本质规定首先较好地说明了出版业为什么要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社会效益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出版客体具有个体性,它要进行社会化传播必须遵守社会规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版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公益性,属于准公共物品,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出版业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如果出版主体忽视出版的社会效益而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或经济利益),把出版主体的个体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那它就丧失了社会所赋予它的权利,没有履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也就丧失了出版主体应有的责任。但仅仅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或者说如果出版物不能创造经济价值,出版主体就会失去生存能力,因而同样也会失去存在的根基。

对于这一点,邹韬奋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的事业性和商业性是要兼顾而不应该是对立的。……倘若因为顾到事业性而在经济上作无限的牺牲,其势不至使店整个经济破产不止,实际上便要使店无法生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机构消灭,事业又何从支持,发展更谈不到了。在另一方面,如果因为顾到商业性而对于文化食粮的内容不加注意,那也是自杀政策,事业必然要一天天衰落,商业也将随之而衰落,所谓两败俱伤。……这两个方面是应该相辅相成的,不应该对立起来的。”

出版的这一本质规定能够较好地解释出版理论界所提出但缺乏足够解释力的出版物的生产与流通的矛盾、出版物商品供求之间的矛盾、出版自由与出版社会责任的矛盾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单独论述。因此,出版的这一本质规定构成了出版学的“元问题”,它既是出版学研究的起点,也是其落脚点及最终归宿。这一问题贯穿出版学的始终,出版学的整个范畴、关系及理论体系都是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展开的。

(三)中国特色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过程及其场域

既然出版的本质是出版主体如何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那么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的矛盾运动过程必然会成为出版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这种矛盾运动中有许多其他的内外部因素同时在起作用,包括出版规制及其制定和执行机构、出版技术以及出版市场等,这些内外部因素构成了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的场域。

关于出版学研究对象,学界同样有很多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如方卿教授在《关于出版学研究对象的思考》(《中国出版》2020年第6期)中对罗紫初教授总结概括的“规律说”“矛盾说”“文化现象说”“出版要素及其关系说”“出版活动说”等五种学说进行了分析评价,并在总结各种理论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他本人的“出版现象说”。

正如我在上面所反复论证的,出版的本质是要解决出版主体如何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那么出版主体将个性化精神产品(出版客体)向社会化转化的运行过程或者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过程,就是出版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出版学研究的其他问题都是围绕这个核心问题进行的。从这个核心问题出发可以比较好地解释方卿教授所谈到的出版的“价值、要素、作业、管理和时空”所包含的内容。比如,出版的价值不在于出版客体自身的判断,而是需要出版主体依据社会规制对其是否可以进行社会化进行判断;出版要素主要围绕出版主客体的矛盾运动过程展开,这些核心要素包括出版主体(出版社、出版人)、出版客体(作品、出版物)、出版符号、出版载体等;作业层面更是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的过程,包括市场调研分析、选题策划、审读编辑与加工、设计与制作(复制)、传播或发行、效果与反馈等;管理层面包括宏观与微观规制、规制的监督与执行等,这个过程更体现了以社会化为尺度和标准对出版客体进行规范和监督;时空层面则体现了纵向的社会化演进(历史)过程和横向的社会化扩展过程(国际化是最大限度地空间扩展)。

虽然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过程基本上能够涵盖出版学的研究对象,但有些要素在这种矛盾运动中共同发挥作用,它们既是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中的要素,也是这种矛盾运动的支撑,从而构成了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的场域,因此我也把它们纳入出版学研究对象之中。

这里所谈的场域是借用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的概念。布尔迪厄提出:“场地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他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所谓的“小世界”就是“场域”。在布尔迪厄看来,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场域”,它下面分化出一个个“子场域”,这些子场域是一个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如经济场、政治场、科学场、媒介场、新闻场、出版场等。布尔迪厄认为场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是一串串的关系,这些关系先于个人意识而存在。另外,不同的场域有着不同的逻辑规则,行动者一旦进入某个场域,就获得了这个场域所特有的规则、符号和代码,人們形象地说这是他进入场域必须要交纳的入场费。而在当代社会,社会结构呈现为一种非常活跃的网络关系,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或成员,都牵连着整个社会的结构及其活动;反过来,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部分,又时刻影响着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以致社会整体、部分、个人都处在活生生的力量较量和制衡之中。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根植于他对西方社会的理解和分析,他运用这一理论对法国媒介特别是电视业进行了分析,由于西方媒介和中国媒介制度层面的巨大差异,他的很多理论与中国的媒介情况“水土不服”,缺乏解释力,但他关于社会关系网络和媒介关系的论述,关于整体、部分、个人之间相互制衡的论述,尤其是他对于制度、资本、惯习、实践之间关系的分析都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

