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料整理回顾田野发掘中存在的问题
——以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为例

2022-11-21 14:28谢尧亭
文物季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遗物墓葬器物

谢尧亭

(山西大学北方考古研究中心)

田野考古发掘是近现代考古学获取研究资料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区别于此前金石学和古物学的主要标志之一。它是考古学赖以持续发展进步的源泉和基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考古学的进步实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田野考古发掘工作的进步,二是理论和方法探索的进步。

早在1984年,国家文物局即颁布过《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随着社会的发展,2009年国家文物局又颁发了新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提出了很多不同于1984版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要求,成为目前我国考古界普遍执行的一套工作规程。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曾出版过《考古工作手册》[3],吉林大学出版过《工农考古基础知识》[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出版过《考古学基础》[5],还有多位先生对田野考古工作方法进行过论述[6],等等。这些书籍和论文,特别是《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对于指导我国的田野考古工作,尤其是发掘工作,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是大家普遍采用和遵循的工作规范。

但是,在田野考古实践中,由于时代和地域的不同,所面临的发掘对象是千差万别的,所遇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对于《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理解,就只能把它当作是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和纲领,它不可能给我们提供非常具体详细的作业指南。这就要求我们以《规程》为指导,在《规程》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思考、探索与创新,从而把田野考古工作做得更好。

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的考古发掘[7],于2010年曾获得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和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田野考古一等奖。近年来我带领学生在对这批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缺乏大型考古工地管理经验和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此墓地的发掘出现了很多失误和问题。今天回顾,甚为汗颜,觉得有必要在此将这些教训和体会写出来,供大家批评借鉴。

首先从墓葬的填土发掘说起。众所周知,1945年夏鼐先生在甘肃省宁定县羊洼湾[8]的那次著名的发掘,他从墓葬填土中出土的两件彩陶片,就判定仰韶文化早于齐家文化,从而纠正了安特生的六期说。夏鼐先生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创见,可能因为他是带着问题去发掘的。在今天看来,这个问题都是常识,即墓葬填土中出土遗物的年代,不晚于墓葬的下葬年代。由此可见,墓葬填土中的遗物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墓葬发掘中,我们是否都记录和收集了填土中的遗物,并像夏鼐先生那样绘制了出土位置图呢?这一点在大河口墓地的发掘中就没有完全做到。

填土中的遗物,是早期堆积中的遗物,还是下葬过程中人们有意识放置的遗物,其行为背后有什么含义,表达了人们的一种什么习俗或思想,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填土中的遗物还具有判断墓葬年代上限的可能,如果一座墓葬内没有随葬可断代的遗物,则填土内的遗物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古人在埋葬过程中,有可能将一些食物或器物刻意放置在填土中,这就需要我们随时注意发现、清理、记录、提取,而不能只重视下部墓室部分,却忽视上部填土部分,把发掘墓葬填土仅仅当作是体力活。

除了对填土中遗物的关注,我们对填埋过程和相关遗迹现象等也应高度重视。按照《规程》[9]的要求,发掘墓葬填土,也应按照二分法或四分法去操作,大型墓葬应采取多分法。这样发掘,除要了解填土的填埋方式和结构外,更应关注填土中包含哪些信息量,例如填土中有无人或动物的遗骸,这些遗骸是在当时埋葬过程中填埋的,还是后期祭祀重新挖坑进行祭祀的遗骸。填土可能包含哪些环境和人类行为的信息,这些都是十分值得关注的。

另外要注意观察墓壁上有无建造或加工遗留的痕迹,特别是工具痕迹,应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来看待,至少应在记录信息后,将其翻模或套箱切割提取,以备将来展示使用。

发掘过程中,常会在棺内发现青铜或陶容器,歪斜或规整的放置,或不只一件。那么它们究竟是殓葬时放在棺内的器物,还是从棺盖上、椁盖上或二层台上掉入的呢?《天马—曲村》[10]报告说:“ (青铜容器)因盖板朽塌,器物多随之落入椁或棺内,因此出土时容易被认为是原来就放在椁或棺内的。如M6190等……陶器、漆器,以置于‘二层台’和棺、椁盖板上为常见,且多放在墓主头端一侧。有的放在墓底或棺、椁之上的填土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可知,棺内一般是不放置容器的,那么在发掘时,就要特别注意分辨这些容器是原本放置在棺内,还是随着棺椁的腐朽塌落,从其他部位掉下来的。关键是要注意观察它们与棺盖板板灰之间的关系,即棺盖板灰是在器物的上面还是下面,否则就无法讲清楚。因此在发掘时,不能只顾清理器物,而忽视遗迹与遗物相互间的关系。

