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杰,史志恒,廖晓娟,张希佳,董建平,黄馨莹,赵 倩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如果下属单位各自独立办理融资业务,势必导致集团公司整体的融资规模难以控制,整体融资成本及债务风险上升。为了控制好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风险,以集团公司中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为依托,统一向外部金融机构借款,收到资金后再按需分拨给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使用。借款到期时,各下属单位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由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规定才能称之为统借统还:一是统借统还的资金来源仅指从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不包括集团公司的内部融资;二是统借统还的实际用款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单位,不得是外部单位;三是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不可以居中牟利,向下属用款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否则按收取利息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1.集团公司以自身良好的业界评级及信用为基础,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依托,品牌效应和规模优势明显,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可以直接对接到更高级别的金融机构,不仅能以较低的资金价格提高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还能减少中间谈判及审批环节,提高融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