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协调

2022-07-02 15:07庄晓燕
行政与法 2022年5期
关键词:人格权感染者权利

摘      要:疫情防控期间,传染性病毒传播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需要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此阶段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实质上源于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坚持“公共利益以人作为目的和依归”,坚持“自由价值是目的价值”。应将尊严价值理念融入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过程中,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底线的基础上,审慎把握平衡公民知情权和个体隐私权的度,畅通公民人格尊严的救济渠道。

关  键  词:疫情防控;行政管理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5-0061-08

收稿日期:2021-08-20

作者简介:庄晓燕,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

2020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肆意横行,世界各国的疫情防控能力面临着巨大考验。在我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判断形势,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化危为机,交出了令人民满意的答卷。行政管理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始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的重要议题,梳理和总结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典型类型,分析冲突本质并找出协调路径,有助于推进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一、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冲突的类型

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行政强制措施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交通管制与道路通行权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行政强制措施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性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对确诊为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及时予以隔离治疗,不予配合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常认为,人身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身体行动的自由和精神活动的自由。依此,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是否进行治疗。疫情防控中,出于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相关部门未经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同意对其进行隔离并实施治疗(观察),人身自由权与行政强制措施由此产生冲突。

交通管制与道路通行权的冲突  交通管制,顾名思义是对交通路段通行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管控的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可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甚至中断干线交通、封锁国境。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人的自然本能需求,道路通行自由属于人格利益的一部分,这种权利自然拥有、不可剥夺、平等享有。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言,人们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保留某些权利,比如通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道路的权利。[1]道路通行权虽然没有体现为现行法中具体人格权的类型之一,但不可否认其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应当归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疫情防控中,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扩散迅速、传染性极强,疫区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个别疫情较为严重的区域甚至直接中断干线交通,禁止并劝返外地人员进入本区域,交通管制与道路通行权由此产生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往往会涉及到病人的个人隐私,如医疗信息、活动轨迹等。隐私是人类尊严不可分割的一种条件和权利,是对人的平等的尊敬和一种人格。[2]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亦可引申为“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事实上,除《宪法》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皆可找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条款。疫情防控中,公民有权知道与其生命健康利益密切相关的疫情信息,各级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开疫情信息是必要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一些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由此产生冲突,这一冲突亦可理解为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二、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權与人格权冲突的实质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3]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冲突同样如此,只有透过冲突的表象厘清其产生的实质,方能找到解决冲突的钥匙。

利益冲突  利益是权力与权利存在的本源。[4]“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5]在一个群体中,当大多数成员基于满足生活的需要进行“创造历史”实践活动的同时,也会有少数成员无所顾忌地争取自我利益,为权衡每个人的应得利益,权利随之产生。此时,群体中还需要一部分成员能够对群体内权利主体取得的利益进行权衡、确认和保障,这种资格来源于群体内其他成员权利的部分让渡,最终形成公共权力。原则上,公共权力来源于权利并保障权利主体的私人利益,但因某一权利主体在主张自身利益的同时存在着侵害其他权利主体正当利益的可能性,且被侵害的权利主体极有可能占绝对多数,故公共权力为保障大多数权利主体的利益须对其权利有所限制,这种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实为利益冲突。具体到在疫情防控中,行政强制措施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交通管制与道路通行权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实则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抵牾。

价值冲突  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认为,价值判断是实践判断的一种实例,价值判断不是对已然事实的阐释,而是对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判断。[6]在此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在认识上会有趋同,但也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对立,尤其是当不同主体所承载的利益不同时往往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由此产生冲突。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看,权力与权利的价值冲突直接表现为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对立历来有之,秩序强调建立和维护有规则的社会状态,为了维持自身平衡有时会选择压抑自由;自由强调法律主体个性的发挥,有时会挑衅到既定秩序。秩序和自由到底何者优先,先哲们予以了不同的思考和回答。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国家的利益置于自由之上;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每个人将其自身的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便也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但在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眼里,国家应该是为了个人而存在,个人自由优先于社会。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与个体的生命安全都面临极大威胁甚至已经遭受损害,政府为尽快恢复常态秩序、保证更多人的生命安全而克减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某些具体权利,这一冲突就其本质而言正是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

三、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协调基准

唯物辩证法认为,要揭示事物的本质首先应坚持矛盾的观点,其中既包含对立关系又包含统一关系。疫情防控中,对立体现为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统一则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了可行性。

公共利益以人作为目的和依归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中有过这样的表述:“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决不只是用做手段。”[7]意思是说,人既不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当作手段,也不能将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当作手段,而是要以促進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为目的。现代国家中,保证公共利益是政府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实际上,政府与公民是“不同却一致的利益关系”,[8]完全脱离个人需求的公共利益基本不会存在且毫无价值。无论在常规状态还是紧急状态下,政府保证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和依归是人的生命健康、生存发展、尊严和价值。例如: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已经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其进行防控是政府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此过程中,若某一个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确实存在冲突且二者无法兼得时,牺牲或限制部分私人的自由利益以谋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是必要且正当的取舍结果。政府在疫情防控中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人格权的限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保障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自身的生命健康以及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自由价值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英国当代政治哲学家伊赛亚·柏林将自由分为自身就可以决定做什么的积极自由和不受他人干涉的消极自由。在他看来,前者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后者才是更为真实的自由。[9]在法律规范中,“自由获得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0]法律设定权利与义务以保障真正的自由,如果没有权利义务的界限,何以定纷止争;如果没有一个让人们放心享受其合法权益的安全环境,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11]可见,自由是目的价值,秩序是实现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条件,二者看似对立实则相互依存。疫情防控中,秩序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往相反方向扩展的张力,但二者同样存在内在的统一性。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使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恢复社会常规秩序、维持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的主要任务。难以想象,允许一个病毒携带者不受约束地自由流动,会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恐慌和严重后果。此时,秩序价值更具优位性。当然,自由价值作为目的价值仍然不能被忽略。政府通过克减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部分权利以维护良好健康的社会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无可厚非。但若同时克减了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生命和尊严的权利,对于公民而言,秩序价值也就失去了意义。即便是在紧急状态下,秩序价值也并非绝对至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始终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对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了与常规秩序不同的配置,实质是为了避免过度防疫给公民自由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四、疫情防控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协调路径