墓葬内是否存在“熟土二层台”,《天马—曲村》[11]报告说:“而所谓的熟土‘二层台’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现在被称作‘熟土二层台’的遗迹多是考古工作者在发现了随葬品或椁、棺的痕迹后有意留下的。一般情况下,在发掘过程中发现了椁或棺的痕迹之后,便依寻其范围清理其内部,四周填土则留待最后清理,即所谓‘打二层台’。西周墓葬的随葬品的放置有其一定的规律,最常见的放置部位便是和椁、棺高度大致齐平的四周填土中,因此很容易使人认为有刻意加工的‘二层台’来陈放随葬品。但我们从大量的发掘资料中所看到的现象是:随葬物品摆列齐整者少,参差不齐者多。在清理过程中亦极难发现有稍平整的台面痕迹。因此,作为墓圹构造中一种遗迹现象的‘熟土二层台’是否真的存在还是一个问题。本报告中所使用的‘熟土二层台’的概念,仅指遗物的出土位置而已。”可见报告作者对“熟土二层台”是否真的存在表示怀疑。此前胡继根先生曾讨论过浙江汉墓中的“熟土二层台”现象,他认为“熟土二层台”是一种假象,它并非人工有意垒筑,而是土坑木椁墓中木椁与墓室四壁空隙处的填土[12]。有一定道理。

其实,有的西周墓葬的“熟土二层台”的确是存在的,但并非人工刻意加工而成,原因是:第一,当墓室四周椁板的榫卯套合搭建好后,为了固定椁板,就要向椁室外四周填土,一般要稍加夯打。第二,凡有椁的墓葬,椁盖板绝大多数是横向铺设的,它们一般都宽于椁室四周的立板,叠压在所谓的“二层台”上。第三,更重要的是,在“二层台”上往往放置有器物,有些大墓还放置大量的器物,比如大河口M1在其上就放置有多件漆木盾牌、带柄铜矛,在东侧“二层台”上还置有两个漆木人俑等[13]。同时在椁盖板上也有放置随葬品的现象。这些都表明椁盖板盖好后,曾有一次短暂的停顿,其间举行过一次陈放器物的礼仪活动,之后才进行填埋。《仪礼·既夕》[14]记载:“至于圹,陈器于道东西,北上。茵先入。属引……乃窆……藏器于旁,加见。藏苞、筲于旁。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实土三。”这是对士的埋葬次序的一个简述。从中可以看出,先在墓底铺茵,然后落葬下椁棺,再藏器,再加棺饰,再藏苞筲,再在棺上放折,再加抗席,再加抗木,然后再填土夯实。从《仪礼·士丧礼》[15]可知,椁板是预先在家中制作搭建好,即所谓“井椁”,让主人视椁验收后再拆散,埋葬时用丧车拉到墓地,所以下葬的时候是先在“茵”上搭建椁室,然后再下棺。在此过程中,由于椁板是现场搭建的,其外就需要填土充实,以固定椁室四壁的立板,使其不至于散架。因此,所谓的“熟土二层台”,实际上就是因固定椁室四周立板而形成的,因在其上又进行过一次放置器物的礼仪活动,它与填土的形成,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和停顿,因此它不同于填土,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但大多数中小型墓葬没有椁,只有棺,那么它的“二层台”是否存在呢?这需要具体分析。首先要明确,无论几重棺,都是作为一个整体搬运到墓地下葬的。因为没有椁,棺的下葬就不需要在其外填土来加以固定。在考古发掘中,在棺外墓底、“二层台”内或“二层台”上都发现过有陶器等随葬的现象,以“二层台”上发现的频率最高。若在与棺盖板大致水平的“二层台”上置放器物,那么这个“二层台”就应该是存在的,器物的底面就应该是“二层台”的顶面,因为同时在棺盖板上可能也会放置器物,其间也经历了一次短暂的停顿,举行过一次礼仪活动。“二层台”内的器物,有的可能是因为“二层台”填埋时土质疏松,后来不断沉降下陷,导致随葬器物下落到“二层台”内,当然这要视其下落的深度来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器物出土在“二层台”内中部高度,就只能理解为在棺外填土的过程中放置了器物。在棺外墓底发现的器物,当然是在“二层台”形成之前放置的。同样,放置在高于原棺盖板位置以上的器物,可能就是填土中的器物了。判断此种“二层台”的有无,除了“二层台”面上放置随葬器物外,关键还有一点,要注意观察“二层台”的土质、土色及夯打状况是否与其上面的填土一致,即判断它们是人们的一次行为还是两次行为的结果,其差别较大,就有可能是两次行为,“二层台”与填土就可能不应是一回事。当然,实际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我们要尽可能通过综合分析来判断“熟土二层台”是否真的存在,有的“二层台”恐怕就不存在。至于说“在清理过程中亦极难发现有稍平整的台面痕迹”,确是事实,因为在埋葬过程中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形成一个较厚较好的台面,即便有一个稍平整的台面,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埋藏变化后,在考古发掘中也是难以发现的。

