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机制建构:理论阐释与进路完善
——基于湖北省J 市的实证分析

2022-12-17 03:07张建良皮中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治化纠纷矛盾

张建良,皮中旭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也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类型、走向和特点,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也显著增大。实地调研结合理性分析,是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路径。J 市是湖北省中部的省辖地级市,总面积12339.43 平方千米。截至2021 年末,其常住人口为254.67 万人。作为鄂中区域性中心城市,J 市的社会治理实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意义。课题组于2022 年5 月至9 月,前往J 市等地召开调研座谈会和进行入户访谈,并在全省范围开展实证调查,取得了大量一手资料。本文以J 市的社会实证分析为要,以期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构提供有益借鉴。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理论意涵、价值探析与逻辑构成

(一)法治化机制的设立依据与内涵厘定

自党的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党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习近平治国理政观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场,提出全党要学习和掌握法治思维,防范化解风险挑战,为争议纾解法治化机制的建构提供了方向性的智识指引。

宪法与法律的明示亦为矛盾化解法治化机制的设立提供了法理依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权,在此基础上,《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全面规定,进一步肯认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此外,2021 年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紧随其后,2022 年5 月,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并以“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进一步强调“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而要实现《规划》所提出的“建设法治湖北”的总体目标,此诸“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构筑无疑需沿循法治的道路,以法治化为其制度依归和底层逻辑。

那么,何谓法治化机制?理论界与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基于不同的观察视角和思考维度,各有所表。为了消弭差异性理解,涵养共识,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予以全面解构之前,首先有必要提取隐匿其间的理论公因式,廓清法治化以及法治化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机制,指构成有机整体的部门要素之间的组织关系、功能结构与运行方式。法治化,顾名思义是指社会治理主体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以普适性的法律原则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应用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处置手段,纾解社会各类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调整基层治理对象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分配的路径。[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以合法处置为核心要义,强调利益之博弈、纠纷之调处均需严守法的规范框架。在此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机制,指涉由调解、和解、行政处理、诉讼、仲裁、信访等多种纠纷调处机制,在法治化框架中有机联动从而形成的结构耦合体。[2]在这一组织形态中,司法诉讼程序作为法定的法律适用机制与信访、调解、仲裁等为代表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协力,沿循法精神之指引,遵照法的价值意旨、逻辑链条与程序构设,共同致力于调处基层争议,弥合社会成员因利益争斗而造成的分裂对立状态。区别于“人治”模式的擅断性和主观性,法治化机制更为强调处置方式、救济手段的法律属性,主张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场域,倚赖法的理念、原则以及具化之规定来平息社会摩擦。可以认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机制之本质就是以法的抽象理念与具体规则来主导、统合纠纷化解机制组织运行的争议解决模式。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主要特质

机制的特质,是指纠纷化解制度体系所具备的独创性特征和本源性属性。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主要特质不仅取决于其生成的制度环境,亦与构筑其自身并影响其实际运行的内外要素勾连紧密,实践中通常表征为法治化机制在静态层面的独特品格和动态层面的方法功能。从学理维度对其进一步提炼,可以发现,此诸特点主要表现为本体论上的要素结构和方法论上的组织保障。

一方面,法治化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涵纳抽象层面的法精神以及具体层面的法规范。如所周知,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主体众多,纾解渠道各异。作为调节社会成员矛盾的通行模式,行政裁决、人民调解、诉讼等常见纾困机制之所以能够被划归法治的范畴,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嵌的法要素。以法的精神作为矛盾处置之思想指引,是法治区别于“人治”模式的重要特征。[3]例如,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裁决方式裁处涉及行政管理的民事纠纷时,能够遵循法的准则性思想和基本原则,规避“人情”、“关系”等伦理政治因素的制约,这种对法律秉性的沿循即是对法之精神的贯彻。又如,基层法院适用明确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作为对不同群体诉争行为的评价标准和裁判依据,此亦为对具体层面的法规范之践行。

另一方面,法治化机制以治理主体的法治建设为其重要的组织保障。环境对于研究客体的支配性影响提示我们,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其特定的保障条件。尤其是在社会转型“阵痛”加剧、社会结构调整渐入深层的现实背景下,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异化升级,拆迁纠纷、征用矛盾、医患纠葛等引发的对抗、信访、缠讼现象愈演愈烈。要实质性纾解基层社会矛盾,不仅要通畅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更需要通过法治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使其诉求得到切实地回应。这就要求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均具有一定水平的法律自觉意识和用法能力。[4]基层政府、公安、税务、检察等职能机构,首先需具备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处置纠纷的综合素质,社会成员亦需具备相适的法律素养和规则意识。此外,调解中心的场地提供、网络平台维护、机制建构的配套设施等法治建设内容亦属于法治化机制组织保障的基本范畴。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价值意蕴

