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盗猎”到“技术织网”: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的实践进路

2023-01-11 07:14雷紫雯刘战伟
中国出版 2022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冬奥媒介

□文│雷紫雯 刘战伟

回顾版权史上媒介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每一次新的重大媒介技术的出现,都会改变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控制平衡,创造出新的平衡机制。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互动互补的动态关系,一方面,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为创意表达提供了新的手段和传播载体,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将新技术嵌于版权保护策略之中,利用新技术开发版权保护的新方式,建立版权保护与新技术之间互构共生的生态系统,可以弥补法律制度层面版权保护的不足,为保障不同主体版权权益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具体到版权保护重点领域的奥运赛事传播,技术是“矛”,让奥运赛事得以破除空间限制实现全球传播,技术也理应是“盾”,成为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的利器。

一、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的历史溯源

纵观300多年的国际版权制度发展史,媒介技术的每一次迭代升级都为版权保护提出新的命题,并推动旧有版权制度的完善。

1.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从“古腾堡”到“移动智媒”

媒介技术的应用引发版权保护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古腾堡出版组织。1450年左右,古腾堡用铅锑合金替代金属做活字的印刷技术,降低了图书复制成本,使大批量翻印图书成为可能。由于字块可活动,故印刷厂可印刷的图书种类繁多。[1]活字印刷也为非法盗版复制提供了技术条件,许多未经合法授权的图书销售者在购买原版图书后,通过复制的方式转售给消费者获利,这就形成了“图书盗版商”的雏形。[2]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保护印刷作品的版权,此后的200多年间,文字印刷作品都是版权制度的主要保护类型。

19世纪末至20世纪80年代,广播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内容创作形式更加丰富。图片、电影、电视、广播等视听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得版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利用技术手段,人们可以更容易地获得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作品。这也促使版权法不断增加作品保护类型,并扩展保护版权作品的相关衍生权利,以有效应对技术变革。

20世纪90年代普及发展的数字技术是继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之后的第三次媒介技术飞跃。尼葛洛庞帝将数字化描述为从“原子”到“比特”的运动,[3]随着计算技术和微电路设计的进步,数字图像数据被压缩、分解为无形的信息,更容易通过计算机通信被操作、分发和复制。这种转变使得建立数字信息控制技术机制变得非常紧迫,数字网络上提供的内容越多,盗版和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4]

当前,我们正经历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为驱动的数智时代,[5]版权内容生产和分发出现了巨大的价值转变,特别是移动智能终端的普遍应用使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之间出现了新的变化。用户参与生成、分享、传播内容的方式使技术与版权制度之间的动态关系更加复杂。新兴技术为扩展表达形式和分享这种表达方式提供了新载体。与此同时,技术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即版权制度应如何调适以应对新兴的“技术盗猎”手段。

2.螺旋式推进: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6]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的相遇使版权作品的复制和分享更加高效、隐蔽、不易识别,挑战着现有版权法及其实践模式。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在内的新媒介技术以便利性、普及性和深度渗透性的特点,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模式,促进了用户的信息分享与参与式传播。[7]进入微版权时代,信息产品版权的利益相关者涉及每一个用户,[8]技术进步威胁到版权保护法律权利,有学者甚至认为,新媒介技术环境下,版权制度也许会被蒸发或消灭。[9]

与此同时,新媒介技术本身也成为区别于传统版权法之外的重要规制力量,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可供性。美国网络法学者莱斯格认为,“代码即网络空间的法律”。[10]软件代码和技术架构可以成为法律或其他形式监管的有益补充,在版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从法律“代码”到软件“代码”的转变,着眼于使用技术本身来规范那些传统上通过法律制度无法处理的内容。[11]

媒介技术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演变呈现螺旋式推进的动态过程。随着新媒介技术的发展,旧有的版权保护制度不足以防止侵权行为,与法律修订相比,技术措施不再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而是愈发成为规制侵权行为的主导力量。同时,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又催生了更先进的破解技术及其装置,[12]推动技术治理策略创新。

