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探析

2022-12-22 03:39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郑锋妹
区域治理 2022年40期
关键词:信用主体法律

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 郑锋妹

现代化的中小企业在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自身所具备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整体上是伴随着信用担保行业的优化与完善,进而出现的一类新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内容。这一类法律内容的出现,也是现阶段国家在经济建设与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一类针对企业发展的保障性内容。关于这部分内容的优化方面,国家针对信用担保法律的规范性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明确以及调整,从而在信用担保活动与相关活动内容中,确立企业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所拥有的权力以及义务关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内容分析

从整体上来进行分析,国内中小企业在推进自身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时,主要是根据国家所推出的各方面信用担保法律规定内容,来进行一定的确立与优化完善,这使得中小企业自身所进行的各类信用担保监管活动与制度建设,在信用担保的业务活动展开过程中可以形成具有完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这一类关系的出现,往往会紧随信用担保行业的建设而优化,属于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在另一方面,由于这类关系有着极高的泛用性和实用性,在社会建设方面也逐步成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内容。而中小企业在自身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应用到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内容,不但包含有法律关系的主要特性,而且还有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性质的多重性以及关系基本主体的特定性。

(一)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性质的多重性分析

从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成效来看,信用担保自身的活动属性越发丰富,而其中的担保内容本质上也属于一类单独的领域范围内容。但是从现阶段社会信用担保制度方面的发展成效来进行分析,这部分内容是为了能够进一步带动现代化中小企业的茁壮发展而推进的,可以更好地协助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对各类因信用不足而产生的融资困难等情况,所进行的一类帮扶性方式[1]。

这部分的内容从整体发展与推进上来进行分析,全方面体现出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完善资源配置等工作的社会建设发展方向。这部分的内容进一步为信用担保加入了公共建设的属性,也逐步成了一个具有高兼容性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活动内容。受到这方面的影响,现代化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在整体的基本特征应用上,也存在有多重因素相互融合的情况,具体分析便是在经济、政治与商业发展这几个方面。这使得不同发展方向上的法律内容与不同的主体之间所具备的法律关系存在有互通与不同之处,也包含了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存在的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与经济建设上的法律关系。这一类法律关系内容往往呈现出相对独立或者相互依存的情况,逐步呈显著相互统一的建设与发展趋势。

(二)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基本主体的特定性内容分析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这方面的研究时,可以将研究等等重点放在信用担保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明确方面。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所存在的各类信用担保关系存在有许多的种类,这些种类之间又有非常明确的划分。中小企业建设发展方面进行信用承担的成员往往是担保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这些工作内容上的划分与我国现阶段所推进的《担保法》之中的内容存在有明显的区别以及关联。其中,区别方面就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上有着许多特定性。

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担保人特定性,主要集中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将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担保业务内容化作的经营范围内的担保内容。具体上来说,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推进自身的发展时所涉及的信用担保内容,属于专门担保机构的担保,在性质方面并不属于自然人与普通法人的担保内容。

而通过对债权人的特定性方面展开分析可以发现,这部分内容在参与企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属于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银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肩负起担保机构评定双向选择等方面的责任,依据保障工作展开的成效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依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标准来对责任风险进行相应的承担。完成这方面的工作后,中小企业管理工作者还可以在这部分工作内容的展开基础上,建立起长期合作的特定担保机构协作银行,降低各方面的风险要素,从而实现自身建设工作的全方位高效发展。在债务人的设置方面,整体的特定性相对较为集中。这部分内容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且特指能够符合现代化贷款担保需求以及对应条件的企业,而不是广泛概念上的中小企业。由此相关工作者在日常工作的展开与推进过程中,如果想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方面的工作成效,降低信用担保与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则需要从担保对象的实际资格方面来推进工作[2]。

现阶段,国内针对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范围与内容规定,确立了担保对象在申请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资格:企业自身应当具备相对充足的资金与现金流,保障可以在运转过程中对各项负债进行全面偿还,在这一基础上还要具备相对完善的生产能力。

(三)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分析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时可以发现,信用担保法律关系之中的具体组成部分,往往包含有信用担保法律关系主体所具备的各方面权利以及需要去承担并履行的义务。在存在有差异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沿用过程中,各方主体所能够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去承担的义务也存在有许多的差别。如果当前所推进的信用担保法律关系之中呈现出同一的性质,且存在有客体上的差别,则当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均存在许多差别。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在纵向的行政信用担保与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之中,整体所具备的特性。首先是这方面内容中的主体权利以及义务方面的划分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定性,因此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不能够被当事人双方进行自主确定,而当事人自身也不具有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其次则是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内容,并不具备财产方面的对偿性。最后便是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非常明确且显著的相对性,也就是管理主体自身所具备的权利性质内容,本质上是一项需要对国家进行履行工作的义务内容,而被管理且愿意接受相应的管理工作,同样也是义务的一部分,更是权利的一种具体化体现[3]。

