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数字身份、NFT 与多元规制

2022-11-27 03:09陈吉栋
法治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区块身份宇宙

陈吉栋

2021 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客观上增加了人们投入虚拟空间活动的需求与实践,虚拟演唱会、虚拟学术活动、虚拟教育等纷纷兴起,社交互联网巨头竞相布局元宇宙赛道。Facebook 公司把名字就改成Meta,字节跳动收购VR 创业公司Pico。政府也几乎在同一时间积极地介入元宇宙,就这一年的年末,12 月24 号《上海市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正式将元宇宙列为四个前沿探索领域之一,“鼓励元宇宙在公共服务、商务办公、社交娱乐、工业制造、安全生产、电子游戏等领域的应用”。元宇宙成为加快布局数字经济的新赛道。

元宇宙如此地抽象,以至于人们对它充满了想象。相较之下,玩家眼里的元宇宙可能更为具体一些,元宇宙使得他们第一次有可能抛弃app 或者网页等传统的交互方式,佩戴一个AR 眼镜或者特殊体感设备,就可以体验沉浸式娱乐。在元宇宙似乎呈现如下景象:用户以一个虚拟身份,由物理世界接入到一个虚拟世界进行交互甚至生活。更大程度上的“交互”,虚实的交互,是元宇宙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元宇宙的出现在多大程度上与互联网、区块链等既有技术存在差异,对现有法律秩序构成新的具体的挑战,确实值得进一步观察。对法律人来说更为理性的任务是,要像超越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一样,①参见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载《文化纵横》2017 年第2 期。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妥当地提出问题、务实地分析问题显得更为艰难且重要。刺破商业逻辑与“朋克”哲思,法律人面对的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元宇宙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次,法律应(能)否且如何监管的问题。无论哪一个层次的问题,对元宇宙的法律讨论均是人工智能法的一部分,离不开对元宇宙技术本质的“外部窥探”和近乎“天问式”的内部猜想。

一、元宇宙的渊源、技术本质与现实障碍

(一)元宇宙的本质是物理世界的数字化

1.Metaverse 的词源及其解释

一般认为,元宇宙概念起源于斯蒂芬森(Stephenson)1992 年所作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②参见[美]尼尔·斯蒂芬森:《雪崩》,郭泽译,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 年版。。在构词上,Metaverse 有两个部分:Meta 源于希腊语,有“元”的意思,“元”意指最基础、最本源。“Verse”指代Universe,有“宇宙”的意思。所以,Metaverse 被顺理成章地翻译为了“元宇宙”。不过,也存在另一个翻译方式。Meta 有“超越”或“在……之上”的意思。Universe 有“经验体系”的意思,在互联网背景下可以指代互联网。所以,Metaverse 也可以翻译为“超越互联网”或者“下一代互联网”。将Metaverse 翻译为“下一代互联网”,可在实践中得到呼应。依据扎克伯格的观点,“元宇宙是互联网的新篇章”。无独有偶,华为公司为迎接信息感知与获取方式的改变,打造了华为河图Cyberverse,即Cyberverse=Cyber(网络)+Universe(宇宙),希望构建下一代全息互联网平台,打造与现实世界无缝融合、不断演化的虚拟世界。③关于华为河图的详细介绍,请参见华为云官网,https://www.huaweicloud.com/product/live/dspace.html,2022 年1 月1 日访问。将Metaverse 翻译为“下一代互联网”的好处在于,更方便人们认知,避免因用词大而无当致使人们陷入超前的想象,这一译法大致上也契合了现阶段元宇宙的技术发展水平。在现阶段,元宇宙本质上是物理世界的数字化,意味着更多的传感器、更快的计算,预示着人思想到行为从心理到生理的全面数字化,在此基础上,构造虚实结合的下一代互联网(空间)。④当然也有人持反对观点,参见《6G 沙龙:元宇宙不是下一代互联网》,https://view.inews.qq.com/a/20211209A0D90A00,2022年1 月1 日访问。

2.莱斯格的网络空间与元宇宙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早在《代码:2.0》中即为元宇宙的讨论奠定了基础。⑤CoinYuppie,Metaverse and Self Sovereign Identity (SSI):The new superpower?,https://coinyuppie.com/metaverse-and-selfsovereign-identity-ssi-the-new-superpower/.实际上,莱斯格并未使用过“元宇宙”这个词汇,但确实区分了互联网和 “网络空间”的概念,并提出过“第二人生”(Second Life)的表达。

简要回顾莱斯格讨论网络空间的问题意识,有益于更好地理解元宇宙。莱斯格认为,“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媒介。人们‘在互联网上’办事。在这些事情中,绝大部分是琐事,即使它们也是重要的……不过,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方面,这些琐事就显得微不足道……互联网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便利、更自由,不过,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相比,网络空间不仅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便利,它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可能变得更好。它创造了另一种(第二种)生活方式。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交互模式。我不是说交互是前所未有的——我们一直都在沟通。日常的沟通类似于网络空间的交互。不过,在程度上的差异使网络空间的交互与其他交互区别开来。这些交互在不同的空间中有其特殊性,而如何来控制它们,更是千差万别。”⑥[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92 页。莱斯格的这一区分契合了目前关于web 2.0 与web 3.0 区分。回顾互联网的发展进程,web1.0 时代是网络向人单向输出信息,web2.0 时代则实现了人参与网络互动,到了web3.0时代,则是虚实互动的时代,人可以嵌套在网络中,网络也嵌入了生活中。⑦参见张军平:《元梦:水果拼盘的元宇宙》,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389532-1314979.html,2022 年1 月3 日访问。在这一历史脉络中,莱斯格对于“网络空间”的论述确实触及了元宇宙的核心,即元宇宙网络空间是一种在数字空间中互动和形成社区的新方式,元宇宙本质上就是物理世界的数字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物理世界与数据世界的交互甚至合并(merge)。