二、“技术盗猎”:奥运赛事版权侵权的技术流变

从20世纪60年代助推电视技术的普及,到互联网时代成为高新传播技术领域的实践先锋,体育赛事的传播与媒介技术的发展紧密交织在一起,[13]其中,奥运赛事传播成为新兴媒介技术的“练兵场”。在1936年的德国柏林奥运会上,人类第一次开展奥运赛事直播。然而,1964年开始奥运赛事转播出售以来,技术反倒成为侵犯奥运赛事版权的最大“帮凶”。

数字时代以来,以复制性、开放性和共享性为特征的媒介技术日臻成熟,使奥运赛事的网络传播更加便捷和低成本化,也使奥运赛事盗版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秘,增加了确权维权的时间和技术成本。从赛事现场非法录播到直播信号盗播,从网络视频聚合盗链,到社交平台数据聚合,以及用户自制短视频的创作分享,媒介技术的迭代更新不断打破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的制度边界,“盗猎侵权”成为赛事版权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

1.视频直播:从“非法录播”到“信号盗播”

在传统广播电视时代,重大奥运体育赛事一直被大型电视台或者上星卫视频道所垄断。电视台等奥运赛事持权转播方通过模拟信号转播奥运会节目。不同于普通电视节目,奥运赛事需要对比赛现场录音录制后,再通过广播电视向大众播放。因此,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赛场录制奥运赛事视频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涉嫌直接侵害奥运赛事转播权。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韩国SBS电视台就曾因违规携带摄像设备进入奥运场馆拍摄奥运视频素材,受到国际奥委会的警告和处罚。

数字技术的发展从不同层次改变了奥运赛事节目的制作和传播过程。摄像机捕捉到的运动图像被分解、压缩成多种信号,更容易被存储、复制和传播。特别是三网融合的技术改造对奥运赛事直播节目产生结构性影响。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OTT(互联网电视)及各类智能终端等为人们解锁了更多的视听服务应用场景,全平台流媒体软硬件向用户提供奥运赛事直播、点播、轮播或者回看、下载观看等多样化的服务,能够满足用户不同场景的内容需求,已成为奥运赛事视听传播的重要渠道。

相较于传统的单一电视渠道,IPTV、OTT等流媒体内容服务的出现改变了长期以来建立的版权市场和媒体系统的结构,通过未经授权许可截取奥运赛事节目的视频信号,并将其上传到自己经营的频道进行实时转播的“信号盗播”行为,为奥运赛事的网络直播与点播的版权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

由于具备OTT功能的全平台聚合APK(安卓应用程序包)种类繁多,难以进行系统全面的监管,为盗版直播提供了潜在的技术漏洞。2016年里约奥运会期间,就有电信运营商采用信号盗播的形式,在IPTV、OTT聚合平台上提供奥运赛事的直播、点播信号。这些盗播商采取假延播、测试频道,或将央视台标遮挡的方式盗播,肆意传播未经授权的奥运赛事版权内容,严重损害了奥运赛事转播持权方的版权利益。

2.平台聚合:从“聚合盗链”到“数据聚合”

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转播权购买价格昂贵,一般网络公司无力负担。在巨大版权利益驱使下,一些网络公司未经授权通过P2P软件、盗播链接等技术手段非法盗取奥运赛事直播画面,使用户不需进入版权方的网站就能观看到相关的视频内容,侵犯持权方利益。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智媒技术的应用发展,聚合盗链侵权成为新型侵权盗版手段,冲击着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聚合盗链模式下,某些视频聚合类APP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等形式,使用深度链接技术聚合全网奥运赛事视频资源。通过破解各大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伪造秘钥等方式获得视频文件地址,抓取视频网站内容服务器的视频文件。[14]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就出现了多个视频聚合客户端在未获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许可下,使用加框链接嵌套聚合盗链技术,非法传播冬奥赛事直播视频的侵权行为。

媒介技术迭代发展的负效应体现在,新兴传播技术与奥运赛事直播侵权行为的相互嵌套。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数据聚合的方式,为用户开设奥运赛事短视频自制专区,单独设置奥运赛事短视频专题合集等,使得相关盗版赛事内容广泛传播,成为奥运赛事视频侵权的新形式。与视频客户端使用聚合盗链技术进行主动侵权的行为相比,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社交媒体平台以“技术不能”或“技术中立”为借口,利用其系统技术架构设计行侵权行为之实,从而实现流量变现的商业目的,此种侵权行为更难为版权法律制度所控制,而需要“以技术解决技术”的治理方式。

