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官员丁忧问题探析:兼与宋朝比较

2022-08-09 01:24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朝官员制度

夏 文 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2488)

金朝兴起于今东北地区,随着疆域扩张到淮河北岸,其政治制度、文化习俗开始向中原地区的封建王朝逐渐靠拢。陈戍国先生指出:“与其说金国之礼近于契丹,毋宁说更近于赵宋。”[1]按陈先生的主张,作为五礼中凶礼的一部分,金朝官员丁忧制度当与宋朝官员丁忧制度相近。不过目前学界关于金朝官员丁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整体礼制进行分析与比较上[2][3],而对于具体的丁忧制度及相关实际情况则较少提及。汤勤福先生认为,元人修史的取舍和史料的亡佚,造成了目前对金朝礼制研究的不足[3]。尽管如此,有关金朝的基本史料中还是保存了不少关于官员丁忧情况的记载。本文拟以《金史》《大金国志》为基本史料,分析金朝官员丁忧制度及实际情况,并与宋朝的相关情况作一对比。

一、金朝官员丁忧制度

金朝建国后迅速封建化,其相关政治制度大致仿辽宋而立。但金朝建国的主要力量为女真人,其原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习俗也沿袭下来,使得一些制度与规定较为混乱,官员丁忧制度即是如此。金朝官员丁忧制度并未完整地保存下来,《大金国志》《大金集礼》即没有相关记载,但我们仍可以从相关诏令和个人传记略窥一二。

《金史》中关于官员丁忧情况的最早记载,是天会四年(1126)刘筈丁父忧;而关于官员丁忧制度的最早记载,则到海陵王贞元元年(1153)才出现。《金史》载:“(十月)丙子,命内外官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著为令。”[4]101即规定:官员的同祖父堂兄弟姐妹、姑、侄女、庶孙、嫡子妇等亲属亡殁,只给当日假一天;若父母丧,则给假三日。此诏令是海陵王在位期间仅有的一条与丁忧制度相关的诏令,而且只是对给假时间作了明确要求,并未涉及官员奔丧、解官持服等内容。而其后相关诏令则相对多了起来。

世宗在位的二十九年,是金朝最为鼎盛的时期,丁忧制度也逐渐完善。大定八年(1168),“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4]141。即人子之母或因父死改嫁,或被出,当母亡殁时,人子须为改嫁的亲生母亲服丧三年。金朝初期,女真族中尚流行接续婚的传统,妇女改嫁较为常见;至世宗时期,这一女性群体的年龄已经较高。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世宗于此时下诏要求人子为改嫁母丁忧,是倡行孝道的一种措施。大定十九年,“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4]174。由于“服内”两字既可作五服之内解释,又可作丧服之内解释,故此诏令可作以下两种理解:若按前者,则是规定男女双方为五服之内的亲属不能结婚,若知道这个情况而仍结婚者,就算向官府自首,也要按照婚姻律予以惩罚;若按后者,则是规定服丧之人不得在丁忧期间结婚,若服丧期间结婚,虽向官府自首,也要按照丧制律予以惩处。按王文卓的说法,金初即已禁止同姓结婚[5],故作第一种解释似乎较为妥当。从中也可看出中原五服制度对金朝政治文化的影响。

章宗时期,官员丁忧制度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丁忧官员复职、起复和给假三个方面。在丁忧官员复职方面规定:“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4]1195这条规定是明昌二年(1191)金章宗在言及官员考察制度时所提出的,意即现任县令中丁忧去官者,可待其解由到部考察后予以升除。所谓“解由”,即金朝官员调任时的证明文书:“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4]1227所谓“到部”,可参照龚延明先生关于宋朝到部的解释:“凡参部注授人,分别于吏部四选投入出身以来应用文书,并经点检合格后,即为‘到部’。”[6]可见明昌二年这条诏令,为丁忧官员复职提供了保障。在丁忧起复方面,泰和元年(1201)下旨宰臣说:“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4]1200由于没有对丁忧官员的出身、品级等进行限定,所以泰和元年以后官员丁忧起复者的比率可以想见。在丁忧给假方面,泰和五年下诏:“制司属丞凡遭父母丧止给卒哭假,为永制。”[4]271即规定各司属丞丁忧,给假过卒哭日即须起复。这与海陵王时期闻丧只给假三日的规定相比,明显可以感受到中原地区文化影响的加深。司属丞属于正八品低级官员,之所以给假至卒哭,除去这一官员群体并不缺员和要紧外,可能是其属大宗正府管辖的缘故。

