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堂书钞》异文研究

2022-08-01 14:04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异文古书变法

刘 庭 庭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2)

《北堂书钞》作为唐代“四大类书”之一,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类书。全书共一百六十卷,分十九部,部下又分为八百八十二类。所录内容为唐代以前的群书,文献价值颇高。此书善本已失,其流传版本颇为复杂。《新唐书·艺文志》著录此书为173卷,《中兴馆阁书目》与《宋史·艺文志》皆作160卷。两相对比可知,此书流传于宋时,已非全秩。清乾隆时《四库全书》所录《北堂书钞》,为内府所藏明常熟陈禹谟校刊本。陈氏对此书大加删改增补,尽失原貌。本文采取清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影宋刊本,其对陈禹谟妄改之处,多加以更正,使本书大体复其旧观,是迄今最完善的刻本。

笔者使用爱如生古籍数据库、国学大师、北大CCL语料库等进行异文校对,并对引文所出现的具体影印古籍版本及页码进行标示。通过对《北堂书钞》条目的校对,发现其中存在大量异文,这些异文除了由异体字、通假字导致的书写不一致以外,还有因“讹、脱、倒”等导致的与古文意思完全不一致的现象。本文主要研究由于作者编写时的失误,使引文与原文古籍意义完全不一致,导致后人在理解上产生混乱的一系列异文。

1 《北堂书钞》讹误现象

1.1 脱字

因“脱字”导致的异文在古籍流传过程中很常见,可能是漏掉一个字或几个字,也可能是漏掉句子或者段落。《北堂书钞》作为类书,确实存在因摘抄而引起的“脱字”“脱句”现象,如若对原文句意没有影响,可以忽略不谈。但下面两例因为“脱字”导致其与原文意思出入较大,所以进行具体分析,以修正句意讹误现象。

例1 有道之君而重变法。[1]2

这句话的意思是:善于治国理政的人注重变法,而这个注重既可以理解为因为注重而经常变法,也可理解为把变法看得比较重大,所以不经常变法。这句话的注文:“韩子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贵虚静。”[2]9即韩子说治理国家如果经常变法会让百姓感到痛苦,因此主张安定,由此可看出条目与注文意思有出入。

通过对这句话的校对,发现存在异文现象。此句原文出自《韩子·解老篇》:“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2]123其原文强调的是注重安定而非引起动荡的变法,此与注文相互对应。

与《北堂书钞》同时代的《群书治要》对此条目的记载为:“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3]虽然此条目也是重变法,但前面有“贵虚静”,所以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由此可见,例1是作者由于脱字而引起的句意讹误。

例2 大刑用斧钺。[1]4

在对例2进行校对时,发现其异文为“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二者语句上有出入,意思也有不同。

该条目原文出自《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4]1788通过上下文可知,该句涉及的是古代的五刑。五刑所代表的具体刑罚有不同的说法,例2中的五刑出自《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5]按照刑具类别划分,其由重到轻依次为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外敌侵略或内部叛乱,要动用军队,甲兵是最大的刑罚。斧钺是执行军法,这也是最早的军法。大刑的惩罚由于程度的不同,刑罚也不一样,所以例2由于脱字直接笼统地概括大刑的惩罚,是非常不准确的。

1.2 讹字

“讹字”现象在异文中也经常出现,其原因多为讹字与原文在形音义上有相通之处,所以导致传抄、刊刻上的失误。下列异文由于讹误较大,所以需要进行深层分析,以此得出古籍原意。

例3 受命器于王室。[1]7

例3引自《左传·昭十五年》,对其进行校对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版本均为“受明器于王室”[6]1616。

由此可见,“命”和“明”在字形和意义上并无相通之出,只是在读音上有相同的地方。

发现“命器”一词在唐以前的古书中并未出现,唐以后的资料中也只是在一些古书注解中有所记录。如《周易正解》:“革,革命也。鼎,命器也。”[9]这句话主要是对《周易·鼎卦》“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的解释[10]。由于“鼎”在这里象征的是变革,与“革”卦注重改变旧事物不同,“鼎”所强调的是推陈出新,又由于鼎以三足而立,态势平稳,所以强调政权的稳固,是国之重器,发展的基础。结合命与器的含义,可知命器即命运立足之基。

“明器”这一词语记载相对较多,主要有两类含义。一是代表神明之器,即“冥器”,古代随葬的器物。如《仪礼·既夕礼》:“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汉·郑玄注:“明器,藏器也。”[11]《列子》:“不含珠玉,不服文锦,不设牺牲,不陈明器也。”[12]《释名》:“送死之器曰明器,神明之器,异于人也。”[13]所谓“神明之器”也是“明器”命名的由来,也即“明器”的对象是“神”,而“明”又体现出神的隐秘不“明”。明器的第二个含义是礼器宝物。奴隶制社会时期,对于丧葬仪式尤为重视。所以,“明器”也成为奴隶主身份地位的象征。“明器”从一开始的普通实用器类模型,逐渐转变为代表身份地位的礼器、乐器、车马等贵重物品。所以“明器”就引申出礼器宝物的含义。

“名器”在《辞源》中的解释为:“具有名号与车服仪制;钟鼎宝器。”[14]699《左传·成公二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杜预注:“器,车服;名,爵号。”[6]499《史记·周本纪》:“西周故天子之国,多明器重宝。”[15]338而“明”与“名”音近义通,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能证明“明器”作为礼器宝物的含义。

