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初探

2022-11-01 03:34
农业考古 2022年3期
关键词:氏族狩猎产权制度

李 维

周代上承夏商下启秦汉,探索建立了原始、多元化生态资源产权制度,为其后古代中国生态资源管理奠定制度雏形。截至目前,有关周代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开发利用规则的归纳总结,如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增渊龙夫较早注意到周代山林薮泽的国有产权属性;20世纪80年代中国台湾学者张钧成则聚焦于西周森林的私有制属性;20世纪90年代中国大陆学者李雪山则通过分析《周礼》生态资源管理职能设置并提出周代生态资源的国家所有性质;进入21世纪后,中国大陆学者王利华分析气候变迁与周代生态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有关周代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且不乏真知灼见,然而已有研究普遍强调产权制度的实证分析,而基本忽视产权制度的演变路径与内在逻辑。本研究借助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尝试剖析周代产权制度的演变及其逻辑。研究发现,周代初步建立氏族共有、国家公有和个人私有等原始的多元化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其中,远郊生态资源延续氏族共有产权制度,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氏族及成员;位于近郊的生态资源特别是地处河套地区的生态资源,继续实施商朝国有产权制度,以苑囿为载体,实施生态资源抚育与开发相分离的二元管理模式,这导致国有苑囿由全民公产蜕变为王室专产,涉嫌与民争利;进入东周后,国有苑囿二元化管理模式下生态产品供需矛盾突出,迫使各诸侯开启国有苑囿私有化改革浪潮,有力地推动了种养业等生态依附型产业发展,并释放生态红利和创造巨额财富。

一、氏族共有产权的平等与有限开放

上古时期生态资源丰富、人口规模小且开发技术落后,生态资源为缺乏产权界定、自由开放的纯公共物品。“若黄帝已上,衣鸟兽之皮,其后人多兽少,事或穷乏”。同时,针对上古时期民众生态资源开发能力弱以及面临“未有衣食器用之利”的生活窘境,伏羲“度时制宜,作为罔罟,以佃以渔,以赡民用”,舜“始渔于雷泽”,禹和益治水过程中“奏庶鲜食”,“奏庶艰食鲜食”。然而,随着人口增多以及渔猎技术的进步,生态资源丰富度急剧下降,排他性的产权萌芽已逐步出现。周自强统计甲骨文商王狩猎记录,发现鹿科为最常见狩猎物种:商王单次狩猎最多获鹿162头、麋700头、麑199头;同时,周引用《世俘解》周武王灭商后单次狩猎共获5235只麋鹿,认为夏商鹿科广泛分布于我国北方。然而,进入西周后鹿群规模大为下降,以至于《春秋公羊传》特别记载郑庄公十七年“冬,多麋。何以书?记异也”,“多麋”成为东周稀有事件,表明东周后中国北方鹿群规模急剧缩小。同时,部分有远见的统治者认识到生态资源利用的弱可持续性,如单穆公对周景王的劝谏“若夫山林匮竭,林麓散亡,薮泽肆既,民力雕尽,田畴荒芜, 资用乏匮”, 改变无产权、自由开放的局面迫在眉睫。

氏族共有产权萌芽已在夏商朝出现。《史记·五帝本纪》载“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上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4](卷一,P,历山、雷泽与河滨均属于舜氏族部落的传统势力范围,让畔、让居和不苦窳表明舜将农地、渔业和陶土等生态资源认定为氏族公共产品,所有权、使用权仅限于氏族成员。此外,“有易杀王亥”也侧面证明氏族共有产权在商代就已存在。《大荒东经》载“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今本竹书纪年疏证》 载:“帝芒三十三年,商侯迁于殷”,“帝泄十二年,殷后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二者表明,亥及族人被夏帝封于殷地,在迁往殷地的过程中与殷地的原住民——有易人发生争斗,结果前者为后者所杀、羊群也被后者所夺,但事后夏帝未对有易人进行报复,这反映氏族共有产权为当时社会所认同,祖居地为族人共产具有天然合法性。