宣宗即位后,由于在与蒙古的战争中失利,被迫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统治重心也转移到中原地区。此时的金处在蒙古与南宋的夹击之中,政权日益衰落,丁忧制度也表现出混乱与荒唐,这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先看第一方面。贞祐二年(1214),时任知大兴府事胥鼎因京城饥荒,奏请宣宗鼓励官民赈灾,宣宗“遂定权宜鬻恩例格,如进官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官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全活甚众”[4]2373-2374。也即丁忧之人缴纳一定数目的粟草,即可参加科举考试或走上仕途。这本是权宜之计,但此后似乎沿用了下来,这从元光元年(1222)宣宗与宰臣的对话可以获知。宣宗言:“鬻爵恩例有丁忧官得起复者,是教人以不孝也,何为著此令哉?”[4]365《金史》所载的这句话,前后并无议论文字,可以想见,宰臣对此保持了沉默。因为这项举措本是宣宗所定,而其本人在表示质疑后并无进一步的动作。

第二,规定丁忧官员缴纳弓箭。贞祐三年,“朝廷备防秋兵械,令内外职官不以丁忧致仕,皆纳弓箭。”[4]2333翰林学士承旨张行简提出不同看法:“弓箭非通有之物,其清贫之家及中下监当,丁忧致仕,安有所谓如法军器。今绳以军期,补弊修坏,以求应命而已,与仓猝制造何以异哉。若于随州郡及猛安谋克人户拘括,择其佳者买之,不足则令职输所买之价,庶不扰而事可办。”[4]2333左丞相仆散端、平章政事高琪、尽忠及右丞贾益谦等皆主张:“丁忧致仕者可以免此。”[4]2333而权参政乌古论德升则认为:“职官久享爵禄,军兴以来,曾无寸补,况事已行而复改,天下何所取信。”[4]2333宣宗在权衡利弊之后决定:“丁忧致仕者免。”[4]310按中原王朝的惯例,丁忧者解官持服后不再发放俸禄,故而要求丁忧官员缴纳弓箭,确实有所不宜,加之张行简所说不无道理,故而最后宣宗决定取消丁忧致仕官员缴纳弓箭的规定。宣宗之所以一度规定丁忧官员缴纳弓箭和推行丁忧官员入粟即可起复的措施,元人认为是因为:“其国亡财匮,比比有之,而国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为之。”[4]1029-1030可见,金朝后期国用匮乏,故而出现“丁忧鬻以求仕”[4]1030的现象。

第三,关于丁忧起复。除前述通过入粟起复外,金朝官员丁忧还有多种情况可以起复。其一,因金革起复。史载兴定二年(1218),“夏人复犯龛谷,夹谷瑞大破之。用点检承玄言,遣官诣诸道选寄居守阙丁忧官及亲军入仕才堪总兵者,得一百六人,付枢密任使。”[4]339第二年,宣宗又“诏陕西行省,从七品以下官许注拟,有罪许决罚,丁忧待阙随宜任使”[4]343。可见,宣宗时因金革起复丁忧官员已属常见情况。其二,因备防起复。元光元年,宣宗下诏:“籍丁忧待阙、追殿等官,备防秋。”[4]362即起复丁忧官员备防,以应对秋季邻近政权的入侵。第二年,纥石烈牙吾塔建议,将武举悉改为军前长校,待其有功再予以升迁,但由于宰臣表示反对,“遂籍丁忧、待阙、去职者付之。”[4]1152即将丁忧官员起复者充作军前长校。可见,金朝官员丁忧去职者,若官位不显,极有可能被起复至军中任职。其三,因补侍卫亲军起复。元光元年,“制诸监官及八品以下职事,丁忧、待阙、任满、遥授者,试补侍卫亲军。”[4]362即丁忧官员可起复为侍卫亲军,但须是去职前担任监官或八品以下官方可。

