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生成史

2022-12-31 08:45侯欣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政权法制根据地

侯欣一

目 次

一、发轫于定性研究

二、中兴于制度描述

三、转型于合理阐释加深度描述

四、未来之期许

五、结语

自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人借助自己的武装力量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一些薄弱地区陆续开辟了若干个根据地,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的政权。〔1〕据统计,1927年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人先后创建了包括井冈山根据地在内的十几个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则共创建了19个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在原有的一些抗日根据地基础上陆续合并成晋冀鲁豫、华北、东北等几个大的根据地政权;根据地总量达数十个之多。根据地政权的建立不但解决了共产党人的生存问题,冀此发展壮大,最终夺取了全国政权;还开启了共产党人执政的最初尝试,为日后执掌全国政权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后,作为胜利者,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既往革命精神的总结,对根据地政权执政经验的继承和发扬,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对根据地历史的研究。社科界,包括法律史界的研究人员为此投入了必要的精力。

学界有关根据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涵盖党史、历史和法学三个学科的学者,已有了七十年的历史。其中又以20世纪50年代、20世纪90年代和中共十八大以后这三个时间段最为集中。这一现象本身足以表明,在中国政治与学术的关系远比其他国家表现得更为真实。纵观根据地法制史学的七十年发展,有成绩,也有问题,问题又并非学术共同体自身能够解决。值得强调的是,根据地法制史学面临的问题,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绝非个案。因而,本文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学术综述,也非典型的学术史梳理,笔者的用意是以根据地法律知识的生成过程为观察对象,尝试从政治和学术结合的视角,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挖掘根据地法制史学形成发展的深层原因和背后推手,归纳其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再现其发展之困惑,同时对未来做必要展望。笔者期望本文能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类特殊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关注,一起思考如何推动这类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发展。

一、发轫于定性研究

(一)时代需要

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发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之初。作为一种特殊知识——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的法制知识与新生的共和国同步出现。20世纪50年代,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的迫切任务是迅速厘清新旧政权性质上的差异,在完成合法性证明的同时,构建有别于以往的制度体系和统治模式。195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政务院法制委员会联合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史良就此次会议的任务进行部署。她说,本次会议的目的是“统一对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政策、任务与制度的认识”。〔2〕史良:《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综合报告——司法部史良部长在一九五〇年八月廿五日第四十七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载《山东政报》1950年第11期。政界、学界高度一体化是新政权的显著特征,因而这一任务自然也成了法学和历史学研究的目标。

自20世纪20、30年代起,以郭沫若、范文澜、侯外庐等为代表的一批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通过对中国社会问题的讨论,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引进了历史学界,并占据了相当的地位。〔3〕他们通过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将阶级、阶级斗争的理论引入中国历史学界,并通过对经济作用、人民群众历史贡献的观察和强调,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历史学以帝王将相为中心的叙事内容和叙述角度。更为重要的是借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解释中国历史的发展规律,既打破了以王朝为核心,以儒家文明为分界的中国历史学的内在脉络,还尝试向人们灌输了中国乃至世界历史的发展最终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信念。但马克思主义法学则极为薄弱,尚处于摸索阶段。在20世纪的前五十年里,以马列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撰写的法学专门著作,除李达的《法理学大纲》外,极为鲜见。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形成于清末民初,至20世纪50年代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学科框架、研究内容、话语体系和价值观。新政权成立后,能否将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机结合,完成中国法制史学的转型就成了法学界必须尽快完成的工作之一。原因颇为简单,有了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中国共产党不仅可以实现对既有历史知识的改造,还能更好利用新的知识自如地证明新政权的合法性。

1956年11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专门召开中国法制史问题座谈会,就新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定名、研究对象、史料搜集整理、研究方法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者大多为一些中年法史学者。〔4〕相关讨论请参见《中国法制史问题座谈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57年第1期。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并非一个纯粹的学术组织,在百废俱兴的时期,由政治法律学会出面就一门学科进行专门讨论,这一做法极为罕见,仅此一点足以反映官方对构建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的重视。在此背景下,一些刚刚跨入法学界的年轻学者自觉地服从于国家的政治需要,围绕着如何构建新的中国法制史学问题积极发声,〔5〕请参见王昭仪:《法学界座谈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日报》1957年2月4日;张晋藩:《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载《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蒲坚:《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载《新建设》1958年第7期等。推动了中国法制史学的转型。新的中国法制史学,其新鲜之处在于: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以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教材之结构为参照,将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和国家组织进行关联考察,突出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和工具性。

