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研究
——基于H省法院32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2-12-01 09:54
保定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李 进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逐渐从宏观转向微观,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司法层面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即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是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原则,清晰、明确阐述事实,准确适用成文法律,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质说理的功能,降低法律论证的难度,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司法裁判的任务不仅是定“纷”止争,通过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能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为具体化、形象化,从而提高当事人的道德自觉能力,实现定分止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文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探究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具体说理路径,把相对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效地运用到司法裁判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希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一般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的司法现状

(一)总体情况: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笔者对2012—2021年公开的判决书进行检索,检索出25 976份。图1显示,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书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2018年开始数量显著增加,尤其是2021年数量激增到了20 746份。从裁判的时间和数量来看,样本文书数量上升的趋势基本符合“政策冲击—司法反映”的特点[1],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国家政策的反馈和回应。2021年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概念的判决书数量超过2万份,充分说明各级人民法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与上级发布的各类文件、政策等的精神密切相关。

图1 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判决书情况

通过进一步限定条件,笔者从中选取了H省法院323份裁判文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现状进行分析。

1.以民事案件为主,多分布于基层人民法院

从案件类型统计来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居多,行政、刑事案件较少,见图2。从法院层级统计来看,裁判文书多分布于基层人民法院,选取样本中H省基层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文书占比87.62%。总体上,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多是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刑事领域偶有涉及,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未见援引适用。

图2 按审判程序统计裁判文书分布情况

2.个人层面价值观念的说理运用占比较多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出现频率的提高,“本院认为”部分中运用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文书也不断增多。除只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的样本,涉国家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书42份,涉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书22份,涉个人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书99份,见图3。人民法院运用的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集中在公民个人层面,占比达61%。“诚信”“友善”“和谐”适用频次较高,其他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也有,但数量相对较少。

图3 H省法院裁判文书运用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比情况

以“诚信”为例,在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案件中运用频次较高,法官多以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为连接点,引出“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3.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方式呈多样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适用方式多种多样。大部分判决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辅助说理,也有用其进行警示教育甚至将其作为裁判依据,这三种适用方式分别为补强证成结果型、道德教育宣示型、直接证成结果型[2]。补强证成结果型,表现为法官援引法律规则的同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则进行评价解释,以辅助说理;道德教育宣示型,表现为法官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价值评价并明示正确的行为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着道德教育的功能;直接证成结果型,表现为法官依据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一般条款背后的内容,结合个案完成价值填补和内容具体化。上述三种说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4.发挥价值评价功能的裁判文书占比较多

不同的适用方式对应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的价值功能类型。其中,采用补强证成和道德教育两种方式进行论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价值评价功能,采用直接证成方式进行论证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填补功能。样本文书中(剔除为解决时效问题而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文书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发挥价值评价功能(包括补强证成和道德教育)的样本文书占比最多,达97.7%,见图4。发挥价值填补功能类型的裁判说理占比较小,主要适用于无法律规则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新情况、新问题案件或诉讼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等。

图4 H省各级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适用方式情况

(二)问题检视:运行不畅,方法缺位

1.认识不到位

首先,存在适用失当情形。部分法官运用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明理,只是作了文义理解,从字面意思直接适用于司法个案,没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上适用,出现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失当或者各层面价值观混用情况。

其次,论证过于僵硬。按照司法原理和法律解释原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应该是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解、解释和适用的三位一体的过程[3]。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需要在案件事实和具体价值之间“来回穿梭”,将案件事实和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努力实现司法案件的正义,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但目前,很多判决书中机械地表述某一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或价值,未联系具体案情,运用过于僵硬。

2.把握不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另一个现实问题体现为人民法院说理“把握不统一”,没有统一运用规则,具体表现为释法说理的语言表述笼统,文书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对应价值目标比较模糊。样本文书中,剔除为解决时效问题而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的文书后,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方向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从正面直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肯定当事人法律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说理较为笼统;二是反向认定法律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表述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指明了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尽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运用略显简单,多数法官或正面笼统说理,或反向认定,导致论证内容泛化,甚至雷同,表述流于形式。样本中,正面、笼统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裁判文书161份,反向认定法律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裁判文书37份,而详尽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占61份。

3.融入不规范

司法裁判讲究结构严谨、逻辑周密,通过大小前提套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来认定判决的结果[4]。法律规则可直接适用得出裁判结果,而法律原则判案有严格的限制。无明确法律规则的,可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当同时存在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时,优先适用法律规则,而不适用法律原则。否则,一味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就是僭越法律规则从而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解释或支持规则的依据,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也应当如此,否则也容易产生“规则逃逸”现象。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的正当性分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某种证成裁判正当性的理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力量,作为说理依据属于实质理由的范畴。支持司法裁判的理由分为形式理由和实质理由。在法律推理中,形式理由体现为有效的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优先适用性和强制性。实质理由通常体现为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制度的或者其他社会考量[5]。运用实质理由说理,需考虑理由的正确性和目的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其“诚信”“友善”等基本内容与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是相通的,均是法官裁判说理注意力集中之处。