价值是客体因其特定属性而满足主体需求的能力。法治的价值是指“法治”这一规则治理形态所内摄之客观效用与功能。[5]在此概念结构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价值意蕴,指涉纠纷化解机制遵循法治化进路在法的价值论层面所涵摄之法律理想与价值追求。

一方面,法治化进路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根源上纾解民众矛盾提供了实践性工具。纠纷化解机制的设置与运行初衷在于纾解社会矛盾,缓和利益冲突。作为权利(力)平衡制约的论证范式,法治化调处机制以社会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为最终价值旨归,这就使其具备了从源头上调处矛盾纠纷的理论潜力与实践可能。[6]其中,诉讼的二审终审、仲裁的终局裁决等制度安排从外观形式上终结了程序的“无限空转”,为促进案结事了、社会成员平诉息访贡献了程序范式;法治价值所内嵌的公平正义理念更为人民群众形成理性价值共识提供了素材支持,使得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立场的主体服膺于同一社会认知,有利于减少民众的认知分歧。

另一方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供了构成性工具。从工具理性观维度出发,法治化机制是彰显党和政府为民情怀和政治关怀的重要实践工具,围绕着法治的理论谱系所构筑起来的社会治理进路强调“规则之治”对社会秩序的统摄效力,这就剥离了“人治”的任意行政弊端,有助于规避基层治理主体在争议纾解中的主观臆断倾向,实现对公民理性选择与意志约定的遵照。[7]同时,以法之精神和规范指引调解、信访等非诉纠纷化解方式的运行方向,有助于廓清政治伦理评价标准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嵌套”结构,使公民权利免遭公权侵扰,贯彻“人民至上”发展观的话语表达初衷。

(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建构逻辑

法治化机制的建构逻辑,指涉法治化纠纷解决模式运行所涉及的部门职能定位、主体权力(利)配置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立足因果关系的观察视角,可以发现,法治化机制的建构逻辑深受其历史使命、内生责任以及价值追求等多重因素的浸润影响。

廓清法治化机制的建构逻辑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而言意义重大。从整体性治理的视域出发,基层纠纷化解系基层治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机制是治理主体缓释冲突所采用的重要方式、手段和工具。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实质性化解社会成员间的矛盾纠纷,首先就需要廓清法治化机制这一“工具”的内在原理和运行逻辑。[8]借助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供的理论资源和研究范式,或可一窥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建构思路。[9]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作出了重要的方向指引,其根本立足点在于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的建构逻辑必须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站位,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运用“法治”这一社会治理组织架构的力量来调整社会资源和权利(力)义务的分配,以维护人民切身利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最高价值准则。

二、当前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情态及产生因由

(一)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情态

要切实推进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进程,首先有必要先行交代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境况。当下,随着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改革攻坚期,社会群体对社会生活领域各层面的认知差异逐渐扩大,社会结构变化剧烈,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由此引发的争议、对抗行为日趋频繁。[10]在宏观层面,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相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对其形成以及演变形态起决定作用的要素是社会需要与社会发展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状态;在微观层面,基层社会矛盾遍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每一个微末触角,既涉及婚姻家事、邻里关系、噪音扰民等引发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亦包含债权债务、建设施工等经济问题引发的治安纠纷,同时涵纳交通事故纠纷、环保生态纠纷、拆迁征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以及帮扶救助等城乡治理中的各式纠纷类型。受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影响,湖北省近年来的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亦呈抬头之势。

透过J 市的纠纷治理实践对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之现状加以深度提炼,可以发现,湖北省基层社会争议的现实情态呈现出以下三大显著特点。

首先,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尽管当前爆发的矛盾主要集中于社会民生领域,但进一步细化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属性,可以发现纠纷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此诸身份的异质性使得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类型趋于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家事纠纷、个体与法人之间的劳资纠纷、法人与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自然人与政府机关之间的权义纠纷、群众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干群纠纷等等。

