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2022-12-17 08:58肖灵敏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纠纷当事人

王 岳 肖灵敏

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在《民法典》明文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后,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关于如何在实践中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到理想的效果、推动家事审判制度的发展,需要在分析该制度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后探索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在过去学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长期研究中,主要就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时间长短、对象及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研究,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将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推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提供更为细致的方向和方法,进而助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与发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一、离婚冷静期适用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在离婚冷静期制度颁布之前存在的各种变相尝试,还是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后,法律制度都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状,同时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也在反馈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单一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上的“统一化”和“一刀切”。[1]在并未对离婚对象加以区分的前提下统一适用30天的冷静期,面对多样化的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弊端。[1]对于已经经过冷静思考权衡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消耗时间的阻碍,同时可能会激化更大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没有感情基础和平分手,在没有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再以“统一化”的冷静期要求当事人冷静处理就显得没有那么必要;而对于存在激烈家庭纠纷的当事人而言,30天的时间并不一定能完全解决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当涉及未成年人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多样。

(二)缺乏外部相关配套措施

《民法典》仅通过增加离婚冷静期来试图维持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倘若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与之相互配套的制度要求,很难发挥该制度应有的效果。婚姻是个庞杂且繁琐的概念,各方当事人之间密切相连,同样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是制衡、沟通各方的重要环节,相互配合,由内到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对于妇女、未成年人利益考虑的相关解释,也没有对当事人婚姻问题的疏解以及对财产等问题的制度指导,显然是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这只会让婚姻纠纷在相对被限制的期限内转移到另一个更为严重的方向,激发更多的潜在问题。[2]

(三)适用期限缺乏弹性

对所有协议离婚的对象统一适用30天的冷静期不仅存在“统一化”“一刀切”的问题,还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对于已属于不可挽回的夫妻而言,时间过长反而会激化不应有的矛盾;对于可挽回的、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较长的冷静期可能会对挽回婚姻、妥善安排子女起到积极作用。在时限上适当的调整不论是对婚姻的维护或者和平离婚还是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都是必要的。[3]

(四)可适用情形存在争议

在对于何种情形有必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中包括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时间、是否拥有未成年子女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其他恶性行为等情况。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这些情况下倘若强制性适用冷静期制度是否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造成心理精神问题、家庭暴力等侵犯人身安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损毁共同财产等情形,在这些类似的情形下如果继续强制适用30天冷静期所带来的后果无疑是弊大于利的,同时还会激化社会上部分民众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抵触心理。

二、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措施

法律明文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当离婚冷静期制度与配套的措施有效地结合,并且考虑各方因素时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果,以确保该政策的实施可以实实在在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4]

(一)根据婚姻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对象

对于选择离婚的当事人,从婚姻的性质来看可将其分为死亡性婚姻和非死亡性婚姻。对于非死亡性婚姻而言,往往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碎事件所导致的双方观点相悖或者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从而引发争执,形成婚姻问题,冲动之下选择离婚,此时的婚姻是可以挽救的婚姻;而对于死亡性婚姻而言,当事人之间或积年累月的矛盾造成不可调解的鸿沟,或是早已分居生活没有感情存在,此时无论如何延长冷静期或者采取其他操作也是无法挽回婚姻的。

在对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时,民政部门和法院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非死亡性婚姻采取进一步的调解,充分利用离婚冷静期规定的时间,给当事人双方制造更多冷静理性交流的机会,或者通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例如,2018年吉林省C区的周某和段某选择离婚,二者已年近五旬结婚将近30年,子女也已有了自己的家庭,因生活中聚少离多感情上出现问题,后通过民政部门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认识到在婚姻中的问题以及个人的问题,也挽回了30年的婚姻。对于死亡性婚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对双方当事人伤害,尽全力在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合理解决。例如,2021年湖北省的曹某和汪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最终二人协议选择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通过公证人员、民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妥善处理房产分割纠纷,并办理公证,避免了更加严重纠纷的产生,做到了提前化解矛盾预防法律和道德风险。

(二)适用相关的配套措施

1.制定离婚冷静期的配套规章制度

(1)分居制度。在离婚冷静期内给处于冲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一个可以独立、冷静思考的空间和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处于离婚冷静期中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的是两种选择:一是走向离婚;二是重归于好。分居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冷静、理性处理婚姻问题,避免双方在婚姻纠纷中出现极端暴力等情况,影响正常生活,以最小影响解决婚姻纠纷问题。