总的来说,金朝官员丁忧制度较为混乱,表现在丁忧给假时间前后有很大变化、以各种名目起复丁忧官员等。当然,金朝也出现了为嫁母服丧的规定,可见女性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可以说,金朝应当是有一套适用于官员丁忧的制度,但从上引诸条史料的情况可以看出,官员丁忧往往是遵照皇帝的诏令执行的。

二、金朝官员丁忧实况

古代官员丁忧,例当解官行服三年。汉代始有“金革无避”之说,后世沿袭之,且官员丁忧往往又因各种原因不得终丧。金朝的官员制度虽受到辽宋的影响,但官员丁忧的实际情况却有很大不同(见表1。数据来源于《金史》《大金国志》等)。

表1 金朝内外官员丁忧情况

由于金朝文武官员区别并不明显,故而在对丁忧官员进行统计时,将之分为京官、地方官和将官三类。从表1可看出,丁忧官员被夺情起复者所占比重相当之大。按照秦汉以来中原地区既有的礼俗习惯,丁忧官员一般只有在国家有兵革之难时或其正在军中服役时方可夺情起复,但金朝官员则似乎不拘于此。

先来看京官的情况。终丧7人在丁忧前,张翰任监察御史、张行简任应奉翰林文字、张暐任太常博士、蒲察娄室任监察御史、杨伯仁任著作郎、纳坦谋嘉任太学助教、纳兰胡鲁剌任应奉翰林文字。从这7人的官职来看,大都是低级文官,故而丁忧能够终丧。起复的官员中,文官官位上至尚书省丞相,如“尚书左丞相纥石烈良弼丁忧,起复如故”[4]147;下至国子助教,如徒单镒“丁母忧,起复国史院编修官”[4]2186。而在京武官丁忧并无一人终丧,全部起复。可见,对于在京官员丁忧并没有一个必须终丧的标准,起复的现象相当常见。

再来看地方官的情况。相比较于京官而言,地方官丁忧终丧的比例较高一些。终丧的官员中,官职最高者为武都,丁忧前任中都路都转运副使,为正五品官员;官职最低者丁忧前为县主簿,为正九品文官。且终丧者中共有4人为县主簿,分别为新郑主簿张万公、五台主簿李仲略、黎阳主簿孟奎、固安主簿温迪罕达;其余终丧者,丁忧前则任节度盐使、节度副使、总管判官、节度判官、县令等。可见,金朝地方官中丁忧终丧者,都是中下级官员,而且官职越低,丁忧终丧的情况越多。而被夺情起复的官员,大多任职地方长官,如留守、节度使、节度副使、副总管、防御使、刺史、府尹、盐使等;这些官员对于金朝维持地方治理有着重要作用,故而起复也在情理之中。不过也有低级地方官起复者,如贾益丁忧前任河津主簿。

最后看将官的情况。将官,即可以明确职责为军务的官员,只有移剌塔不也、完颜弼两人。移剌塔不也丁忧前任迪列乣详稳,“丁父忧,起复西北路招讨判官”[4]2346;完颜弼丁忧前任平南荡江将军,“丁母忧,起复”[4]2252。由于两人均正在军中任职,故而起复,洵属正常。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金朝官员丁忧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若想将其原因弄清楚,还得从这些官员的出身来进行分析(见下页表2。数据来源于《金史》《大金国志》等)。

官员出身不同,其个人素质和丁忧实情自然有所区别。从表2可以看出,选举或进士出身的官员丁忧记载次数最多,宗室或外戚出身的官员丁忧记载次数最少。乍看之下,前者似乎比其他出身官员更看重丁忧守孝行为,可实际上并非如此。

