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关系挂靠社保 骗取生育津贴构成犯罪

2022-07-05 06:07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10期
关键词:养女赔偿金工伤保险

虚构工作关系挂靠社保 骗取生育津贴构成犯罪

胡律师:

林某系无业游民。为获取生育津贴,林某虚构在一家公司工作、虚构高额工资,以公司的名义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参保生育保险等。2019年3月,林某剖宫产下双胞胎后,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生育津贴73568.27元。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姜丽瑗

姜丽瑗读者:

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希望通过对应的行为获取生育津贴;另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林某虚构工作关系、虚构每月缴费工资参保,明显属于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再一方面,林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林某的涉案金额到73568.27元,无疑因属于“数额巨大”而罪有应得。

胡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 续订合同的那些事

胡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往往会涉及到是否续签的问题。那么,如果续签,应当由谁首先提出、续签条件应当怎样确定、有无时间限制;如果劳动者拒绝续签,应如何处理呢?

读者:林丽丽

林丽丽读者:

就你所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的提出。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已经表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或提高,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意味着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后,应当先向劳动者征询是否同意续订的意见。其次,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可以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得降低原标准,否则会由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最晚也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最后,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对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向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后续事宜,主要包括付清工资,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对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等;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胡律师

这些费用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胡律师:

我们是由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派往到一家公司上班的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派遣单位与公司之间不时就我们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扯皮”,甚至已经出现欠薪等。如今,因为合同到期,而派遣单位面临倒闭,我们的经济补偿金更是毫无着落。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赖茵茵等5人

赖茵茵等读者:

就所提及的费用,你们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也指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表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即鉴于拒不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必然会造成员工的损害,决定了员工就下列费用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一般应当由派遣单位发放,在约定由用工单位发放时(如委托),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班费、奖金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当用工单位拒不支付时,也可要求派遣单位担责。(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当派遣单位无力支付时,员工也可要求用工单位支付。

胡律师

丈夫遭遇车祸 怎样与翁婆分配死亡赔偿金

胡律师:

我与丈夫婚后十年来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无子女),且由于我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平时靠丈夫的收入维持生计。而翁、婆在我们婚后即已分家另过,如今都不到60岁,身体健康,有着较高的固定收入。一个月前,我丈夫死于车祸。对于丈夫的数十万元死亡赔偿金,翁、婆认为因属于遗产,应按照《继承法》之规定,由他们和我平均分割,即他们分得2/3,我分得1/3。请问:我可以要求多分吗?

读者:姚丽芳

姚丽芳读者:

你有权要求多分。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一方面,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致害人给其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前者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在死者死亡前并不存在;后者则在死者死亡前便已经客观存在。同时,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虽然享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权利能否兑现、兑现多少,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赔偿,权利自然转化成了财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权利便无法转化成财产或全部转化成财产。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而遗产则是确定的。

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其中(七)所指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为“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死亡赔偿金也不在遗产范围内。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来进行分配。其次,死亡赔偿金“给近亲属补偿”的属性,决定了应按照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来分割。前者主要考量按照法律规定的应有状态、现实情形及伦理道德;后者主要考量死者生前对配偶、子女、父母的扶助、抚养赡养义务。你一直与丈夫共同生活,而翁、婆早已分家另过;你身患残疾、生活难于自理、无经济来源,靠丈夫维持生计,而翁、婆身体健康、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这些均表明你应当多分。

胡律師

工伤保险费一定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胡律师:

我是一名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4月1日,我们招用了张某等3名装修工人,并与他们分别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19年4月3日上午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当日下午,公司为张某等三人在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参保登记,同时要求为张某等3人缴纳了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工伤保险。2019年6月20日,当地人社局对张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是伤害为工伤。一个月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我们公司和张某一起去社保中心要求支付张某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答复称,张某的工伤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补缴的,社保部门不支付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该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请问:像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盛林霞

盛林霞读者:

社保部门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工伤工伤保险费用。对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你们公司对张某等3名员工进行工伤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要求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你们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既然依法支付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则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你们公司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更不存在未参工伤保险的问题。因此,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不支付,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胡律师

我是否可以解除与养女的父女关系

胡律师: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73岁。三年前我的老伴去世后我一直独自生活,一年前我的三个老友都分别给我介绍了老伴,我看了以后都比较满意,但都因我的养女赵某的原因而没有继续走下去。因为赵某找到对方说她不同意我找老伴,还说这个房屋有她的一半,她要把房屋拿过去;她还对对方说,如果对方嫁给我,她就不会管我了,等等。对方听了她的这一番话后就都知难而退了。我找到赵某请求她不要干涉我的婚姻问题,但她说是这么做是为了我好,说我自己每个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有房屋住着,将来动不了了去养老院也好,干嘛找个人吃你喝你管着你呢?我同意把她应当继承的房屋份额分给她请她不要干涉我的婚姻,但她还是不答应,还说这是对我负责任到底。我还和她吵架要解除和她的养父养女关系,她也是死活不同意。

由于养女的坚决反对,现在也没有人再给我介绍老伴了。我听说,只有解除与养女的关系,她就无权干涉我的婚姻了。但说实在话,这个养女对我还算可以,过年过节也接我一起过,有困难也帮助我。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养父和养女关系吗?

读者:赵大伟

赵大伟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如果你的养女不改变干涉你婚姻的态度及做法,你是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养父与养女的法律关系的,法院也是会支持你的解除养父养女关系的请求的。

在我国,养父与养女是一种通过收养行为而成立的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即将原本没有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和程序使之具有成为养父养女法律关系的人,进而彼此之间享有父母子女同樣的权利义务。既然是人为设立的,当然也可以人为予以解除。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上虽然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对由养父母尤其是老年的养父母提出的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的条件的把握,比成年养子女提出的要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条件的把握要宽松得多。因为此时养父母已经完成了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后主要是要求养子女来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等义务了,即养父母此时主要是有要求养子女赡养的权利,也可以这样认为,解除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放弃了要求养子女赡养的权利。虽然在请求解除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比起赡养义务来则要轻得多,尤其是在养父母一方不要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情况下,几乎对养子女一方没有什么负担。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一种养父母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行使权利的行为总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

胡律师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 继承遗产时哪个效力优先

胡律师:

问:我的父亲前段时间刚刚去世,两个哥哥就吵着要赶紧分父亲的遗产。父亲在世时曾经和我们兄妹三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并表示谁为他养老,最后他的遗产就由谁来继承。签订协议后,我们兄妹三人轮流照顾父亲多年,而父亲去世前还留下了一份遗嘱。我们不知道在遗产分配时是遗赠抚养协议优先还是遗嘱优先?

读者:顾女士

顾女士读者:

遗产分配时应遵从继承方式的效力。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优先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另外,遗产分配开始的时间自由。就是说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任何继承人随时都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得拒绝。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可以根据遗产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分割方式,比如对现金、小件物品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房屋、车辆等无法分割的可以由一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按照相应份额进行补偿,当然如果共同商定出卖后再进行分割也可以。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颜梅生、廖春梅、周玉文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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