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的多元共治路径

2023-01-07 22:39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戒毒毒品康复

任 婧

廊坊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河北 廊坊 065000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涵义及现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下文简称为社区戒毒康复)作为两种新型戒毒方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行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和民政等方面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1];社区康复是指经过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后,我国法律规定的后续跟进服务措施,即采用带有强制性的责令手段进行后续照顾,采用带有强制性的责令手段进行的后续跟进服务,使戒毒人员身体、精神、心理以及社会功能得到康复,防止复吸,回归社会[2]。这两种戒毒方式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均以社区为载体,虽具有强制性但不限制人身自由,通过各种人性化管理和治疗方式,救治吸毒人员并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对于从根本上防范社会治安问题、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关于社区戒毒康复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对照辖区公安派出所、街道(乡镇)党政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职能单位在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不同分工,将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层层细化、逐级分解,以纳入考核的形式倒逼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二是加大处置吸毒人员力度,联合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整合戒毒和医疗资源,提升收戒能力,定期走访吸毒人员,劝导具备条件的吸毒人员接受药物维持治疗,对不接受药物维持治疗、逾期不报到、严重违反协议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三是强化社区管理,加大禁毒社工队伍建设,配置吸毒人员管理、服务队伍,同时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力度,无缝衔接落实强制戒毒人员出所到户籍地执行的工作,并严格依照协议规定,落实定期见面、谈话和定期尿检(毛发初筛检测)等措施;四是大力开展毒品预防宣传,通过列入各大中小学培训计划、利用公众媒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等途径,使毒品预防教育内容深入人心,大力宣传禁毒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战果,发动群众踊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营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目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有声有色、初具规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影响戒毒成效的因素不容忽视。毒瘾戒断困难且复吸率高,除了由于毒品本身具有易成瘾性,使吸食者形成顽固的心理、生理依赖之外,还有部分原因是戒毒人员缺少社会的更多帮助、理解和支持。通过对700名因复吸被再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调查发现,90%的戒毒人员认为,复吸的原因是不被社会接纳、受到歧视,因而重蹈覆辙;80%的戒毒人员认为,导致复吸是因为缺乏职业技能,就业困难,无所事事。在回归社会方面,90%的戒毒人员希望戒毒单位帮助调和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80%以上戒毒人员希望在择业、就业时能够被包容、接纳。因而,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家庭成员的包容、社会的接纳和就业问题得到解决是降低复吸率,实现戒毒康复的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存在现实困难。吸毒人员经过一系列脱毒康复治疗后,抱持“改邪归正”的心态,渴望重新融入社会,但现实中往往面临很多困难。一是家庭社会不易接纳。由于吸毒人员往往存在许多恶习,即使期满出所,却一时难以改变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很难交上朋友,甚至连家人都冷眼相待。二是缺乏就业技能。绝大多数吸毒人员因吸毒而导致失业,很多人根本没有正当职业,不具备基本的就业技能。三是与毒品、毒友难以划清界限。得不到社会接纳,导致戒毒康复后仍然感到孤立无援,面对他人异样的眼神和态度,不能正常就业和生活,就难免作出极端选择,继续和毒友、毒品纠缠在一起,最终戒毒前功尽弃。

二、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面临的形势

2008年《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在全面禁毒工作中贡献了重要力量,体现了禁毒管理的人性化,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国禁毒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受国内外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受地理位置所累,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随着科技发展,制毒活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新型毒品毒性和成瘾性更强烈,且易制取、价格低,呈泛滥趋势;吸毒人员构成逐步向复杂化、低龄化扩展;贩运毒品形式呈多样化,如利用快递、物流、网购、特殊人群携带等;涉毒犯罪和因吸食毒品引发的次生犯罪多发。诸多不利因素直接对传统的社区禁毒工作模式形成强烈冲击。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和职责不清

《禁毒法》规定我国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法》虽然将禁毒委员会法定化,但禁毒委员会并非实体机构,不利于有效统筹指挥各成员单位。全国普遍采用禁毒办和公安禁毒部门合署办公体制。公安机关虽不是社区戒毒的主体实施部门,但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责令社区戒毒,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日常动态管理,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等。除了这些专项职责,公安机关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访谈帮教工作,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走访谈心[3]。公安机关既要在禁毒工作中发挥打击防范职能,又要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压力大,往往力不从心、顾此失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则过于依赖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重视不够、推脱等靠,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发挥,致使工作不能形成合力。

(三)社区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开展松散

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年年讲、年年搞,但由于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不到位,公众对毒品的特性和危害了解不够深入,以致吸食毒品的人数每年有增无减。个别地方政府对社区禁毒、戒毒宣传虽纳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却忽略了对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判,没有依据实际去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导致事倍功半,群众受教面窄;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不易量化为考核指标,导致做表面功夫,流于形式;社区居委会制定了社区戒毒康复计划,但工作重点在于应付具体社区事务,缺乏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论指导,重打击、轻预防;多数社区宣传教育工作没有专职人员和经费,宣传内容陈旧过时,居民不感兴趣,降低了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率。

(四)社区戒毒康复综合治理契合度不高

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和力量投入,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障。但当前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协同作战的综合治理契合度较低:一是社会公众虽不否认吸毒现象的存在,但认为没那么严重,觉得毒品问题事不关己,因此对戒毒康复工作不够重视。二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戒毒康复社工的招募、培训、工作职责、奖惩措施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规划,以致社工专业能力不足,缺乏职业荣誉感,社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等。三是工作机制“缺位”。个别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推动的作用,仅仅依靠原有的禁毒系统架构、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没有给基层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制度、经费、人员保障[4]。有些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在工作措施执行中大打折扣。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部门责任边界模糊,整体合力不足,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五)吸毒人员帮教工作机制不健全