一般小型墓葬的发掘,因为葬具和随葬器物少,相对简单。而大中型墓葬,特别是大型墓葬的发掘则较为复杂。大型墓葬一般随葬大量器物,发掘时可能就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大河口M1,西南角棺椁间出土了大量海贝,夹杂散乱的编织物、淤土和其他铜小件器物,呈凸起状堆积,其下还叠压有铜容器,面对这样的堆积应该怎样去清理记录,显然将这部分遗存整体提取是不现实的,因为此时其下的遗迹遗物情况并不明了,贸然打包提取,会对下面的遗存造成破坏。当时发掘者按照类别进行了编号收集,例如对大量海贝编了一个号,对其它器物也分别予以编号收集,如今整理时发现这样收集的海贝,无法复原其每件的具体位置,当时看起来大致一样的海贝,现在发现它们具有不同的形状和穿孔。其实,面对这样的堆积,我们不能怕麻烦,应该仔细清理,逐层画图、照相、记录,单个编号收集,能在现场复原其位置当然更好,否则拿回室内就会变成一笔糊涂账。

另外,在大墓中常常会出土大量的车马器,特别是络头饰中,小铜管和铜泡的数量巨大,散乱成堆,还有在棺椁间大量的帏荒坠饰,及残碎的龟甲片如何清理提取呢?虽然要求在现场对这些遗物绘制1:1的线图,并将其按原位移放到预制好的泡沫板上,大多数发掘者也是这样做的,但有些发掘者图省事,就收集得很随意,按其在棺椁间的不同位置,编一个号成堆提取。更有甚者,将四周棺椁间的同类饰物各编一个器物号予以整体收集,出土位置即填写“四周棺椁间”,导致到室内整理时,根本无法辨认每件器物的原本出土位置。这些都给以后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破坏了资料的客观性和原位功能等科研价值。

大河口M1017大墓[16]的外棺盖板上出土了成片的多层编连有序的海贝,数量巨大,遗物并不处在一个平面,提取难度很大,我们邀请各方面专家到现场论证了多次,这座发掘到中途的墓葬,在工地现场被放置了将近一年时间,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提取方案,最后我们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王学荣、李存信等先生商议,先将墓室西部没有海贝等饰物覆盖区域的青铜容器清理提取,然后再将这座墓葬整体套箱到室内进行发掘,但由于场地限制等各种原因,目前这座墓葬在辗转安阳、北京之后,最后又运回到临汾博物馆进行展览,目前室内发掘和保护工作依然没有进行。

