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

2023-02-08 07:02肖红军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产业政策协同检验

肖红军,阳 镇,王 欣

一、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经济高质量发展,而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现过程中必然牵引到整个产业发展体系与微观企业创新体系之中。在中观产业层面,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宏观经济制度变革的情境下,化解产能过剩,实现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已经成为推动宏观经济全面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江飞涛和李晓萍,2018)。近年来,随着绿色与创新发展理念成为引领新发展阶段的重要发展理念,如何驱动传统产业的创新发展以及绿色转型升级成为学界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包括产业绿色创新体系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产业政策驱动企业绿色转型与技术创新成为政府热议与关注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学界围绕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规制,探讨环境规制、环保督察以及环保约谈等政府政策导向与政府规制强度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实际影响(陶锋等,2021;李依等,2021),却忽视了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功能价值。同时,既有对产业政策的微观效应的研究仅考虑到中央政府作为行政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所制定的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研究多从中央产业政策的视角探究对微观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余明桂等,2016),而忽视了央地分权关系下央地政策协同对产业政策制定以及实施的客观影响,在央地分权关系下呈现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以及政策不协同两类情境,由此难以识别央地协同和地方发挥自主性两种模式下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异质性影响,从而难以清晰回答我国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有效性问题。更为关键的是,既有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忽视了企业内部可持续战略导向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可能影响,即政策驱动下企业具有可持续战略导向能否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的创新驱动效应依然存疑。

沿着上述研究缺口,本文以2006—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微观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具体考察央地协同(中央产业政策支持、地方产业政策支持)、央地不协同(中央产业政策不支持、地方产业政策支持或者中央产业政策支持、地方产业政策不支持)对微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具体影响及其内在机理。最后,本文基于外部政策驱动与内部可持续导向的双重视角,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导向在产业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调节效应,验证驱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外结合效应。本文的研究贡献在于:在理论层面,从产业政策的视角验证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因素,为我国绿色与创新发展理念下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体系、构建面向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绿色产业政策体系提供经验证据,扩展了既有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研究的相关文献(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赵婷和陈钊,2020)。同时,立足我国独特的央地分权的制度背景探究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下的产业政策协同对微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影响机理,进而丰富了转型中国家判断产业政策有效性与合意性的重要边界条件。最后,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验证了企业内可持续导向在政策驱动的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验证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由外而内的双重机制的结合效应。在政策层面,本文的研究丰富了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研究框架,为全面审视央地分权关系下的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提供新的理论框架,也有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未来设计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绿色转型的过程中重新审视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协同与政策合力的价值效应,更好地基于央地产业政策驱动产业绿色转型与微观企业的绿色创新,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由来已久,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为推动国家快速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便通过“一五计划”“二五计划”等整体性产业结构调整部署实现了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逐步启动与加快,我国充分吸收学习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赶超经验,在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与结构调整过程中逐步引入了日本的选择性产业政策这一重要的政策工具,并逐步作为后发国家经济赶超的政策工具(Hu,2012)。学界一般将产业政策分为选择性产业政策与功能性产业政策(江飞涛和李晓萍,2015)。产业政策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政策工具,在我国更多地体现为政策组合,包括面向产业组织、产业投资、产业税收财政与产业科技创新等系列政策组合或者补充性、配套性的政策工具(王克敏等,2017)。尤其是在政府“五年规划”的指导下,各地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会相应出台各种配套性与执行性的具体性政策安排,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园区布局与产业规划、科研补贴与税收等系列具体性政策安排,实现产业政策的层层传导与落地,发挥产业政策与其它配套政策的组合效应(江飞涛和李晓萍,2015;余明桂等,2016)。