3.元宇宙与区块链的关系

元宇宙与区块链的关系也需要厘清。以太坊的创始人维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较早关注了两者的关系并进行了分析。首先,区块链属于元宇宙的基础网络。“在元宇宙中,所有的资产都是数字化的,天然存在于网络上。严格意义上来说,元宇宙的所有资产都可以基于区块链网络。”“区块链保障了元宇宙居民自身拥有数据的权利,把数据的权利归还给元宇宙的居民”,以区块链确立元宇宙的基础,“能避免元宇宙中数字资产集中于大公司手中,导致创新的小企业举步维艰。”反过来说,元宇宙也为区块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元宇宙的数字资产规模很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超越物理世界,在高速增长的环境中,区块链更能大展拳脚。”⑧[加]维塔利克·布特林:《“元宇宙”与“区块链”》,载赵国栋、易欢欢、徐远重:《元宇宙》,中译出版社2021 年版,第19-20 页。总结维塔利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区块链不仅在技术层面上为元宇宙提供了治理模式和组织模式的基础架构,也构成了支撑元宇宙形成经济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如果我们明确了在互联网分层中区块链所处的位置,显然有助于我们认知元宇宙层次位置。

(二)实现元宇宙的技术障碍⑨感谢上海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岳晓冬副院长的解释与讨论。

现阶段,很多人把狭义上的元宇宙理解为一个现实世界的“平行系统”。然而,现在技术水平仅能基于特定应用场景建设虚拟现实系统,距离建造一个大规模的平行世界相差尚远。大致来看,至少还有三个方面的技术难题需要解决。⑩Andy Mezrich,The Metaverse Transformation and Law,2021,p.7.第一,虚实世界的交互问题。现在的传感设备过于笨重,需要更轻便的传感器以及物联网运营的突破,解决交互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脑机接口”这样方案提出且被寄予厚望的原因。第二,在虚拟空间中建立高智能水平的环境,需要对虚拟环境、物体进行高精度、高效率的3D 建模,涉及图形学、芯片产业等很多问题,且Agent 应具备非常高的智能化水平,要虚拟出一个人而非仅止于人的外观表象,因此在智能逻辑控制方面有非常高的要求。最后,虚拟空间实施建模需要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随时随地地进入虚拟世界,必须以高通量计算的基站为支撑,但现在世界范围内仍不具备支持这一需求的GPU 站点。综上,现阶段虚拟现实相关技术可以在数字孪生、智能无人系统、交通预测等特定应用场景下应用。但要构建一个类似“头号玩家”的普适性元宇宙,现有技术仍差之甚远。

二、数字身份是进入下一代互联网法律空间的“护照”

(一)数字化身带来了信任难题

1.数字化身及其起源

元宇宙是一个纯粹的数字生态系统。用户可以创建数字化身(Avatar),以数字人或虚拟人身份在元宇宙进行生存、交互。相较于目前的互联网交互,元宇宙用户的数字化身可以在既定环境中形成用户的视觉形象、技能以及社会互动,这样就超出了传统的账号,取代了文本性的自我描述。在此意义上,数字化身被定义为一种用户交互式的社会表征。⑪参见陆青:《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21 年第5 期;[英]文森特·米勒:《数字文化精粹》,晏青等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56 页。

第一次使用“Avatar”的是游戏设计师理查德·盖瑞特(Richard Garriott),他在1985 年用“Avatar”来描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形象。⑫游戏设计师理查德·盖瑞特为了准备游戏《创世纪 IV:阿凡达的探索》(1985),在印度的宗教书籍《吠陀经》中发现“avatar”一词,avatar 本意是神降临人间时的身体表现。在《创世纪 IV》发布一年后,avatar 含义开始变为由游戏玩家控制的角色。How Gaming Turned A Hindu Concept into the Internet’s Most Common Feature,https://www.inverse.com/gaming/avatar-meaning-origins-videogames.目前,数字化身不断迭代,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一代消费级的Avatar 技术是以iPhone 为代表的Animoji 表情。第二代手机Avatar 支持虚拟形象的一键生成,应用场景也实现了由单一社交场景向内容制作及通信方向迁移。伴随着AR/VR 硬件的完善和生态链的逐步成熟,虚拟形象生成后的“数字化身”可用于更为多样化的场景,实现多平台的打通。因此,可以预见作为新互联网居民个人身份的“数字化身”,将在元宇宙中越来越多地出现。⑬《手机巨头扎堆布局“数字化身”背后的生意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7457708537492275&wfr=spider&for=pc,2022 年1 月5 日访问。

2.个人与其数字化身的关系

数字化身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换句话说,个人与其数字化身之间的关系为何?有学者从数字媒体视角认为两者存在三种身份关系:一是对数字化身的认同,此时二者之间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表达;二是个人与数字化身之间彼此独立,后者仅仅被视为一种游戏工具;三是将数字化身作为补偿物,即数字化身被视为个人某些品质的理想投射。⑭参见[英]文森特·米勒:《数字文化精粹》,晏青等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58 页。这一分类的启示是,数字化身是否应纳入个人 (动态) 身份的范畴,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判断。前文已经多次提及,元宇宙的核心在于增强“交互”,本质是用户肉身的数字化,并非用户肉身向元宇宙中“移民”。因此,要完成个人对化身的支配,也需要数据的投喂,甚至情感的投射,需要配备专有算法来处理和分析在自适应交互中产生的复杂信息。而且,数字化身也和其他人工智能系统一样,通过反馈被训练学习。这就使得化身类似人工智能体(AI Agent),而非游戏里的服装道具。然而,现阶段数字化身的法律性质还是《民法典》第127 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花重金购置,仍非主体。⑮参见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载《浙江社会科学》2020 年第9 期。