周代继承了氏族共有产权制度并将其对象界定为远郊生态资源,《尚书》《诗经》存在不少证据。《费誓》载“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孔疏曰“今军人惟欲大放舍牿牢之牛马,令牧于野泽杜”,为防止误伤军用牛马,鲁侯要求国人掩盖捕兽工具、填塞捕兽陷阱,表明在和平时期“野泽”为仅限国人自由开发的氏族共有资源。《诗经·还》载“子之还兮,遭我乎峱之间兮。并驱从两肩兮,揖我谓我儇兮。子之茂兮,遭我乎峱之道兮。并驱从两牡兮,揖我谓我好兮。子之昌兮,遭我乎峱之阳兮。并驱从两狼兮,揖我谓我臧兮”,其中,“峱之间”“峱之道”和“峱之南”分别指峱山的山凹、山道和山南,峱山为齐国山峰。肩为三岁野兽。牡为公兽。狼为兽名。《还》描述了氏族成员远郊狩猎的日常场景,理由如下:其一,猎户间相互的打拱作揖,对双方身材、身手与体魄等的相互吹捧,以及“驱从”等简单的合作,表明猎户间为人格平等而非等级森严的上下级关系;猎获物包括两狼,而狼在甲骨文和《世俘解》中均已出现,前者为商王狩猎记录,后者为周武王狩猎记录,证明猎户身份不太可能是王公贵族。其二,狩猎地点为齐国峱山之山凹、山道与山南,证明狩猎场不是无人区;猎获物为两肩、两牡和两狼,而不是鹿类。鹿类是国有苑囿豢养的典型品种,也证明狩猎场不是国有苑囿,国有苑囿基本位于交通便利、靠近都邑的近郊。其三,缺乏山虞、泽虞、兽人、迹人等狩猎后勤人员,也证明不是王公贵族的“大田猎”。综上所述,《还》为氏族男子在其传统共有狩猎场的普通狩猎行为。同时,《还》歌谣能够传承至今,这也佐证周代氏族共有产权资源的广泛存在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人迹罕至的边远无人区为无产权状态,基本属于自由开发的纯公共资源。《周易正义·系辞》载“探赜索隐,钩深致远”,孔疏曰“探,谓窥探求取。赜,谓幽深难见”,“物在深处,能钩取之”,在人迹罕至或水流深处,渔业资源广泛分布并允许自由捕捞;《货殖列传》载“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坑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说明直到秦汉时期边远无人区仍为无人管理的自由开发状态。

二、国家公有产权的制度化与垄断性

以苑囿为载体的国家公有产权制度发端于夏商朝。例如,《海外西经》记载秦先祖伯益“佐舜训鸟兽,鸟兽多驯服”;《夏本纪》记载“孔甲养龙”;《殷本纪》 记载商纣王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周代商后对国家公有产权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形成了规范化苑囿选址制度以及抚育与开发相分离的二元化管理模式。

周代规范化苑囿选址制度,要求苑囿位于近郊、物产富饶的河套地区。该制度承袭于夏商,《五子之歌》记载夏帝太康狩猎场位于“洛之表”,即夏都安邑郊区的洛水南岸;《史记·集解》引《括地志》认为商纣王沙丘苑台位于“钜鹿东北七十里”,钜鹿为古湖泽。周代进一步将选址制度规范化。《国语》载周制“薮有圃草,囿有林池”,历代周王与各诸侯也遵循该制度。位于河套地区的证据有:《诗经·灵台》载周文王灵沼“麀鹿濯濯,白鸟翯翯”,“王在灵沼, 於牣鱼跃”,依山傍水、地处河滩;《车攻》载周宣王“建旐设旄,搏兽于敖”,“敖, 郑地, 今近荥阳”,荥阳地处荥水北岸;《吉日》载周宣王狩猎于“漆沮之从”,漆沮为漆沮二水的交汇处;《驺虞》载周天子狩猎于“彼茁者葭”,《传》曰“葭,芦”,芦苇为河滩水生植物;郑公狩猎场为“在薮”,“薮,泽,禽之府也”;齐景公狩猎“上山见虎,下泽见蛇”;“昔先圣王之为苑囿园池也,足以观望劳形而已矣”。位于近郊都邑的证据有:孔《疏》曰“灵台在丰邑之都也”,(敖为)“东都之地”最为直接的证据来源于《孟子》中对齐宣王苑囿的描述“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赵岐注云“郊关,齐四境之郊皆有关”,齐王苑囿必然位于近郊区。