表2 金朝各类出身官员丁忧情况

金朝宗室或外戚出身的官员,大多为女真人或北方少数民族,他们是国家的重要统治力量和武装力量,而官员丁忧终丧需三年时间,因而上述出身的官员对丁忧这一中原传统礼制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金朝宗室或外戚出身的官员中终丧者只有1人,即宗室完颜宗浩。完颜宗浩为官期间共有两次丁忧,第一次丁父忧被夺情起复,第二次丁母忧方才解官终丧。又,史载完颜宗亨“丁父忧,时宗正官属,例以材选,宗亨在选中,遂起复”[4]1619。可见金朝的宗室或外戚出身的官员虽然终丧者不多,但对于丁忧已有一定的自觉意识。

金朝选举或进士出身的官员,大都谙熟儒家经典,但按表2所示,丁忧终丧者不到1/3,这种情况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那么原因为何?除去金朝的丁忧制度、诏令和惯例使得士大夫起复的现象比较常见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因金革起复。如李演连丁父母忧居丧,“贞祐初,任城被兵,演墨衰为济州刺史”[4]2651。其二,因察廉起复。金朝有察廉之制,如果官员在接受考察时被评为清廉能干,即可给予差除或升迁。但以此夺情起复丁忧官员,倒是金朝的首创。如孙德渊丁父忧去官,“察廉,起复北京转运司都勾判官”[4]2766;又如贾益丁父忧去官,也因察廉被夺情起复。其三,因被荐举起复。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4]1205。此系金朝官员荐举官员之制的滥觞,一般以清廉能干为荐举的标准,但丁忧官员适用此例也是金朝的首创。如杨伯雄丁母忧,“张浩荐伯雄,起复少詹事”[4]2318;又如赵秉文丁父忧,也因被荐举而夺情起复。不过,张暐、张行简父子遭父母丧,皆终丧后方才重新进入仕途,故元人修史时给予极高的评价:“张暐、行简世为礼官,世习礼学。其为礼也,行于家庭,讲于朝廷,施用于邻国,无不中度。古者官有世掌,学有专门,金之儒臣,唯张氏父子庶几无愧于古乎?”[4]2334

金朝世袭或荫补出身的官员,其得官多仰仗先人或父辈功劳,故其个人素养相对较低。从表2可以看出,这类官员丁忧大都被夺情起复。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类官员大都处在武官序列,或处在紧要的职位上。不过也有因孝行起复这类较为奇怪的理由。如赵兴祥丁母忧,“熙宗素闻兴祥孝行,及英悼太子受册,以本官起复,护视太子”[4]2026。按说丁忧是为人子者表现其孝行的一种重要方式,但金朝却本末倒置,可谓荒诞。其余如军旅出身和其他出身的官员丁忧大都被起复,其原因大致为上文所述,故不再赘言。

综上可见,金朝官员丁忧往往被夺情起复,能够终丧者较少;且无论任职内外、官职高低,还是出身有别,都是如此。

三、金宋官员丁忧制度比较

金朝灭辽后直接与宋毗邻,其政治文化也多向中原地区靠拢,官员丁忧制度也深受宋的影响。对金宋官员丁忧制度进行比较,可以深入了解金朝在处理官员丁忧问题上的一些具体做法。

在丁忧对象上,金朝官员丁忧只有父母与嫁母三种对象,而宋朝官员为母辈丁忧则有庶生母、嫁母、慈母、继母四种对象。为嫁母丁忧是金世宗在大定八年的诏书中所定,尽管史料中并未记载这一诏令产生的背景,但前文已有所推测,这里我们还可以从宋朝的相关做法来审视一番。景祐二年(1035),集贤校理郭稹遭嫁母王氏丧解官行服,引起朝臣的议论。礼官宋祁认为:“按《五服制度敕》,为嫁母无服”[7];侍御史刘夔认为:“母出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7];侍讲学士冯元提出:“缘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7]至次年九月,宋仁宗“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7]。可见,郭稹应否为其嫁母解官行服一事延宕一年之久。而作为中原王朝的北宋定心丧之法的过程都如此漫长,可以想见金世宗要求官员为嫁母服丧三年这一规定的形成,会遭遇多大的阻力;且宋朝所规定的只是心丧三年,而金朝所规定的则是服丧三年。当然,宋朝的规定也有其道理:不能因为为嫁母服丧而影响对自家祖宗的祭祀,毕竟嫁母已属于另外一个家庭。