3.数字化身在元宇宙的开发运用

如果从商业上观察,数字化身目前是元宇宙的一个细分领域。大厂已经开始布局虚拟人或者数字人,虽然方式不一,但降低难度,尊重用户的个性化定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⑯英伟达(NVIDIA)不仅推出了虚拟人形象,还推出了虚拟化身平台“Omniverse Avatar”。用户可以挑战创建自己专有化身的构建器和角色创建引擎,输入自己的体型、肤色、性别和其他变量。不过,还存在其他化身创建的模式,比如,Gravr 就不是一个化身构建器或创建引擎,而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平台,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身体测量来个性化他们的化身。如果一个应用程序支持Gravr API,它可以允许任何用户加载他们自己的个人化身,并根据他们定制的舒适参数来显示。通过VR 配置文件API,跟踪用户的VR 中体验,并根据硬件和现实生活环境来定制化身。参见刘卫华:《虚拟角色有何力量,又为何是VR 的未来的核心》,https://news.nweon.com/49368,2022 年1 月5 日访问。目前来看,用户可以“匿名”拥有不同的化身,化身可以发生无限的变化。因此,当一个用户在元宇宙上通过化身进行交互时,如何确定所交互化身的准确性或合法性就成为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元宇宙身份信息的可信认证也就进入研究视野。⑰Pavan Duggal,The Metaverse Law,2021,p.19.

(二)元宇宙中的身份认证

1.数字化身与身份认证的历史

数字化身背后是元宇宙建设及其问题的起点与归宿——数字身份。在私法中,身份似乎已随着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而终结。⑱不同见解,参见马俊驹、童列春:《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2 期。根据ISO/IEC24760-1 2019 第3.1.2 条的界定,身份是与一个实体相关的属性集合。数字身份则指实体的数字化再现,其中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辅助信息。而所谓身份认证,以数字身份进行活动操作者是否是此身份的合法拥有者。⑲参见赵安新主编:《电子商务安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82 页。因此,身份认证实为身份验证,本身不涉及身份赋予或者身份内容的问题。

身份认证起源于虚拟空间的信任机制。⑳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修订版)》,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43-67 页。与物理世界不同,数字身份所依赖的是根基于密码的(cryptographic)信任,而不是根基于人本主义的(humanistic)信任。当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交互时,彼此交通,声气相闻,产生信任,这也就是卢曼说的熟悉产生信任,信任减少世界的复杂性。21参见[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23-29 页。在虚拟空间,我们无从得知对方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对本人进行同一性识别成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议题,22参见[日]松本恒雄、斋藤雅弘、町村泰贵主编:《电子商务法》,朴成姬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52-60 页。最典型的表达是彼得·施泰纳在《纽约客》上的著名漫画“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身份验证依赖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民法典》第1034 条第2 款)。目前在虚拟空间中的任何交易、支付等均需要身份验证。但互联网架构中并无独立的身份层,身份问题长期处于应用层具体应用分别管理,在很长一段时间,数字身份表征为账号(密码)制度。这一从属于应用系统的地位客观上决定了用户在不同系统中活动时即要重复注册很多的账户,但账户分散在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撞库”风险的发生与隐私泄露问题,更大的问题是不能避免身份冒用行为的发生,比如冒用身份去点赞的现象大量存在。正是由于各类应用并不联通,跨应用业务亟需超越既有业务架构增加跨应用的用户身份。为此,统一身份认证、加密技术的应用与验证(数字签名)产生。不过,除了账号密码方式,目前其他的认证方式尝试均不成功。

在技术上,电子认证服务所采用的是以密码技术作为核心的数字认证技术——PKI 技术。23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是典型的密码应用技术。在PKI 系统中,由证书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签发数字证书、绑定PKI 用户的身份信息和公钥。PKI 依赖方(Relying Party)预先存储有自己所信任的根CA 自签名证书,用来验证与之通信的PKI 用户的证书链,从而可信地获得该用户的公钥、用于各种安全服务。观察目前身份验证的手段,目前比较流行数字证书,仍需要身份标识符和身份声明。但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CA 中心证书的互通性受制于信任体系和服务协议制约,还存在单点依赖等问题。24参见吕尧、周鸣爱、李东格:《国际电子认证服务现状分析》,载《网络空间安全》2019 年第10 期。

2.元宇宙的数字身份认证

在元宇宙中破解数字化身所致的信任难题取决于采用何种数字身份认证。25在元宇宙进行数字身份认证,其实违背了“朋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目前的以区块链去中心化作为核心价值的基本现实。不过,目前元宇宙仍是所谓的“大厂时代”,所谓的元宇宙本质上也仍是一个独立平台,仅是互联网上应用,在此背景下,数字身份认证变得现实起来。身份认证成为用户访问(acess)元宇宙的“护照”。借由数字身份的建构,加之NFT 作为流通工具,用户能够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之间保持高度同步和互通。