再如墓葬中出土的玉柄形饰的提取。柄形饰是由柄形器和其下方的一组数层小玉片、绿松石等组合而成,原本可能是粘接起来,缝缀在皮革或布帛上。这种器物的提取难度也比较大。首先要做好各种记录,画好原大的线图,先不要急于提取,待把周围同层位的遗物全部清理完毕,并编号提取之后,将柄形饰留下,继续向下清理。到了下一个层面,柄形饰的全貌就暴露出来了,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整体提取,但尽量不要将柄形饰的附件单个提取,因为柄形饰的小玉片和绿松石等个体很小、数量较多、结构复杂,弄不好就很难恢复原貌。整体提取到室内后,可以从正面、背面和侧面,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其结构方式,也有利于对其背面介质的保护处理。在室内可以进行精细的作业,随时进行加固和保护,提取更多的信息量,从事绘图、照相等记录工作也方便了许多。而大河口墓地的有些柄形饰就不是这样做的,有的发掘者在绘图、照相后,没有逐件编号提取,而是将柄形饰的小玉片和绿松石等混装在一起,只编了一个号。这样提取回来的器物,因为没有详细编号,整理的时候,其具体位置无法复原,也丢失了大量信息,给整理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

在田野发掘过程中,对于质地脆弱的文物,需要随时进行加固保护处理。比如锡器、未烧结陶器、漆木器、织物、蚌器等等,这些文物如果不能在现场及时做好保护,回到室内几乎就无法进行整理。在此不得不提到文物包装和运输的问题,尽管发掘清理、编号提取工作都做得很好,但文物得不到妥善包装,本来完好的文物,到室内整理时,就会变得面目全非,特别是一些质地脆弱的文物,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因此在发掘前一定要做好包装材料的预备,根据文物的实际状况,在做好每件文物内包装的前提下,外包装一定要使用硬壳的试管、玻璃瓶、塑料盒、囊盒、塑料箱等,切不可使用易挤压变形的软包装。也不能图省事,把很多文物挤放在一个箱盒内。在整理时经常会发现,发掘现场照片上完整的陶器,到室内整理时破碎了,甚至补上了石膏。一般来说,随葬陶器大多是完整器,即便后期墓室坍塌会造成陶器被砸破,但也不会缺块,缺块的原因大多是没有收集回来,这反映了发掘者没有认真清理提取或仔细筛土。在室内整理时还发现,有些蚌器在发掘现场就需要及时进行加固保护处理,因为这种器物风化朽蚀得很快,前期绘图时还完整的蚌珠,到后期照相时就风化破碎了,有的蚌器甚至变成了粉末,可见这种器物越早保护处理越好,不然它们可能很快就会消失不见。

在清理大墓时,可能会有很多原本在棺椁间的小件器物掉到了椁底板的缝隙,其中还杂有淤填土,遇到这种现象,一定要逐层清理、记录并提取。而有的发掘者图省事,只顾清理椁底板,把这些器物和土一起装袋吊出墓坑,统一过筛,倒是筛出来一堆小件器物,但导致它们失去了本来的位置,资料信息价值大大降低,这是极其不科学的作法,应该加以杜绝。

在整理资料时,还发现有不少小件器物的数量大于发掘现场登记的数量,这说明发掘者在发掘现场没有认真仔细核对文物的数量,只是把表面可见的器物予以统计收集,即填写标签,再向下清理发现的同类小件,仅是包装到一起,而没有绘图、照相、记录,更没有再仔细清点并更换标签。在文物入库接收环节,入库人员也没有与发掘者进行认真核对清点,这都是工作不认真不仔细造成的。

关于葬具形状与结构的清理。有的发掘者在清理骨架前,画棺的四周边框线时比较随意,结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骨架伸入到立板下面去了。其实根据棺盖板的范围,对棺的大小和走向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稍微认真仔细地观察辨认是比较容易画出来的。但对于棺和椁立板四角的结构,就需要仔细辨别其榫卯结构的方式,而不是大概一画了之。如果立板保存较高,在照相、绘图后,还要进行解剖观察,验证平面的判断是否正确。重要的是,要实事求是,万不可制造“事实”,捏造资料,否则贻害无穷。

大型工地的发掘,主要靠技术工人来操作,那么技工的素质(文化水平和工作态度)就直接关系到发掘的质量。尽管我们在工地发掘前、发掘过程中不断进行培训学习,随时指出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但各种问题仍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部分技工在基建考古中多年形成的积习难以一下子改变,二是工作态度和认识问题。部分技工只顾发掘,不考虑后期整理,存在一种完成任务的心理,从思想上认识不到这样操作的后果,故不能认真对待,正确地提取文物。因此在发掘工地需要不断地进行培训学习和检查纠正,一刻也不能松懈。大型工地由于发掘规模大、时间长、人员多,容易产生管理上的麻痹思想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是需要工地管理团队共同克服的困难。