首先,出版这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世界”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要把它放到一个更大的场域中加以认识,它是“大场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大场域就是中国出版所处的社会环境,研究出版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它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这构成了我国出版学的最重要的场域;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版场域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场域之中,它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又不能任由资本来把控出版,在出版领域尤其不允许资本野蛮生长;再次,出版要重视惯习的作用,惯习作为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经验积淀并且内在化的秉性系统,出版伦理及职业道德是一种出版惯习,它要根植于出版从业者内心深处,并成为出版学研究的一项内容;最后,出版技术作为出版场域的要素,对出版载体及出版形态的变化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是出版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场域

建构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首先要考虑它的特定场域,而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出版概念及其出版理论(何况国外也没有成熟的出版理论体系可供我们套用)。之所以用建构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场域”而不是将它们作为宏观背景,是因为这些因素是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外在要素。这个场域主要包括:

第一,中国的出版是国家事权,所有出版机构都是由国家授权经过国家层面的审批而设立的,这与西方国家的出版具有质的不同,西方国家的出版从“公共性”出发,强调出版(也包括其他媒体)是所谓的“社会公器”,我们的出版审核是通过国家授权来行使公共利益把关功能的。不仅如此,在当代中国,由于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出版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把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出版的最高原则,坚持正确的出版指导思想,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坚持党管出版,实现高质量发展等等,这些是中国出版最重要的规制,是对个性化精神产品能否进行社会化传播的最高判断尺度,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二,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是在党中央提出要着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大背景下,在教育部提出加快推进“新文科建设”的具体要求下而进行的,因此,必须把握党中央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些要求的内在精神实质。

第三,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是立足于中国的出版实践,是对中国优秀的出版传统创造性转化、充分借鉴国外出版经验,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红色出版的历史经验,为解决当前出版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的理论探索,是对中国优秀的传统编辑出版思想、中国共产党红色出版丰富的历史经验、西方出版管理经验以及马克思主义出版理论而进行的新的理论综合,同时又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为解决出版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生的,因此,它既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开放性,又具有鲜明的主体性、时代性、实践性和原创性。

第四,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是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媒介融合不断加深、步伐不断加快、信息传播多元化趋势加速的技术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出版业、出版学的困惑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固然有其他多方面的因素,但出版技术的变革以及在出版领域的广泛应用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在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中,技术变革这一背景应该被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第五,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两种思潮处在尖锐的对立和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但就我国思想界的整体而言,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还远远不够,在国际上中国声音还不够强大,我们常常处在有理说不出、有理不会说、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与此相应的,我们的出版业要在国际传播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国外文局成立70周年的贺信中,要求中国外文局“把握时代大势,发扬优良传统,坚持守正创新,加快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国际传播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际传播机构,更好向世界介绍新时代的中国,更好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为中国走向世界、世界读懂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这封贺信中对中国外文局提出的要求,也是对中国出版界提出的要求,在我们的出版学研究中必须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出版理论中去,加强国际出版市场、中国出版“走出去”、国际版权输出等相关内容的研究。

(二)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构架

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是出版学导论,主要解决什么是出版、出版学研究什么、如何研究、出版学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问题。这部分内容包括考察出版概念的定义和历史演变过程、出版学研究对象、出版学理论体系总览、出版学研究方法、出版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

第二部分是出版主体,主要解决谁来出版的问题。这部分可以具体分为出版机构(包括出版机构的性质、建立的條件、出版机构分类、出版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出版机构的功能等)和出版人(包括出版人的构成、出版人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资质、出版人的职业素养、出版人才队伍的培养等)。

