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对提高治霾成效的经验证据与机制分析

2022-08-03 06:49魏修建
当代经济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断点建筑业规制

苏 航,魏修建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研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改善空气质量提出“源头防治、综合施策”的工作指导方针表明了纯粹依靠环境规制提高治霾成效的局限性,以及依托财政政策提高治霾成效的重要性与迫切性。雾霾污染不仅增加被污染地区居民罹患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也通过抑制人力资本积累的途径限制城市扩张的规模效应。雾霾污染主要成分PM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建筑业碳排放占中国碳排放总和的1/3,且建筑业纯技术效率进步长期不足的现状进一步说明建筑业是雾霾污染的主要来源。营业税属于地方财政独享税种,在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时期,地方政府极有可能为了保护当地财政收入,在不同程度上默许建筑业产生大量雾霾污染,使治霾成效在过去较长时期无法尽如人意。

现有关于“营改增”与环境治理的研究指出,因为“营改增”将原先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变为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增值税,所以“营改增”引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骤减会纵容企业粗放式发展以补偿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恶化环境。在“营改增”实施的前十年,每年营业税的60%来源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而这部分营业税为地方财政带来可观收入的同时也产生大量雾霾污染。当营业税既为地方财政带来收入也带来雾霾污染时,原先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地方政府不一定纵容建筑业产生大量雾霾污染获得增值税收入。建筑业“营改增”的完成标志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税收成本可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故建筑业“营改增”可通过增强环境规制与降低税收成本两条机制激励建筑业绿色创新。建筑业技术进步长期停滞的现状也说明提高建筑业绿色创新水平对改善治霾成效的重要性。综上,研究建筑业“营改增”能否以有效促进建筑业绿色创新的方式改善治霾成效,对探寻更有效的治霾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治霾成效在过去较长时期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其一,纳税大户为地方财政贡献大量税收使其拥有与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上进行谈判的可能,且排污企业产值越高、纳税总额越大、职工人数越多,企业越有可能拥有更强的谈判能力使其免于环境规制处罚。其二,即便部分地方政府能够通过绿色创新补贴与严格执行环境规制的措施促进当地排污企业绿色创新,但排污企业从中国发达(环境规制严格)地区迁移至欠发达(环境规制宽松)地区的迁徙行为极大削弱了环境规制促进排污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其三,雾霾污染的双向外溢性,即两个相邻区域排放的污染物同时给对方带来负外部性,则某一区域增加双向外溢性污染物排放会造成相邻地区竞相模仿。忽略不同污染的负外部性差异也是治霾成效长期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只有发挥财政政策的根本性作用才能提高治霾成效。

本文以2016年5月1日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作为政策冲击,识别建筑业“营改增”通过促进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绿色创新,从而提高治霾成效的因果效应。相比已有雾霾治理的研究成果,本文可能存在以下三个边际贡献:首先,以建筑业“营改增”降低地方政府从建筑业粗放式发展获取的财税收入为出发点,探索财税制度改革提高治霾成效的新机制。其次,通过分析财税政策与制度层面造成建筑业长期陷入粗放式发展恶性循环的原因,提出建筑业“营改增”通过激励建筑业绿色创新提高治霾成效的新思路。最后,基于精确断点回归识别因果效应,解决建筑业绿色创新水平提高以及治霾成效改善的内生性问题,为论证财政政策对提高治霾成效的基础性作用提供理论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图1 建筑业“营改增”与雾霾污染天数

建材、水泥、玻璃等建筑业上游企业的碳排放占建筑业全部碳排放的82%~87%,所以建筑业上游企业的绿色创新对提高治霾效果的作用相当重要。在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的时期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营业税,故建筑业企业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需求。不符合环境规制的建筑业上游企业因无需为建筑业提供增值税发票而更容易逃避监管,反而使其具备低成本生产的“优势”;反之,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建筑业上游企业则面临遵守环境规制监管的逆向选择使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受到抑制。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抑制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也严重抑制建筑业上游企业的绿色创新,使建筑业陷入粗放式发展产生大量雾霾污染的恶性循环。综上,从财政政策层面消除营业税对建筑业绿色创新的抑制作用是建筑业“营改增”提高治霾成效的关键。