与此同时,学界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研究亦同步展开。个中原因不难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创建的,因而,加强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新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形成自然有着较强的示范意义。〔6〕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由法律史学者撰写并公开发表的有关根据地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文章总数有十数篇,具体参见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律史论丛》(第一、二辑),中国社科出版社1981年、1982年版。

(二)研究方法和进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前,除为数不多的一些宣传文章外,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实践尚未被纳入学术讨论的范围。〔7〕如李普:《光荣归于民主》,拂晓出版社1946年版。20世纪50年代初,张希坡、邱远猷等年轻的法律史学者义无反顾地进入这一领域,并以此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先行者们从不回避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并把政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作为建构根据地政权法律知识体系的基本原则。纵观早期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中的代表性作品的研究进路和叙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论将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定性为一种全新的、革命的法律制度。早在1947年,毛泽东就曾致函身在延安的法学家陈瑾昆,明确指出:“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中国共产党有关中国革命的理论对初兴时期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研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学者们按照这一理论自觉地通过对根据地各个时期颁布或制定但未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概括出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晚清以来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乃至于与原苏联法律制度的差异,证成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先进性和革命性。

第二,将研究范围锁定在刑法、土地法、婚姻法、选举法、司法制度等几个领域。这种做法,既与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真实内容有关,也是学者刻意为之的结果。原因极为简单,这些领域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革命性。换言之,学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领域的研究形塑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革命性。

第三,强化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线索。具体方法为:将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分为萌芽、初创、形成、胜利等几个阶段展开叙述。其中,中国共产党成立至大革命阶段为萌芽时期,苏维埃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为初创时期,抗日战争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为形成时期,解放战争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为胜利时期。这种叙述逻辑本身来源于中共党史学。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它极富包容性,可以涵盖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涉及的不同时间段,同时也有利于阐释一些棘手的问题。

第四,凝练分析方法。通过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等视角,借助中国共产党人擅长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实现对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政治定性的初衷。这种以阶级分析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弱化、淡化了法制在法制史学科中的应有地位,使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有了一种宏大叙述的法政治学意味。

第五,建构一套话语体系。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兴起之初,研究者们就高度重视话语体系的建构,他们从中国共产党的文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报刊中精选出一组组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用以概括前根据地政权、非根据地政权和根据地政权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如野蛮、落后、反动、封建主义、半殖民地、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等,后者如革命、废除、解放、反封建、民主、改造、镇压、抗日、廉政、便民、左倾错误主义等。专用话语体系的构建和新概念的使用使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与此前的中国法制史学有了明显的不同。

(三)一种新知识的生成

尽管初兴时期的成果数量不多,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体系和知识类型其构建,特别是方法至此基本定型。从一种法制实践到一种特殊的知识系统、一种知识类型,其构建绝非易事。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特殊的知识体系、知识类型,不妨再从知识生成的角度做进一步观察。

第一,先行者。最初研究者们大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后自主培养的法科学生。特定的时代,特定的教育背景,使他们接受过相对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有着坚定的政治信念,从不回避政治与学术的关系,但法学专业知识稍弱。

第二,研究的目的。既有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推动中国法制史学向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转型的学术追求,也包括为中国共产党和新政权证明的政治责任。当然,还有适应新的法学专业教学之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后,对民国时期的高等法学教育进行整顿,整顿的内容包括更新课程体系和教材内容,开设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课程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三,知识渊源。就知识渊源而言,初兴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主要来自于中共党史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而非历史学。当然,这一知识体系的构建并非无师自通,与苏联专家的传授有着明显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一批苏联法学专家来到中国,他们以中国人民大学为基地向法学界传授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的要义,帮助中国共产党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体系,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课程即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中国。《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课程体例、叙述方式和价值观等对正在形成中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以及根据地法律知识的叙述产生了相当的影响。〔9〕请参见当事人的口述史,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1卷,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四,知识类型。起步之初的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研究以政治定性为主。定性研究不仅满足了新生政权的政治需要,且与那个时代高度合拍,因而成功地将此前少有人关注的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在学科体系、研究内容、价值观已相对固定的中国法制史学中争得了一席之地。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先行者的努力,构建了一种新的知识类型,我们不妨称之为以实践经验为导向的中国特色的政法知识。但由于定性研究过多,加之过于偏重于实践经验,也使初兴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以论代史的现象。此外,法学问题的弱化,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法学界的传播。

