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璐 王 永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提要]双重股权结构因其具有扩大融资、避免被恶意收购和控制权被稀释等优点,受到诸多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公司大力追捧,也因此被全球资本市场逐渐接受。新型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与控制人对掌握控制权的需求使得更多上市公司选择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去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然而,实际中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以京东集团双重股权结构为例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等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创新型企业。与国内其他传统企业相比,创新型企业更依赖创始团队。在2019年1月,我国宣布设立科创板并在上海证交所进行试点,此番科创板的设立为我国创新型企业进行上市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在上述背景下,许多国内企业纷纷选择上市,借以筹集更多资金。在股权结构方面,公司采用何种股权结构一直是热点问题,现今我国多家上市公司采用的是传统的“同股同权”的模式。但由于各个股东存在客观的异质性,诸多学者对同股同权的公平性产生了质疑。同等份额的股份与相同份额的投票权相匹配,从表面看起来是公平的,然则并非如此。由于不同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掌握的公司资源和信息不同,对公司所投入的数额和范围也不同,这就导致他们参与公司决策的效率和话语权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