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泉
刑辩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

在大众印象中,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受贿罪的案件貌似很多:如某官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某官员被法院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受贿罪的案例则较为鲜见。这是因为媒体报道的多是国家机关以及国企人员受贿案的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独立罪名,在刑法中出现得也远比受贿罪晚,与受贿罪也有一定区别。该罪名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而设立的,在国营企业经营时代并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说法。
笔者在多年的刑事业务中,不止一次遇到民营企业老板向我咨询和诉说,在他的企业中有部门负责人收受业务单位回扣、好处费。这些部门负责人是与他同甘共苦打拼出来的,对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老板也知道部门负责人收受回扣据为己有肯定违法,但不清楚严重程度,也不知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负责供应采购的部门经理收取供货商的好处费,财务负责人以及时支付货款为由索取客户好处费等。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某品牌汽车经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以新房装修为由向为其汽车销售提供广告设计方案的客户借款50万元,多年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