加强数字身份的认证和管理根本在于确保虚拟化身背后存在真实主体,才可能减少在线互动带来的欺诈和身份问题。元宇宙电子认证遭遇的问题既有既存问题,但又存在新的表象。就既有问题而言,元宇宙中化身数字签名可能对现有物理世界数字签名法带来新的改变,但数字签名是否足以满足元宇宙身份验证的需要,仍在存疑。26Pavan Duggal,The Metaverse Law,2021,p.18.就新表象而言,现阶段中心化的认证体系如何契合去中心化发展的趋势,由企业自发建立的去中心化认证体系如何互认互通,目前的方案是建立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等互联网可信身份责任模型,从验证层、应用层和信息层三个技术层面完善责任监管。27参见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载《东方法学》2020 年第5 期。有学者提出,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其他注册系统,但理论上元宇宙可以定义一个“根化身”(Root avatar),作为一个完整的身份集,合并所有数字身份。依此“根化身”便可定义用户可以访问的对象和内容。但元宇宙商定一个唯一的系统的身份标识符显然需要更多的协议,这项工作复杂到难以想象。这就涉及主权与管辖的问题,是政府介入元宇宙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无论如何,这一身份是后文将提到的NFT 的基础,在现有的技术选项中,通常也与区块链相关联。28David Lucatch,Digital Identity in the Metaverse,https://www.forbes.com/sites/forbesbusinesscouncil/2021/12/28/digital-identity-inthe-metaverse/?sh=737835831fb6.实践也印证了这一事实,目前的行业实践主要通过不同的区块链系统推动,以在全球范围内生成一个独特、不受侵犯和安全的身份。根化身的好处还在于,用户可以跨越所有多元宇宙,在所有系统之间交互,这使得创造一个普遍的或至少是广泛的价值交换系统也成为可能。29Pascal Bollon,The Metaverse and My Identity,https://pascalbollon.medium.com/the-metaverse-and-my-identity-b95ef90fe50d.但是,正如前文所说,元宇宙必然是现实世界分布而多元身份的数字体现,是否可以用一个系统来归集处理数字身份尚有疑问。

可能更根本的影响是,数字身份认证在身份本身的去中心化之后,担负了传统身份认证所未有的诸如身份服务提供、财产流转、隐私信息保护等积极内容,均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探索赋予用户主权身份,主权身份只能由它所认证的人来控制,这是一种一对一的、标准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这需要根据虚拟空间规模,构建一个信任框架,并以信任框架为基础设计下一级认证制度。30参见[美]约翰·贝斯特:《数字化金融》,王勇、黄红华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 年版,第132-153 页。

三、“全息”生存催生“以个人为中心”的数据规则

元宇宙的本质是物理世界的数字化,数据是其最为关键的要素。在元宇宙中,用户以数字身份栖身,在一定意义上是“全栖”且“全息”的。此时,用户即数据,数据被全时记录,全域处理。因此,元宇宙时代将是一个数据资源无比丰富的时代,数据成了财产的核心,也是利益冲突与规则重构的焦点。

(一)以个人为中心的My Data 模式

环顾日常生活,就像下楼买早点这样看似再简单不过的行为,也会涉及财产归属、货币、交通规则、合同行为等多种问题,这些规则体系显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现与生成的过程。元宇宙的财产秩序显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前文对元宇宙架构的描述,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就数据问题而言,物理世界的数据保护法,也可以适用于元宇宙,只不过在具体规则适用性上仍需要进一步讨论。31Pavan Duggal,The Metaverse Law,2021,p.18.原因是元宇宙具备如下独特性:参与元宇宙的用户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登录”状态,用户不需要像使用智能手机浏览网页或应用程序一样,通过解锁身份主动提交个人数据。全息生存使得参与元宇宙的组织(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可能全时全域地持续观察监视用户的行为模式。这势必需要对处理者提出更为严苛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在此意义上,元宇宙的数据保护程度只会增强而非减弱。

元宇宙势必加快“以个人为中心”数据模式的生成与普及。My Data 模式是“以个人为中心”数据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外征信和大数据领域合规的新模式,信息主体可以自己管控信息,并把该信息应用于信用管理、资产管理等个人生活。对于个人而言,MyData 账户是个人数据管理的中心,个人可以通过该账户授予服务访问和使用其个人数据的权限,法律许可和同意的信息集中在MyData 账户,且账户可以决定数据如何在授权系统中从数据源流向数据用户。由于账户具有可移植性,个人可以选择和更改运营方服务,降低服务提供商的锁定风险。这一点与前文所论及的主权身份紧密相关。采用MyData 最终能系统性简化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改变目前盲目偏重数据积累、平台控制数据的局面。从理论上讲,这一模式可以使用户更好地控制其个人数据,并让他们在与他人共享的身份属性中拥有更大的自由度。32[加]亨利·阿尔斯拉尼安、法布里斯·费雪:《金融数智化未来》,王勇、黄红华、陈秋雨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 年版,第162-165 页。而且,MyData 并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相反它可与逐渐演进地应用程序接口系统(API)经济和现有的数据处理者模型齐头并进地开发和部署。如此,以个人为中心数据模式既能保护个人的数据,又能够较为切实地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实现。

