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分析新《种子法》对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修改内容

2022-10-28 07:01熊麟
长江蔬菜 2022年20期
关键词:种子法惩罚性侵权人

熊麟

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现象屡见不鲜,违法成本低是导致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新《种子法》对惩罚性赔偿规定提升了保护力度,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笔者通过对2个案例的分析,对该条法律的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以上法条内容可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有2个:一是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故意”情形在民事诉讼中查明难度较大,往往只能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认定。通过案例一(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可以对“故意”的构成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2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

2.1 案例一基本案情

J农业科学院育成的“宁麦”小麦品种于2008年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M公司于2006年与品种权人J农业科学院订立品种实施许可合同,被授权以独占方式对该品种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以及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S公司销售白皮包装的小麦种子,并称该种子就是“宁麦”,销售方式隐蔽,销售数量巨大。M公司对此进行了多次取证。从取证实物看,该相关种子均为白皮包装,其上未标注任何必要信息。

后M公司诉至法院,主张S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白皮包装小麦种子,并将该种子作为“宁麦”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M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为S公司销售的种子数量巨大,严重损害了M公司以及品种购买者、使用者的利益,侵权行为性质严重,主观故意明显。S公司涉案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酌定S公司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2.2 案例一分析

基于植物新品种及其审批的特殊性,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与其名称之间形成了双重唯一性和对应性。在侵权人以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品种时,即便销售的不是授权品种,仍会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被授权品种。侵权人正是因为案涉“宁麦”小麦种子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较大,才将其售卖的小麦种子以“宁麦”的名义对外售卖,主观故意明显。

通过案例不难看出,侵权人冒用知名植物新品种名称的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符合《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形,可以适用该条对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所谓主观故意,即是侵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仍以植物新品种的名义对外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且在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后仍继续侵害其权利,即可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在主张权利时,可以此标准来取证固定证据,例如知道存在侵权行为后,发律师函或者通知函警告侵权人,如继续实施则可认定为故意。

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将在案例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案例)中进行分析。

3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案例

在主张权利时,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正确计算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如何,不仅涉及到诉讼请求的正确构建,还会对法院裁判造成影响。通过对案例二的分析,可以对金额的计算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3.1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14年,T水稻研究所将育成的“金粳”水稻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2018年获得授权。2019年,T水稻研究所向J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以“金粳”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生产经营、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维权、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等。D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白皮或者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稻种,J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获得的该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权,同时属于恶意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认为D公司未经J公司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金粳”水稻种子,侵害了J公司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权。而且D公司对外宣称其销售“金粳”的时间超过3年,仅2019年销售的稻种就有50万kg,D公司侵权时间长,销售量巨大,侵权方式隐蔽,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J公司主张的赔偿请求及其主张的计算方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J公司提供证据证明D公司采购价格为1元/kg,销售单价在2~4元/kg,销售毛利润1~3元/kg。结合D公司2019年的销售额,从J公司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之日起算,将J公司未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一并支持,最后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5万元,并按照上述赔偿计算方法所确定赔偿数额的3倍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即225万元。

3.2 案例二分析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款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例可知,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尽量取证,对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可能获取的利益数额尽可能确认,计算其牟利数额,并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

同时,在主张权利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也应一并计算,如:取证时支出的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证据往往以公证和其他形式取证和固定,取证难度大,为此支出的费用往往较高,应当合理主张,法院也可以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酌情支持相应的金额,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本案例中D公司的行为,符合《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侵权人为商业目的以白皮或者更名方式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且侵权人制售白皮种子牟利的行为既严重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秩序,给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4 结语

笔者分析的案例均产生在本次《种子法》修改之前,法院参照的标准是原有的1~3倍惩罚性赔偿以及最高300万元的限额。如果以新《种子法》惩罚性赔偿标准,案例一的原告将获得最高500万元的赔偿,案例二的原告将获得375万元的赔偿。极大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本次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赔偿修改也与商标、专利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保持了一致。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加大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性,也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得到补偿,在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同时,还可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推进种业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全方位保护,切实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推动种业振兴和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维护种源安全和粮食安全。

猜你喜欢
种子法惩罚性侵权人
物的侵权损害金钱赔偿方式探究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重磅!新《种子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打击侵权、鼓励创新…… 新修改的种子法怎样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惩罚性赔偿探究
20年来,种子法修改了什么?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账簿资料的审查与应用
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谁负责?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