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应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

2022-12-10 15:50
上海质量 2022年1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支配反垄断

王 永

一、引言

检验检测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服务性行业。截至2021年底,全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51949家(含外资机构484家、上市公司94家),全年营业收入4090.22亿元,从业人员151.03万人。机构数量排在前4位的检验检测领域分别为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小微型(100人以下)、企业制和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占机构总数的96.31%、73.24%和59.15%,呈现市场规模继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外资机构向好、资本市场助力的发展态势。现阶段,行业具有小微型机构数量庞大、服务半径小的显著特点。

从检查通报和公开案例来看,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机构资质保持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问题,如无证、超范围、变更失控、不按规定检测、报告造假等,这方面的案例较多;二是市场竞争问题,如机构间串谋定价、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公布的案例相对较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损害检验检测公信力和有效性,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些机动车等行业检测机构违反《反垄断法》被处罚的案例,涉案机构通过串谋等方式达成定价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个别案件,涉案机构达20余家,相应行业协会也参与其中。总体来看,检验检测行业对《反垄断法》接触较少、有些机构反垄断合规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少数机构管理者存在反垄断合规问题与实验室管理无关等模糊认识;有的地域和领域存在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重申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并要求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进行反垄断自查自纠,是摆在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面前的一项新的监管要求。现就如何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为有关机构了解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竞争合规管理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二、根据《反垄断法》开展自查自纠

根据《反垄断法》,列入81号文“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的相关内容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首先应明确,机构进行排查过程中,对于已经发生的垄断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对照《反垄断法》及有关合规指南,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将反垄断合规要求纳入机构日常管理,加强培训和考核,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一)达成垄断协议

1.法律规定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e) 联合抵制交易;f)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3)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分析

(1)检验检测属于竞争性行业,客户有自主选择机构的权力。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根据市场需求、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检测服务价格,不得损害其他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价格是影响市场竞争的关键。机构与竞争对手沟通与价格有关的敏感信息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若缺乏反垄断合规意识,会留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沟通证据,甚至受到举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3)具有竞争关系的机构,为了避免低价竞争导致相关方都难以盈利的状况,容易达成不再互相竞争的格局,不再致力于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活动,从而形成跟随涨价的共识和默契。从案例来看,机构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涉及固定或变更服务价格以及分割市场行为。这种情况较为常见,也是法律责任较大的违法行为。

(4)协同行为被视为垄断协议。机构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但是在分享价格等敏感信息后不约而同涨价的行为被认为是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并非一定要书面形式签字盖章,还可以通过口头、邮件、会议、自律公约、建议书等方式达成。关键在于是否对敏感信息形成一致的默契并加以实施。

(5)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存在达成垄断协议风险。行业协会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之一。由其召集的会议可能被视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平台。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基准价、参考价、价格计算公式等价格信息)的章程、通知、协议、纪要、备忘录、服务手册等。

3.建议

(1)应充分认识协同行为的违法风险,时刻保持反垄断合规意识。不要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QQ、电话、短信、会议等方式与竞争者讨论价格等可能导致相互协调经营行为的敏感信息。如果难以避免,应做好自我保护,比如截图保存相关证据等。

(2)参与行业协会活动要高度谨慎。会议发言材料应经过反垄断合规审查。理性应对行业协会涉及敏感信息的建议。收到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要经机构反垄断合规审查;发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敏感信息,应及时咨询处理。

(3)事业单位和大型机构应避免组织有关机构达成含有统一价格、分配客户等内容在内的所谓自律协议式的活动。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达成的上述协议,机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能力和地位。

1. 法律规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下列因素: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b)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b)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c)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有 b和c两项规定的情形,但其中某一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b)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c)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e)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f)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g)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分析

(1)本要求仅适用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构(具有特定检测项目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并不反对市场主体合法追求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价格歧视表现为机构对条件相同的客户在服务条件上的差别化对待等。例如机构对兼具竞争对手的客户报高价,而对没有竞争关系的客户报优惠价等。

(3)定价明显低于成本。机构以承担损失为代价,在一段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业务,迅速占领市场,排除其他竞争者。待将竞争对手排除出去后,机构利用自己独家的市场地位,再提高价格弥补原来降价带来的损失,进而获得垄断利润。

(4)限定服务。表现为机构限定或指定客户只能由其开展检测服务或只能与其指定的机构开展检测服务。

3. 建议

(1)机构应分析自身检测项目的市场份额,如果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更谨慎自身的市场竞争行为和与竞争者同步实施的行为。

(2)市场地位是反垄断调查的重点内容。市场推广等重点部门应具备基本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在宣传和合同审查环节,应注意市场份额的措辞,防止被竞争者利用和投诉。

(3) 尽管事业单位制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占比呈进一步下降趋势,但其市场规模较大,某些项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较高,在竞争合规方面比其他单位存在更大风险,应正视反垄断合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国有、民营和外资机构一视同仁,是营造公平竞争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

(三)经营者集中

1. 法律规定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b)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e)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f)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上述事项后,得出的结论将有三种情形:批准、禁止以及批准但附加限制条件。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分析

(1)经营者集中又称并购。通过并购达到控制权变更和营业额达标是申报条件。

(2)在经营者集中的各种形式中,合并是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领域、参与竞争者数量少的经营者集中,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关注并审慎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3)截至2021年底,检验检测行业上市公司数量为94家。在国内外并购、合资或重组项目交割前应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避免引发未依法申报的风险。

(4)《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审结逾4500件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禁止3件、附条件批准55件、当事方因无法解决竞争关注而放弃交易的10多件,其他为批准。

3. 建议

(1)上市公司要充分重视投资并购、重组合营等情形下的反垄断合规问题。重大投资并购重组合营项目中,投资部门应知会法务部门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必要时进行集中前申报。

(2)应避免“掐尖式并购”和资本无序扩张。

三、反垄断合规管理建议

(一)合规管理概况

1. 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 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

3.《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颁布了许多指导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的文件,为检验检测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4. 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等同采用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提供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导。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提供了最新指导信息。

(二)检验检测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建议

1.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

(1)合规是机构行稳致远的基石。有关机构领导首先应提高认识,充分了解相关业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反垄断合规工作,以上率下,组织和带动全体员工落实责任,防患于未然。

(2)共谋涨价、划分市场等行为是《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鉴于相关机构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沟通,为事前防范,有必要进行培训和提示。

2.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

(1)有关机构可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的《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和DB31/T 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等文件,对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加以整合,量身定制适用的合规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2)正确处理实验室管理体系与反垄断等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避免“两张皮”现象发生。合规管理体系与实验室管理体系、资质评审准则等要求,均以国际通用的PDCA模型为框架构建而成,相互之间完全兼容,便于融合。

(3)机构以自愿为前提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身在体系建设方面的强项,将反垄断等专项合规管理要求加以融合,避免交叉重复,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四、结语

(一)强化反垄断执法是建立高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检验检测体系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需要。

(二) 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机制,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需要行业有关机构共同付诸行动。

(三) 通过合规管理机制将《反垄断法》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纳入机构日常管理,加以贯彻实施。

猜你喜欢
反垄断法支配反垄断
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价值取向的丰富和完善
被贫穷生活支配的恐惧
垄断与企业创新——来自《反垄断法》实施的证据
跟踪导练(四)4
中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互用性、简评与对策
基于决策空间变换最近邻方法的Pareto支配性预测
随心支配的清迈美食探店记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中国实践及理论反思
国家发改委开出反垄断执法史上最大罚单——高通被罚60.88亿元释放什么信号
浅议“区域”的反垄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