二、中兴于制度描述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00年前后,根据地政权法律知识的生成有了新的变化。变化的出现是政治需要和学术竞争双重作用的结果。

(一)学术旨趣的变化

第一,国家、社会对法学知识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后,现代化建设成了中国最为迫切的任务。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吸取了特定时期忽视法制建设的教训,坚持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执政党政策的转变,不仅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在此背景下,整个民族对法制重要性的认知开始提升,对中国共产党人自主法制实践知识也有了较为强烈的了解意愿。换言之,学术研究中单纯的政治定性已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

第二,学术研究多元化使然。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陆地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规模迅速扩大,法学学科逐渐从冷僻的小众学科转变为热门学科,越来越多的学者出于各种原因加入到法学,乃至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领域,学术竞争日趋激烈。具体到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研究领域而言,张希坡、韩延龙等先行者依然活跃,杨永华等“文革”前毕业的中年学者迅速崛起,侯欣一、赵晓耕、汪世荣、孙光妍等一批经历过“文革”并求学于改革开放后的学者亦加入到这一研究领域。出现了不同的年龄结构,不同的学习、成长环境,不同的学科背景(以法学和历史学为主),不同的研究目的的学者共存的局面。

2011年,张希坡出版了《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一书,该书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从方法论的层面讨论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作为国内最为资深的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者,张希坡强调,根据地政权法制史属特殊的研究领域,研究者的研究工作必须“理、实、情”三者兼顾。“所谓‘理’——即在理论上能够立得住,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培养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要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与党中央的方针路线保持一致。”〔1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实”即实事求是,具体而言,“要学点史源学的常识,弄清楚源和流的关系,对于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而“情”则是“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这段话对于观察和思考根据地政权法制知识的生成具有重要的点睛意义。

而一些新加入的学者更多的是出于个人的学术兴趣,一种对待特定法制历史的好奇心、平常心或困惑。学术多元带来的不仅是知识产量的增多,还有研究方法的多元和知识的更新。

(二)知识内容的拓展、传播和更新

第一,尝试满足读者对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知识的多种需求。就知识生成角度进行观察,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量的增多。著述既有通史类作品,也有专题式成果。当然,还有为数众多的论文。众多的研究成果大致勾勒出了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存在的样态。〔11〕有关根据地时期法律制度史研究综述,请参见孙光妍、宋鋆:《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历程回顾——以数据统计为中心的考察》,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2期;韩伟:《十年来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报告》,载《榆林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但不得不说的是,尽管在这一时期,所有的研究者都在努力适应时代的变化,如减少使用情感过于强烈的政治词汇,淡化中共党史学的影响,增强知识的科学性和法学特色,希望自己的工作尽可能地满足法学专业读者的需求,但由于不少研究者在研究进路和方法方面仍然依赖初兴时的经验,导致一些著述在知识增量方面效果不明显,许多著述依然属于复制型的,无法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新的政法知识——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在法学大家族中的影响力不但没有太大的改观,且伴随着西方现代法学知识的大举进入,还有所下降。

第二,知识的传承。学术影响力不足的同时,有关根据地政权的法制知识却在法律人中取得了较好的传承,这一点是通过统一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实现的。早在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的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等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供教学之用。讲义中专设一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法制”,对苏维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政权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及评述,这是国内高校“中国法制史”教材中首次列入根据地法制的内容。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辑出版了第一部全国统编《中国法制史》教材,根据地法制史的内容被正式写入该教材,篇幅占全书的八分之一。此后,中国大陆出版的各种名目繁多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根据地政权法制史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根据地政权法制内容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而各类教材的叙述角度相差无几。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定,“中国法制史”(现更名为中国法律史)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课程。此外,个别学校,如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还开设了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的选修课程。在中国,大多数法律人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材,而非学术专著。于是,借助核心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编写,有关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知识在一代代习法者中得以不断地传承。

