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杜十娘怒沉百宝箱》悲剧成因分析

2022-12-07 02:30
文化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良人杜十娘官吏

胡 佳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载于明代白话小说集《警世通言》的第三十二卷,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颇负盛名的短篇小说之一。小说取材于明代文人宋懋澄所编写的《负情侬传》[1],属于拟话本小说[2],小说主要讲述了京城教坊名妓杜十娘与书生李甲约定成婚,却遭李甲家长的阻拦、孙富的馋说以及李甲的辜负,最后怒而沉江的故事。冯梦龙将该故事置于万历二十年(1592)间,引入了新的人物出场便于文章的起承转合,如李甲的同乡柳遇春以及杜十娘的好友谢月朗等人。同时,将悲剧发生的理由直指中国古代社会难以跨越的阶级层次与不可僭越的礼法关系。本文将对“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的原因作出法律视角下的分析和解读,首先从杜十娘、李甲二人的出身出发,剖析两人背后的身份差异;其次,将视线转向礼法层面,说明杜十娘和李甲的婚姻为社会所不容的原由;最后分析杜十娘贱民身份对二人婚姻的阻碍。

一、身份差异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的故事发生在明朝万历二十年(1592),正是明朝政府削平了“日本关白平秀吉,西夏哱承恩,播州杨应龙”这三处寇乱的时期,天下处于“一人有庆民安乐,四海无虞国太平”的好光景。经济的货币化和多样化,社会流动的增长、租佃制与经济秩序的集权与系统化的互相联系,使得明朝社会极具特殊性[3]。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也受到了挑战,但二人的身份差异在此潮流之中未被缩短。

(一)李甲:官宦之后

故事中李甲,“姓李名甲,字干先……父亲李布政,所生三儿,惟甲居长。自幼读书在庠,未得登科,援例入于北雍[4]”。李甲之父身居布政,李甲是家中长子,但未登科,在北京做“监生”。其中,李甲之父身居高位,为“布政”,属从二品官职,其基本职能在于“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省是明代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李甲父亲实为掌管一省政务的地方大员,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吏属社会上层,倘若官吏犯罪,《大明律》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奏闻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使其不受司法机构以及普通法律程序的约束。

而且,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不仅限于自身,还包括其家属,借助他们的庇荫而获得异于平民的法律地位,且官爵越高,扩延的范围越广,所受优待越多。李甲作为布政使之子且是家中长子,这些特权自然也会惠及到他身上。不仅如此,李甲还是一名“监生”,在明朝,政府为万历朝鲜战争充实粮饷,户部允许援引“纳粟入监”的方法,只要向官府捐纳一定数目的粮食或折合后的钱款,就可以援例到北京成为一名“监生”,而监生具有“好读书,好科举,好中,结末来又有个小小前程结果”的益处,可免去科举之苦,是宦家公子做官的好途径。李甲可平顺踏上仕途,继续保持其父亲给他带来的特权和地位。

(二)杜十娘:教坊乐户

杜十娘是北京教坊司的名妓,“浑身雅艳,遍体娇香,两弯眉画远山青,一对眼明秋水润。脸如莲萼,分明卓氏文君;唇似樱桃,何减白家樊素。”又“可怜一片无瑕玉,误落风尘花柳中”,作者对杜十娘颜色以及风姿评价甚高。在明朝,教坊司是隶属于礼部的下属机构,主管朝廷之中乐舞应召表演侍奉之事,其中的人员主要由乐户充当[5]。乐户不同于良民,体现在其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上:

第一,在法律上身为乐户其户籍单列。明代法律规定需要以籍来定人户,《大明律·人户以籍为定》中规定:“凡军民、驿灶、医仆、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冐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所作纂注“军民驿灶医卜工桨等诸色人户,并以原报版籍为定,以应当差。”明朝把不同职业与身份纳入户籍管理之中,用以区分良贱,户籍已定后便不能轻易改变,若变乱版籍,会遭受重惩。一旦被定籍为乐户,再变为良籍则不容易。第二,乐户的社会地位低下。其生活方式不同于平民,不可与良民通婚,也不能参加科举,甚至对乐户日常生活中的服饰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不能逾越。明朝的娼妓事业也属教坊司管理,“乐户统于教坊司,司有一官以主之。有衙署,有公座,有人役刑杖签牌之类。有冠有带,但见客则不敢拱揖耳。”杜十娘身为官妓,生活总是有痛苦的一面的,日日迎来送往,而且“鸨儿贪财无义”,更为重要的是杜十娘今年已经十九岁了,寻常女子这个时候往往早已婚嫁,即便使得“多少公子王孙,一个个情迷意荡,破家荡产而不惜”,“久有从良之志”,想从教坊脱籍,实属正常。

二、礼法不容

中国古代的婚姻与礼法之间关系甚密,礼代表着大部分社会意识的认同,具有现代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则辅助礼,或济之以政,或齐之以律;将婚姻纳入礼法的范围之内,并予以各种保障[6]。在小说里,李甲与杜十娘之间的婚姻不是二人之事,不仅要合乎于礼,还需受到法律的规制。

(一)背离礼教

中国自有礼制以来,非当礼者不视为婚姻,即不接受事实婚姻,例如婚礼的存在便强调了礼制在婚姻之中的重要性。“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以及“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盖亲受之于父母也”,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不能缺少家长的参与。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家族中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父权家长的手中,子女不享有婚姻自主权[7]。