(2)离婚冷静期内婚姻教育制度。婚前教育是通过预防性的教育和辅导从而去提高婚姻质量,提升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5]现阶段我国缺少婚前教育的法定的途径,人们也缺少对婚姻教育的理解。导致婚后的一系列问题的爆发。当婚姻问题已经暴露,在离婚冷静期内,进行婚姻教育是当事人对婚姻的一种反思和疏导。

2.设立离婚冷静期配套的专业人士与团队

(1)聘请婚姻辅导员及心理咨询师。婚姻所引起的心理问题往往更容易被忽视,要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疏导和指引,需要政府部门在民政局、法院聘请心理专业人士,形成一个有关婚姻问题的们团队。对处于离婚冷静期中的当事人给予专业的指导、进行有效心理疏导,帮助建立正确的婚姻观。冷静期中除关注双方当事人心理问题外更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减少父母婚姻问题对其造成的影响。父母通常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指导的最佳的人选,然而当父母处在离婚纠纷之中时,常常是自身也深陷“泥潭”同时也缺少相关专业知识。

(2)成立民政部门婚姻调解委员会。民政部门是婚姻冷静期的直接相关部门,将这一制度纳入到工作人员的工作中或者加入到工作业绩考核中[6],结合当地社区、村委会成员和当事人的相关亲属,组成当地的调解委员会,使当事人在处于冷静期时可以有寻求帮助的地方。通过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的相关人员和相关亲属了解到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状态以及家庭的基本问题,以及未成年人的状况。通过“离婚冷静期+调解委员会”的模式合理化解家庭矛盾。

(三)综合考虑影响婚姻的各种因素合理设置离婚冷静期

1.从婚姻的时间方面进行考虑

根据我国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婚后2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从一个人生活变成两个人生活,生活中难免有摩擦、争吵问题等。在民政部门受理时,对结婚时间处于2至7年的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该在离婚冷静期内建议通过专业人士进行必要的调解。在此期间是矛盾的高发期,很多问题的出现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合理解决,当事人面对多方面的压力,在精神和心理上都处于一个迷茫或压抑的状态。在不知如何排解的情况下往往就会做出非理性的决定,认为是婚姻出现了不可逆转的问题,选择走上离婚的道路。

2.从当事人是否拥有未成年子女方面进行考虑

当婚姻纠纷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时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当一段婚姻发生破裂的时候,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而他们往往更容易被忽视。因此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上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给予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疏导和生活上的关照,以尽可能地减少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

3.从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暴力或其他恶性行为等方面考虑

司法大数据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女性在婚姻中更多是处于弱势地位,如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曾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冷静期内就要以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主,考虑是否缩短冷静期,避免任何身体和心灵上的再次伤害。同时如一方出现了转移、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其他行为,在离婚冷静期内就应以法律的手段来限制此等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预期结果

国家民政部门所统计的婚姻登记数据显示,2021年3季度结婚登记的有588.6万对,离婚登记158.4万对;2020年3季度结婚登记589.4万对,离婚登记267.0万对;2019年3季度结婚登记713.1万对,离婚登记310.4万对。对比适用离婚冷静期前2年的婚姻登记数据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于有效减低离婚率有很大程度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妇女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冲动、暴力等方式离婚将会带来各种不利影响,最严重的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所造成的伤害。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地在一段时间内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疏导,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问题,给未成年人一个充分的缓冲期,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

尽管当今社会突出强调男女平等,但女性在社会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家庭生活的负担,对家庭和子女投入的精力绝大多数情况下要大于男性;另一方面,当女性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家庭后,就会导致女性在社会生活上缺少支持。通过离婚冷静期来调解婚姻中出现的可解决的矛盾,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投入势必会增加对女性的关注,必然会减少对女性造成的各方面的伤害。

在婚姻纠纷案中往往容易忽视夫妻双方父母——老年人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思想和孝道文化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羁绊更深。子女不仅为老年人物质生活的一定保障,同时更是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当离婚冷静期发挥全局效应时,子女在除了思考自己的意志外,同样会去考虑对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兼顾整个家庭。[7]

(二)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离婚的当事人虽然只有男女双方,然而它往往会将更多的人卷入其中。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群体,其中每个人都扮演着多个角色,当这个群体被激化,首先带来的是家庭的不和谐因素,影响三个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其次会引起一连串的社会反应。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得以化解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要的诉讼争端,最低程度影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不论最后结果是选择彻底分开还是和好如初,都会大大减少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当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就其适用对象单一、缺乏外部相关配套措施、适用期限缺乏弹性、适用情形存在争议等都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内容。同时该制度又是当前较为有效的方式,在着重分析其具体适用的情形,探索相应的配套措施后,其发展前景尤为可观。然而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都是推动着离婚冷静期制度向着更为完善、细化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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