第三部分是出版客体,主要解决出版什么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作品(来源、类别、特点等)和出版物(演变过程、类别、特点等)。由于作品与著作权人不可分割,因此,需要对出版客体向上游加以延展,延伸到著作权和著作权人(著作者与出版客体有更密切的关系,他是出版客体的所有者,这再次说明了著作者不能作为出版主体)。由于出版物中包括不同的载体,因此,需要对出版物向下延展,延伸到出版载体形式。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

第四部分是出版主客体的矛盾运动过程,主要解决如何出版的问题。这部分内容包括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及优化、产品设计与复制、销售(或信息传播服务)、信息反馈等。

第五部分是出版规制与管理,主要解决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顺利开展的依据和保障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宏观管理(出版政策法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等)和微观管理(选题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版权管理等)。

第六部分是出版效果,主要解决为谁出版以及出版的社会效果问题。这部分内容包括读者(用户)、出版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出版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影响等。

上述六个部分基本上解决了出版是什么、谁来出版、出版什么、如何出版、为谁出版以及如何保障出版顺畅进行等一系列出版关键性问题,构成了完整的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

(三)出版学理论体系与出版学学科体系

出版学理论体系与出版学学科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构成了后者的理论基础和总体结构,后者是前者的细化、具体化和补充完善。出版学理论体系可以被看作出版学科体系中的核心学科——出版学概论的基本内容。但由于出版学是对该学科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需要通过具体的学科门类加以细化和展开。正如经济学概论构成了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但还需要通过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工業经济学、数理经济学、管理经济学,以及西方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经济思想史等具体学科对经济学学科体系加以细化一样,出版学学科体系核心课程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学科加以细化,比如编辑学(乃至更为细化的图书编辑学、期刊编辑学、网络编辑学等)、数字出版学、出版物的设计与生产制作(包括传统的印刷学)、出版营销学(包括传统的发行学)、出版管理学、出版政策法规与出版伦理、出版市场调查(包括读者学)、版权法与版权贸易、中国编辑出版史、外国编辑出版史、出版评论学等。而出版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学科可以包括版本学、出版文化学、出版社会学、出版经济学、出版产业、书籍装帧设计学、阅读史、出版传播学等,与数字媒体结合的学科如数字出版技术、界面设计、数字艺术设计、数字动画技术、数字音频与视频、网页布局与设计等。这些具体学科既互相联系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出版学学科体系。

三、社会急剧变革下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的变与不变

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出版界生态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首先,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中国出版业从单一市场扩展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国出版走出去、向世界传达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成为中国出版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其次,中国出版业转企改制后从过去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为企业和事业按照不同规则运行,绝大多数出版机构转变为企业,这就使得很多出版主体把经济效益作为最重要的目标,推动所谓做大做强,从而一度对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有所忽视,而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加强、出版社会效益的刚性考核,使得许多出版主体面临空前的双重压力;最后,现代数字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融合包括出版融合步伐的加快,无论是出版行业的从业者还是出版教学科研部门的工作者对数字传播技术无论是从观念、理念还是从知识、能力等诸多方面都缺乏深入的认识,大多感到力不从心,对新兴的技术爱恨交加,对未来充满迷茫和恐慌。

上述状况一方面对过去所形成的出版学理论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出版理论研究者的深思,他们力图从不同角度重建出版学。此外,新一轮学科目录调整以及教育部推动的“新文科建设”给出版教学和科研工作者提供了一次对自身学科进行反思、研讨和总结的历史机遇。因此,近年来对出版学的一些基础性研究受到了学界的高度重视,出现了一批具有一定深度和广泛影响力的研究成果,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新的社会剧变要求出版学理论体系也要因应这种变化,进行变革和创新;但如果出版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那么总有一些恒久不变的内在规律需要我们坚守。守正创新才是正道,在创新中坚守正确的东西,在守正中因应社会的变革而不断创新,这样出版学才能焕发出自身的活力和生命力。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之变

一是时代之变。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一个新时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国际环境都迎来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于这一大变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进行了精辟的概括: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劾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时代之变对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版学必须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个百年历程中继续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在这个理论体系中要突出坚持党对出版的全面领导的相关内容,积极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新闻出版的论述作为出版学的统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出版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在出版理论体系建设还是学科体系建设以及出版实践中都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质量第一,深化改革创新,及时反映、解决时代和现实面临的实际问题,及时反应和总结当代中国出版实践中的经验和成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出版产品和服务,服务于我国出版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精神生活的需要。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