其次,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各方的利益诉求趋于复杂化。无须讳言,利益矛盾是人类社会矛盾的核心命题,[11]湖北省基层社会生态亦不例外。回归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之现状,可以发现,基层社会成员间的争议往往肇因于具体的利益冲突,[12]如J 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矛盾客体往往是家庭成员间因情感纠纷或财产分配处置争歧所引发的家庭矛盾,J 市司法局下辖的Y司法所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主要致力于纾解辖区内的相邻权纠纷、宅基地纠纷等邻里利益冲突。同时,随着社会的动态演变,社会成员间的权益冲突及其暴露之诉求还呈现出复杂化趋向。一方面,不同群体、阶层的社会成员基于立场与欲求的不同,在利益追求方面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期待面向,加速了利益形态的分化;另一方面,在算法策略机制的驱动下,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通讯技术迅猛发展,助推湖北省经济、文化、旅游、生态等各领域快步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加剧、社会结构的分层显化,放大了不同群体在资源选择上的地位落差,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更进一步诱发了社会成员的心态失衡,导致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渐向复杂化。

最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传输媒介趋向多维、影响力增速。数字经济时代,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智能媒体传输平台的蓬勃发展使得可视性强、信息表达自主、受众广泛的新媒体成为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表达与传播的“加速器”,社交媒体即时互动和注重视觉传达效应的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攫取眼球的视觉冲击,也在自觉不自觉地放大着不同阶层、群体间资源受用的实际差距,过度渲染了人际环境中的不满情绪和不和谐风气,极易使一般性之矛盾纠纷演化为网络舆论事件或群体性冲突。[13]此外,突破物理限制的信息跨屏传输技术更助推了基层社会矛盾影响力之扩张,易造成公共话语权对主流舆论氛围引导效用的旁落,亦使社会公共理性偏离了其应有之秩序。正是意识到传输媒体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演变的影响作用,J 市D 区建立了乡镇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测网络,对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诉求、投诉举报等进行及时检测,以帮助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妥善处置争议。

(二)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由寻绎

解构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诱因,无疑有助于缓释社会成员间的对立摩擦状态。立足J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实践,可以发现,探寻基层社会矛盾争议的深层肇因,仍需回归公民意识、社会控制体系以及纠纷预防机制等社会结构要素的现实境况,尤其是需关注前述要素对基层社会矛盾争议纾解的影响效用。

首先,公民自我意识的过度宣扬应当被纳入考量的范畴。从法哲学维度出发,价值观念对主体行为的涵摄效用不言自明。随着市场经济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物质生活资源的日愈丰富,人民群众对于自我价值的实现需求日趋强烈,公民意识形态中的“逐利”思想趋盛。在个人利益导向的强烈驱使下,公民更倾向于摆脱公共理性的束缚,过度强调个人感受、追求个人利益。集体价值认同的缺失和道德约束的失序又进一步限缩了公共空间的包容性,使基层社会成员间的矛盾争议丧失了理性表达渠道,婚姻家事、物业纠纷、宅基地争议等具体生活单元中的利益冲突频发,劳资纠纷、消费摩擦等社会单元中的价值对立加剧,因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等法律纠纷对抗激化。

其次,社会控制系统的运行缺憾亦是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诱因。社会控制系统生发于社会结构理论,是指由公权力所主导的社会性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统治目标而对控制客体展开的一系列调适之制度体系,其运行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个体的自我控制和组织的社会联结来实现机体整体结构的衡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从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出发,可以发现,实践中,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化解机制以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均可以被纳入社会控制系统的工具范畴。但亦必须承认,既有之控制工具还存在难以掩饰的瑕疵,法律规范对社会矛盾处置部门职责的规定不明,和解与调解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怠缺,以及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内部机制在运行中的程序衔接失序等,无疑加剧了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之难度。

最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尚付阙如。事前预防是纾解争议机制链条中重要的前段举措,[14]从矛盾的形成、演变和消亡的发展历程出发,事前的防范、源头的疏导是消弭社会成员间认知差异与行为冲突的规范之道,此亦为“枫桥经验”为新时代基层治理提供的宝贵进路。然而遗憾的是,既有的实践样本中,常见城市管理主体们致力于矛盾事后化解端的制度建设,而对事前预防机制的观照不足,[15]造成尚未显现的、萌芽状态的纠纷隐患未得到及时化解,尤其是对于婚姻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家庭生活单元常见的争议类型,纠纷受理窗口和调处机制的下沉不足,诉求引导效应趋弱。

三、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基本架构及现实局限

(一)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基本架构

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现实境况为观者深入解构法治化机制在争议纾解过程中的运行情态提供了观察窗口。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有关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策略方针,J 市委、市政府将多元解纷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创新“一站受理、一网解纷、一门办结、一地统管”模式,在纵向治理链条上成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一站式”受理各类争议事项,一个窗口反馈处理情况;同时横向整合诉讼、仲裁、调解、信访等不同功能区块的资源优势,将市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市仲裁委等职能部门与36 家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领域联通整合,建立了纠纷多元调处共同体;此外,J市还积极推动社会争议多头管理向调解中心统一分派处置转型,通过调解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办公的方式,极大地提升了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之实效。