因此,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由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融入说理过程具有正当性。同时,法官司法裁判还要考虑裁判结果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目的理由是影响法官作出法律决定的主要理由。法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需在各种利益、价值之间进行平衡,选择维系何种价值构成说理的目的理由,从而指引裁判结果更加公平、正义,带来最佳的社会效果。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裁判说理之间的关系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说理提供司法指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属于道德规则范畴。多数情况下,它不是法官裁判逻辑上予以直接适用的依据。所谓裁判说理,主要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就裁判结论以及得出的裁判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规则的适用以及程序性的运行等所进行的说理[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导向,为裁判说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例如,在“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案”中①参见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发布时间2022年2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裁判明确了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指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要求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和谐”“友善”观念融入案件裁判,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说理的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2.裁判说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往往没有强制效果,通常不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例如,“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倡导性规范,需要借助道德和社会舆论自觉遵守,即便违反也不一定进入法律评价的视野。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可以使其转化为有法律、道德双重属性的规范。

以“平等”为例,国家大力倡导劳动者就业平等、公平的用工秩序,但是否平等、有无就业歧视,并非纯粹的道德调整范畴。如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①参见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发布时间2022年2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这种行为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 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精准打击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以国家强制力方式为就业平等、文明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注入法治能量,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信号,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运用的完善路径

(一)熟练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方法

1.坚持法律规则适用的优先性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要坚持法律说理优先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依据的逻辑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习惯道德(相关法律价值和法理基础)的顺序”[7]。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最终产物,必须是依法作出的,释法说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亦不得违背规则之治的逻辑遵循,脱离法律框架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是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和直接依据,法院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法律规则,在大多数时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的只是补充论证的作用,从而达到“充分论证”的效果[8]。

以民事裁判为例,释法说理是法官对事实清晰认定、适用明确的规则后,最终得出结论的形式推理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作出裁判的直接依据,其司法适用的直接规范力度不够,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坚持法律规范适用的基础性和优先性。反之,如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作为主要依据推导得出“貌似正确”的裁判结论,会出现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逃逸现象”,消减法律规范适用的权威性,搁置法律正式渊源的优先地位。

2.准确把握说理的范围和限度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不只是对个案纠纷定分止争,更是面向社会公众发挥司法职能,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需要结合个案明确释法说理的对象和范围,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做到有的放矢。“在审理情法冲突型案件时,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坚持严格司法,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尊重社情民意和群众朴素的价值取向”[9]。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类案件释法说理,要有意识扩大说理的“受众群体”,侧重向社会大众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最大程度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除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范围,还要准确把握说理论证的限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方式无论是解释、补强、补漏,都应是支持、肯定法律适用,两者说理要统一、协调,互相配合。

3.规范运用法律解释及法律修辞的方法

规范说理论证的方法,应当科学、正确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并注意法律修辞。法官需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得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个案具体化、特定化。无论采用文义解读法条背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规规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关联,亦或是运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使两者保持一致,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不是单一、机械的,需要法官灵活运用,搭建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桥梁。此外,释法说理要讲求语言明快简洁、通俗易懂,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形象的表达方式,提升释法说理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二)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

1.构建重点案件识别机制

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看,有的法官主观上“说与不说”的纠结是其背后缺乏程序机制的表现。如果只靠法官的司法自觉性驱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很难达到预期说理效果。通过构建重点案件识别机制,可以帮助法官解决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入口问题。只有充分识别出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的案件,才能要求法官将职责落实到位,进一步引导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倒逼法官重新塑造“融入”理念,提升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融入”水平。

2.完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

提高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能力,需要加强和完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裁判文书说理论证技巧的深入学习。一方面,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作为法官的必修课,除精准掌握基本内容,要能与实践裁判工作相结合,牢固树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做到内化于心。另一方面,要加强培养司法裁判“以人为本”的说理意识,论证充分尊重、理解当事人,积极引导彻底化解当事人思想上的矛盾问题。

3.健全裁判文书考评激励和问责机制

裁判文书的质量是衡量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法官专业能力的直接体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需要健全相应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倒逼法官提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智慧和水平。人民法院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裁判文书考评体系,开展诸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等,对敢于担当、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判决的法官要给予褒奖,积极宣传、表彰。进行激励的同时,也应当严格落实裁判文书问责机制。对于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适用不当的,及时进行调整改进,提高文书质量。此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应将其考评结果纳入法官工作绩效,作为考查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提升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说理与法律论证说理的深度融合,能让司法裁判更具有道德契合性,使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能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正义从“看得见”到“说得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处于初始阶段,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加大研究与探索力度。未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施细则的陆续出台、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以及相关司法理论的发展,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将日益呈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在推动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彰显实践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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