在丁忧给假上,金朝似乎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前文已言,贞元元年规定内外官丁父母忧给假三日,到泰和五年则规定司属丞丁忧给假至卒哭,但相比于宋朝,金朝给予官员的假期既短又不规范。按宋制,官员丁忧起复基本上要在给假百日以后,中低级武官则另有具体规定。庆历元年(1041),宋仁宗“诏三班使臣以上,遭父母丧,给假一月”[8]3195。即低级武官中的大、小使臣丁忧,皆给假一月。嘉祐四年(1059),宋仁宗再下诏:“元系军班出职及见管军若路分部署、钤辖、都监,极边知州军县、城寨主、都监、同巡检,并给假百日,追起之。”[8]4592即原是三班使臣外出任职的,现任路分部署、钤辖、都监的,以及边境知州军县、城寨主、都监、同巡检等武官,若遭父母丧,皆给假百日,然后起复。元祐六年(1091),宋哲宗下诏:“将副丁忧,元是军班换授并现任沿边,给假十五日,不得解官及离本任。”[8]11002次年,宋哲宗又规定,丁忧武官“系缘边任使并押纲者给假十五日,余一百日”[8]11224。南宋时,小使臣丁忧给假时间曾经历数次更改,直至淳熙十年(1183),才确定为“止给式假十五日”[9]1550。从上述记载不难看出,宋朝官员丁忧给假的规定始终是针对武官这一群体的,给假时间为百日、三十日、十五日不等,相较于金朝的规定更加合理。

在丁忧起复上,凡遇急阙或金革之事等,金朝官员丁忧皆可被夺情起复,且从前文分析来看,已是常态。宋朝官员丁忧被夺情起复的原因与金朝大致相同,但在一些细节上处理得更加完善。其一,从文官进入武官序列起复。如张亢本为进士出身,一直处在文官序列,丁母忧后,由于辽朝犯边,“遂起为如京使、知安肃军”[10]10482。如京使属武官阶,意在使其起复显得名正言顺。又如郭谘也是进士出身,丁母忧后被宰相吕夷简举荐,“起为崇仪副使、提举黄御河堤岸”[10]10530。崇仪副使亦属武官阶,起复郭谘的原因也是为了抵御辽朝。反观金朝,且不说起复理由是否符合中原礼教文化,竟有丁忧前为太常博士、监察御史而被起复为太常博士、监察御史者,如乌古论德升、高霖、郭俣等,而这在宋朝本是负责监督官员丁忧的官职。其二,起复者须正在军中任职。宋朝规定,官员非正在军中任职者,一般不可起复。庆历元年即有人提出,应禁止丁忧者“游边”,以求起复。至南宋,宋高宗更是提出:“须见在军中,不免从权,许令起复;若旋行窜名,规免执丧,有害风教,可指挥禁止”[9]5150,并且规定:“诸遭丧应解官,而临时窜名军中,规免执丧者,徒三年;所属知情容庇,或为申请起复者,徒二年。”[9]5150这与金朝官员丁忧随宜起复任使截然不同。其三,对参加文武举的丁忧者处理有别。金朝曾有鬻恩例格,只要缴纳一定财物,丁忧者即可应举入仕。作为官员的预备队伍,在未走上仕途之前便孝行有亏,故此举显然不当。宋朝则不同。熙宁八年(1075),宋神宗“诏应武举人丁忧许就试”[8]6481。宋朝武举入仕者,其仕宦生涯基本处在武官序列,而武官丁忧只有少数人能终丧,故而允许应武举的丁忧者参加考试。然而,对文官的态度则不同。雍熙二年(985),“(苏)易简妻弟崔范,匿父丧充贡,奏名在上第”,后被宋太宗发现,“易简缘是罢知制诰,以本官奉朝请。”[10]9171-9172可见宋朝严格要求文官入仕前的行为,与金朝形成鲜明对比。