第三,知识的更新。当然,这一时期的研究工作也有明显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一些研究成果逐渐呈现出政治定性和制度细节描述并行的趋势。以杨永华的研究为例。杨永华,“文革”前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主培养的第一批导师制研究生。就知识渊源而言,他与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的先行者们有着直接的承继关系,但其法学知识则比先行者们掌握得较为系统。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杨永华完成了他的学术积累,步入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的研究领域,先后出版了《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狱讼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篇》(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系列作品、显示出了较为鲜明的学术个性。通览杨永华的学术作品,可以发现其研究之个性并非简单地来自于他所开拓的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度史这一新的领域。在此前,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苏维埃时期,陕甘宁边区尚是一片处女地。也不完全源自于他的学术观点,更多的则是研究旨趣的变化。

具体而言,一是定性之外,擅长描述,这里的描述,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事件,以及法律人物等;二是对新史料的发掘和运用。杨永华自觉地将陕甘宁边区政权的原始档案和口述史料引入到研究工作之中,使其研究摆脱了单纯的、静止的法条梳理和制度再现,呈现出一种动态的特征。更加重要的是,多种史料的使用也使描述本身有了材料的支撑,并成为一种可能。与同类学术作品相比,同样是定性研究,他的作品中有描述;同样是描述,他的作品中有细节,最终导致了其研究作品的不同,决定了其研究作品较为耐读。〔12〕当然,这一时期定性研究并未停止,还在与时俱进。如2001年第4期《法学家》杂志上刊发了张希坡撰写的《中国共产党开创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新纪元》一文,将根据地法律制度定性为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新纪元。不仅有了新的角度,还有了新的提法。

(三)史料的限制

但这种以制度描述为工作重点的努力很快就受到了资料短缺的限制。就某种意义而言,历史学是史料学,没有翔实的史料支撑,学术研究无从谈起,水平也很难真正提升。与同属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相比,近代以来,特别是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史料不足的问题更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学者不得不将自己的精力主要用于搜集和整理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史料。经过多年努力局面有所改观,搜集、整理、出版了一批基本史料。此外,有关某一根据地的综合史料汇编中也包含着一些法律方面的史料,这些资料为深化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便利。

然而,仅仅依靠这些史料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做深度描述还远远不够。其实,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史料包括许多类型。法律法规之外,诸如司法档案对于制度描述、动态研究的价值可能更高。据初步统计,仅陕甘宁边区保留至今的司法档案数量就达数千万字。〔13〕参见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8版,第39页。此外,解放战争时期的东北根据地等也都形成并留存了数量可观的司法档案。对于法制史学研究来说司法档案更为珍贵,这一点学者都懂,但由于查阅规定较严,加之数量过大,整理困难,导致实际研究中使用颇为不易。中央档案馆亦收藏有一些根据地政权的法律文献、根据地政权法律工作领导人的个人档案等,但也都很难查阅。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尽管制度描述,特别是深度描述让一些从业者看到了提升根据地法律制度学术研究水平的一丝曙光,但史料不足的问题则又意味着这一有效的方法短期之内无法普遍展开。

三、转型于合理阐释加深度描述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法治中国”建设进入实践阶段。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的学术研究和知识生成又一次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和挑战

第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自主法制实践活动的关注由知识延伸到经验。十八大以后执政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强调“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内容方面必须传承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等各个阶段所坚持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继承和葆有中国共产党创制的革命法制传统。此外,“法治中国”建设中涉及到的重大制度问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绝不照搬西方的做法。此前,由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定位尚未清晰,中国共产党对既往自主法制实践历史知识的需求或是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量,或是满足知识层面的了解。受此影响,政治定性研究和属于知识层面的制度描述自然就成了学术研究中的主流。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共产党乃至整个社会对既往自主法制实践活动情况的需求逐渐过渡到深层次的经验梳理和总结。时代的变化为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第二,创建中国学派需要对中国自主法制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创建中国的学术派别,形成中国的学术风格,用自主话语构建自主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研究、讲述中国的实践。在中国自主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中,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实践方面的知识和理论无疑占据重要的地位。于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下,晚近以来国内法史学界有关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再度升温:研究课题立项数量不断增多,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不断涌现,新的学术作品更是令人目不暇接。最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更为年轻的学者加入到这一领域。这些年轻的学者求学成长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对中国法制实践中的挫折了解较少。同时学术竞争的压力较大,因而服务于执政党和国家的心态更为迫切。