二是技术之变。进入21世纪以后对出版影响最大的是技术之变,数字传播技术、物联网、云计算、认知科学、深度学习、人工智能、虚拟仿真技术、元宇宙等新兴技术给出版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出版理论界对此进行了很多探讨,比如罗学科、陈丹、黄莹等认为:“随着物联网、云计算、认知科学、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从机器智能、感知智能向认知智能进化,认知推理能力不断提升。数据,作为构成信息和知识的原始材料和基础,一刻不停被生产、收集、聚类和分析。在数据挖掘、语义理解的革命性突破所引发的时代变迁下,发展知识的方式日新月异,知识的演进驶入了快车道。”他们进而提出,人类逐步进入挖掘数据价值的高级阶段,知识获得了永不竭尽的生产动能,数据的组织、信息的创造和知识的发现都将进入人机协同的状态,知识传播呈现网络化过程和社会性特征。这种以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带来新知识的自主形成和规模化使用、自主验证的出版人工智能系统迫使我们去思考“人类发展知识的方式到底会如何变化”,这将是出版学必须要面对的议题。因此,作为一门致力于创造流动性更强、连通性更高、互动性更好的知识共享形式的学科,出版学学科价值将发生巨大变化,“智能时代下的出版学研究核心应是知识生产、组织、传播、再生产这一无限循环的逻辑”,由此他们得出结论:“依托出版的知识生产、把关、验真与传播将从不透明的、单向的、终极性的、确定性的迈向开放性、动态性和网络化的过程。”再比如,耿相新先生通过一系列文章论述了传统出版面临的困境以及数字传播革命给出版带来的革命性变革,他认为,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了人类知识生产革命、知识消费革命、知识传播革命、知识经营革命,同时也带来了书籍的革命,由此出版业进入一个纸质图书与电子图书、有声书和视频书共同走向数字媒体的数字出版新时代,并呈现出从“看图书”到“用图书”、从“单品销售”到“订阅销售”、从“单向传播”到“平台传播”的新趋势。除此之外,像杨海平等(2021)、吴赟等(2018)、王勇安等(2017、2020)、张文红(2016、2017)、徐力(2016)、刘燕南等(2017)、李晓丹等(2020),都对新技术环境下如何对出版进行定义以及如何进行出版学研究等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新的技术对出版的各个要素和關系都产生了冲击,过去的很多出版要素、出版关系等都需要重塑:从出版主体来看,新技术极大地扩大了出版主体的范围,不仅将出版主体从过去的出版社、杂志社、音像社等扩大到所有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且即使是传统出版单位也被授予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权利,这样就形成了传统出版单位与具有出版资质的新兴网络信息服务商共处一个平台的局面,后者种类繁多、标识性不像传统出版单位那样明显,使得出版从业者和出版研究者也常常无法分辨;新技术对出版主体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出版人的要求也和过去大相径庭,对其知识、技能和综合素养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靠传统的某种单一技能(编辑、营销等)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出版业态变化的要求;还有一个更为复杂的情况是,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出版人的部分工作将由机器来完成或者通过人机互动完成,这就导致了出版主体的复杂性,将出版主体从机构、出版人进一步延伸到了人工智能机器。从出版客体看,过去的出版客体主要是文字和图片,而互联网条件下除了文字、图片之外,图像、音频、视频等过去属于广播电视的很多精神成果或作品也被纳入出版范围内。

从出版流程看,过去的选题对象无论是题材、表现手段还是传播载体都比较单一,而在数字出版条件下,选题对象多样化、传播载体多元化,编辑加工优化方式以及审核方式也更加复杂,除了过去的编辑加工方式外,编辑人员还需要掌握编码、标引、录制、剪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形式的设计也从版式、封面、装帧等设计转变为界面设计、数字艺术设计、网页布局与设计、虚拟场景设计等更为复杂的设计系统;复制形式已从印刷转变为要充分考虑不同媒介载体的特点、性能和功能,对技术、标准等方面要求也相应提高。从传播的角度看,传播重点从过去的物流系统转变为信息流系统,发行重点变为数据化传输,经营的重点从过去的出版物产品销售转变为信息提供和知识服务;传统的读者概念已经被颠覆,视听功能加强,“体验”变成了常态,因此,“读者”也就变成了“用户”;出版物也不再是“发行”,因为这里的信息流不再是单向的传递,而是交流和互动。在这里,出版主体客之间的矛盾运动变得更为复杂多变,正如出版本身正从“平面媒体”变为“立体媒体”或“多媒体”一样,出版场域中的技术、资本、惯习和实践等也从“平面”转为“立体”或“多维”。

