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2-12-17 07:23周欣
检察风云 2022年24期
关键词:危险物品公共安全法益

文/周欣

司法实践中,对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争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围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刑法适用及涉嫌的罪名选择等议题各抒己见,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侵犯的法益

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涉及刑法中的三个罪名,分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危险作业罪。虽然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并不一样。刑法中的危险物质,理论上有两大特性:一是危险系数大,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百度百科将“物质”解释为所有的时间、空间、质量。从对物质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既有的时间、空间和质量概念体系的相关犯罪中,物质的危险系数非常大。例如放射性物质铀,这种危险物质对人体的影响是不可控的,对生命健康造成的影响也不可控,因此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物品与危险物质不一样。百度百科将“物品”解释为物流学上的物品,比如茶杯、背包、汽油、柴油等。物品的危险性与铀相比要小很多,所以危险作业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相对较低。

有专家认为,危险作业罪中的“未经许可”应当理解为“未经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本来某项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经行为人提出申请、政府依法审查之后,政府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从“未经许可”这个角度来讲,行为人侵犯的法益范围比较广泛,可能是市场经营秩序,也可能是公共安全,所以须根据罪名具体分析侵犯了何种法益。

危险作业罪目前存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里,所以本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公共安全利益,而不是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侵犯的法益则是市场经营秩序。因此,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根据罪名的不同,侵犯的法益也不同。

刑法适用

关于危险物品的认定。

实务工作者介绍了危险物品的认定方法。实践中,危险化学品不一定是危险货物,二者有概念区别,具体认定要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的分类标准进行研究。比如汽油的认定,在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汽油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汽油,第二种是乙醇汽油,第三种是甲醇汽油。这三种汽油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都被纳入“1630危险品目录”。其具体区分要看闪点是否低于等于60摄氏度。一般来说,汽油如果纯度比较高,闪点肯定低于60摄氏度,即属于危险化学品。实际上,目前市场上的汽油大多会掺杂其他物质,浓度较低,闪点与高纯度汽油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验数据来测定。

总体来说,对危险物质或物品的认定,首先应判断其是否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然后通过实验数据,如闪点、黏度、沸点等来判断具体的成分,最后根据实际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货物。

关于化学品的危害。

实务工作者还介绍了化学品的危害,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物理危害,指的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属于物理危险性。第二类是健康危害,指的是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与皮肤接触、与眼睛接触,以及吸入人体等。第三类是环境危害,主要指对水生系统的危害等。

例如硼酸这种物质就具有健康危害,其在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性是生殖毒性,也就是指对生殖系统和生育能力有影响。硼酸没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也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再比如辛酸亚锡也有健康危害,会对眼睛、皮肤、生殖系统等产生影响。除了健康危害,辛酸亚锡还会对水生环境产生危害,如果排放到水体环境中,会对鱼类、藻类生物产生毒性效应。所以,辛酸亚锡同时具有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现实危险性的认定

专家认为,认定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中的现实危险性,涉及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意指只要行为人违反前置法的许可,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就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在法条中,之所以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是因为实践中多数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标准比较低,擅自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危险性比较大。国家强制要求规范使用,就是为了杜绝行为人擅自运输、储存危险物品,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只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就具有现实危险性。

也有专家认为,实践中要对现实性危险和长远性危险进行区分。如对危险作业罪中危险物品的概念理解,这里的危险物品可能是沿用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中危险物品的概念,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但是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物品存在争议。例如硼酸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它不是危险货物,而危险物品概念中提到的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物品,须有一种现实性的危险。硼酸的危害性更多地表现为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这是长远性的危险,不是现实性危险。所以,硼酸应当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危险物品。

涉嫌的罪名选择

危险品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演习

如果买卖危险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

专家认为,首先,即便是危险物质或者危险物品,如果国家不允许经营就不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合法经营,这是前提条件。其次,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物理危害不一定对人体健康或者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环境危害也未必。有的危险物品只是污染环境,但不会产生健康危害和物理危害,那么这一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污染环境罪?此时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更合适,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必须是即时性的,是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举例来说,药品有副作用,长期服用药品有危害。但是长期的危害有很多变数,比如用量的多少、体力的消耗、肝脏的解毒功能等,而现实性危害是客观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造成的危险必须是即时性危险。

如果涉嫌买卖不合格的危险物品构成犯罪,是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其他犯罪?

专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罪名的竞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合格的危险物品未必就是有危害的,比如麻醉物品,作用是麻醉,但是不合格的麻醉物品只是不具有麻醉作用,并没有其他危害。所以关键看不合格的危险物品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还是属于污染环境或其他的危险物品。如果不合格产品同时是伪劣产品,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环境,那就属于法条竞合问题。由于危险作业罪法定刑较轻,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竞合,多数时候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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