目前绝大部分工地发掘墓葬,都是采取填表格的记录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防止记录要素的遗漏。这就要求“墓葬登记表”的设计要特别详细,把墓葬可能涉及到的遗存要素的各个子项都列入表格。我们当初在设计表格的时候,尽管参考了1984版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和《考古工作手册》,以及经典报告《天马—曲村》和其他西周墓地或墓葬的发掘报告,列出了较详细的“翼城大河口墓地考古发掘墓葬登记表”。因在实际发掘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特殊迹象,还在表格的最后设计了“备注”栏。但千虑一失,在登记表中,没有将墓葬填土的“土色”列入。我们当时认为,墓葬的填土一般都是在挖建和回填过程中经搅拌的“五花土”,而且“五花土”的颜色和各人的土色概念也不一致,所以就省略了这个子项。事实上,由于各墓深度不同,有些较深的墓葬将下层的“红生土”挖出,并和“白生土”混合,形成了夹杂大小不一红土粒的“五花土”,而较浅的墓葬,因没有挖到下层的“红生土”,其填土就缺少了那种“红”颜色,而是浅色的“五花土”。在墓葬登记表中,因这一项制表失误,造成了发掘者的描述性缺失。而今在整理时,发现这个子项空缺的遗憾,故每座墓的填土土色,需要到“日记”中去查找,有的发掘日记中有填土颜色的记录,而有的则无,这就需要查找当时的填土剖面照片,去辨认填土的土色。尽管我们设计了较详细的“墓葬登记表”,但由于每个发掘者的素质不同,在填写表格的时候,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该填写的项目未填写,该详细填写的却非常简略。

在此有必要强调一下田野考古工作日记的重要性。日记是田野考古的第一手资料,它是发掘者亲历亲为的记载,具有最直接、即时、原始、真实的特点,是最重要的原始记录。但往往很多发掘者却不会写日记。日记其实就是发掘工作过程的流水账,越详细越好,越多越好。要求要素俱全,随时记录,图文并茂,不厌其烦,主观思想过程和客观存在内容都应该不遗巨细地记录下来。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做错了不可怕,可怕的是做错了不敢承认,进行掩盖,这样给后期整理和报告的编写,及后续的研究工作都将带来无穷的祸患。在大河口墓地的发掘过程中,就发现有些日记存在很多常识性的问题。比如要求对墓室和盗洞内的积土过筛,而发掘者仅在这一天的日记中记录了两个字“筛土”,那么筛的是墓葬的哪个部位的土?谁在筛土?在什么地方筛土?用的是多少目的筛子?用什么方法筛土?筛出了什么遗物?这些遗物是否及时交给保管员保管?既没有文字记录,也没有照片和线图,那么这种日记就不能提供任何参考价值,相反的是丢失了大量信息。尽管在田野工地不断地进行培训、检查,但因文化水平和工作态度等原因,一部分技工的工作日记总是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其实“日记”并不是要求我们一天或半天记一次,田野考古工作日记要随时随地现场记录,决不可事后靠回忆来记录。大家都知道,“墓葬登记表”是在墓葬发掘完之后,根据日记和线图或照片来填写的,实际上“登记表”已经成为第二手资料了。回到室内进行整理,编写出来的发掘报告,可能已经变成了第三手资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田野考古工作日记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为过的。在大河口墓葬资料整理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小件器物位置不清楚的问题,如某件遗物的位置,在“登记表”中记录得不详细,器物标签上也没有记录,图纸和照片上也找不到,那只有查找日记,结果有的日记只有寥寥的几句话,根本就没有提到,无奈只能实事求是地老实交代了。