(一) 建筑业“营改增”与建筑业绿色创新

建筑业“营改增”可通过增强环境规制与降低税收成本两种机制激励建筑业绿色创新。增强环境规制促进建筑业绿色创新如图2中路径a所示,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地方财政从建筑业获得的边际收益仅为原先的一半;此外,增值税的抵扣计税制度安排使建筑业购买设备和中间投入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从而使建筑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迫使建筑业为迎合严格的环境规制进行绿色创新。降低税收成本促进建筑业绿色创新的机制如图2路径b所示,研发或购买绿色专利产生的费用均可以抵扣应缴增值税,建筑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从而有可能提高其绿色创新水平。无论是图2中的路径a还是路径b,建筑业“营改增”均可对建筑业绿色创新提供正向激励,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H1。

图2 建筑业“营改增”提高治霾成效的机制分析

H1:建筑业“营改增”通过增强环境规制与降低税收成本两种机制提高建筑业绿色创新水平。

虽然建筑业上游行业是一直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而不受“营改增”直接影响,但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业上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建筑业的增值税,使建筑业上游企业也受到“营改增”的影响。中国建筑业上游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更易受税务、环境部门以及市场监督,从而具备较高的绿色创新水平;较多非上市建筑业上游企业因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更容易逃避各方监管从而绿色创新水平较低。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业企业可凭借采购中间投入品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业企业的税收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使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建筑业上游企业摆脱遵守环境规制的逆向选择,从而激励遵守环境规制的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H2。

H2:建筑业“营改增”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传导机制激励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

(二) 建筑业“营改增”与改善治霾成效

建筑业“营改增”能否通过提高建筑业绿色创新水平提高治霾成效仍需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首先,行业层面的技术进步不一定能改善环境,但行业层面技术进步不足必定产生环境污染。中国东部地区建筑业技术进步较快,但中西部地区建筑业技术进步不足。建筑业“营改增”在全国层面统一消除营业税重复征收而对绿色创新的抑制作用,也会不同程度削弱原先地方政府对建筑业的环境规制豁免。其次,对北京雾霾溯源的研究结果表明,周边地区雾霾治理成效提高对整体治霾成效具有极强的正溢出效应。建筑业“营改增”能够激励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增强环境规制,进而在全国层面改善治霾成效。最后,部分地区通过临时增强环境规制暂时但却明显改善治霾成效的现象进一步说明地方政府在雾霾治理层面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3。

H3:建筑业“营改增”能够在全国层面有效给予建筑业正向的绿色创新激励进而改善治霾成效。

三、识别策略与变量说明

(一) 模型选择与因果效应识别

虽然“营改增”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行的渐进式改革,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而言是全国层面的“一刀切”式改革,故应采用断点回归识别建筑业“营改增”与提高治霾成效之间的因果效应。断点回归进一步细分为精确断点回归与模糊断点回归,本文选择精确断点回归的原因在于,建筑业是最后一批实施“营改增”的行业,且建筑业企业与城市均无法操纵自身是否受该政策影响。由于其他影响因素在政策断点前后连续变化,若结果变量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后出现显著变化,则有理由认为建筑业绿色创新水平以及治霾成效的变化由建筑业“营改增”引发;若结果变量在政策断点处不存在显著跳跃则认为该政策无效。为识别建筑业“营改增”能否通过提高建筑业及其上游供应商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机制改善治霾成效,分别采用下式进行识别:

(1)

(2)