3.用户参与:“移动分享”中的价值冲突

移动智能设备正在改变奥运赛事版权作品制作、分发、复制和用户访问的方式,高清摄像头、视频记录、视听流等智能手机终端的可供性催生了“应用文化”(App Culture)和“参与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的发展。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照片,以及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和分享自制内容,“移动的私有化”(Mobile Privatization)使新技术逐渐融入人口的集体流动和社交模式,同时扩大了个性化媒体使用和消费的范围。[15]

促进用户参与和移动分享的媒介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制度产生价值冲突。里约奥运会期间,中国游泳选手傅园慧的比赛点播短视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了”的表情动图被用户制作后瞬间火遍社交媒体网络,并被大量转发和分享。社交媒体平台用户的参与式创作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消费行为,并不存在主观的侵权动机。但从版权保护制度上看,国际奥组委明确规定,禁止在视频点播平台上制作和传播奥运会比赛以及比赛相关内容的动图,包括GIF、GFY、WebM格式或短视频。

媒介技术的去技能化(Deskilling)降低了奥运赛事版权作品的制作门槛,社交平台用户通过在奥运比赛现场拍摄照片、录制短视频等并上传至社交平台,或在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对比赛现场实时直播,并配以解说评论等自发行为,实现信息和情感分享的价值诉求,但也侵害了持权转播方的合法权益。与商业机构的侵权行为相比,用户参与式分享的侵权形式和目的都更加复杂且不易辨别,需要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切实落实平台责任,细化平台系统的技术监控架构,规范平台内奥运赛事版权内容的传播秩序。

三、“技术织网”:奥运赛事版权保护中的技术“守门人”

戈斯汀在《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中认为,“技术问题要由技术来解决”。[16]现代版权体系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技术发展史,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不断促进版权体系的建立和修正,形成了绵延不绝的版权“技术簇”。面对技术引发的侵权盗版难题,理应让技术做好版权保护的“把关人”与“看门人”。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各持权转播方和相关平台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数字版权管理等创新技术与冬奥赛事版权保护相结合,建立技术监测、技术加密、技术识别与技术固证的全流程技术规制系统,为冬奥赛事织造了一张版权保护的“技术之网”。

1.技术监测:数字云与大数据监测系统

数字云与大数据侵权监测能够快速、准确、高效地捕捉IPTV、OTT及各类智能终端等流媒体的奥运赛事盗播侵权行为,是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的重要防线。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持权转播方融合数据云和大数据的复合技术优势发展版权云登记平台,建立冬奥赛事版权大数据库。通过对云端版权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实现赛事内容的登记、查询、传播、流转、代理与交易等服务,为冬奥赛事版权保护提供一站式的数据云平台监测解决方案,主动排查、监测与拦截侵权行为。

为保护北京冬奥赛事版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对互联网平台、IPTV、OTT、抖音、快手等全媒体平台进行实时全程监测,织造出涵盖共计4660多家媒体的技术监测网。咪咕使用其首创的“互联网+电信网”一体化版权监测维权系统——咪咕维权云,实现在IPTV、OTT、PC端和移动端的自动监测及存取证。“咪咕维权云”通过滚动巡查技术、探针技术、信息流转化技术、自动抽帧比对技术,以并发、高效方式解决专网侵权监测问题,将专网侵权监测工作成本压缩近70%,几何级提升监测时效。

2.技术加密:数字水印与DRM技术防盗链

奥运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难题在于盗播盗链的不可识别性。依靠数据加密与数字水印加载等数 字 版 权 管 理 技 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可提升对盗播盗链内容的识别性。DRM技术在流媒体领域的应用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权限控制,如对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控制播放时间和次数等。二是数据加密,对原始版权内容进行加密,视频客户端在访问版权内容时,需要请求对应的密钥才能解密还原得到原始内容。因此,作品加密和防拷贝是DRM技术的核心功能。

