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刘省辉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了一些差异,行政征收行为是公权力作用下保证各方平衡的措施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但是行政征收行为对个人权利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害,近年来有关于行政征收的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重视甚至是抵触与对抗,甚至产生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必然对立的错误想法,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对行政征收中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化问题进行研究,避免行政征收行为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社会不安定等问题。
公共指的是非特定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并没有特定的涵盖范围,群体数量多少不定,但是公共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也不代表政府、企业、私人的集合体,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实际上并非完全对立。为了更好地探讨行政征收中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化问题。必须要对公共的范畴进行准确界定:第一,其影响的辐射范围不能是封闭的。行政征收行为中,受益对象的囊括范围有一定的确定性,但是范围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受益对象本身具有流动性,群体内部的个体有进出这一范围的权利[1]。第二,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从常规意义上来说,公共利益必须要在特定条件下能够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比较典型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利益取舍模式,其中的一部分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