(二) 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1.样本与变量说明

2.变量选择与指标构建

为验证建筑业“营改增”能否通过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提高治霾成效,以每家企业拥有的绿色专利授权数衡量企业绿色创新,以雾霾年度污染总天数作为最终结果变量。绿色专利授权数的定义如下:将替代能源生产类、废弃物管理类、能源节约类专利定义为绿色专利,使用企业专利数据手动识别并计算每个企业获得上述三项专利授权情况,以衡量企业绿色创新的程度,并对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授权量()以及建筑业上游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授权量()进行区分。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用资产收益率()控制企业经营水平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以总资产衡量企业的规模(),以长期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测度资本支出比例(),控制企业扩张活动对绿色创新的影响。进一步控制企业固定资产比率()、企业年龄()以及企业属性()用以剔除企业特征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代表企业属性的虚拟变量,将国有企业赋值1,非国有企业赋值0。为控制样本波动造成方差过大,将企业层面连续且有具体单位的控制变量取自然对数后再纳入模型进行估计。

为进一步识别建筑业“营改增”对改善治霾成效的因果效应,还需控制降雨、气温、风力等气象条件以剥离自然条件变化对因果效应识别的影响。城市层面气候特征的控制变量设定如下:将风力大于等于三级的天数在年度内加总得到城市每年刮风总次数(),将城市每年发生的扬尘天数()加总,把降雨天数、降雪天数在年度内统一加总得出每年降水总天数()。每座城市供暖天数()不仅可以控制淮河南北系统供暖差异对雾霾的影响,还能进一步控制系统供暖区内不同供热时长对雾霾影响的差异。城市的温度()与气压()均为日均数据在年度层面的平均。在城市经济层面的控制变量中,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衡量城市处理污染物的水平、以城市的绿地面积占比()反映城市绿化水平,以机动车保有量()、人均公交车数量()以及人均公路里程()衡量城市交通情况;以每年新申请的专利数()衡量城市创新水平。为进一步缩小样本波动,将部分连续且有单位的变量取自然对数后再纳入模型进行估计。

为排除控制变量在断点前后跳跃对识别因果效应的干扰还需进行控制变量连续性检验。企业与城市层面控制变量的连续性检验结果见表1,企业、城市层面通过连续性检验的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为保证结果变量在断点前后的跳跃仅来自政策实施与否,需通过两个检验:其一,检测断点两侧驱动变量分布是否连续,以判断是否存在个体操纵断点。由于驱动变量为建筑业是否受“营改增”影响的时间,建筑业及其上游的上市公司和城市均无法操纵自身是否受该政策影响,即可判定个体无法操纵自身是否受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其二,检验控制变量在断点两侧是否出现跳跃以确保结果变量在断点前后的跳跃仅由政策实施引起。表1结果显示每个控制变量在断点前后跳跃均不显著,表明企业与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在断点前后均不存在统计上显著的“跳跃”。

表1 控制变量连续性检验结果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检验

(一)建筑业“营改增”与建筑业绿色创新

验证建筑业“营改增”能否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是识别该政策能否改善治霾成效的前提,以建筑业及其上游上市公司每年获得的绿色专利授权量衡量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在统计层面须检验结果变量在2016年断点处“跳跃”的显著性,以验证政策断点设定的合理性。图3与图4的横轴表示驱动变量:=-。图示法判定精确断点合理性的关键在于判定断点左右两侧拟合曲线是否在断点处发生跳跃,且发生跳跃的两侧拟合曲线的置信区间是否有重合的部分。

图3 建筑业“营改增”与建筑业绿色创新断点测试结果

图4 建筑业“营改增”与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断点测试结果

表3 建筑业“营改增”与建筑业绿色创新

表3第(5)~(8)列用于识别建筑业“营改增”促进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因果效应,模型细节设定与第(1)~(4)列相同。第(5)(7)列对应的拟合优度高于第(6)(8)列,且第(5)(7)列对应的AIC、BIC准则的值小于第(6)(8)列的值。由于第(5)(7)列的信息准则判定值相同,鉴于建筑业上游企业样本较少,纳入过多变量会损失的自由度会对识别因果效应产生较大影响,最终选择第(5)列对应模型设定。该结果表明,建筑业“营改增”使上市公司中的建筑业上游企业每年平均增加2.7个绿色专利。至此假设H2得证,即建筑业“营改增”通过增值税的传导机制显著提升建筑业上游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识别建筑业“营改增”促进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的因果效应一方面可以证明该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全行业绿色创新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比两个子样本反映出营业税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进一步巩固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绿色创新的结论。