北京冬奥会期间,赛事各持权转播方利用先进的数据加密与数字水印技术,为视频内容加载特殊的数字水印识别码,对盗播行为形成技术威慑。如咪咕在北京冬奥会赛事转播中实现了国标China DRM技术在重大体育赛事中的首次应用,较传统防盗链技术提升保护能力30%以上。国标China DRM技术同时具备通过数字水印溯源盗链责任的能力,数字水印经China DRM视频水印安全评估认证,一旦发现盗播盗链,仅需数10秒长度的视频样本,即可快速追踪盗版,实现在复杂场景下对版权信息的全程跟踪。

3.技术识别:视频指纹比对的人工智能识别

用户在社交平台内自制上传和分享内容是奥运赛事版权侵权的重灾区。北京冬奥会期间,腾讯、快手、抖音等各大短视频平台纷纷建立冬奥版权信息库,将含有“北京冬奥会”“北京冬残奥会”“开幕式”等各项冬奥赛事名称关键字,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场馆、赛事场景、知名运动员肖像等特殊图形元素纳入其中,实施专门专项视觉监测。

视频指纹对比技术在北京冬奥赛事版权保护的技术应用方面相对比较成熟。基于版权信息库,优爱腾、抖音、快手等各大平台严格把关用户上传至平台的冬奥赛事相关的短视频内容和GIF动图。通过视频指纹对比技术对信息库中关键词作为标题、标签、分类词等的音视频、动图等予以特别关注和对比识别,当用户上传冬奥赛事相关的涉嫌侵权内容时,算法机器审核以“不予通过”的形式自动将其拦截,防止用户上传涉奥赛事侵权音视频。

各大视听平台还提高了冬奥赛事版权保护的技术识别能力,严格监控识别平台内以冬奥赛事为主题词的专区、频道、话题、合集、热门内容榜单等。通过实时性、查全率、准确率等识别技术指标升级技术模型,对涉奥赛事内容进行网络直播识别、视频识别、图片识别等。如腾讯视频使用视频指纹比对技术进行侵权视频排查,通过提取权利作品的视频指纹与检索到的疑似侵权视频指纹进行比对,主动删除并屏蔽同类侵权内容,及时通知用户删除侵权内容。

4.技术固证:区块链确权存证与取证

奥运赛事网络版权保护一直存在维权成本高、收效小的制度困境。由于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耗时长,取证复杂,导致版权侵权行为几乎是“稳赚不赔”的买卖。[17]作为综合了加密算法、共识机制、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成熟IT技术的集成创新技术,[18]区块链技术具备侵权可存证、确权可追溯、不可篡改可固证等技术优势,为奥运赛事版权保护提供了完整的闭环技术方案。

2022北京冬奥会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各大持权转播平台积极借助IP360、至信链、可信时间戳等区块链技术对奥运赛事侵权行为实时取证。版权方通过作品上链进行确权存证,区块链对版权作品的作者、内容和时间等完成绑定。当侵权发生时,区块链可实时进行数据监测和侵权固证。当链上权属证据、侵权证据明确,版权方可即时发起诉讼,为法院高效校验证据、快速裁决提供技术保障,大大降低了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提高了冬奥赛事维权效率与司法合规。

2022年2月11日,北京冬奥赛事独家授权方央视国际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手机直播软件立即停止向公众直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为了向法院提供可信的事实证据,央视国际向法院提交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媒体权利确认函、授权书、情况说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对应视频、截图等技术证据,使法院可在短时间内审查申请人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区块链技术成为侵权行为确权存证与取证固证的利器,有效维护了持权转播方的版权利益。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奥运版权保护,亟待一场“元技术”意义上的技术革命。所谓“元技术”,指在版权保护中处于基础性功能、奠基性地位的技术应用,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革命,具备版权保护的“元技术”价值。

北京冬奥会运用云端大数据、数字版权管理、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智能技术,弥补了版权保护制度滞后导致的侵权灰色地带如难以监测、侵权行为难以遏制、侵权内容不易识别等版权治理漏洞,同时为奥运版权确权维权、取证固证等司法环节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将新兴媒介技术嵌入奥运版权保护的基础性技术架构,以“技术治理”探索奥运版权保护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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