不过,作为这一模式的法理基础数据携带权仍面临争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 条规定了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以及转移权,从而在规则层面确立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的可携权。首先,第45 条第3 款并未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条件,仅规定了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因此权利行使仍取决于未来对该项权利启动和行使之具体条件的设定。33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可携权与数据治理的分配正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 年第6 期。程啸教授也仅是对于可以行使可携权的数据范围作了探讨,34参见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年版,第345-346 页。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类似GDPR 第20 条第2 款规定的行使移转数据权需要“技术上可行(technically feasible)”,35参见金耀:《数据可携权的法律构造与本土构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 年第4 期。比如API 实现数据移转。36Directive 2002/2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7 March 2002 on a commo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 (Framework Directive).现阶段,存在包括Mydata 模式在内的多种促进数据转移的实践。个人信息可携权内容及实现仍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具体来说,针对副本取回,数据控制者已经开始提供个人数据的下载入口;不过,副本移转不仅存在传输格式问题以及第三人权益保护等问题,而且由于个人数据承载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其处理过程不可避免地融合了相当多的公共性因素、商业秘密方面的风险、身份验证问题等。针对个人数据的携转还可能带来数据价值减损和滥用的风险,未必有利于技术创新,也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37同前注 。

(二)元宇宙对数据规则的具体影响

首先,元宇宙隐私保护亟待新的法律认知。根据目前的描述,在元宇宙中沉浸式的、全息的生存,用户所有活动均转换为可机读的数据,且对服务提供商并无有效的限制访问措施,以至于有人说元宇宙中无隐私,元宇宙是隐私荒地(privacy wasteland)。38Edvardas Mikalauskas,Privacy in the metaverse:dead on arrival? https://cybernews.com/privacy/privacy-in-the-metaverse-dead-on-arrival/.在物理空间中,对主体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 条第2 款)的侵害,构成隐私权侵权。元宇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设计在根本上需要平衡元宇宙用户的利益保护和元宇宙生态系统的发展。39Pavan Duggal,The Metaverse Law, 2021,p.18.区块链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实践是一个值得参考的范例。目前公有链隐私保护可基于混合技术、基于环签名和基于简洁的非交互零知识证明,实现较好的隐私保护。不过,这些方法也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40参见李佩丽、徐海霞、马添军:《区块链隐私保护与监管技术研究进展》,载《信息安全学报》2021 年第3 期。可以借鉴的经验是:元宇宙应强调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数据混淆(data obfuscation)、加密和聚合(aggregation)等数据技术,注意个人数据的存储,并探索契合元宇宙的个人数据使用规则,寻求高度共识机制,以确保为尽可能多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41Rocio de la Cruz,Privacy Laws in the Blockchain Environment, Annals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in Computing (AETiC),Vol.05,2019,http://aetic.theiaer.org/archive/v3/v3n5/p5.html.

其次,元宇宙可能影响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 条所规定的七项合法性基础中,最为基础是知情同意规则。目前,面部识别、指纹等识别工具越来越受欢迎。在美国,一些州法允许出于识别目的收集生物特征信息,因此只要VR 和AR 技术公司声称收集生物特征信息用于识别目的,就可收集大量数据,即使并非全部用于识别需求。这将大大削弱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的价值,从而造成法律漏洞。在我国,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 条、第29 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单独同意,但在用户使用VR 和AR 的情况很可能会引发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使化身自由提供同意并验证同意仍是问题。这背后更为一般的问题仍然是数字用户及其数字化身认识问题,申言之,数字化身的隐私如何关系到数字用户的隐私,隐私侵害的判断标准为何均需要深入探究。

再次,元宇宙可能推动数据利益配置规则的加速形成。以数据化为核心的元宇宙真正推动的是脱离了个人信息之后的数据权益配置。多数学者承认(企业)数据权,认为权益赋予有助于安排鼓励企业数据经济化的私益结构,但多数学者均提出限制数据权利的绝对性,并提出了不同的构建理论进路。比如,用“权利束”来构建企业数据权;42参见闫立东:《以“权利束”视角探究数据权利》,载《东方法学》2019 年第 2 期。根据不同场景进行分析赋予企业不同的权能;43参见姚佳:《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载《清华法学》2019 年第 13 期。形成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等44参见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载《中外法学》2021 年第6 期。。这些观点的底层逻辑是,数据权益配置规则的构建应该从数据经济双向性和动态发展性出发,“用户和数据经营者之间、不同层次的数据经营者内部之间,各种权利在行使上处于一种相互配合、相互限制的动态体系关系之中,彼此围绕数据经济的合理关系和生态结构而布局。”45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 年第4 期。更为根本的问题是个人信息中的财产基因,如何证成个人信息中的财产基因,分析其根源于个人信息但依赖于数据处理者这一特性。46参见彭诚信:《论个人信息的双重法律属性》,载《清华法学》2021 年第6 期。在此基础上,探求在法律上适度区分数据与信息,探索数据(不仅是平台数据)的权益配置及其变动规则。47参见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载《中外法学》2019 年第4 期;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载《中外法学》2021 年第6 期。在以个人为中心的数据利用模式下,这一区分尤其必要。

四、NFT、通证化与元宇宙中的数字财产变革

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DeFi)为元宇宙提供了基本金融系统生态。作为这一生态的核心与支撑,通证(Token)再一次扩展应用,尤其是其中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s,下文简称为NFT)陡然受人重视。如何认识NFT 这一通证类型,评价其在元宇宙中的作用是认识元宇宙财产变革的核心议题。

(一)通证、NFT 及通证化

NFT 是区块链通证的一种。依据一般理解,通证是社群在基于某种共识的基础上,48实践中的通证根据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大致分为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s)、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s)和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s)三个主要类别。Shermin Voshmgir,Token Economy:How Blockchains and Smart Contracts Revolutionize the Economy,Shermin Voshmgir;Edition Ed.2019,p.141.以数字形式发行的权益证明。传统上通证的主要类型,如实用型通证、证券型通证和支付型通证多是同质化通证(Fungible Tokens,下文简称为FT)。相较于人们熟悉的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通证,NFT 不但时间上晚出且并不被人重视。2017 年随着 CryptoKitties、CryptoPunks 等项目出现,NFT 才进入大众视野,2021 年才随着元宇宙概念骤然走红,FT 和NFT 的划分才被更多人接受。