例3这句话原文为:“诸侯之封也,皆受明器于王室,以镇抚其社稷,故能荐彝器于王。”从句意上看,这里的“明器”显然是指诸侯受封时帝王赏赐的礼器宝物。而且,该句后半段的“彝器”也能对其意思进行验证。《说文解字·彑部》:“彝,宗庙常器也。”[7]277“彝器”在《辞源》中的解释为:“三代青铜礼器,如钟鼎尊俎之类。”[14]1412由此可见,此句中的“明器”确应理解为礼器宝物。所以,无论是从出现时间、频率,还是意义上来看,《北堂书钞》中的“命器”应为“明器”的讹误,实属无疑。

例4 典治六材。[1]2

例4出自《礼记·曲礼下》,通过校对,发现这句话存在异文“典制六材”。

“治”,《说文解字·水部》:“水。出东莱曲城阳丘山,南入海。从水,台声。”[7]237“治”的本义为水名,后来引申出治水、治理、治疗、政治等义项。上古音为定母之部,中古音为澄母志韵。

“典治六材”除《北堂书钞》外,在其他版本的《礼记》中并未出现,但在同时期的其他著作中有涉及。《汉书·武五子传》:“语在公孙贺江充传,充典治巫蛊。”[4]4204《汉纪·前汉孝元皇帝纪上》:“是时,史高典治尚书事,而萧望之为副。”[16]这两例中的“典治”均为“掌管治理”的意思。

“典制六材”在《礼记》的其他版本以及疏文中都有录入,但仅限于这一句。“典制”一词既可释为名词“典章制度”,也可释为动词“掌管使用”。《汉书·翟方进传》:“故博征儒士大兴典制,备物致用,立功成器,以为天下利。”[4]5242《史记·礼书》:“擅作典制偏陋之说,入焉而嗛。”[15]1836这两例中的“典制”均为名词“典章制度”的含义。

其作动词“掌管使用”仅见于“典制六材”一句,其原文为《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曰:“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17]陈澔《礼记集说》:“此六材者,六工之所用也,故不曰典司而曰典制。”[18]其文意为天子有六工,这六工分别掌管使用陶器、铁器、石器、木器、皮具和草编等六种材质的器物。所以,从时间上来看,二者在同时期都有出现,但“典制”在这里强调的是掌管使用这一含义,而非“典治”强调的是掌管治理的意思。由此可见,作者在这里只觉得二者在意义上有相通之处,都有掌管某物的含义,而混淆了二者的搭配主体,因此产生了讹误现象。

2 校本存疑现象

通过与其他版本的校对,发现《北堂书钞》中的条目有可能为古书原貌。

例5 长戟诣阙。[1]2

此条目引自《汉书·息夫躬传》,通过对比其他版本,发现其异文为“长戟指阙”,这两个版本中,“诣”都换为“指”。究竟底本为古籍原貌还是校本为古籍原貌,下面结合二者的形音义来具体论证一番。

二者在意义上并无很大关联,只是在字音和字形上略有相似之处。即,二者形成异文的原因很可能和字形、字音有关。

“诣阙”在汉代文献中出现较多,有以下两种用法:一是专指去皇宫上书请奏。如《汉书·朱买臣》:“诣阙上书,书久不报。”[4]4269《东观汉纪·伏盛》:“张部遣其掾,孙昱诣阙上书,献鳆鱼。”[20]299另一用法即为字面意思,指到皇宫去或到达皇宫。如《汉书·王莽传》:“即日以大车四马建虎旗载霸诣阙。”[4]6335《东观汉纪·帝记一》:“二十五年,乌桓献貂豹皮诣阙朝贺。”[20]72除以上例句外,其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

“指阙”从查询结果来看,汉代文献只有本文所引“长戟指阙”一例。唐以前仅两例,如:南朝《宋书·孔觊》中仅有一句:“况长戟指阙,志在陵暴。”[21]北朝《魏书·島夷蕭衍》:“憑妖假怪,鬼語神言,稱兵指闕,傾朝鴆主。”[22]其余均为唐朝及之后的文献有所涉及,但出现次数并不多。

再回归到原文,看一下这句话的具体文意。《汉书·息夫躬传》:“卒有疆弩围城,长戟指阙。”[4]14这句话的意思是突然疆弩包围了皇城,长戟“指向”宫阙。一个“卒”(通“猝”)字表现出叛乱的猝不及防,“围”也表现出兵临城下的紧张氛围。“指”则有距离长短的可能,可以远也可以近。而“诣”则表示到达,距离非常之近,所以更符合此时敌人已经到达的情景。而且通过上文对二者出现时代和频率的分析,“诣阙”比“指阙”使用得更频繁,且搭配固定,如同一个常用词语,而“指阙”更像两个字的组合而非一个固定词语。

在《汉书·息夫躬传》中有一例与“长戟诣阙”非常相似,即“车驰诣阙,交臂就死”[4]1206,这句话在《资治通鉴》中也有相同记载。上面所举的关于“诣阙”的例子,主语多为人,而这句话和所证异文一样,主语均为物,这是证明谁是异文最为有力的证据。由此,结合共时和历时的层面,可以认为,《北堂书钞》中出现“长戟诣阙”很大可能为古籍原貌,而之后出现的有些校本可能是因为字形和读音而产生的讹误之说。

3 结语

通过对《北堂书钞》的校对,充分证明异文在古籍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同时,校对也要切记“古书义奥”的道理,古书中有很多词语看似不适应当下时代认知,实则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古书用词不管精确与否,都不应该随意修改,校勘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古书原貌,了解作者原意,而不是因为一些主观原因去妄改原文,适应读者的需要。《论语·为政》:“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23]这句话用在古书校勘中非常确切,校堪工作必须慎重仔细,在对异文进行整理时,也要注意其是否可靠,防止出现校本讹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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