(二) 建筑业“营改增”与改善治霾成效

(3)

图5 建筑业“营改增”与雾霾污染天数的断点测试结果

表4基于式(3)采用中国城市层面数据识别建筑业“营改增”对雾霾治理的因果效应,第(1)~(3)列对应的模型包含驱动变量一次项,第(4)~(6)列对应的模型包含驱动变量一、二次项。由于将包含更高阶的驱动变量纳入式(3)后出现多重共线性,故不在式(3)中纳入三阶驱动变量及以上的高次项。第(1)(4)列对应除城市固定效应与时间效应之外无任何控制变量的模型设定,第(2)(5)列在第(1)(4)列的基础上加入反映城市气候的控制变量,第(3)(6)列在第(2)(5)列的基础上再纳入反映城市经济层面的控制变量。表4结果表明,无论在何种模型设定下建筑业“营改增”均能够显著减少每年发生雾霾污染天数。为进一步精确识别建筑业“营改增”对提高治霾成效的因果效应,需要判定式(3)中需要纳入驱动变量的阶数,表4第(1)~(3)列对应的调整后拟合优度均高于第(4)~(6)列,且第(1)~(3)列对应的信息准则判定值也明显小于第(4)~(6)列,再根据调整后拟合优度最大原则选择第(2)列对应的识别结果,说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每年能够在统计层面显著减少19天雾霾污染。采用式(3)进行估计的模型中仅纳入反映城市气候的控制变量,且仅有扬尘天数能够显著加重雾霾污染,说明除扬尘天气变化之外,雾霾天数在全国层面的变化来自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基于以上分析,则假设H3得证,即建筑业“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治霾成效。

表4 建筑业“营改增”与雾霾污染治理

五、稳健性检验

(一) 识别层面的稳健性检验

全国上下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等无法纳入模型的因素可能影响每年雾霾污染天数从而对识别因果效应产生干扰,所以需要稳健性检验巩固因果效应的识别。年度数据无法大量扩充样本从而无法通过任意选择最优带宽平衡断点回归的无偏性与稳定性,但可通过缩小包含政策冲击的时间区间进行精确断点回归。在时间层面缩小样本虽然能够排除其他因素波动对结果变量的影响,但样本量的减少也会降低参数显著性,若采用包含政策冲击更小的样本估计出的系数依然显著,则说明因果效应稳健。基于以上稳健性检验设计,分别基于式(1)(3)在时间层面缩小企业、城市层面的样本重新采用精确断点回归识别因果效应。

表5第(1)(2)列分别为使用断点前后各2年(2014—2018年)和各1年(2015—2017年)建筑业上市公司样本的回归结果,第(3)列为使用断点前后各2年(2014—2018年)的建筑业上游上市公司样本的回归结果,第(4)列为采用城市层面断点前后各1年(2016—2018年)样本的回归结果。第(1)列实证结果说明建筑业“营改增”能够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第(2)列结果说明采用包含政策断点最小区间的样本,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业绿色创新的带动依然在10%水平上显著。第(1)(2)列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使假设H1的结论得到进一步印证,即建筑业“营改增”能够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第(3)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促进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虽然不及全样本的估计结果,但依然在5%的水平上保持显著。至此,假设H2的结论再次得到验证,即建筑业“营改增”也能够促进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第(4)列对应的模型设定纳入驱动变量一次项,并加入反映城市气候特征以及经济特征的控制变量。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对提高治霾成效作用的程度大幅降低,但依然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5的一系列稳健性检验进一步说明,治霾成效在全国层面普遍改善的原因是建筑业“营改增”,从而巩固了假设H3的结论,即建筑业“营改增”能够通过提高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显著改善治霾成效。