第三,学术研究中组织化程度提高。在中国,政府既掌握着各种学术资源,又决定着学术研究的评价尺度。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从起步那天起就具有组织化的色彩。晚近以来,由于前述的原因,这一特征表现得愈发明显。仅就组织者而言,江西、陕西两省的相关部门,以及隶属于中国法学会的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所起的作用最为突出。此外,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当仁不让地组织起自己系统内的研究人员撰写有关根据地时期的审判、检察制度方面的作品,资政存史。

与此同时,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工作中的地域性特征亦开始出现。所谓地域性,即相关的学术研究大多为根据地政权所在地区的学者来承担。就学术研究而言,组织化加地域性的特征既给学者的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极易造成研究内容方面的雷同,评价标准的接近或相似,并最终导致学术工作的重复。

(二)知识生成现状

挑战很快就折射到了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之中,并使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研究领域继续拓宽。如孙光妍近期发表的系列论文将研究的触角延伸到东北解放区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方面,不仅构建起了更加完整的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版图,同时又给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言说带来了更大的空间。此前,有关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讨论被限定在农村社会的特定环境之中,而东北解放区根据地则建立在城市,且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因而,这一延伸使此前的许多看似有道理的解释都有了重新解释的必要。总之,东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根据地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意义不容低估。

第二,变换研究视角。具体而言,不再将根据地法制的历史简单地作为一种过去的知识,而是以社会治理为视角将其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关联。如一些学者开始对根据地时期的金融法制、财政法制、乡村纠纷处理〔14〕参见李文军等:《早期人民司法中的乡村社会纠纷裁断——以太行地区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等以往少有人关注的领域和问题进行讨论,以求为当下学界正在展开的如何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方面的讨论提供新的知识和经验。

第三,强化理论阐释。即借助新的概念、新的理论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建设进行学理阐释,增强理论色彩,追求法学知识与政治实践的平衡。《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15〕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版。《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及政法传统的形成》〔16〕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等作品即是如此。前者以“大众化司法”为核心概念,尝试构建一套有关大众化司法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进行新的阐释;后者则以“政法传统”为核心概念,讨论政法传统、政法知识是如何在陕甘宁边区形成的这一较为宏大的学术问题。

(三)难以消除的困惑

新的尝试意义不容低估,但又不可避免地引发出新的思考:拓宽研究领域和变换研究视角固然重要,但根据地政权法律实践中涉及的领域总会有边界,不可能永无止境。此外,有些研究视角过于新颖,其结论难免给人一种牵强附会之嫌。

大凡从事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学者经常会陷入一种似乎是这个领域专属的困惑:一方面从业者都懂得必须摆脱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史研究中存在的议题重复、研究碎片化、推理过程简单、就事论事、观点说教性强而学理不足等现象,以提高学术质量。即面对新的时代、新的学术旨趣,拿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回应时代的关切;但与此同时又深感无力。原因极为简单,在现有的研究范式下,在既定的言论尺度下,大的问题似乎都已有了结论。能做的只有寄希望寻找到新的史料,通过对新史料的梳理和解读,对既有研究做细节丰富。〔17〕就时间而言,根据地时期离当下最近,史料的搜集整理似乎不应该成为困难。但由于根据地政权所在的环境较为恶劣,法律法规制定后印刷数量普遍较少,加之纸张质量差,特别是频繁的战争所造成的损坏(当然也有原始档案开放度不够)等种种原因,导致研究中史料不足的问题始终突出。有关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文献整理工作仍在继续,资料不足的问题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如中央档案馆编辑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建国前的18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晋察冀边区阜平县红色档案丛书编委会编辑:《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中央党史出版社2017年版)、张希坡编著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等就有代表性。当然,对于史料问题也有一些替代性解决方案,如近年来陆续出版的《谢觉载日记》《毛泽东选集》《董必武文集》《谢觉哉文集》,特别是领导人年谱中就有不少新的史料;此外,一些省市档案馆馆藏的根据地司法档案也可以利用,综合利用这些资料对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学理阐释是完全可能的。

四、未来之期许

根据地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的开始,其法制实践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依然是如何生成出好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提高其知识成果的影响力。笔者以为,作为一种以实践型为主导的政法知识,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史研究如果想吸引更多学者、法制实践者,乃至决策者的关注,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回答好一个基础性问题