与之对应,出版空间获得了极大扩展:一是边界的扩展。数字出版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的“出版”范畴,它不仅通过知识服务或知识付费等将过去不属于出版范围的其他传媒形式比如视听(如听书、视频)等纳入“出版”的范围,还将过去不属于传媒的教育培训、知识检索、数据库等也纳入“出版”之中,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出版的边界。二是地域空间的扩展。随着中国出版“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尤其是网络的便捷性,未来出版会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作为常态。三是传播渠道空间的扩展。数字出版将信息渠道传播空间从平面变为立体,从单纯的图文转变为文字、图片、形象、声音等立体传播。上述这些变化都需要我们对过去所习惯了的出版、出版学从理念、概念、流程、关系、结构、结果等方面加以重构、变革和重塑,以使出版学适应技术给出版带来的新变化。

三是学科之变。外在社会环境的剧变给原有的学科理念、学科边界、学科建设等同样带来了剧烈的冲击。因此,近来学界对学科变化给予了空前的关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这既是学科的科学化、规范化,也是一次学界利益的再分配和再调整;二是由教育部等13部门发起的“四新”(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计划,尤其是其中的新文科建设对既面向出版产业又与传播技术密切关联的出版学具有极大的影响。当前学界对于如何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推进出版学学科建设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笔者也曾对此有所思考。笔者认为,新文科是在新技术革命影响下所形成的高度综合、多元交叉的具有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显著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即我们习惯所称的“文科”)知识生产和构建形态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它具有创新(理念创新、价值创新、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综合(将学科与大学、政府、企业或产业、技术进行了有机整合或综合)、跨界(不仅跨越媒介界限,而且跨越了政产学研以及文理工等)、开放(资源、学科)等特点,因此,需要根据数字环境下新文科的新要求,运用现代知识生产的“五重螺旋”理论,打通政府、大学、产业、社会、技术这五者之间的割据与固定界限,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形态、多节点、多主体和多边互动的知识协同创新集群系统,并以竞合、协同逻辑来驱动知识生产资源的生成、分配和应用过程,最终形成不同形态的创新网络和知识集群,实现知识生产资源动态优化整合。这些新变化必须要在中国特色出版学学科体系中加以体现,更是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之不变

上面我们用较大篇幅扼要概括了时代之变、技术之变以及学科之变给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带来的影响,中国特色出版学理论体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这些变化并充分吸纳这些变革所产生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和新成果,从而对那些不适应时代、技术、学科变化的理论进行变革。

但出版学作为一门科学,总有自身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是它独特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包括功能定位、基本规定、内在逻辑等),这种本质属性是不能够随意变化的,否则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根据。正如上面所反复论证的,出版的本质是出版主体如何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的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出版主体按照一定规制对个体化的出版客体进行选择、优化并通过某些物质载体使之宜于社会化传播的矛盾运动过程。这一本质特点并没有随着时代、技术和学科的变化而变化。

在当前急剧变革的历史大潮中,出版主体范围扩大化、出版客体多样化、出版载体多元化并没有改变出版必须按照社会规制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内容资源这一本质,并不能改变出版所承担的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传承文化、教化育人、塑造信仰、提供娱乐、推动社会进步等社会功能。近年来的出版学研究中有一种将出版泛化的倾向,将包括微信、小程序、个人直播平台等所有平台上发布的任何信息都作为出版的对象,这样表面上看好像出版无所不包,“出版通吃”,结果是出版失去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和独特性。而失去了独特研究对象的出版学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所以,我特别强调了出版主体这一长期被出版学所忽视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要坚守出版的本质定位,坚守它的独特性,在让人眼花缭乱的传播现象中,出版学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扎扎实实做好出版学的基础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继续对出版学理论体系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为构建中国特色出版学三大体系提供基础性理论支撑。F0BB20A6-A100-4BD7-BE80-971838F0F4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