从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来看,其主要体现在三大层面。第一,从融资约束视角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依然是企业面向市场的一种风险性与周期性的不确定性活动,在开展绿色创新过程中,如改造企业的创新流程、工艺与技术设备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与外部的利益相关方支持,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新,为企业引进节能减排的相关技术设备以及技术改造提供相应的外部政策支持。产业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公共信号强化市场对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支持效应,由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企业对环境承担公共责任的优质信号,能够在政府产业政策支持下获取相应的外部利益相关方的融资支持,进而缓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融资约束,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白雪洁和孟辉,2018)。第二,从研发激励视角看,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正外部性,且研发收益难以弥合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发成本,需要政府承担相应的基础性与部分领域的研发支出,避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不足。而产业政策主要通过选择性产业政策与功能性产业政策对企业开展绿色创新实施定向补贴,通过政府直接性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信贷优惠支持为企业开展研发投入提供直接性的资源支持(Bérubé & Mohnen,2009;郭玥,2018),且这一过程中将大量资源引向被鼓励与支持的行业内企业中,进而有效激励企业开展绿色研发与绿色创新管理体系建设(Aghion et al.,2015;Kleer,2010)。第三,从信贷支持的视角看,产业政策作为政府优化产业发展的基础环境的公共政策与创新政策,能够通过行政审批制度优化以及减税降费等实质性财政配套政策为提高产业发展的税收环境、改善企业的宏观赋税提供税收支持;且产业政策本身作为市场的公共信号,具有天然的政府背书性质,被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更多的信贷支持。基于此,本文认为产业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并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1a:限定其它条件,中央产业政策会促进被鼓励行业中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研究假设H1b:限定其它条件,地方产业政策会促进被鼓励行业中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近年来,学界逐步从对产业政策合法性的争论转向了对产业政策有效性边界条件的识别,判断产业政策的有效性不再是聚焦产业政策作用于产业发展的显著性、无效应或者否定产业政策本身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合理性,主张产业政策的讨论跳出能否可用、要不要用、有没有效等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主张产业政策的研究与讨论需要跳出存废之争或者有效之争,而是寻求提高产业政策有效性的内外部边界条件与作用情境(贺俊,2017)。从央地分权的视角看,央地之间的政策协同性是产业政策是否有效的边界条件之一(阳镇等,2021)。这意味着在产业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中央与地方的一致性(上行下效)成为规避产业政策落实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关键(张杰和宣璐,2016;赵婷和陈钊,2020)。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央地分权国家,其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中国特点。“五年规划”中,党中央和国务院主要负责产业政策的顶层制度设计,地方政府则会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和资源禀赋差异制定符合地区利益的产业政策底层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特点就意味着中央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地方政府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出现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政策)和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即中央政府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未纳入到地方政府支持目录,或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并非中央政府支持的产业)两种情形。基于信号理论,中央与地方的产业政策协同意味着能给被选择或者被激励范围内的企业更大的公共信号,进一步为企业在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缓解融资约束,获取信贷市场的支持以及更丰富的政府补贴提供政策基础,也为优化企业绿色发展与绿色技术创新环境提供政策合力下的组合协同效应(阳镇等,2022;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1c:限定其它条件,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将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而对应于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的情形,殷华方等(2007)认为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存在明显的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不会完全按照中央政府政策制定产业政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行为,地方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是最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制度。实质上,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可能是基于比较优势的理性选择,也有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从信号传递机制来看,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传递出政策不确定的信号,在政策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将采取保守的创新战略,通过收缩风险性投资来抵消政策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张峰等,2019;阳镇等,2022)。当产业政策不协同时,部门之间存在巨大的协调成本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冲突,引起政策执行的混乱和偏差,同时也无法从政策供给面、需求面和环境面整合创新要素,削弱了政策激励的合力(赵晶等,2022)。绿色技术创新与一般技术创新不同,绿色技术创新的变现能力更弱,投资回报期更长,投资风险更大。在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的情况下,企业享受到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有限,无法对高投入与市场风险更高的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有效激励(狄灵瑜等,2021)。基于此,本文认为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将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1d:限定其它条件,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会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二)产业政策、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基于企业的经济与社会双元混合属性承担对企业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公共社会与环境责任,最终为企业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方(股东、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与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社区、集群环境、政府、自然环境等)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李伟阳和肖红军,2011;肖红军和阳镇,2018;Freeman,2010)。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可持续导向与战略理念,能够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责任理念,基于利益相关方责任导向,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嵌入企业运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嵌入企业业务实践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嵌入战略决策理念之中,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强化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导向以及责任式创新理念,更好地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符合经济与社会环境的综合价值导向,满足技术创新的可持续要求与三重底线标准(梅亮和陈劲,2015)。因此,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导向的责任式创新不仅仅要求企业的创新追求熊彼特主义下的生产要素组合或者新的生产要素等经济意义或者经济价值导向的创新,而是要求企业技术创新更加符合可持续导向,符合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共同价值,且在技术创新使命导向、技术创新过程以及技术创新绩效评估等多维度全方位嵌入社会责任理念,最终实现责任式创新导向下的绿色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创新(肖红军等,2022)。基于此,从战略导向的视角看,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本质上属于企业的战略决策与战略执行活动,产业政策支持下的企业,在社会责任战略导向下更倾向于制定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战略,围绕企业绿色创新体系建设、绿色产品与服务开发以及绿色工艺与流程等制定相应的战略实施体系,且在社会责任导向下其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战略执行效果更强,即企业会更倾向于基于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资源支持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战略决策与执行效果,提升面向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改善产业政策支持下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在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下(Porter & Kramer,2006,2011;肖红军,2020),被产业政策激励的企业能够在可持续竞争与绿色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价值获取效应,即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外部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包括更好地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融资支持与社会支持,包括外部利益相关方更容易接受企业研发生产的绿色产品,更好地参与到研发设计过程之中,从而提高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李井林和阳镇,2019)。同样地,在央地产业政策协同的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导向更强的企业意味着其能够立足产业政策协同下的双重资源供给与信号驱动效应,自主开展面向绿色技术创新过程的资源配置,进一步产生内部可持续导向下的绿色技术创新强化效应。基于此,本文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导向下产业政策协同会进一步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综上,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a:限定其它条件,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央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正向调节效应。

