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10-14 08:16史昱
国际人才交流 2022年9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战略科技

文/史昱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后,曾于2007年进行过修订,此次修订是时隔14年后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又一次“大修”,并在审议通过后一周就正式实施,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科技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此次修法对于推动我国科技治理现代化、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修法的背景与主要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2018年,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

2018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科技部等15个部门成立《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法领导小组,李学勇主任委员和王志刚部长共同担任组长,密切协作沟通,统筹部署推进。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2021年8月,法律修改草案第一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获得与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提出了大量意见建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习近平总书记签署第一〇三号主席令,于2022年1月1日颁布施行。

修法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此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构建发展新格局。此次修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科技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任务和布局,进一步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制度,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奠定法律基础。

2016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确立了分“三步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明确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的战略路径。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步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步骤。《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是为实现百年奋斗目标以法律的形式为各部门科技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此次修法突出《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和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的要求,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修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本次修法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与安全的战略支撑,坚持“四个面向”,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法治保障。修法注重把握以下原则:

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握科技发展的目标、原则、任务和布局,按照科技创新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形成有效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

着眼国家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创新的新变化、新趋势,立足改革创新,贯彻新发展理念,协调处理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关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衔接,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提高法律修改的针对性,修改与创新驱动发展不适应的制度规定,系统解决制约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抓关键、补短版、强弱项,对于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制度性解决措施,强化依法治理,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供图

保持修法的先进性,充分吸收地方在科技改革创新方面的好做法,将普遍认可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深入研究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借鉴科技立法的国际最新发展趋势和内容,注重把握修法的国际影响。

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法对法律文本进行了较大扩充。原法共八章七十五条,修改后的法律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新增四章,包括“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监督管理”,其余章节的条款顺序和文字也有较大改动,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强调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的核心地位,突出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的战略定位,聚焦“四个面向”,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适应新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强调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构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协同发展,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新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等。

强调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建设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研机构等,促进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

科技工作者日入法,明确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勇担风险,明确科研人员兼职、技术合同奖酬金提取等激励安排,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工作,保障科研时间,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研人员及其科技成果等,建立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和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通过立法,解决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发展不全面、支持机制不稳定、人才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强调完善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企业、其他社会力量等多元化投入基础研究机制,基础研究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要求完善基础研究学科布局、人才培养、资源配置机制;鼓励基础研究主体多元化,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促进原始创新。

从地方政府职责、央地资源衔接、区域创新和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部署,强调央地协同,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鼓励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参与和发起国际科技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在华外企、外籍科技人员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机构可以聘用境外科技人员等,体现国家促进开放包容,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科研诚信、科技监督、科技伦理、项目管理、科技保密等方面,对科技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给予包容审慎监管;惩罚代写代投论文等违法违规活动,强化和细化了科研违法行为的惩处。

总体来看,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基本同步,相得益彰。第一次法律修订突出体现了2006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自主创新战略,此次修法突出科技自立自强,与自主创新一脉相承,是对原法立法理念的延续与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此次修法坚持与时俱进,大量融入了科技治理新理念、新方向、新举措,是一次全面性、系统性的修订,为我国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的战略性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猜你喜欢
科学技术战略科技
强国战略下的企业管理创新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更名为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美国“俄亥俄”级战略核潜艇
科技助我来看云
科技在线
多式联运发展的战略与路径
战略的里子与面子
科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