NFT 与FT 的关系类似为民法中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两枚比特币本质上一样,可以相互替代,而两枚NFT 则不可以相互替代。具体来说,与FT 不同,NFT 具有唯一性、不可互换和不可篡改的特性。NFT 一般代表区块链系统之外的某一权益,有现实价值做背书,被看作是“容器”型通证。49See Teck Ming,Key Views on 172 Pages Liechtenstein Blockchain Act:Token and Trustworthy Technology Service Providers Act(TVTG),https://www.oulu.fi/blogs/node/192427.NFT 的底层财产,既可是在线的,也可以是真实的东西。50Alexander Safonov,The Future of NFT (Music,Games,Market):Trends You Should Check in 2022,https://merehead.com/blog/thefuture-of-non-fungible-tokens-trends-2022/.在基本构造上,NFT 与同质化通证并无不同,包含底层标准、区块链平台和交易市场等核心要素,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底层标准。

现阶段NFT 一般基于以太坊ERC-721 这一标准发行,51NFT 通常是通过使用 Solidity 编程语言编写的 ERC-721 标准在以太坊上创建,不过,现在EOS、Cardano、Flow、Tron 等区块链上也可创建NFT。而同质化通证多基于ERC-20 标准发行。基于ERC-20 开发的通证,一般价值没有区别,可以被任意分割和互换,因此无法追踪特定通证的交易和流通记录。正因如此,像加密朋克(CryptoPunks)这样虽然是人工智能软件产生的像素图,但每一张均是独一无二的,对它们进行通证开发需要新的标准,保证每个通证都是特定的且不可分割的。在ERC-721 标准下,每个NFT 在合约内被赋予唯一的tokenID,而且不可改变,因此可以确保每个NFT 在区块链上唯一被标示。52Satoshi Ventures,NFT Research Report, https://venturessatoshi.medium.com/nft-research-report-efb1dbf52dd5.而且,在NFT 交易中,创建者和所有者都可以将信息添加到 NFT 的元数据中。艺术家可以将他们的数字签名添加到 NFT,这可以帮助人们识别艺术家的作品。基于这种新的标准,每个通证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其完整的流通和交易过程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供人查看,这就使得该标准下每个NFT 转移过程都可以被完全追踪和验证。53参见秦蕊:《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载《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 年第2 期。NFT 走红是因为它将特定资产带入虚拟空间,并使该资产的权利可验证。2021年3 月11 日 Beeple 的 NFT 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 000 days”的高价售出,成为NFT 交易的典型案例。为什么会存在NFT 这样的代币?简单来说,在某些情况下,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很有价值,但是转移通证的功能会使其变得毫无意义。另外,非同质化且不可分割通证可以发挥身份证明的作用。54参见[加]亨利·阿尔斯拉尼安、法布里斯·费雪:《金融数智化未来》,王勇、黄红华、陈秋雨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 年版,第162-165 页。

通证的出现建立在资产“通证化”(Tokenination)的基础上,NFT 也不例外。55不同见解可参见Valerie Hare,NFT vs.Tokenization, https://www.tokenex.com/blog/nft-vs.-tokenization。将现实世界中的资产(原子)转换为区块链系统上的数字通证(比特),就是财产(权利)“通证化”。在理论上,可通证化的资产可以包括一切的权利客体,既包括种类物(同质的)也包括特定物(非同质的)。要完成资产的通证化,真实资产要进行区块链数字化转换,记录在区块链中,才能在相关区块链平台进行转移。“通证化”的优势在于,分布式记账技术与加密技术使得权利变得更为清晰、透明且不可改变。理论上,通证可以无限分割,降低了投资门槛,增加了资产流动性,从而使权利人所持有的底层标的资产权利实现局部分割,权利人无需参与整个资产金融活动。在此意义上,通证化其实是财产证券化的延伸。56参见陈吉栋:《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兼论〈民法典〉的智能维度》,载《探索与争鸣》2021 年第2 期。但NFT 这一原来不被人重视的通证类型出现后,情况才有所变化。

(二)NFT 的法律性质

通证是具有财产价值并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虚拟财产57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法学家》2013 年第1 期。。然而,与传统网络虚拟财产(如QQ 账号、游戏装备、打赏币等)不同,通证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58参见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1 期。然而,NFT 带来了新的复杂性,需要重新界定厘清链上资产与链外资产之间的关系,即要回答当此类加密资产在链上转让后,对处于现实世界中的相应链外资产的所有权等权益有何影响?59参见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载《探索与争鸣》2021 年第12 期。这就是理解NFT 的难点。一般来说,NFT 是由拥有底层资产产权的人创建的,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层次进行初步探讨。

第一层次,NFT 作为通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数字资产。以艺术品NFT 交易为例,NFT 并非图像本身,图像被用于对NFT 进行编码,NFT 附载于图像,NFT 是将其与原始文件联系起来的元数据。NFT 所有者并不拥有实体物品或其电子副本,仅拥有该通证的权利。在此意义上,NFT 交易本质上是元数据文件的交易。NFT 基于区块链运行,而元数据所描述的“标的数据”,即展现艺术品影音特点的多媒体文件本身,通常并没有被写入区块链。由于每个NFT 的独特数据,人们可以验证和追踪权利,并转移通证权利给新的所有者。因此,NFT 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稀缺性的链上数字资产,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其权利的转移,并通过区块链来记录权利转移的整个过程。60参见江哲丰、彭祝斌:《加密数字艺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监管逻辑——基于NFT 艺术的快速传播与行业影响研究》,载《学术论坛》2021 年第4 期。