H2b:限定其它条件,企业社会责任在地方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正向调节效应。

H2c:限定其它条件,企业社会责任在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正向调节效应。

三、实证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初始研究样本选取2006—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在初始样本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了样本,筛选条件主要是:(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样本;(2)剔除曾被ST或PT的样本;(3)剔除资不抵债的样本,最终得到21,635个公司—年度样本。本文还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基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的中央产业政策数据库与地方产业政策数据库,人工筛选中央与地方五年规划中重点支持的相关产业政策,与企业所在的行业代码相匹配。其他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为降低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数据处理过程中进一步对所涉及的连续变量采取了1%和99%分位数缩尾处理(winsorize)。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本文借鉴齐绍洲等(2018)的研究,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所列示的绿色专利编码,识别并核算企业每年的绿色专利数量。主要包括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与绿色专利授权数量,比对数据库主要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检索以及CNRDS数据库比对,最终形成可信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绿色技术创新专利数据库。本文以绿色专利申请总量与绿色专利授权总量的对数化作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测度,分别以企业绿色专利申请(LnAGreen)和绿色专利授权(LnGGreen)两个变量测度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最后,在稳健性检验中,考虑到绿色专利类别中不同专利类型质量的差异性,以及绿色专利在企业总专利比重的差异性,反映绿色创新导向的差异性,本文进一步基于绿色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总量的对数化以及发明专利占绿色专利总量的比重,最终全面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2.解释变量:产业政策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目前针对产业政策的文本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国务院以及相关国家部委)发布的产业政策文本与地方政府发布的产业政策文本,本文考察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中央产业政策(PlcyC)、地方产业政策(Plcy)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IMPGs)。其中,中央产业政策的相关文本与变量测度方法主要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余明桂等(2016)关于中央产业政策对企业微观行为影响的研究,地方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性主要参考阳镇等(2021)、赵婷和陈钊(2020)的相关研究。本文根据公司所在行业年度是否处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十一五规划”(2006—2010)、“十二五规划”(2011—2015)和“十三五规划”(2016—2020)支持范围内,设置如下虚拟变量:如果五年规划中提到“鼓励”“支持”“培育发展”“改造提升”“积极发展”“重点发展”和“大力发展”等字眼的行业时,则认为分别受到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支持,PlcyC和Plcy分别赋值为1,否则为0。最后,对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的测度,本研究基于同一年度受到中央产业政策与地方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将其定义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Policy_CL),而不协同则分为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属于中央支持但地方不支持的产业(IM‐Pg);第二种情况则是中央不支持但地方支持的产业(IMPs)。企业所在年度属于两种产业政策不协同的状况分别赋值为1,否则为0。

3.调节变量:企业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基于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披露绩效)的相关研究(权小锋等,2015;阳镇和李井林,2020;肖红军等,2021),以企业和讯网的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评分衡量企业社会责任表现(LnCSR),确保企业社会责任评级数据的客观性。

4.控制变量。本文考虑到企业层面的财务特征与上市公司的治理特征可能对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进一步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余明桂等(2016)、谭劲松等(2017)、阳镇等(2021)关于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控制了公司层面的变量,包括公司财务特征与公司治理层面的变量。具体而言,控制变量集X包括:盈利能力、企业年龄、产权性质、市值账面比、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

基于此,本文的主要变量说明与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选择与定义

(三)模型构建

模型(1)检验央地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假设H1a-H1b),LnGreen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PlcyC为中央产业政策,Plcy为地方产业政策。若α1>0,意味着央地产业政策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模型(2)—(4)检验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假设H1c-H1d),Ln‐Green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IMPgs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若α1>0,意味着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为了进一步检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影响的内在机理,以中央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以及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为解释变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为被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为调节变量,分别构建如下模型(5)—(6),检验企业社会责任在央地产业政策以及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影响的内在机理。

