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 张松珂
“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的相关立法,但现阶段法律条文及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数据权进行明确定义,只是对数据的相关概念作了零散的规定,如《民法典》127条、《网络安全法》76条。新型数据权利本身出现时间较短,且具有高度复杂性,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而根据科斯定律指出,明确产权对于提高市场的效率有正向作用。因此,明确数据产权的权属,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大数据的概念,我国立法、司法界均未做出正面回应,而学界也尚未达成共识,而是更倾向于通过描述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的“3V”特征,来对其进行模糊定义。而分析基于数据而衍生的数据权利,也应当考虑数据所具备的特征。
1.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数据的条文规定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其中第八款规定了知识产权包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这一兜底性的条款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扩张预留了法律适用空间,使得新型权利客体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提供可操作性。《民法典》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也对于个人信息部分进行了规定,以及于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我国法律虽未对数据权属加以具体规定,但对于数据的收集及使用、保护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