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下劳动关系调处问题研究

2022-12-16 22:59贾玮莉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劳动者

贾玮莉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劳动关系的治理是基于劳动者与企业利益一致的治理形式,也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协调结果。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致力于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与经济能否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深入挖掘劳动关系存续中存在的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找到存在的治理空白,并且找到能够解决劳动关系调处问题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1]。

一、当前环境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一)契约关系多元化

在当前的环境之下,劳动关系中契约关系的多元化是十分明显的新变化之一。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多数的劳动者的时间、场所、模式等相对较为固定,稳定且单一。而基于数字化的劳动资料和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组成方式,时间和空间不再成为限制劳动力的因素,开放性、互动性较为明显,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从传统的单一和稳定的模式逐渐转化为多重雇佣关系模式,契约关系逐渐向着多元化方向过渡。除此之外,在新的产业发展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而是以合作、分成的契约关系存在。同时部分雇主对于劳动者的支配与控制等方面表现得并不明显,劳动者自身的从属性质也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种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边界模糊的新型契约关系也越来越常见[2]。

(二)支配关系隐蔽化

在当前的环境之下,劳动关系的隐蔽化特征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持之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报酬支付等方面的隐蔽化特征愈加明显。传统意义上劳动的时间是较为固定的,存在着明显的“物理劳动空间”,而智能化的发展模糊了生活与工作的边界,客观上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且这些增加的劳动时间是不固定的,随时随地都可能会增加。在劳动强度上,传统的生产关系中劳动强度的支配主要体现在产品生产的数量、效率以及服务质量和次数上,而在新的环境之下,雇主对于劳动强度的支配逐渐变得隐蔽化,直接支配向着间接支配过渡、现场计量支配逐渐转化为数字化支配。在劳动报酬支付上,线上模式极大地方便了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被动地承担了更多的劳动成本,劳动报酬也在隐性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新型的劳动关系使得本应由资方承担的经营成本被外部化而逐渐转嫁到个体劳动者的身上,变相打压了劳动者应获得的报酬[3]。

(三)博弈关系复杂化

劳资双方存在的地位、利益、立场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双方博弈关系的复杂化,在新的环境之下,无论是在博弈的地位、策略还是在结果上都呈现出了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在地位上,资方的地位逐渐强化,而劳方的地位逐渐弱化,特别是在远程工作、弹性工作比例逐渐上升的基础之上,劳动者会在无形当中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用于信息的处理甚至是工作。在策略上,资方凭借自身的资本、技术等拥有了更多的可选择性博弈策略,而劳方则仅限于被动选择博弈策略,难以与资方进行抗争。在结果上,新的发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结果的稳定性,尤其是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之下,资方为了能够适应市场多变的环境需要不断调整发展策略,这样就会导致裁员、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频繁变化,导致博弈周期缩短、结果的可持续性降低,博弈的关系日趋复杂。

二、劳动关系变化中的调处问题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当前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那么在劳动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调处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立法不完善等方面。

(一)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不完善

1.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在劳动关系调处的过程中,协调机制不完善是当下发展环境中较为明显的弊端之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调的效果。例如有关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条款零散分布于《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系统性且全面性的条款,导致法律的约束力有限[4]。

2.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不完善。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资矛盾的调处需要依靠制度化的调节机制来进行解决。现阶段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还不尽完善,虽然仲裁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地方调解仲裁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并不高,调解人员队伍的建设也没有达到理想的建设状态,整体专业化水平和相关机制都有待提升与完善[5]。

3.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不完善。在实际情况中,劳动保障监察机制通常会使用主动检查以及书面审查等相结合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所使用的范围过于宽泛,相关职能在行使的过程中也过于冗余繁琐,很难在客观上进行全面且系统化的劳动保障监察,而且这种形式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调处的满意程度不高,劳资矛盾调解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劳动法制不健全

1.立法有待完善。在法律关系的调处方面,我国以《劳动法》为根本,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充条例和配套法规。然而伴随着新的劳动形态涌现,这套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渐出现了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无法形成全覆盖、多层次的劳动法律体系。部分领域的劳动关系缺失了法律的保护,呈现出了扭曲发展的状态,真空地带、灰色地带迅速扩张,劳动争议的数量在持续增长。