(二)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现实局限

然而,必须承认,完美的纠纷化解格局终究只是理想的产物。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冲突的迭新,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障碍因素逐步显现,以下分而述之。[16]

法治理念的价值共识有待进一步形成。法治社会的构塑倚赖法治化机制的架构支撑,而法治化机制的建构则需要法治理念的先验奠基。[17]尽管J 市委市政府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构的顶层设计中突出强调对法治力量的引导,但尚未将渗透着“合法性”“公正性”与“正当性”的法治理念置于解纷机制建构的首位,社会成员崇尚法治的稳定心理结构尚未形成,政府职能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治理主体对法治核心要素的认识程度尚不高,“依法而治,依法而为”的价值共识有待进一步形成。

立法指引力不足。法治治理状态的实现以实定法的明定为依托。[18]然而,纵观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之实践,可以发现,矛盾纾解所倚助的规范依据还有待完善。首先,有关争议法治化纾解的立法设计阙如。尽管J 市委政法委在建构法治化解纷机制的过程中,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项行动方案》,但该方案并非成熟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而是指导职能部门具体工作推进的规范性文件,前置立法设计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基层社会争议调处的现实效果。此外,既有立法对非诉解纷程序的关照不足,如J 市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推行案件“双向审核把关”模式,由法院立案庭与矛盾调解中心对拟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进行双向审核,然而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尚缺乏对调解程序的前置规定,调解步骤与审判程序的互动关系、适用顺序亦未廓明,[19]这就使得该市的解纷实践缺乏立法的明确规约。行政裁决的规范空洞亦提示立法支撑的不足。

解纷手段与解纷目标的契合度有待提高。在社会转型加速、阶层结构分化明显的时代特征下,基层治理主体面临的矛盾化解挑战愈加严峻,[20]民众复杂多元的利益诉求不仅对解纷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催生了实质化解矛盾的治理目标。然而遗憾的是,既有的争议调处手段仍多停留于传统的调解、仲裁等单一类型,弹性的行政手段在矛盾化解格局中发挥支配性、主导性作用,无疑挤压限缩了法律渠道的适用空间,易引发解纷机制的结构性故障,不利于实质正义目标之实现。例如,J 市虽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纠纷多元化解网络体系,但该系统在组织架构上对实定法形式结构的遵照不足,具体模式构设中的规则意识亦有待强化,不利于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的解纷目标。

组织保障相对乏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机制的组织保障体系是机制建设与运行的重要保障力量,其不仅关涉机制建构的组织结构与内容机理,更直接影响法治化机制的治理效能。而组织保障体系的乏力,一方面使法治化治理模式失去了纵深发展的动力源泉,另一方面亦不利于配套机制的衔接配合和系统协作。回归J 市社会治理实践,必须承认,借助调解人员能力培训、职级管理等举措,J市尽管在法治化制度建设和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如四级多元纠纷化解中心的机制构设、编制配置、人员参与、经费投入等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四级联调工作的衔接严密度有待提升等等。

四、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路径之建设,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范式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无疑为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提供了规范路径。

其次,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是提高湖北省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切实需要。[21]法治是基层治理的必经之路,然而当前湖北省纠纷化解的法治化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公共资源投入,司法机关反映的“案多人少”问题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虽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作出相关规定,但尚未建立起高效便民、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解、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途径作用发挥不充分,是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渠道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纠纷化解的规范性、公正性,藉此提高湖北省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最后,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争议化解诉求的现实需要。面对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和日趋激烈的利益冲突,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矛盾纾解的机制择选中,法治化的建构路径由于其无可替代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更亦使人民群众产生公平感、获得感。[22]法治化机制所涵摄的依据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客观等诸多特质,更有助于管理主体对争议的类属、行为的定性作出精准评价,实质性地消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安定因素和纠纷对象之间的对抗情绪,防范社会心理调适的失序,满足社会成员对于纠纷化解的合理期待。

