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

2022-12-08 01:37夏立勇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粪肥粪污资源化

夏立勇

(黑龙江省东宁市畜牧兽医服务总站 黑龙江,牡丹江 157200)

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肉蛋奶等畜禽产品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而随着畜禽养殖数量不断增多,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为便于广大畜牧技术人员和规模化养殖场技术人员了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技术模式和出台法律法规条例情况,更好地应用于本地本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中[1-4],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

目前,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主要包括:(1)全量收集还田利用;(2)污水肥料化利用;(3)固体粪便肥料模式;(4)固体粪便垫料回用;(5)粪污能源化利用;(6)污水回用或达标排放;(7)粪污全量秸秆条垛堆肥;(8)粪污全量垫料吸附收集发酵等。

2 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技术要点

2.1 主要任务

强化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要逐级压实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以村(屯)为基础开展综合工作。一是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在规模下养殖场(户)较集中区域建立村屯集中收集点,统一清洁管理。二是指导规模下养殖场(户)建设专门圈舍养殖,及时清理产生粪污,避免畜禽随意走动,粪污散乱散落、随意排放。三是鼓励生猪、奶牛、肉牛等畜禽粪污产生量较大的规模下养殖场(户)配建粪污处理防雨、防渗、防溢流设施,同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染土壤和水环境;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建设配套暂存设施,禁止粪污乱堆、乱放和直排,确保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利用[5-7]。四是指导规模下养殖场(户)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五是推广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异味和蝇虫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六是指导规模下养殖场(户)配套足够的还田土地,鼓励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利用,要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周边及自有农田进行粪肥消纳,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

2.2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界定标准

依据省厅指导意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界定标准暂定为:500头>生猪(出栏)≥30头;100头>奶牛(存栏)≥3头;100头>肉牛(出栏)≥5头;10000只>禽类(出栏)≥100只;500只>羊(出栏)≥50只。

2.3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配套设施有关要求

2.3.1 畜禽生产过程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从源头上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2.3.2 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

2.3.3 推荐建设配套的粪污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田间暂存池等设施其中生猪、奶牛在建设固体暂存设施的基础上,应建设液体暂存设施。

2.3.4 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规模以下养殖场,其委托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具备粪污收集、处理相关设施,并切实运营,应有粪污委托处理协议、粪污交付运输台账、第三方还田台账或销售记录,同时第三方处理机构应明确辐射范围和处理工艺,留存运营佐证,如电费记录等。自行处理还田的需有还田地块证明材料和还田台账。

2.3.5 鼓励在养殖场(户)较集中区域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点。

2.4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

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支持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无害化处理后生产肥料还田。有以下7种工艺路线:

2.4.1 固体粪污(1)暂存→交由第三方处理利用;(2)暂存→堆肥(沤肥)→还田利用;(3)暂存→堆肥(沤肥)→加工商品有机肥或基质→成品储存以备利用。

2.4.2 液体粪污(1)暂存→交由第三方处理利用;(2)暂存→密闭贮存发酵→还田利用;(3)暂存→固体堆肥发酵时调节水分→还田利用;(4)暂存→异位发酵床→就近农田利用(或送至有机肥厂深加工)。

2.5 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及标准

2.5.1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典型模式根据畜种、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通用技术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2.5.2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牡丹江市规模以下养殖绝大多数采取的均为干清粪模式,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执行。畜禽粪污简单堆肥处理的,推荐贮存周期为180d,防止因设施容积不够导致粪污乱堆乱放,甚至出现直排现象;依托村屯收集点、第三方处理中心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贮存周期,建设配套的粪污暂存设施;所依托的村屯粪污收集点、第三方处理中心应确保正常运行,使养殖粪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8-9]。

(1)养殖场(户)堆肥发酵场地容积推荐标准。养殖场干清粪的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堆肥设施应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的要求,猪场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2001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即1头奶牛折算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5头猪,30羽蛋鸡折算1头猪,60羽肉鸡折算1头猪,3只羊折算1头猪。贮存周期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推荐无工艺、简单堆肥贮存周期为180d,规模养殖场堆肥场地发酵容积推荐标准如表1。

(2)液体(全量收集)贮存发酵设施容积推荐标准。经干湿分离后的液体粪污通过氧化塘、发酵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防渗、防溢流的要求。经过氧化塘、发酵塘、沉淀池充分发酵后的肥水,以液体肥料的形式还田利用。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为:生猪0.01m3,奶牛0.045m3,肉牛0.017m3,家禽0.0002m3。贮存周期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推荐贮存周期为180d,贮存设施容积推荐标准如表2。

采用全量收集的肉牛、禽类养殖场建设暂存设施时,可参照固体暂存设施建设标准。

可以将粪污在田间地头堆积发酵,但要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2.6 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

粪便处置应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的要求。

固体畜禽粪便经过堆肥处理后施于农田应符合表3的卫生学要求。

表3 堆肥卫生学要求

固液分离等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需要还田的液态部分,应符合表4的卫生学要求。

表4 肥水卫生学要求

2.7 粪肥还田标准

粪便还田应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2.7.1 粪肥还田方式牡丹江市种植农作物多为一季作物,必须将固体粪便堆肥腐熟、贮存池内粪污沤肥腐熟后,在春季作物种植前或秋季作物收割后以底肥的形式施用。液体部分在沉淀池充分发酵后,以液体肥料的形式还田利用,宜用叶面施肥和追肥。主要采取管网施肥与车辆拉运施肥相结合。气温高、幼苗或嫩叶期要至少1∶1与清水稀释使用,气温低以及在作物生长中期后期可直接喷施;肥水作为追肥使用时应避免在一个点集中施用,引起地下水污染,以不形成地面径流为限,多点均匀施用或以喷洒的形式进行[10-11]。

2.7.2 施肥注意事项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具体粪肥还田注意事项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要求执行。

2.7.3 施肥限量养殖场通过堆肥、沤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须达到相关质量要求(详见表1、表2),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以1头生猪氮、磷排泄量为基准,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我市大田作物以玉米、水稻、大豆为主,以土壤氮养分水平Ⅱ,粪肥比例50%,当季利用率25%为例,以氮为基础,按照如表5所示。

表5 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所需消纳的土地面积

土壤承载力受作物种类、产量、土壤肥力、粪肥当期利用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消纳面积有所变化,具体参照《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执行。

2.8 保障措施

2.8.1 强化组织领导执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动。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散养户的日常监管,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2.8.2 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关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规模下养殖场(户)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予以支持。引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种植大户集中消纳,建设村屯集中收集处理点等措施,提升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能力。

2.8.3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专家服务指导,对场舍建设、饲料生产、饲喂方式、粪肥还田、农牧结合等关键技术进行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确保粪肥科学合理施用。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推广力度,提升规模下养殖(场)户防污治污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种植户对粪肥增加土地肥力的认知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2.8.4 强化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乱堆乱排粪污行为,要及时阻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粪污随意堆排,造成生态环境污染,违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养殖场(户),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语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构建产业新发展格局,推进畜牧产业现代化,践行服务三农理念,本文参照国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进行探讨平,旨在推动养殖场(户)和基层技术推广人员与时俱进地更新产业发展理念,精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新阶段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产业振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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