即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能否构成一种特殊的法治类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是在否定中华法系和晚清以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的西方两大法系的基础上开始自己的法制实践的。起步时,由于缺乏经验等原因以移植苏俄法制为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强调走一条属于自己的法制道路。具体而言,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是执掌局部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在应对各种复杂关系,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来自于实践,而非书本,满足的是政治需要,而非既定理论。到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最终将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前引的毛泽东致陈瑾昆的信中对此有着明确的表述。但由于新民主主义法制与人类既有的一切法制均不同,因而自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出现的那一天,就备受质疑。质疑既来自中共党内,也来自于中共党外。

既有的研究,大多着眼于根据地政权法制的政治属性或样态描述,而非内在的学理,导致其提供的知识,法的学理性不足。这一现象既影响了其传播,也淡化了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误导了一些读者。因而,只有以法治为工具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从学理层面进行阐释,阐明其与人类已有的法治理论、法制实践之间的关系,揭示其产生发展的内在原因和逻辑,回答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能否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制类型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

第一,理解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的独特性究竟何在。根据地政权法制史是由苏维埃时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不同历史阶段中的数十个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在根据地政权存在的时间里,除相对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外,即便是同一时期的根据地政权之间行政上也无隶属关系。加之,近代中国各种矛盾叠加,政局变动频繁,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屡次调整,导致不同时期根据地政权法制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极大。因而,必须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进行整体性梳理,而非选择性取材,弄清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中哪些是核心的东西,这些核心的东西与以往人类的法制实践究竟有哪些异同。在此基础上揭示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中的做法哪些是特殊环境下的短期行为,哪些是出于策略上的临时考虑,哪些是长期的制度安排等,并最终阐释清楚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在价值层面是否属于现代型法制。对于一种实践主导型的知识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当然,进行理论阐释不能过于迷信既有的法治理论。合理的态度应该是:既要有法理依据,又不能简单地被既有的理论束缚手脚。同时,任何结论都要预留与法治基本理论对话的空间,与其他学科学者对话的想法。

第二,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进行深度思考并给出符合时代的回应。受法律工具论的影响,既有的研究中存在着一种流行的现象,即评价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时过分强调是否管用,甚至有时将其作为唯一的标准。有学者说:“判断一种政权是否深入了社会,不能只看其颁布了多少法令,制定了多少政策,民心的测估与评价不是仅仅通过政策文本的分析能够得到的。而深入与否依据政权组织的渗透程度来进行评估亦有缺陷,换句话说,如果在党的政权退出后,农民很快又能适应和接受国民党的统治,那就不能说它已经深入……当乡村很难重新回到原来的轨道,并促使农民拒绝接受国民党的统治时,这片乡村已深深地烙上了共产党的印记。”〔18〕黄琨:《革命与乡村:从暴动到乡村割据:1927~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现代法治进入中国之后,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沿海城市很快就得到了认可,但却极难进入传统的乡村。而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的舞台主要在乡村。就一般规律而言,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社会分工亦未充分展开的中国传统乡村,以及借助暴力革命建立起来的政权应该是与现代法治距离最远的地方。此外,农民更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主张的共产主义革命之动力。与清末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相比,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建设在形式上无疑较为简陋,但就结果而言,中国共产党却将这种简陋的法制渗透进了传统的乡村,使农民同中国共产党形成了稳定的联盟,改变了传统乡村的内在结构,并最终扭转了中国社会发展之方向。

这无疑是事实。但作为法学研究者,特别是今天的法学研究者则有必要从宪制层面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进行评价。宪制之外,还需要借鉴“社科法学”的视角从技术层面对其做探微观察。回答清楚以下问题(即便是为了单纯实现管用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人在根据地内采取了什么样的做法?形成了哪些经验?出现过什么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是如何让传统农村接受的?在这一过程中又需要哪些组织、制度与法制相互配合?显然,这其中有着巨大的学术空间,暗含着许多原创性的议题。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者有责任对此进行理论阐释。

