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的思考

2022-11-21 18:54尤举晟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
关键词:吸毒者客体毒品

尤举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实践中,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贩卖用于吸毒的相关工具。例如,不法分子将矿泉水瓶子改装成吸毒工具后进行高价贩卖,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吸毒行为乃至其他涉毒行为的滋生,严重影响了我国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效果。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罪名,并没有把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纳入其中,在这种背景下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因此笔者撰写此篇文章,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以利于对这一行为加以法律规制。

一、吸毒工具的概述

(一)吸毒工具的界定

吸毒工具,顾名思义即吸毒者在吸食毒品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但这样的定义显然过于简单而且范围不明确,会成为执法过程中的阻碍。目前关于吸毒工具的界定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维基百科将药物滥用(即吸毒)工具定义为“为制造、使用或藏匿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此观点核心要义是,为使用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

观点二:为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任何设备或产品[13]。该观点的核心要义是,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体吸收毒品的任何设备或产品。由此可见,以上定义是对各类毒品的吸食方式所涉及到的工具以及我国《刑法》对毒品的定义进行整合而得出的。目前在我国的禁毒实务中发现,毒品滥用最多的主要有冰毒、海洛因、麻谷、K粉,而吸食这几种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有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基于此,结合禁毒实务,笔者认为吸毒工具是指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入吸食者体内的任何设备或产品。

(二)贩卖吸毒工具罪的认定

1.贩卖吸毒工具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贩卖吸毒工具罪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盗窃行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只有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盗窃行为才构成盗窃罪。同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够把所有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都规定为贩卖吸毒工具罪,只有当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贩卖吸毒工具罪。所以我们只能够把那些贩卖吸毒工具涉及的数量或者盈利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具体标准在下文定罪量刑构想部分再做详述)才能够认定为构成本罪,已达到标准的行为,根据行政法规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进行处罚即可[1]。

2.罪与非罪的界限。吸毒工具具有供吸食毒品者用于吸毒的专门功能,这与日常生活用品的功能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像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工具,在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除非有吸食毒品需要,否则是无用武之地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现行为人贩卖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入毒品吸毒者体内的任何设备或产品的行为,并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均应当以贩卖吸毒工具罪论处[1]。

二、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的必要性

(一)贩卖吸毒工具助长了吸毒行为乃至其他涉毒行为的滋生,其社会危害性严重。

在近几年的禁毒实务中可以发现,各网络购物平台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商品”,那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矿泉水瓶子、婴儿用的奶瓶等其他类似的瓶状物品,再加上吸管、化学实验室中所使用的试管等管状物,通过改装、拼凑等方式制作成可供吸毒者用以吸食毒品的工具。而且种类多样,甚至还标有价格和使用说明,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非常猖獗[2]。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难以界定到底是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引起的吸毒行为,还是吸毒行为引起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两者的互助关系。因为如果没有吸毒工具的辅助,毒品很难直接进入吸食者的体内或者进入体内后也难以有很好的吸收效果,所以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助长了吸毒行为的滋生。行为人吸食毒品以后很容易引起其他的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吸毒行为的滋生必然引起毒品需求的增加,毒品需求的增加必定会刺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其他的毒品犯罪的犯罪率增长;二是当吸毒者在缺乏吸毒经济来源时,再加上在毒瘾的促使下,会为了筹集吸毒的费用而实施谋财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犯罪。由此可见,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发吸毒行为,甚至会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2]。

(二)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是贯彻全面禁毒方针、完善禁毒刑事立法的需要

全面禁毒,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一贯政策。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等12种罪名,这些罪名涵盖了毒品的制造、运输、流通、消费领域的行为,然而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毒品消费领域的行为,但刑法未将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与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全面禁绝毒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活动的立法思想是相悖的[4]。因此,有必要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使毒品从制造、运输、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从而使我国的刑法对惩治毒品犯罪形成更加完整的体系。

(三)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是刑罚预防功能的内在要求

刑罚的预防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其对犯罪分子具有震慑力,以达到预防毒品犯罪的目的。2019年江西省某地禁毒大队在查获的多名吸毒人员中调查发现,该地多家便利店内长期公开向吸毒人员大肆销售吸毒工具,助长了吸毒行为,社会治安秩序恶化。为尽快查处这些违法商铺,禁毒警察经过多日的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搜查了三家涉嫌贩卖吸毒工具的便利店,当场在店内查获了大量用于吸食毒品的吸毒冰壶、玻璃烟斗、皮管等工具,警察随即将这些吸毒工具依法进行扣押,并将店主、销售人员传唤到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在事实面前,被查获的三家店主及销售人员对自己长期以来公开向吸毒人员贩卖吸毒工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在处理该案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仅对嫌疑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为《刑法》中没有贩卖吸毒工具罪,所以嫌疑人逃避了法律制裁,犯罪所得也没有依法追缴,进而没有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和预防功能。