2.司法有待规范。对于劳动关系调处立法和修法的进度较为缓慢,这样就会导致劳动争议诉讼司法审判裁决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面对新型劳动关系的时候,司法对于新型劳动关系的概念、内涵以及类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以及层级的司法审判中都形成了各自的认知体系,使得判定的结果各异,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6]。

3.执法有待提升。劳动执法机制还有待完善与提升,一方面是劳动执法的力量存在不足,行政处罚的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另一方面是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及协调不顺等问题,这就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部门维权的过程中陷入两难,容易导致一案多投或是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并且会影响到劳动仲裁的效果。

三、新环境下劳动关系调处的几点建议

面对新环境下劳动关系调处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要通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完善相关立法来提高劳动关系调处的综合水平。

(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健全协同治理机制。要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需要牢牢把握住劳动关系调处的核心与方向,坚持和完善党领导、政府负责以及社会协同的多方劳动关系协同治理机制,将劳动关系专项统计调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信息之间的流通与应用,通过多个部门联合共同治理的方式来有效调解劳动矛盾。与此同时,还应当要协调整合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风险防控机制,对劳动关系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不仅要对重点行业与企业进行管控,同时要将舆论的正确导向与劳动关系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跨部门矛盾处理的效率,并且要积极进行劳动关系的改革与创新。

2.健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在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应当要积极发挥出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的重要作用,以预防为主,在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之下,进行更加专业化、标准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推动各个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建设,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能够实现全面实体化发展。与此同时,还要逐步强化相关工作职责,并且对整个仲裁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借助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互联网+调解仲裁”的工作模式,加强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服务力度,让整个仲裁过程更加高效化和公开透明化。此外,还应当要加强相关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调解人员、仲裁人员队伍;出台相关制度来对整个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和约束。为了能够保证整个工作的有效性,还应当要与其他机构,例如应急机构、综合治理机构以及工会等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及时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首先要完善基于不同行业及不同层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坚持从严监管,根据行业本身的性质来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例如从严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其次要对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的群体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除了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之外,还要对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监察,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相关职责与权限;最后要创新劳动监察的手段和方式,将各个渠道进行开通,依托于咨询服务电话、互联网线上咨询、互联网投诉端口、相关机构受理窗口等来逐步实现全网联动,为劳动者提供更加高效化、便捷化的维权服务。

(二)促进劳动法治现代化

1.完善劳动立法。为了能够提升劳动关系调处的综合水平,应当要因时制宜地推动劳动立法以及修法工作的进行,对劳动合同、劳动标准、相关保障、监察机制、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改变现有法律中存在的局限性问题,明确区分不同法律之间的界限与联系,结合新的发展环境和特点来建立覆盖面广、层次多、分类调解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情况中应当要根据不同劳动者的从属性差异来进行区分,以《劳动合同法》“基本劳动标准法”等法律为基础,调整不同行业与类型劳动主体的分类,进一步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2.促进司法规范化。促进司法规范化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调处的整体效果,因此要健全劳动司法审判工作机制,将相关制度作为司法的重要抓手,对相关司法行为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避免粗放式的司法审判和随意性的司法审判等问题的出现。严格执行相关司法办理审批流程,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简化多层次的诉讼体系和流程,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优化。与此同时,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调解优先,并且采取调判结合的审判方式,以此来有效化解劳动纠纷。除此之外,司法的本质是公正,因此要及时公开各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并且根据新的发展环境来对审判的方式进行创新与改革,坚决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3.提升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效能可以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的调处结果,因此应当要从劳动执法能力建设、相关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入手[7]。首先要加强劳动执法能力的建设,推动劳动综合执法,加强专项整治,将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完善相关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借助现代化技术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劳动关系调处的时效性;其次,要加强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相关单位应当要通过打造高素质的执法团队来全面落实劳动的责任制度,强化秉公执法,改进执法的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调处。

四、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党始终将劳动问题作为治理国家的关键点和落脚点,切实关注和关心工人阶级以及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与福祉,将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治国的根本点之一。在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之后,我国劳动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契约关系、支配关系以及博弈关系都向着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劳动矛盾也随之愈加复杂。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劳动关系调处的综合水平,应当要有效解决劳动关系调解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制不完善的问题,从调解机制和法律建设的角度来有效解决调处问题,以便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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