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嫁妆,离婚时丈夫能否要求分割

2022-11-18 15:02
新农村(浙江) 2022年10期
关键词:本法娘家婚姻关系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不得不协议离婚。丈夫认为我的动产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则坚持嫁妆是我娘家婚前给我的,婚后也没有约定共有,故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读者 肖淑娟

肖淑娟读者:

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丈夫无权分割。

根据嫁妆的形成时间,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相同:一方面,结婚前形成的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 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 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指出:“民法典第1 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嫁妆一般为结婚以前娘家提供女方,故除非婚后男女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属女方个人财产,即不能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登记结婚后形成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 06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 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结婚以后的嫁妆,如果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 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娘家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嫁妆,则不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此外,鉴于民法典第1 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 062条、第1 063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改变嫁妆的属性。结合本案,鉴于你的嫁妆在你与丈夫结婚前就已经实际存在,而婚后又无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丈夫自然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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