三、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的法理性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该法条规定确立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表明了如果一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则该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也就为我们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准。由此可见,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同样需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

根据上述内容,笔者认为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理由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吸毒工具并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具有专门性、迷惑性、危险性,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吸毒工具通常不是用于装饰、供人欣赏等日常使用目的,而是行为人专门用来吸毒,具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门属性,所以不能以普通合法商品的态度来对待[5];其次,吸毒工具的迷惑性极强,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的影响,容易导致社会公众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现实中很多并没有吸毒的青少年一开始只是对各色各样的吸毒工具怀有好奇心,然后以“试一试”的态度借助吸毒工具来“抽烟”,进而在诱惑、欺骗下染上毒瘾无法自拔,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此外,吸毒工具的危险性非常大,吸毒工具可以使吸毒者对毒品的吸收更加充分,增强吸毒快感,从而也使得毒品对吸毒者人体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6]。很多吸毒者在使用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后,身体损害更加严重,甚至产生深度的幻觉,进而从事其他情节更为恶劣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贩卖吸毒工具的不法分子将价值低廉的矿泉水瓶子、吸管等日常生活用品改装成吸毒工具以后,以高于普通日常生活用品数十倍甚至百倍的价钱售出,非法牟利,这种行为其本质上就是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7]。这些不法分子大多都是以销售普通商品作为掩护,所售产品的卫生质量也都得不到保证,而当工商、公安部门等查处时,又辩称是在销售普通的日常生活用品、工艺品和玩具等。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导致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而长远看来,这些不法分子在网络购物平台公然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12]。

(三)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贩卖吸毒工具导致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会助长吸毒行为的滋生,吸毒行为的滋生必定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由此可见,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涉毒行为的滋生,同时也促使了吸毒者进一步违法犯罪的可能性[8];其次,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吸毒工具的存在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好奇心和尝试欲望,特别是在网络公共平台,由于缺少监管且购买便捷、无障碍,所以一些易被毒品吸引的人群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极有可能会出现通过吸毒工具尝试吸食毒品进而成为吸毒群体。因此,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3]。

四、增设贩卖吸毒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构想

(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构成贩卖吸毒工具罪需要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4]。对此,贩卖吸毒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规定并禁止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贩卖吸毒工具罪的主体应当是: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笔者为何不将单位也认定为本罪的主体,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目前的禁毒实务中,有关部门还未发现以单位为主体实施贩卖吸毒工具的情况;另一方面是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一定是伴随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而实施的,比如,伴随贩卖毒品罪而实施,此种情形以重罪吸收轻罪论处即可[9]。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等。具体到贩卖吸毒工具行为,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妨害禁毒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其侵犯的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将贩卖吸毒工具行为规定为犯罪是符合犯罪客体要求的。

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入吸毒者体内的任何设备或产品而进行贩卖,或者行为人明知是可以用以吸毒的除上述以外的任何设备或者产品仍卖予购买方用以吸毒的[10]。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1)行为人曾经向吸毒人员贩卖吸毒工具的;(2)行为人采用隐语、暗语、黑语等隐蔽方式进行贩卖的;(3)有确凿的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知道是吸毒工具的;在排除了有串供可能的情况下,向行为人购买吸毒工具的吸食毒品者或者非吸食毒品者的供述,均一致证实行为人明知其贩卖的是吸毒工具的[11]。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贩卖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注射、摄入、吸入或者其他方式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入吸毒者体内的任何设备或产品,或者明知他人购买这些设备或产品用以吸毒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贩卖吸毒冰壶、特制打火机、烟灯、烟枪等的行为。二是明知是可以用以吸毒的除上述以外的任何设备或者产品仍卖予购买方用以吸毒的行为。

(二)贩卖吸毒工具罪的量刑处罚

通观《刑法》,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极其类似,非法经营罪简而言之就是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在对贩卖吸毒工具罪进行量刑时可以比照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具体的量刑时,应先对两个概念进行界定。一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就是贩卖吸毒工具涉及的数量20个以上50个以下、吸毒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盈利的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情形。二是“情节特别严重”。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在贩卖吸毒工具涉及的数量200个以上、吸毒人员200人以上或者盈利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基础上涉及的区域面广或者向大量的复吸者贩卖吸毒工具的情况。基于上述表述,对于贩卖吸毒工具罪的处罚如下: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向大量的复吸者贩卖吸毒工具的,应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又因为贩卖吸毒工具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贩卖吸毒工具的行为人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因此在禁毒实务中如果发现贩卖吸毒工具未达到刑事违法的情形仍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猜你喜欢
吸毒者客体毒品
销毁毒品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符号学视域下知识产权客体的同一性及其类型化解释
火烧毒品
拒绝“毒”侵要打持久战
吸毒者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旧客体抑制和新客体捕获视角下预览效应的机制*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
“活”源于怦然心动——写生对客体借用中的情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