第二层次,NFT 在法律性质上是权利凭证而非权利。NFT 一般标识了对特定元数据的权利权属,并不涉及元数据背后的权益的转让或许可。具体来说,如果NFT 的发行人是内容创建者,发行人可以创建与其权益内容相对应的 NFT,将这些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分配给买方。如果发行人从底层资产,比如艺术品的创作者那里获得,则发行人将只能获得该创作者分配或许可给发行人的权利,并且只能将这些有限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买方。61NFTs:Key U.S.Legal Considerations for an Emerging Asset Class,https://www.jonesday.com/en/insights/2021/04/nfts-key-us-legalconsiderations-for-an-emerging-asset-class.这意味着,NFT 的权利与 NFT 所承载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物理世界中艺术作品原件的权利与原件所承载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物权和知识产权可以并行不悖。有学者指出,此类加密资产能否被认定为不动产登记、仓单、提单、债券、股票、息票等的物权凭证,更进一步则涉及区块链的应用是否在推动更广泛的债权物权化现象。62参见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载《探索与争鸣》2021 年第12 期。NFT 将权利与独特的物理或数字项目(例如,艺术作品、音乐视频等)联系起来的机理来看,其在法律性质上是权利凭证而非权利,这一认识也符合对通证的一般定性。

第三层次,NFT 与其数字载体亦有不同。区块链加密资产虽然是由公开和私密数据代表的,但数据本身并非该加密资产,相反,数据应被认为是该资产的记录,以及交易该资产的钥匙。因此,加密资产的商业价值不在于记录的数据本身,而在于占有数据的人能够根据系统的规则,发起、确认交易并使之生效。换言之,数据显示的信息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数据给数据占有人带来的能力。63同上注。至于NFT 为何具有价值,则是由共识机制决定。

(三)NFT 在元宇宙中的作用

数字资产是数字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64参见赵国栋、易欢欢、徐远重:《元宇宙》,中译出版社2021 年版,第103 页。NFT 是促进元宇宙的虚拟资产,65Salar Atrizadeh,Metaverse,Technology and Legal Issues,https://www.internetlawyer-blog.com/metaverse-technology-and-legalissues/.很可能也构成了未来元宇宙中的原生资产主要载体,因此扮演着连接现实世界和元宇宙的桥梁。而且NFT 实现了元宇宙从传统互联网信息转移功能向元宇宙价值转移功能的蜕变,构成了元宇宙的基础设施。NFT 的应用“将有助于打造元宇宙去中心化的清结算平台和价值传递机制,保障价值归属与流转,实现元宇宙经济系统运行的稳定、高效、透明和确定性。”66邢杰、赵国栋等:《元宇宙通证》,中译出版社2021 年版,第70 页。当然,NFT 还起着元宇宙身份认证作用,这一点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不过,目前NFT 技术和应用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首先,NFT 本质还是区块链技术,沿袭了区块链交易高度耗能的缺陷。限于其技术结构,每个 NFT 的交易都需要调用一次智能合约,当需要同时交易多个 NFT 时,就需要多次调用智能合约,从而导致交易效率低下、交易周期长、交易费高等问题。67参见秦蕊、李娟娟、王晓、朱静、袁勇、王飞跃:《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载《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年第3 期。其次,目前大多数NFT 交易市场都尚未完全脱离中心化控制,由于区块链网络协议各层和应用层安全性就相对较低。第三,NFT 是否在通证的整体体系中,不同于同质化通证,比如它不能靠挖矿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NFT作为一种通证的激励作用。最后,根据通证化的一般原理,FT 所具有的无限分割的特性有助于实现价值的流转交易,尤其是针对特定不动产抑或是珍贵艺术品等高价值底层财产的通证化,这一优势更为明显。从此点回观,NFT 本身也需要适度分割,才能发挥更大价值,实践中存在所谓可计算通证的概念(Vesting Token)、半同质化等方案来解决其流动性的难题。68Madana Prathap,Semi-fungible tokens -coins that travel between the worlds of cryptocurrency and NFTs,https://www.businessinsider.in/investment/news/what-is-a-semi-fungible-token-sft/articleshow/87205941.cms#:~:text=1%20Semi-fungible%20tokens%20%28SFTs%29%20are%20the%20underdogs%20of,scene%20with%20limited%20use%20cases.%20More%20items...%20/.综上,NFT 目前适用范围极其狭窄,其功能仅仅局限于特定虚拟财产的确权,而以NFT 进行确权在不动产领域,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仅以NFT 目前的适用来看,在一定意义上与通证化的理念背离,未来在元宇宙中的作用仍有待观察。

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对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监管态度历来严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内的主流NFT 交易平台均处于调整之中。首先,企业强调无币化NFT 的探索,发挥NFT 数字产权证明功能;其次,目前的开发主要基于彼此独立的联盟链,缺少二次交易环节,弱化了NFT 的交易属性,并未实现数字内容的真正资产化。