疫情防控期间,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过程中融入尊严价值理念,可以减轻公民的恐慌焦虑情绪,增加公民在行政执法中的舒适度,促进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更加和谐。

保障公民生存权底线  2020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强调:“这次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前所未有调集全国资源开展大规模救治,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从出生不久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人都不放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12]生存是人最起码的尊严,将尊严价值理念融入疫情防控的全过程,最为基础的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一方面,保障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生命健康权。尽管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人类解决了诸多的医学难题,但传染病仍然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一大杀手。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首选方法就是隔绝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为大多数公民的生命健康赢得安全的公共空间。政府应实施隔离加治疗的复合型方式,以隔离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以治疗达到治愈目的。而且,在现代社会,生存权的内涵已不仅限于活着,而是与尊严相结合,希望能够体面地活着。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有过经典的表述:“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人的生命实际上应该有两种意义,即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14]人的社会生命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也就是社会成员的人格。英国学者史蒂文·卢克斯认为:“我们把某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根据他与其他所有人共有的特性。”[15]疫情防控中,政府应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人格权给予应有的尊重,无论其基于什么原因被传染、来自哪个疫情区、身份地位高或低、财产多或寡,都应平等对待而不得有偏私。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疫情防控中,政府根据疫区实际情况封道路、封小区甚至封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居民的食物采购难度,特别是外地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衣食住行都面临困境。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政府的帮助,从自己的国家那里获得基本的依靠感、可靠感和安全感,是公民享受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前提条件。[16]政府应努力保障每位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公民本位为基准为疫区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既是公民尊严价值保障的体现,也有助于缓解公共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冲突。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疫情防控中,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会随时公开疫情信息,其中难免会包括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短期内行踪轨迹、个人防护情况、人际交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些信息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被强制公开,但其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然人隐私的范畴。可见,知情权和隐私权存在固有的矛盾,冲突源于“权利的相互性”,权利与权利之间并不存在特别明晰的界限,一项权利的存在必然会限制或侵害另一些权利。[17]尽管如此,仍可从尊严价值理念、权利相互性理论中找到平衡二者的基本逻辑。知情权具有私的属性,与人身权益保障密切相关,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二者皆以保护人格尊严和价值为旨归。如有学者认为,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允许享有某项权利的甲可以损害享有另一项权利的乙,或者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如何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18]无论知情权还是隐私权都无权要求获得毫无限制、无绝对的保护,在保证公民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信息公开严格服从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承认隐私权的可克减性,无论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还是其他公民的尊严价值都不会受到较严重的损害。具体而言,疫情防控期间平衡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对需要公开的隐私权益人和需要获取信息的权益人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相关性原则。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开有助于公民对自身是否可能受到感染进行判断的信息,如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行踪轨迹、个人防护情况、与病毒传播密切相关的人际交往信息等,至于肖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与传染病无关的信息不宜公开;三是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方可公开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身份信息,如确诊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被隔离前曾在公共场所工作且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比较多的不特定的人。

公民人格尊严之救济  无救济即无权利。将尊严价值融入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过程中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价值追求,这不仅表现为政府对公民人格利益的尊重和保障,更体现在对公民人格权的救济上。疫情防控中,为避免疫情扩散,疫区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严格的“防疫禁令”并不断通过短信、广播、新闻等手段告知公众。一些人对此不理解、不配合,不戴口罩出门、不配合出入登记、不接受体温检测、聚会聚餐、聚集打牌搓麻将等现象时有发生。而疫区的少数防疫工作人员因工作量巨大、心理负担重导致情绪失控,出现了“暴力执法”“过激执法”的现象。[19]况且,人格尊严救济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不是为了填补相对人的实际损害。正如有学者所言,当损害难以举证或受害人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时,盲目采用损害赔偿则无助于对权利的充分保护。[20]因此,疫情防控中人格尊严的救济更多应体现在精神层面,如停止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若政府公开的疫情防控信息中存在记录不实或隐私过分公开的问题,除以上救济方式外,相对人还有权要求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正或删除相关信息。对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总之,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那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21]我们政治统一体的代表在表达制宪意志之时就嵌入了用社会主义理论改造社会的宏大愿景,[22]这也决定了我国在疫情防控中不可能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持自由放任主义。各级政府应秉承公共利益优先的权利观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尽力消弭行政管理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在疫情大考中向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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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rdin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ights and Personality Rights

in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Zhuang Xiaoyan

Abstract:During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eriod,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spread of infectious viruses determines t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mpos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on citizens'personality rights.At this stage,the opposition betwee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ights and personality rights essentially stems from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value.While,conflict resolution depends on adhering to the“public interest takes people as the purpose and basis”and“free value is purpose value”.Dignity values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itizens.On the basis of safeguarding the bottom line of citizens'rights to subsistence,the balance between citizens'rights to know and individual privacy rights is prudently grasped,and the relief channels for citizens' personal dignity are unblocked.

Key words: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public administration right;personality right;right to know;privac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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