表5 识别技术层面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二) 经济层面的稳健性检验

地方政府降低对建筑业产生雾霾污染的容忍程度能够有效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而地方政府对雾霾污染的容忍程度与污染产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息息相关。为此,经济层面的稳健性检验将全样本划分为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对建筑业产生雾霾污染容忍程度高的子样本与容忍程度低的子样本,再分别采用精确断点回归检验两组子样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绿色专利数量和当地雾霾天数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后的变化。基于文化和旅游部2020年公布的280个5A级景区名单,以企业所在地是否有5A级景区作为企业样本的分组标准,其中有107家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注册地拥有5A级景区,其余164家企业的注册地没有5A级景区;在城市层面将292座城市划分为92个拥有5A级景区的城市和200个没有5A级景区的城市。5A级景区作为稀缺旅游资源能够带动当地甚至周边市县的服务业发展,且景区所在地的环境也是决定5A级景区是否被摘牌的重要指标。故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前,拥有5A级景区的城市对建筑业粗放式发展的容忍程度较低,对当地建筑业绿色创新的水平要求较高;而没有5A级景区的城市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之前对建筑业产生大量雾霾污染的容忍程度更高。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极大降低了建筑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使没有5A级景区的地方政府对建筑业产生雾霾污染的容忍程度降低,注册地没有5A级景区的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程度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增加的相对值会更大,雾霾天数下降的相对值也会更大。

为更好衡量子样本结果变量在政策前后变化的相对值,对被解释变量统一取自然对数,使核心变量系数含义为变化比例。表6第(1)~(3)列为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的样本对应的回归结果,第(3)列中核心变量的系数表明,对于注册地没有5A级景区的企业而言,建筑业“营改增”对该子样本政策效果是平均处理效应的1.5倍,是注册地中含有5A级景区子样本政策效果的3倍。该结果进一步说明,之前对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产生雾霾污染长期纵容的地区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通过增强环境规制的方式迫使当地建筑业提高自身的绿色创新水平。第(4)~(6)列中的结果变量为城市层面雾霾污染天数的对数值,第(6)列的结果显示没有5A级景区子样本的雾霾污染天数在该政策实施之后降低32.2%,改善程度远大于拥有5A级景区的城市。

表6 经济层面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提升治霾成效不仅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任务,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有效提高治霾成效需要凭借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财税制度切实有效促进雾霾污染企业绿色创新。本文基于精确断点回归,利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建筑业以及建筑业上游企业数据,识别建筑业“营改增”促进建筑业绿色创新的重要机制。利用中国城市数据,基于精确断点回归识别建筑业“营改增”对提升治霾成效的因果效应。研究发现,建筑业“营改增”使建筑业企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并以降低建筑业绿色创新税收成本的方式,使中国建筑业上市公司每年平均显著增加2.7个绿色专利,从而识别出建筑业“营改增”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在提高治霾成效中的重要机制。研究还发现,建筑业“营改增”能够通过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机制促进建筑业上游企业绿色创新。建筑业“营改增”通过有效提高建筑业的绿色创新水平,使年均雾霾污染减少19天左右,并在一系列企业、城市层面样本的检验下结论依然稳健。

雾霾治理关键在于根除产生雾霾污染的政策与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建筑业“营改增”对提升治霾成效的基础性作用,基于本文研究结论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首先,增强中央对建筑业研发投入的增值税返还力度,以加快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上减少建筑业因粗放发展产生的大量雾霾污染。其次,在环境部门执法力度层面,通过专项财政拨款进行环境绩效考核,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增强环境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以确保中国治霾工作扎实落地。最后,加强税务部门与环境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依托“以票控税”实现“以票控污”,限制违规产生大量雾霾污染的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建筑业及其上游企业绿色创新提供规范竞争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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