从这方面出发,中小企业在推进现代化的建设工作时,如果想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融资实际效果,则需要充分重视起向监管机构申请担保机构方面的工作内容。推进这项工作时,整体所具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内容上的对等性,也决定了主体无法将这些义务进行随意的放弃,相关权利也不得随意转让。在主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方面,整体上是将现代化的行政发展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管理措施作为主要的建设内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法律给予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但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这些部门也需要承担起对应的责任,运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担保管理关系上的主体权利以及实际义务内容。

相关工作者如果选择了经营民商适应信用担保方面的业务内容,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突进与应用过程中,也展现出了许多方面的特性。首先是主体双方之间所具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内容有着非常明确的划分以及特性。首先,主体双方之间所具有的各方面权利以及义务内容,有着最本质化的对等性与对偿性,因此使得双方在行驶自身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起对应的工作责任,并且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具备全面行驶权利能力。其次则是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方面,往往依托于具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进行对应的保障工作。由于信用担保业务、经营民商事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方面所存在的特性,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发展有着非常显著的对偿性,而整体权利以及义务内容的高质量推进,则是依托于保障主体全方位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效果上。这使得这部分内容往往需要运用一定的经济手段与强制措施来进行[4]。

二、优化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的方式分析

(一)对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功能方面的创新

相关工作者在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时,往往离不开对于信用担保的相应内容需求。从另一方面来进行分析,信用担保机构在运转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带动中小企业的金融活动,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首先是节约方面的功能,也就是降低金融教育过程中所需要应用到的各方各面的交易资金消耗,尤其是在内生交易费用这几个方面。在内生交易的发展过程中,整体的费用主要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各方面交易主体以及机会主义作为主要的指导方向以及指导内容。担保机构在日常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信用担保等方式来优化自身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方面风险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将全部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并运用现代化的方式,来对这部分工作内容展开识别,以此来更好地降低风险、解决问题。这部分内容不但可以为资金提供者创造出良好的放款内容,对风险进行相应的优化或者消除,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优化中小企业在日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内容,带动企业的顺利建设与发展[5]。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与担保机构进行一定的配合工作,从而更好地提高整体创新成效。同时也能够在这方面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带动工作人员对地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展开更加深入的了解,明确这些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效果,进一步优化担保机构的建设效果,为企业工作者创造出更加完善的选择性内容。

其次是对配置功能进行对应的完善。相关工作者在推进现代化的金融交易工作时,整体所涉及的各方面交易工作,在经济建设与发展方面属于金融资源重新配置的一个过程。合理有效的金融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主动地对担保对象进行搜索工作,并在锁定目标后为这一类担保对象提供完善的担保优化工作。担保机构自身在运转过程中,所具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优化能力与整体的节约功能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担保机构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以运用相对专业化的方式来对担保对象进行搜寻工作,并在搜寻工作推进的基础上提高担保对象的质量。完成搜寻工作后,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运用信用担保等方式,来全方位建立起符合现代化建设需求的通道,促使金融交易的转化效率可以更加高速。现阶段国内各类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不但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与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信誉担保不足问题,而且还能够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内部的各方面资源应用效果,以此来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发展。

(二)优化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分析

现阶段,国内在中小型企业整体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发展方面,具有许多种类的组建模式。首先是政府带头,推进政策性的运作。这方面内容在实际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将政府方面的工作内容作为展开的主体,通过政府预算拨款资金来建立担保方面的机构。这方面内容的特性与特点也相对较为明显,整体上接受政府的直接管控,依附于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日常经营与运转过程中全面依照政府建设与发展方面的政策内容。而在担保对象对担保项目这几个方面,则需要由政府部门来进行全面的审核以及批准,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发展成效对这方面内容影响较低[6]。

其次则是由政府进行组件工作,推进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这方面内容是将市场的资金筹备作为主要工作展开方式,所建立起的信用担保机构有着相对较为明确的法律关系,也拥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更好地突出国家以及地方在经济建设发展上的指挥方向,依照市场化的工作内容来进行运作,但又不将盈利作为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利润相对较低。

最后是混合组件,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这部分内容是将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机构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投资主体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由政府依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究社会效益目标和政策目标的同时,也会最大化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

三、结语

相关工作者在探析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这方面工作时,可以从对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功能方面的创新;优化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分析这两个方面来推进,从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性质的多重性、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基本主体的特定性、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等角度来更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关系的发展效果,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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