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婚内监护权诉讼判决了

2022-11-09 10:50
人民之声 2022年10期
关键词:监护权抚养权王女士

徐 嵩

(作者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如果父母双方还未离婚,其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呢?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丈夫是同学,2019年两人结婚,婚后因为结婚彩礼的问题两人一直争吵不断,即使女儿出生也没有让他们停止争吵。随着争吵不断升级,两人在女儿5个多月大的时候开始分居。

两人分居3个月后的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女儿交给她母亲照顾。上班期间,王女士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说孩子被丈夫一家人抱走了。原来母亲推着孩子下楼散步时,丈夫一家人突然出现,以带孩子去买些生活用品为由将孩子抱走了,于是王女士母亲赶紧打电话把自己的女儿叫回来。

王女士赶忙联系丈夫和婆婆,但两人的电话已全部关机。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以属于家庭纠纷为由,未出警。此后王女士多次上门到丈夫家找孩子,均未见到孩子。

案件结果

因女儿还在哺乳期,心情焦急的王女士想通过离婚诉讼来获得抚养权,将女儿接回自己身边。但丈夫为了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未准予离婚。王女士认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丈夫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一审判决未准予离婚后,王女士又向法院提起了婚内监护权纠纷的诉讼。

婚内监护权诉讼一审法官以王女士没有证据证实丈夫未抚养保护好孩子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王女士做足了准备,提交新的证据,最终二审判决王女士的丈夫在指定期限内将孩子送交王女士,暂由王女士直接抚养。

案例评析

一、夫妻一方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也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王女士丈夫在未与王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带走并藏匿起来,拒绝让女儿与王女士相见,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伤害,也是对王女士平等监护权的侵害。

二、判决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皆是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应该跟哪一方共同生活,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王女士的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其喂养,夫妻双方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女儿也是跟随王女士生活,女儿至判决时未满两周岁。法院在判决时正是参照了离婚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原则,才有了最终二审判决的结果。

结论和建议

一段破裂的婚姻关系伤害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还有孩子。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看到夫妻双方婚姻破裂,男方强行带走孩子,剥夺女方监护权的事例。在过去的几年里,也有不少女性以婚姻存续期间被侵犯监护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少有立案成功的,更不要说获得胜诉。本案作为国内首例婚姻存续期间监护权判决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许多深陷同样处境的母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带来启发。■

(作者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监护权和抚养权有区别吗?

编辑同志:

我与前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在13岁。去年我跟前妻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前妻,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对女儿也没有监护权了?

阳江市 潘先生

潘先生: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离婚以后,子女只能随同父母一方共同生活,这时很多人常常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监护权混为一谈,这其实是错误的。子女监护权,不同于子女抚养权。抚养权,本质上所针对的是离婚时子女应当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抚养权所解决的是,离婚以后子女应当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与母亲共同生活。当然这也并不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要求,离婚以后父母双方都得履行抚养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是不会因为离婚而终结的,若是父母没有死亡,那么就一直有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若是离婚,虽然此时孩子只能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但是并不意味着监护权被剥夺了,只是一方暂时丧失了抚养孩子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还是双方吗?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子,现在8岁,今年年初我与丈夫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我一起生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是不是只归我所有?

佛山市 陈女士

陈女士: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即使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子女这种关系并不消失。因此,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

编辑同志:

我与现在的妻子是再婚重组家庭。妻子在上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今年6岁,跟随我们一起生活。请问我现在是我继子的监护人吗?

广州市 黄先生

黄先生: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详见前一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生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生父母的第二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孩子的监护权。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一个前提,即继父母的监护权是以取得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监护权也就随之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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