苑囿管理制度已存在于夏商朝,如《舜典》载“益,汝作朕虞”,《正义》引郑玄云:“言朕虞,重鸟兽草木。”《夏本纪》载“孔甲养龙”(等。周代在夏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抚育与开发相分离的二元化管理机制。其中,生态抚育职责由地官独立承担,依据《周礼》记载,具体为山虞、泽虞、川衡、林衡等相关职能部门。其中,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总体而言,山虞负责苑囿的山地资源抚育,泽虞、川衡负责苑囿水生资源抚育,林衡则集中于森林资源抚育。与抚育归属于单一系统不同,苑囿开发职能则分散于多个系统。其中,森林砍伐权限仍属于地官系统,山虞“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上,林衡“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动物渔猎权限则归属天官系统,集中满足周王室需求,依《周礼》记载主要职能部门为兽人、渔人和鳖人。其中,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渔人“掌以时渔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薨,以共王膳羞”,鳖人“掌取互物,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春献鳖蜃,秋献龟鱼”人》,P1429下)。

二元化管理模式造成成本收益的不对等,即抚育职责由地官承担,其成本为全社会共摊,然而开发则由天官控制,收益为王室垄断,再加上苑囿剥夺了原本为氏族共有的资源,二者使得苑囿由全民公有蜕变为王室专有,且变为与民争利的利器。《梁惠王下》描述周文王灵沼“刍荛者往焉,雉免者往焉”,《周礼》:山虞“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泽虞“颁其余于万民”等,此类理想中的全民共享理念难以有效实践。首先,设置资源利用前置条件,即非虞人批准、不得入苑,阻止民众合法利用。《周易》屯卦爻辞“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虞而出之”等,表明获得虞人批准是苑囿资源合法利用的前提。其次,设置非法渔猎的高犯罪成本,阻止民众非法偷盗。《孟子》指斥齐宣王苑囿严苛律法,“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秦律十八种》之《田律》载“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山虞“凡窃木者有刑罚”,“非万民入山之时,而民盗山林之木,与之以刑罚”,林衡“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林麓蕃茂,民不盗窃则有赏,不则罚之”,川衡“犯禁者执而诛罚之”等表明官府对偷盗实施严刑峻法。最后,对王室开发则几乎毫无约束,特别是森林资源和动物资源。山虞“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为满足王室木材需求,“邦工”可以不受时节约束全年砍伐,即“不禁”;庖人“凡令兽人禽献,以法授之”,即对王室动物产品需求“以法授之”,即强制执行、不受约束。而对水生资源,似乎表现出一定节制型,如泽虞“以时入之于玉府”,但本文对此仍持保留态度。最后,苑囿地处物产富饶的河套地区,强占了原本属于氏族的公共资源,建立苑囿后普通民众的开发权被剥夺了,这使得民众对国有苑囿极为反感。《吕氏春秋》正反面记载最为典型,“世主多盛其欢乐……侈其台榭苑囿,以夺人财”,设立苑囿则民众深恶痛绝;“齐桓公即位,三年三言,而天下称贤,群臣皆说。去肉食之兽,去食粟之鸟,去丝罝之网”,拆除苑囿则民心大悦。国有苑囿蜕变为“以夺人财”的工具,这也成为其私有化的关键诱因。

三、个人私有产权的萌芽与兴起

进入东周后,二元化管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削弱了苑囿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而同期生态产品特别是鱼肉产品的社会总需求快速增长,严重的供给短缺迫使各诸侯国开启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苑囿私有化,私有化改革极大地释放了生态资源潜在生产力,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巨额财富。