五、元宇宙的多元规制体系

相较于第一轮数字化平台建设的监管滞后,现在思考监管元宇宙是一个绝佳的机会。69Bradley Tusk,Regulate the metaverse, https://patsnet.com/regulate-the-metaverse/.现阶段元宇宙建设多停留在互联网结构的应用层级,对其监管显然不能背离互联网法律治理的基本规律。回顾互联网的发展与规制经验对于元宇宙的法律规制是有益的。互联网始于学术研究,兴于资本涌入,进而演变为商业利益工具,并形成互联网经济,最终引入国家监管。互联网的发展史就是“法律如何介入互联网的过程”。当前,网络实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与制度的陆续出台与完善,从不同视角反映了法律对网络空间正进行着有条不紊的规范与治理。针对网络空间的规制秩序,莱斯格提出,探寻多元规制体系,在网络领域中,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社会规范、法律、市场和架构,最终将形成一个共融多元规制框架。70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

(一)通过架构进行规制

在网络空间,架构即代码。用户能做什么,在多大程度上做,取决于软件的特定设计,技术架构无疑是秩序的供给力量,而且有比法律更为独特的规制特点。但在元宇宙的背景下,“代码即法”这一修辞语言显然具备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具体说代码规制意义主要在如下两个层次的更新。第一,既有技术的监管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带入元宇宙,与其他监管风险叠加放大。比如,区块链去中心化模式引发纯粹技术性措施无法有效应对的监管难题,在叠加化身及其交互后,这一难题也随着区块链带到元宇宙空间。71参见崔志伟:《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东方法学》2019 年第3 期。第二,元宇宙复杂的技术层次,整体上的数据化和交互,有可能冲破互联网规制一般规律。这也意味着元宇宙需要监管理念与制度的更新。在之前的以区块链规制讨论中,区块链所具有的分类账、智能合约、通证与参与主体等结构,需要监管者探索契合去中心化特征的监管方式。Primavera De Filippi Aaron Wright 即认为,区块链创建的“私人监管框架”能够创建“没有法律的秩序”。虽然元宇宙本身的发展尚未成熟,但这一风险提示监管者应重视发挥传统中心化模式的作用,但宜关注任何超越中心化监管的可能发展趋向。为此,不只是推动智能合约隐私保护,高效的身份追踪机制,更多场景下的内容监管技术研究,72参见李佩丽、徐海霞、马添军:《区块链隐私保护与监管技术研究进展》,载《信息安全学报》2021 年第3 期。更应在根本上推动代码法律化和法律代码化的进程,尤其是法律的代码化,这本身要求法律积极的调整元宇宙开发建设与活动的全流程。如此,代码与法律之间的界限有机交融,代码可能是法律的化身,法律也可能成为代码的指引。

(二)通过法律进行规制

法律监管框架的难点在于选择合适的切入点。无论元宇宙技术架构多复杂,作为开发商和服务运营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律因此可关注用户身份的追踪和对用户交易内容的监管。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情况又较为复杂。以数据权益资产化的监管技术为例,目前政府监管需要从商家获取数据,因为用户通过加密数字身份访问虚拟空间,通过将数字身份和政府的公民数据库对接技术来解决,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采用数字身份和公民数据库对接技术,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限定了个人信息的可见范围,使以往可以轻松拿到个人信息的商业机构无法再获得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监管和执法部门被授权后可以获得个人信息,并对数据资产化进行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73参见朱晓武、黄绍进:《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督》,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 年版,第151-152 页。

现阶段的元宇宙仍以平台形式为主,法律对于元宇宙的监管重点还是应聚焦平台,尤其是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保证元宇宙建设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元宇宙平台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平台上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即可能会影响不同 VR 平台的开发方式、安全措施以及它们如何与这些第三方平台互操作。74Makenzie Holland,Federal regulatory efforts could affect VR,metaverse, https://www.techtarget.com/searchcio/news/252513126/Federal-regulatory-efforts-could-affect-VR-metaverse.

还应注意元宇宙问题的国际性特征。因为元宇宙运行依靠分布式服务器网络,可以吸引许多国家的用户,因此相关主体还需要面对域外法上监管,例如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必须遵守。比如,NFT 天然具有跨境性质,如果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域外法上,欧盟已经提出加密资产监管市场,制定了与 NFT 相关的监管制度,这客观上也要求元宇宙立法具有面向国际的需求。

(三)架构与法律的互动

技术架构与法律互动的交叉点在治理主体。多元治理结构需要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协调,更需要新的合作和问责范式。开发者、行业团体应当发挥作用,比如,用户需要通过签订合同,进入到元宇宙空间。服务商可以通过制定服务条款和社区标准发挥规制功能。当规则嵌入代码,规则运行将是自动的,强制执行、惩罚也将自动执行。75Pavan Duggal,The Metaverse Law,2021,p.19.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这一进程。

互动的深层次意涵是随着调整边际的扩大而法律效力递减,这也决定了元宇宙与法律会形成不同形式的互动,76有学者论述了区块链与法律的三种关系模式:区块链补充法律、区块链与法律互补以及区块链替代法律。参见[英]凯伦·杨:《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林少伟译,载《东方法学》2019 年第3 期。存在多种互动形态,允许代码治理、补强代码规制或者规制代码,法律的介入并不排斥元宇宙的自身的监管作用,也未排斥行业规制,即行业组织可以制定与行业内的企业行为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并由行业组织根据行为准则在业内实施诸如登记备案、合规监测、违规惩戒等规制行为。77参见朱娟:《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智慧监管的视角》,载《法学》2018 年第11 期。

在根本上,法律制度和软件代码均为提供秩序的工具,既能促进信任也能摧毁信任。规制路径的设计与选择,是何种程度以及何种形式的管制才是必要且合理的。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是探究如何规制,不如说是如何用元宇宙来规制。因此,法律与元宇宙的融合成为法律监管元宇宙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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