在整理过程中,还遇到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在二层台内、墓主人的骨架下、椁底板下这些部位发现的器物,有的在图纸上没有绘制,也没有照片,这是发掘者在发掘的过程中,发现器物后没有及时地通知绘图和照相者,就将器物提取,从而造成了失误。现在整理的时候虽然通过检查标签或日记,可知某件器物大致出土在某个部位,但具体位置和摆放方式都难以复原。大河口墓地配备有专业人员照相、绘图,由于发掘者对墓葬发掘过程中的现象最为熟悉,而照相、绘图者面对的却是整个工地的所有墓葬,这就要求发掘者应及时与照相和绘图者沟通交流,以便于照相和绘图者能够做到准确无遗的表达。但由于墓地发掘面积大、墓葬多,带来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墓葬中的一些细节照相不足,甚至缺漏。为了弥补此缺憾,我们曾给每位发掘者配备了卡片照相机,以便在发掘过程中随时将一些细节拍摄记录下来,尽管如此,到整理时发现有些关键细节还是存在遗漏。因此发掘现场的照片是越多越好,特别是一些细节、局部照片要从各个角度多拍摄一些。

总之,在进行大型墓地考古发掘的时候,首先要树立敬业精神。无论是领队、干部还是技工,在工地一开始就要进行爱岗敬业和业务培训,把工地发掘的具体要求形成制度和手册,并且在发掘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检查和培训学习工作不能间断。其次发掘工作一定要慢要细。往往因受到经费、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和其他方面的压力,考古工地存在赶进度的现象,想要“多快好省”,就会造成发掘工作粗糙,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做得细了自然需要时间,就不可能快,快了自然就会粗糙,因此在考古发掘工地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快,更要考虑如何慢和细的问题。不然最后时间和经费是节约了,文物信息却大量丧失了,到整理时才发现问题就晚了。第三,要强调细节。器物的提取和编号要细到每一组器物的每一件,器物位置的描述要细到具体存在的部位,顾及其与上下左右周围器物的关系。器物包装和搬运一定要考虑到文物——特别是脆弱质地文物——的安全问题。照相不厌其多,绘图一定要全面,能够对每一座墓葬扫描建模当然是最理想的办法。第四,要实事求是。无论是发掘、整理还是报告编写,实事求是都是要始终坚持的最重要的一条标准,说易行难,真正落实这四个字恐怕并非易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984年。

[2]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文物出版社,2009年。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考古工作手册》,文物出版社,1982年。

[4]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河北省文物管理处:《工农考古基础知识》,文物出版社,1978年。

[5]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考古学基础》,科学出版社,1958年。

[6]梁思永:《小屯龙山与仰韶》《后冈发掘小记》,《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91~106页;李济: 《考古学》,《李济文集》卷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9~321页;夏鼐:《田野考古序论》,《文物参考资料》1952年第4期;夏鼐:《田野考古方法》,《考古学基础》,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293~319页;苏秉琦:《目前考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科学通报》1953年第1期;苏秉琦、殷玮璋:《地层学与器物形态学》,《文物》1982年第4期;张忠培:《地层学与类型学的若干问题》,《文物》1983年第5期;冯恩学:《田野考古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严文明:《考古遗址的发掘方法》,《考古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9~266页;俞伟超:《关于“考古地层学”问题》,《考古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7页。

[7]谢尧亭等:《山西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获重要发现:此墓地可能是新发现的一个西周封国墓地》,《中国文物报》2008年7月4日第5版;谢尧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考古发现与研究述论》,《霸金集萃: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青铜器》,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

[8]夏鼐:《齐家期墓葬的新发现及其年代的改订》,《夏鼐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57~268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984年5月。第六条第6款:“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第十二条第3款:“填土应逐层发掘,注意填土的结构及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遗物应全部收集。”

[10]北京大学考古系商周组、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天马—曲村(1980-1989)》,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99页。

[11]北京大学考古系商周组、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天马—曲村(1980-1989)》,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96页。

[12]胡继根:《浙江汉墓中“熟土二层台”现象分析》,《东南文化》1989年第2期。

[13]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临汾市文物局、翼城县文物旅游局联合考古队、山西大学北方考古研究中心:《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一号墓发掘》 ,《考古学报》2020年第2期。

[14](汉)郑玄等注:《十三经古注·仪礼》,中华书局,2014年,第196页。

[15]彭林译注:《仪礼》,岳麓书社,2001年,第352页。

[16]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汾市文物局、翼城县文物旅游局联合考古队、山西大学北方考古研究中心:《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1017号墓发掘》,《考古学报》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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