(二)他者的经验

作为知识生产者,要想回答好这一基础性问题,他者的经验不容忽视。

第一,“经史叙事”的中国传统。在中国学科版图中,中共党史学科与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较为接近,党史学科的最新变化理当格外关注。学者应星新近著文称,中共党史研究不妨采用中华文明中的经史叙事传统。“中国传统文明源远流长、精深博大,若要对其获得整全性的理解,经史传统是最重要的一条线索。所谓‘经’是以六经为代表的中华文明最重要的思想原典,它用以理解中华文明的连续性;所谓史是关于传统中国制度、王朝、事件等事实的研究,它用以理解中国文明的变化性。”〔19〕应星:《“以史解经”与中国共产主义文明研究的整全性路径》,载《开放时代》2021年4期。

对于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研究来说,中华文明中的经史传统确实具有启迪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文明。但如此远大的理想和目标不可能通过一次革命加以实现;加之中国共产党自身也有一个从诞生、成长再到成熟的过程,“中国无产阶级,同时须从事国民运动及阶级运动这种复杂的争斗,其职任非常困难,而其发展程度又非常之稚弱” ,〔20〕《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决定了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具有多重面相,稍不留意就可能以偏概全,过度解读。

科学的办法是找到这一文明的本“经”。中国共产主义文明的本“经”自然是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基本纲领、理念、路线、政策的核心文本。它们包括:对中共诞生时期产生直接深远影响的外来文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阐释列宁建党思想的文献、毛泽东等人的著述和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和决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宣言等。这些文献从根本上决定并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共产党这一重要问题。当然,也许有学者会说,这些文本对于理解共产党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作风固然重要,但与本文所讨论的根据地法律制度尚有一定的距离。笔者想说的是,政法知识是根据地政权,乃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知识的最大特点,因而要想理解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而不理解中国共产党则无从谈起!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以及历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都包含着法律方面的主张。尽管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初兴之时,一些研究者自发地将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成熟程度关联在一起进行考察,这一做法堪称洞见,但却并非学术自觉。

本“经”之外,按照经史传统,不同时期,包括本文所讨论的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则属于“史”的范畴。“史”承担着将“经”制度化的功能和作用。与“经”相比,史则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相。以根据地政权的土地立法为例。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共产主义文明的核心内容,清楚地写在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之中。因而,消灭土地私人占有制度,绝不仅仅是出于解决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的国情考量。然而,由于不同历史时期阶级力量对比的差异;政权性质的不同,如苏维埃时期的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抗日根据地政权的性质则是抗日民主专政;加之“合法”政权与“非法”政权的差异,抗战时期的根据地政权是合法政权,其他时间的根据地政权则是“非法”政权等,决定了不同时期的根据地政权制定的土地法规在具体内容上会存在着差异,甚至完全不同。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是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土地法规规定的则是限制封建剥削,减租减息;解放战争根据地政权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则又恢复了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规定。比较之后,即可发现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土地法规之规定是特例。不仅如此,如果再加观察则还可以发现,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方式都是剥夺而非收买。由此可见,以史解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路径,它有助于我们更完整地把握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借鉴中华文明中的“经史传统”,将经史互对,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置放在一起细致辨析,才可能对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给出合理的解释。既有的对不同时期根据地政权进行的个案研究自然必要,有助于我们观察到不同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但与此同时又应懂得,对于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研究来说,固化这些差异则可能以偏概全。简言之,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固然有着多重面相,但最终都是服务于“经”的,这一点必须谨记!

还需要强调的是,鉴于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对根据地政权法制史的研究若能秉持经、史、实三者合一的方法则更为理想。这里的“实”,指的是动态的实践过程。众所周知,根据地政权在立法方面有着多重的考虑,其中的一些法律带有纲领的性质,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昭示,并不完全是为了实施。此外,根据地政权的法律文本大都较为简陋,加之残酷的战争环境导致已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并未能真正实施。即便是经史校正、相互比对,结论有时也难免与事实不符。因而,以史解经之外,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再通过“实”对“史”再进行观察和评估,即尽可能地考察所研究的特定法律制度、法律文本的适用情况,如对社会是否产生了影响,影响深度如何等。并梳理为适用某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某一具体法律制度根据地政权形成的做法,积累起来的经验。惟此才能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也使研究更有价值。