(二)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紧迫性

一方面,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急遽增长,对争议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提出新挑战。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不协调性愈加明显,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公民维权意识亦逐步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呈现日趋增长之势,[23]以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样态为例,2022 年,全市已建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622 个,仅2022 年上半年,市、县、乡镇和村(社区)“四级”纠纷化解机制受理的案件已高达10916 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政策对纠纷调处活动的空间限制以及实际发生但尚未进入公权处置视野的争议数量,J市四级行政区域实际发生的纠纷数量可能远超统计数据。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迅猛增长,无疑对争议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诉求,尤其是对法治化机制体系构设的周密程度以及争议处置的实质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既有之桎梏,对争议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提出新要求。毋庸赘言,多元化解制度的设立为基层社会矛盾纾解提供了可行进路,但亦必须看到,既有调处机制的设计内容与运行环节还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客观局限,管理主体化解纠纷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调处机构的部门定位与职责权限尚不明确,行政手段的过度主导与法律手段的规范缺位更影响了基层治理的实质效能,加上化解机制内部各部门联动衔接程序的失序和互动协调步骤的失范,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极大阻碍,迫切需要借助法治化的建构理念、范式工具和配套程序来重塑其制度体系,调适其组织结构,以回应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要求。

五、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完善进路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根本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我国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最鲜明的政治优势与本质特征,更是决定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24]在法治化解纷系统建构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将党的统领组织融入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链条,通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威望和党建的引领作用来提升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组织力、执行力与资源整合力,[25]充分释放党对立法这一国家意志形塑的指引效用,为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纾困方式的有效实施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深入落实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的深入落实是加快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思想保障。毋庸赘言,思想理念承载着行为的初衷与去路。[26]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构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以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为代表的法治理念,就是要将规则意识、法律适用思维深度融入调解、仲裁等常规矛盾调处机制的设计环节和运行过程,进一步宣扬依法行政、依法纾困在部门联动和程序衔接环节的功能意义。而对法治理念价值落实的追问,亦回答了为什么要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建立法治化机制、建设何样之法治化机制以及怎样建设法治化机制这一本源性问题。

(三)细化解纷相关立法

完善立法是促进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法律保障。[27]针对当前湖北省社会争议纾解过程中存在的立法资源匮乏问题,各级立法主体实有必要依策施政。[28]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当立足法域协调视角,正视《民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矛盾化解规范依据之体系疏失与程序错位,廓清社会争议纾解过程中法院、公安、基层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能定位与权责界限;另一方面,省、市各级立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辖域内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境况,因地制宜地出台统摄区域矛盾化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亦可出台细化诉调衔接等纠纷处置程序的行政规章,以为信访、综治、司法等不同治理主体的纾困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四)推动解纷手段与解纷目标之相契

解纷手段与解纷目标的相契是助力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方法保障。“手段—目的”思维模式是解构社会争议纾解法治化机制建设规律的重要进路,社会问题的普泛性以及矛盾冲突对社会成员的切身利害性提示我们,要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协调发展的桎梏障碍,终究需回归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目标。[29]这就需要基层治理主体在解纷手段的择选与行使中充分融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以自然法涵摄之原理和实定法明示之规则来主导利益关系的分配,引导社会成员在底层心理结构上形成法治价值理念的认知导向,以实质性地弥合不同立场群体的利益裂痕,从源头防范社会矛盾的激化。

(五)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组织保障体系的完善是推动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制度保障。从系统性维度出发,法治化机制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与调处模式,需要依赖人、财、物等相关机制之支持,组织保障体系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湖北省委省政府、地方各级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首当其冲。可以认为,领导站位的提升是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有效推进的重要保证,亦是落实机制相关顶层设计的必要前提。此外,法治化机制运营场地与经费的投入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要素,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调解活动的组织以及网络化解平台、融媒体机构等之维护,均离不开财政经费的大力支撑。

同时,承载社会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之组织结构优化、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与用法能力之提升、相应监管机制之全局把控等内容亦应当被纳入组织体系的保障范畴。其中,优化法治化机制各部门组织架构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而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深度倚赖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用法能力,[30]是以有必要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基层干部依法回应群众诉求、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纾解矛盾的能力,藉此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同时,监督机制的设置是推动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类调解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净化法治化机制运行的政治生态,更有助于提升群众参与力,激发人民群众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内生动力。

结语

社会治理关乎国家发展大计,矛盾化解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议题。立足J 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基本架构及现实局限,可以发现,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机制运行还存在治理主体对法治核心要素的认识程度不高、矛盾纾解所倚助的规范依据有待完善、行政手段过度挤压法律方法的适用空间等诸多困境。是以有必要将党的领导融入法治化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链条,以党建推动立法;同时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构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以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为代表的法治理念,廓清不同治理主体在解纷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与权责界限,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调解运营场地与经费投入等配套措施,为法治化机制建构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以促进湖北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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