二元化管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即虞官、虞人奴隶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通民众的非法偷猎问题等,弱化了国有苑囿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首先,二元化管理模式内嵌了双重委托关系,即王室与虞官之间,以及虞官与虞人奴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即虞官的监守自盗、虞人奴隶的消极怠工,而二者显著降低了苑囿的生产能力。《诗经·驺虞》载“彼茁者葭,壹发五豝,于嗟乎驺虞!彼茁者蓬,壹发五豵,于嗟乎驺虞!”孔疏曰“葭”为芦苇;“豝”为母豚;“蓬”为蓬草;“豵”为数量三头以上幼豚的称呼;“于嗟”为赞叹,这是虞官监守自盗的典型描述,理由有三:一是出现芦苇与蓬草,表明山虞或泽虞未能“莱野”或“莱泽”,间接证明狩猎不是王室“大田猎”;单箭射五母猪或十五小猪未符合“三驱之礼”“网开一面”“禁麛卵者”等王室狩猎礼仪;二是单箭射五母猪或十五小猪属于高难度狩猎技巧,王(或公)缺乏这样的眼力、脚力和手力,而熟悉野猪习性、狩猎场地的虞官才有能力实施这类超高技能猎杀;三是“于嗟乎驺虞”为赞美虞官,这也验证了第二点的正确性。反之,假设周王展示了超高猎杀技巧,那么被赞美方必然是王而不是虞官。结合上述三点,《驺虞》应是一首虞官偷盗成功后、自我欢唱的歌谣,其能传承至今也侧面证明东周监守自盗问题的普遍性。另外,一个监守自盗的典型例子是“子产放鱼”。该故事为孟子对弟子万章解释君子德行时所用的事例,可信度较高,全文为“昔者有馈生鱼于郑子产,子产使校人畜之池。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少则洋洋焉,攸然而逝。’子产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校人不仅监守自盗、蓄意欺骗且毫无内疚,这与《驺虞》中偷盗者自我赞美同出一辙,“子产放鱼”的故事为当时社会所熟知,否则孟子难以借用该故事解释深刻的哲学思想,这佐证了春秋苑囿管理者监守自盗问题的普遍性。虞人奴隶消极怠工的例子见于《诗经·伐檀》,“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虞人奴隶在河滩苑囿从事伐木、狩猎等作业,语气幽怨、态度消极与消极怠工的心理特征极为吻合。其次,频繁的民众偷猎也降低了苑囿供给能力。如前所述,平民对设置苑囿普遍呈抵触心态,周代也出台了诸多法律条文(前文已有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实施效果较差,苑囿偷盗现象普遍。《秦律十八种》之《徭律》载,“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队决(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频繁盗采以至于导致苑囿围墙倒塌,这表明国有苑囿资源偷盗行为极为普遍。

随着民众对鱼肉等生态产品的偏好增强以及人口规模的显著增加,全社会生态产品特别是肉鱼类总需求迅速攀升。司马迁考证自“虞夏以来”民众好“口欲穷刍豢之味”,并且这一“俗之渐民久矣, 虽户说以眇论”;商纣王沙丘苑囿则是“悬肉为林”;《吕氏春秋》之《本味》篇更是证实春秋战国民众对鱼肉食材的极度偏好,不仅归纳出各种鱼肉食材的独特性,如水居者腥、肉者臊,罗列出“肉之美者”(如猩猩之唇,獾獾之炙等)与“鱼之美者”(如洞庭之鳙,东海之鲕等),而且系统阐述烹饪方法与流程(如时疾时徐,灭腥去臊除膻等),反映普通民众鱼肉消费的常态化。同期,全社会人口规模激增,宋镇豪估计夏初人口约为240—270万人,商初约为400—450万人,晚商约为780万人,夏商期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周自强估计齐、晋、秦、楚、吴、越六霸主国格局形成时人口约为600万人;葛剑雄在综合已有战国中叶人口研究的基础上(例如梁启超推测为3000万人,郭沫若为2000万人,管东贵为2500万人),推测战国中叶人口为2000万人;基于周和葛的估计结果,将六霸主国格局形成之时至战国中叶分别设定为200年与250年,计算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各为6‰和4‰。因此,春秋战国较夏商时期人口增长提速了4—6倍,加上鱼肉消费的日常化,使得鱼肉等生态产品社会总需求急剧增加。《货殖列传》记载汉初交通便利的通邑大都动物及其制品年需求量为“屠牛羊彘千皮”“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鲐千斤,鲰千石,鲍千钧”“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这与春秋早期弦高犒师中的12头牛的小规模经营形成鲜明对比。