毒品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吸食者生理毒瘾易戒,心瘾却伴随终身。社区在戒毒康复工作目标的制定上过于“理想化”,要求所有吸毒者“彻底戒除毒瘾,永不复吸”,没有从吸毒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出发,没有考虑到吸毒人员之间的差异性,忽略了吸毒人员多方面改变的可能性,不利于吸毒人员身心和社会生活全面康复的实现[5]。仅注重吸毒人员的生理戒毒,却忽视了心理矫治,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他们回归社会后,亲友疏远,心理落差容易使其复吸。大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就业能力,家庭生活不稳定,加上居无定所,经常出现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未报告即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逾期不去执行地报到、行踪不定等情况,给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和监管带来很大困扰。加之基层社区干部力量和警力不足,对戒毒对象的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准确,且帮教对象的家属持放任或放弃态度,导致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脱管失控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三、构建多元共治的社区戒毒康复体系的思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我国禁毒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必须主动出击,遵循新时期构建共建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理念,科学合理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切实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力求帮扶回归”的多元共治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促进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一)以党委政府为主导,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整治毒品问题的社会治理之责,全面强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戒毒康复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任务分工,指定专职单位(部门)督导其履行职责,工作完成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规定,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构成和目标任务,做到主体责任界定清晰、目标明确,彻底解决一些基层部门仍存在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错误做法,从而健全管理机构;巩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基础,强化基层领导力量,把街道社区戒毒工作机构明确归口在政法委下属的“基层社会治理”部门,且根据实际至少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充分发挥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特性,号召居委会委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志愿者、吸毒人员家属形成以居委会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戒毒工作组。

(二)以公安机关为中坚,筑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础

公安机关以《禁毒法》为依据,综合运用科学高效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毒品犯罪戒毒人员的日常管控。一是积极推进公安大情报平台和禁毒业务系统在基层一线的应用,加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并联合技侦、网安等警种,把社区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新战线。深入摸排走访,对吸毒人员进行排查登记,鼓励群众举报,综合运用各类情报信息系统,摸清打掉社区内隐匿的吸贩毒窝点,并加强对存在涉毒隐患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把社区禁毒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坚决肃清社区毒源。二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社区戒毒中坚力量的作用,主动加强与镇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促使各相关部门在发挥戒毒职能的同时,共同建立起完备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和联动工作平台。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思维,积极研发覆盖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社区干部、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系统和终端应用,维护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实现全程管控。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要积极联络公安机关、社区民警及戒毒人员家庭,充分发挥信息采集的职能作用,确保搜集到的动态管控信息入网及时、准确、覆盖面广。

(三)以相关部门为抓手,整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量

各地禁毒委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全面推动落实戒毒康复工作。一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突出青少年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戒毒工作的正确认识,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二是文广新等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平台、网上微博、微信等传媒资讯网络丰富的优势,广泛宣传社区戒毒对吸毒者“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的定位和与此相应的戒毒措施的转换,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教育导向的重要作用。三是镇(街)、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建立无缝衔接机制,涵盖吸毒人员“责令处置、出所接回、落实管控、跟踪帮教、定期评估、期满解除”等各个环节,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形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强大合力。四是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统筹推进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聘请心理学专家,发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体支持参与,吸纳教育、医疗、法律等方面人才,广泛动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民警、老教师等以及社区群众加入志愿者队伍,共同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和帮教管理、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早日彻底脱毒、融入社会。

(四)以帮扶回归为目的,务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效

工作中不能单一注重戒毒者生理脱毒,更要重视对戒毒者心理、家庭、社会和职业等功能的康复,针对戒毒者在强制戒毒期满回归社会后加强进一步康复和跟踪帮教措施,以此提高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避免出现戒毒—复吸—戒毒的恶性循环[6]。

一方面,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要提前介入、全程介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解除措施一个月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辖区的社区民警和禁毒社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其谈心,明确社区康复的责任义务,落实相关帮教措施。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根据其吸毒历史和现状明确帮教方案,细分帮教矫治工作要求,所属的戒毒康复工作组按照一人一档、专案跟踪的原则,由社区专管干部牵头,专职社工、专业志愿者全程与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联系,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现状和社会交往情况,教育引导其彻底脱毒且严防复吸。

另一方面,要搭建就业安置体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丰富和完善“入所培训,出所就业”戒毒康复模式,吸纳更多的社会企业参与戒毒康复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乡镇应当把就业安置作为检验对戒毒康复人员帮扶成效的重要标准,立足社区,依托企业,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人社、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为生活困难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有意自主创业的为其申请小额贷款、行政税费减免[7]。各部门协作配合,多管齐下,妥善解决吸毒人员就业问题。

(五)以人力财力为保障,延续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活力

一方面,要强化队伍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工作的成效。为推进戒毒康复工作,必须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因地制宜,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尽快配齐、配强禁毒社工队伍并落实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建立更好的晋阶制度,在此基础上提高准入门槛,吸引真正受过专业训练的年轻人进入该领域,确保社工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8]。对现有戒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加强培训与督导,建立助理督导、督导机制,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要强化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的常态化运转,离不开有力的经费保障,如场地建设、办公宣传、人员培训、社工薪酬、医护补助、医疗物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这是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前提,也是确保其形成长效机制的坚实基础。经费可通过诸如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拨款或给予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企业或个人以资金、实物、劳务等形式投入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设立以政府资助、民间资本投入和社区服务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社区戒毒康复专项基金等方式筹集,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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