在丁忧保障上,金朝几乎没有给予丁忧官员任何物质保障,还曾一度要求其缴纳弓箭,或许这也是造成金朝官员丁忧终丧者较少的原因之一,宋朝则不同。大中祥符七年(1014),宋真宗“诏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住俸钱”[8]1891。不过,宋朝三班使臣丁忧大都不能解官行服,这从天圣七年(1029)宋仁宗所下诏旨可知:“自今在京近地州军勾当诸司使副至三班使臣遭父母丧,仰先申所司差官权勾当,依近条与假,仍续给俸。其添给、驿料、食直,即候过卒哭,朝参赴职,依旧支给。”[9]1536即宋朝给诸司使副至三班使臣一类官员丁忧的物质保障,基本控制在一定的时间内,并非三年。有鉴于此,刘敞提出:“文官两制、武官自诸司使以上,与给全俸,其余京朝官、班行使臣,与给半俸,以明朝廷笃于礼而厚于教也。”[8]4286即要求朝廷为各级官员丁忧给予三年物质保障,但这一提议一度并未被采纳。不过,庆历三年,宋仁宗下诏:“自今三司副使以上,非任边寄而遭父丧,并听解官终制,仍以月俸续之。”[8]3398刘敞随后上书表示:“陛下幸加恩令诸近臣得为亲服三年,又不夺其俸,以救人子匍匐之哀,至仁至惠,不可尚矣。”[8]4286嘉祐七年,宋仁宗又“诏横行使及内臣昭宣使以上持服者,并全给料钱,节度使给其半,正任刺史以上给三分之一”[9]1537。这是对武官丁忧提供的又一项物质保障。同时,宋朝也给宗室官员丁忧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这从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的上言可知:“宗室遭丧,率府率以上官持服,并给全俸、人马,朝廷顾待,无异平时。”[9]112反观金朝,官员丁忧不仅没有物质保障,甚而出现诱导丁忧者通过缴纳财物来求仕、起复等情况,金宣宗曾对此表示不满,却也无可奈何。

在丁忧复职上,金朝似乎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前文所提及的“解由”,是考察丁忧去官者政绩的文书证明,金廷可根据“解由”来决定丁忧官员起复还是终丧。而宋朝官员丁忧服阕后,则须得到告敕或告身等才能重新入仕。天圣二年,宋仁宗“诏京朝官丁忧服阕,自今降告敕下御史台,令于三院御史厅下拜授之”[8]2370;皇祐五年(1053),宋仁宗又“诏文武大臣除丧者,自今如文臣例,先给告身,然后入见”[8]4212。至宋神宗时期,中书编修条例所又请将这一流程进一步细化,提出:“京朝官以上丁忧服阕,旧给敕告,今请见任两府官如旧制外,文武官大两省、待制、正任刺史以下,有司检举闻奏,止降诏书或札子,余所属移牒,令赴阙参见,更不别给敕告。”[8]5275

综上可知,金朝在取法宋朝官员丁忧制度的同时,其实际情况与宋朝也产生了一定的差别,而宋朝的相关制度无疑更加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金朝制定的为嫁母服丧三年的制度,也是拘泥于中原礼教的宋朝无法学习并实践的。

金朝官员丁忧制度取法辽宋,而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官员被夺情起复,没有力行三年之孝,这与宋朝君主通过各项规定来倡导官员为父母尽孝的行为相去甚远。对于金廷而言,并非不想通过实行丁忧制度来劝孝,进而使官员为其尽忠,而是面对许多现实问题,不得不选择妥协。究其原因有四:其一,需要大量官员维持所占地区的统治。金朝以武立国,在继承辽朝的领土后,又南下占领了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其二,须应对蒙古的威胁。金朝建国后,虽相继灭亡辽与北宋,但其后蒙古崛起于漠北,金朝实际上处在蒙古与南宋的夹击之中。其三,女真族习俗的影响。按照女真族的传统,男子死后,其妻为宗族男子收纳为妻。如此,则孩子长大为官后多无父母须赡养,待其生母亡殁,也不服丧。而金世宗要求官员为其嫁母服丧三年,就是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其四,后期国家经济的颓靡。这一点从丁忧官员缴纳财物即可起复就能看出。当然,金朝对官员丁忧制度的推行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史载三大王雄就曾“以持父丧”为由,辞谢出征[11],即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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