进入东周后,一方面是苑囿的低效率供给,另一方面是全社会的高增长需求,供需矛盾迫使各诸侯国改革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即国有苑囿私有化。《无羊》记载牧羊人放牧规模“三百维群”“九十其犉”,说明在国有苑囿外还存有大量个体牧羊人,依据“室家溱溱”推测,该放牧大概率属于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生态资源私有制明确出现不晚于西周后期,目前学术界一致认可的证据为20世纪70年代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铜器窖穴的考古发掘,其中卫盉和卫鼎(甲)为周恭王时期青铜器,器铭文记载了两次土地交易的详细过程,而卫鼎(乙)则记载了林地交易过程。除了以上考古学证据外,《诗经》等也存在若干佐证。《车邻》载“阪有漆,隰有栗。既见君子,并坐鼓瑟。今者不乐,逝者其耋”;《山有枢》载“山有枢,隰有榆。子有衣裳,弗曳弗娄。子有车马,弗驰弗驱。宛其死矣,他人是愉”,二者均建议生态资源产权人变卖财产以便及时行乐,这暗示生态资源私有制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也应注意到国有苑囿私有化的进展极为缓慢,“诸故秦苑囿园池,皆令人得田之”,“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等政令记载表明,直到汉朝初年国有苑囿私有化进程仍在继续。

国有苑囿私有化有力地推动了种养业的发展,在平抑社会供需的同时也为私人个体积累了巨额财富。《货殖列传》记载交通便利的通邑大都年动物及其制品年需求量为“屠牛羊彘千皮”“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鲐千斤,鲰千石,鲍千钧”“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市场需求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国有苑囿私有化改革,其中成功的典型为猗顿。猗顿未富之前为“耕则常饥,桑则常寒”的鲁国穷士”,听从范蠡“子欲速富,当畜五牸”的建议后,“于是乃适西河,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十年之间其息不可计,赀拟王公,驰名天下”。西河牧场曾经为国有苑囿,证据有二。一是西河牧场符合国有苑囿选址要求。据考证,猗顿西河牧场地处地处古郇国,而据《春秋左传》记载春秋初晋国对郇的垂涎,“必居郇、瑕氏之地,沃而近盐,国利君乐,不可失也”,证明西河牧场土壤肥沃、盐等生态资源丰富;同时,西河为黄河西岸。肥沃多产且位于河滩的西河牧场完全符合传统苑囿的选址要求。二是西河为晋魏两国统治者所重视,设立苑囿是必然之举。上文晋国将其视为“必居之地”,“国利君乐,不可失也”;《孙子吴起列传》载,“武侯浮西河而下,中流,顾而谓吴起曰:‘美哉乎山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因此,可以推断猗顿西河牧场是国有苑囿私有化的一个典型案例。在国有苑囿私有化的浪潮中,类似于猗顿的获利者大有人在,以至于当时社会将拥有“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的生态资源经营者称之为与千户之君持平的“素封”,而这正是国有苑囿私有化改革浪潮所释放的巨大生态红利。

四、结语

制度为博弈规则,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最基础性制度。然而学术界有关周代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演变路径与内在逻辑却一直未能给予重视,这不利于我们理解、借鉴古代生态资源的优秀管理经验。笔者研究发现:周代形成了氏族共有、国家公有和个人私有等原始的多元化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其中,远郊生态资源继续采取有限开放的氏族共有产权制度,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氏族及成员,不对非氏族成员开放;而近郊生态资源尤其是河套生态资源,在西周初普遍实施国有产权制度,以国有苑囿为载体,实施抚育与开发相分离的二元化管理模式。然而,二元化管理模式自身存在两大天然缺陷,即虞官、虞人奴隶的道德风险问题(如监守自盗、消极怠工),再加上普通民众的非法偷猎问题,这使得国有苑囿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较低,尽管西周官府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试图规避这些问题,然而收效甚微。进入东周后,在社会需求激增的背景下,二元化管理模式下生态产品的低供给弊端显得尤为突出,这迫使各诸侯国改革国有苑囿产权结构和建立私人产权制度,这一过程不仅平抑供需矛盾而且创造了巨大社会财富。

①参见:(日本)增渊龙夫著,吕静译《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2018年重印);(中国台湾)张钧成《中国古代林业史:先秦篇》,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李雪山《〈周礼〉中的土地所有制问题》,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2期;王利华《中国环境通史·第一卷(史前-秦汉)》,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年版。

②《周礼》记载王室狩猎时,山虞的职责为“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莱山田之野”为割除山地杂草;泽虞的职责为“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莱泽野”为割除沼泽中的野草。因此,山虞与泽虞均对狩猎场地进行野草清理,可能的原因或为方便王室狩猎,或为保证王室安全。《驺虞》记载中出现了大量的芦苇、蓬草,证明缺乏山虞、泽虞对狩猎场进行“莱”处理。因此,大体可以证明《驺虞》并不是描写王室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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