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4430 万人,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其实习需求亦为世界第一。实习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实践教学环节,还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实习关涉契约,这里的契约并非只是法律或法学范畴的一个合同或协议而已,还代表着一种高层次精神追求和依托的道德与伦理之语,即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和价值目标,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任何社会治理和制度构建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实习活动亦是如此。
实习契约精神的构建主体主要是大学生,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实习派遣学校、实习单位等,各方主体都应以契约精神为主线,培育与实现实习契约精神。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实习活动中普遍存在实习契约精神“陌生化”、实习形式主义严重、“实习难”现象普遍、实习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衍生了实习协议的随意性和非定型化,从而遮蔽了实习契约精神。因此,对于大学生实习契约精神这一课题的研究尤为重要。
契约精神属于抽象的价值和价值观,其外在形态为协议或合同。契约必须以契约精神为内核,契约精神是契约的基础和前提。
契约精神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主要包含自由、平等、守信等要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