小说中,李甲也面临着这样的困境。李布政得知自己儿子在外嫖院,几次写信让其回家,但是李甲迷恋杜十娘颜色,终日延挨,不尊父亲的教诲,手头俞短,“囊无一钱,甚至衣衫都典尽了”,虽然小说没有细说,也可侧面反映出李布政已经断了李甲的财源;再是李甲私自在外对杜十娘许婚,不合礼法,二人都有所顾忌,娶妓而归必然不堪。现实情况往往并不如愿,他们在返乡途中遇到贪图杜十娘美色的盐商孙富,在他的巧言之下使得李甲始乱终弃,反手便将杜十娘转卖,使得杜十娘悲愤之下沉河自尽。如果李甲“为妾而触父,因妓而弃家,海内必以兄为浮浪不经之人。异日妻不以为夫,弟不以为兄,同袍不以为友,兄何以立于天地之间?”此话切中李甲心中顾虑,这样的后果是李甲所不能承受的,不得家长承认的婚姻也为社会所不容。对于此,明朝也有相应的例子,角妓杜韦与士家子弟范牧之一见契合,两人誓同生死,中丞听闻此事之后大怒,将其讼之官府,使杜韦下狱[8]。可见官家子弟与妓子的结合困难重重,有时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

(二)法律严禁

《大明律》在“户律”中明确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9]。”明代官吏及其子孙娶乐人为妻妾,不论是官吏还是其子孙都要受罚,法律对其规制严格。《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若官员应该袭荫之子孙娶乐人为妻妾者,亦如官员之罪,杖六十,离异,归宗,财礼入官,仍将附写其过名,候荫袭之日,于父祖职事上减一等,调边远衙门叙用。”若李甲娶杜十娘为妻为妾,这一婚姻所付出的代价是李甲远不能接受的,甚至会使李甲的家庭蒙羞。

法律规定如此之严的原因其一在于“良贱尚难为婚,乐人岂所宜娶”,其一,在古代中国这样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是被禁止的,明代也不例外,并从根本上否认良贱婚姻的法律效力。通过对跨阶层婚姻的遏制,为求“自保”,各阶级之间的分野极为固定和严格,以保持阶级分层的稳定性,使阶级的改变变得难上加难。其二则是明代法律对官员狎妓的禁止。《大明律》中有“官吏宿娼”一条,“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官吏不可夜宿娼妓,何况与乐人成婚。根据《中国娼妓史》对“官妓鼎盛时代明代中叶以后之娼妓”这一部分的记载,明代官吏狎妓有禁,但是亦有守士吏狎妓而漏网者,提到“是时江陵甫没,当事者一切以宽大为政,故吏议不见及云”,法律对官吏狎妓之事禁而不止,到万历年间,社会上对官吏狎娼早已视以为常。置于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自明代中期以后,在任官员或士大夫娶乐妓为妾之例,俯拾皆是。虽然在官员狎妓的情况在明朝中后期屡见不鲜,但“宿娼”行为仍被法律所不许。

三、婚姻阻碍

身份之间的鸿沟以及礼法的阻碍,是杜十娘与李甲一路上“备尝艰苦”的重要原因。杜十娘虽为名妓,看似风光无限,却深知这种“恩宠”难以长久,但身为“贱籍”乐户,从良嫁人是唯一选择。杜十娘是明朝时期女性形象的典型代表之一,她所遭受的痛苦、磨难与压迫与也曾加诸到同时期其他女性身上,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的“乐户”。“乐户”是明朝法定的贱民,户籍单列,并且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远低于普通良民,论及婚姻,也有严格的限制:

(一)当色为婚

明朝对于“乐户”的婚姻的要求是“当色为婚”,又称为“行内婚”,即贱民内部相互婚配,贱民不得与良民为婚。“当色为婚”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唐律·户婚》规定:“诸工乐、杂户、部曲、客女、公私奴婢,皆当色为婚。”《宋刑统·户婚》沿袭唐律[10]。明朝法律没有将“当色为婚”这一条写在法律中,但是“乐户”作为贱民的一种,实际上只能在自身贱色中婚配[11]。同时,潘光旦先生在《中国伶人之血缘研究》一书中也曾提及伶界人物的婚姻方面总见“类聚配偶律”的行使,伶人和外行缔结婚姻的频数虽然已是无法查考,但是同业之间的婚配来得容易[12]。这种“类聚配偶律”是“当色为婚”制度的影响之一,婚姻范围的相对狭小使得伶人多处于卑微之中,明朝的“乐户”因身份的限制,在婚姻自由的道路上愈发艰难。

(二)良贱不婚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有“良贱”之分,传统的“士农工商”为“良”,而四民之下则为“贱”。《大明律》在“婚姻”中列明“良贱为婚姻”条,一是规定“贱男不能娶良女”,对于“良男娶贱女”没有限制;二是禁止“奴假冒良人与良人成婚”,不论男女,都要“离异改正”。论及原因,“盖夫妻本有敌体之义,而良贱则非配耦之宜,籍终无从良之期,而妄冐乃为欺妄之甚,故既坐其罪,复离改正,立法可谓详尽矣。”为了不让良人落入贱籍,即便是良贱成婚之后,也需离异,将纳入贱籍的良人恢复良人身份,妄冒良人的则改正之后坐罪,明确良贱之间的差别。“良贱为婚姻”一条中严禁奴婢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言辞之间对良人户籍的保护,“乐户”作为明朝官方法定的“户籍单列”的贱民,与良民成婚自然也是难上加难。

四、结语

“命之不辰,风尘困瘁,甫得脱离,又遭弃捐。”杜十娘的遗言是她一生悲凉的写照,也是明朝贱民女子苦况的折射。婚姻本为自由,却备受阻碍,身份的差距、礼法的不容导致律法中对良贱婚姻的严禁。百宝箱内容纳的万金,看似是跨越阶层的阶梯,却不能给她带来一片安身之地。杜十娘怒沉百宝箱,是对自身爱情破灭的失望和愤恨、是对自己生来卑贱的无奈,也是差序格局下被挤压、被选择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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