第二,“新革命史”的经验。中共党史之外,还有一些学科与根据地法制史的状况亦较为相似,如属于中国近代史中的革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后,历史学界在研究中国近现代历史时大致形成了“革命”和“现代化”两种范式,前者认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了独立解放、自由民主和现代化建设而进行的一系列革命运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阶级斗争方式进行的革命,是推动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动力。后者则主张对现代化的追求是近现代中国的主旋律,革命只是实现现代化的一种手段。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中这两种范式也颇为流行。

伴随着学术的发展,这两种研究范式的不足也日渐明显。〔21〕参见李金铮:《关于“新革命史”概念的再辨析——对〈“新革命史”学术概念的省思〉一文的回应》,载《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4期。如前者忽视了法律在形塑中国近现代历史,以及维系根据地政权中所起的作用。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武装力量和政权三位一体的产物。其中,中国共产党决定着根据地的性质,武装力量保障根据地不被外部敌人所消灭,政权建设的好坏则决定着农民是否会与中国共产党形成统一的联盟,而法制则是政权建设中重要的内容。换言之,少了政权建设根据地不可能长期存在。现代化范式中的“现代化”概念过于模糊和宽泛,不同时代的人对其认知不尽相同。如早期国人对现代化认知主要集中在工业、科技、军事、教育,乃至农业等领域,法治并不包括在其中。此外,上述两种研究范式也与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进程严重不符。只要我们抛开成见,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稍做观察,便会发现在现代中国,法治其实一直存在,且从未离场。仅就时间而言,正是预备立宪和改法修律,或者说伴随着现代法政体制的确立,现代中国才开始真正有别于传统中国。其实,纵观世界历史,法治其实是现代国家“现代性”最为重要的方面。

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忽视法治的现象如果长期存在,既不利于从知识层面警示国人,也不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良性发展,更不利于现实生活中对法治重要性观念的强化。于是,晚近以来一些法学学者不再满足于既有的研究范式,开始思考、运用新的范式对中国近现代历史进行解释,如高全喜、王人博、翟志勇等法学学者尝试以宪制为研究范式观察法治在近现代中国历史进程中所起的作用,试图给出恰如其分的解释,〔22〕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人博:《1840年以来的中国》,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翟志勇:《公法的法理学》,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革命毕竟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主旋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及其成功更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事件;此外,对富强中国的追求也确实是许多国人奋斗的目标。因而,就知识生成而言,以革命范式和现代化范式解释近现代中国仍然有着一定的解释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笔者以为,原有的范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同时应积极鼓励各种新的尝试。如晚近以来历史学界一些学者提出并践行的“新革命史研究”即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纵观“新革命史”的主张和研究成果,其“新”处大致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作为近代中国系列革命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作为革命的全部进行观察,以便寻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真正独特之处。在中共党史学界,长期以来革命几乎是专门用来概括、解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的;二是强调以常识、常理和常情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进行观察,拓展革命史的研究领域;〔23〕晚近以来,一些法学研究者也在呼吁法学研究要关注法律常识,不能为创新而创新,或故作惊人之语。参见姚建宗:《法律常识的意义阐释》,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三是将革命史的下线延长到1978年,而非传统的1949年。打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学术壁垒。这一主张对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同样具有启迪意义。

当然,“新革命史”的研究也并非尽善尽美,还应自觉地增加法治元素。即将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甚至必不可少的观察指标,对中国近现代历史,当然包括根据地历史进行观察,观察作为异质文明的法治是如何一点点渗透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之中,又是如何被国人一点点进行改造的;思考怎样才能让法治更好地与中国的国情有效融合,挖掘出一些原创性的议题,丰富国人对中国根据地法制史的认知。

总之,一切与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有关的“他者”经验都值得关注。

五、结 语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史经历了从局部政权到全国政权的渐进过程。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法制问题的思考和法制实践涉及到国体、政体、经济结构、社会改革等诸多方面;法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摸索出来的办法,积累的经验,以及必不可少的教训是中华民族从帝制中国走向现代中国过程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抛开实践意义,仅就学术价值而言,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座学术富矿,蕴涵着许多独特的命题,是中国共产党极力倡导的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知识元素。

总之,根据地政权的法制研究涉及学理,更涉及实践;看似历史,但事关当下。关键的问题是:一方面我们能否真正明了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研究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并在行动上加以正视;另一方面在既有的学科定位下如何进行研究,提高研究水平,产出高质量的学术作品,吸引更多人对这一领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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