在上述模型(1)—(6)中,i代表企业,t代表时间,Year和Ind分别代表年份和行业,ε代表模型的随机扰动项。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主要被解释变量来看(如表2所示),不管是绿色专利申请还是绿色专利授权,样本企业分布不一,其中绿色专利申请的均值为0.541,方差为0.851,绿色专利授权的均值为0.430,方差为0.827,且从50%、75%分位数来看,存在样本企业缺乏相应的绿色专利。从主要解释变量来看,中央产业政策(Pl‐cyC)、地方产业政策(Plcy)的均值分别为0.3和0.518;产业政策协同(IMPgs)均值为0.242,方差为0.429,说明样本企业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较高,不同行业央地产业协同性差异较大,且说明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产业政策覆盖的范围较广,对当前微观企业呈现出较大程度的强激励特征。从主要调节变量来看,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均值为27.164,方差为17.661,说明样本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与社会责任表现强度不一,其它控制变量分布范围与已有研究基本一致,本文不再赘述。

(二)基准回归分析

更进一步,本文采用皮尔森(Pearson)进行变量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主要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可以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①考虑到篇幅限制,本文对相关性结果检验表以及基础回归过程中的VIF检验的相关数据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基于研究模型(1)的基本设定,通过多元回归模型(OLS)考察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表2的回归结果显示,不管是对绿色专利申请还是绿色专利授权都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说明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产业政策都有助于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且对企业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大于绿色专利申请的影响系数。其中,中央产业政策对绿色专利申请与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98和0.100,且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地方产业政策对绿色专利申请与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37和0.051,且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意味着中央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效应更大。在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激励环境下,企业能够强化可持续绿色发展导向下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够促进企业更好地迎合产业绿色转型导向,积极改造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以及产品与服务的绿色属性,实现基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这表明,本文的研究假设H1a-H1b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

表2 央地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结果

基于此,本文根据研究模型(2)—(4)的基本设定,使用OLS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H1c-H1d实证检验,即考察产业政策协同(IMPgs)和产业政策不协同(IMPg和IMPs)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具体影响。从表3的回归结果来看,基于表3的列(1)和(4)可以看出,产业政策协同(IMPgs)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均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影响系数分别为0.124和0.133,且都通过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能够有效地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资源配置与政策治理主体的优势与积极性,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本文的研究假设H1c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更进一步,本文考察了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的两类情境(即中央支持、地方不支持以及地方支持、中央不支持的情境)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具体影响,基于表3的列(2)—(3)与列(5)—(6)可以看出,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均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且都通过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本文研究假设H1d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这说明,在我国特殊的央地分权关系之下,在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中央与地方两个行政权力主体与政策治理主体的通力配合,更好地做好产业政策制度与执行过程中的政策配套机制建设,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表3 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本文对绿色专利申请的测度可能有偏,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种方式是替换被解释变量。主回归模型对企业绿色专利测度主要是采取对数化的方式予以衡量,考虑用绿色专利类型的差异性以及绿色发明专利在全部绿色专利中的比重来反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质量,替代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来测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基于本文基础模型(2),重新回归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发现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与授权量都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即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强化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提高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质量①考虑到篇幅限制,替换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测度的回归结果表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第二种方式是替换计量模型的重新估计。考虑到本文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测度中存在部分企业缺乏绿色创新专利数据,即企业未通过相应的绿色技术创新实现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授权,因此,本文采取Tobit模型重新估计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7和0.133,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②考虑到篇幅限制,基于Tobit模型的回归结果表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说明研究假设H1c的研究结论基本稳健。最后,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相比于其他产业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创新导向,本文将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样本予以剔除,进一步考察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发现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依然显著为正③考虑到篇幅限制,剔除高新技术产业的样本的相关回归结果表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依然稳健。

进一步考虑到本文遗漏变量尤其是地区宏观经济变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城市经济增长率(GDP)、第二产业占GDP比重(Stru)、外商直接投资与GDP比值(FDI)、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数的自然对数(Student)以及地区财政预算收入占GDP比重(Fiscal)等变量纳入到基础回归的研究模型之中,回归结果表明④考虑到篇幅限制,增加宏观经济因素的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表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产业政策协同依然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影响系数为0.141,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且产业政策不协同依然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影响系数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在纳入地区宏观经济因素后,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影响的研究结论依然稳健。另外,考虑到产业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滞后性,本文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滞后一期重新考察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具体影响,回归结果表明⑤考虑到篇幅限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表供感兴趣的读者备索。,产业政策协同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而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进一步支持本文主要研究假设H1c和H1d。

为进一步缓解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PSM的临近匹配方法,检验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具体影响。在通过平衡性检验和共同支撑假设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基于匹配后的样本考察产业政策协同与不协同的两种类型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①考虑到篇幅限制,基于PMS匹配后的样本下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回归结果表供读者备索。,不管是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还是绿色专利授权,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依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说明本文的核心假设H1c依然成立。

五、调节机制与中介作用机制检验

(一)调节机制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H2a-H2c,即企业社会责任在央地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调节效应,基于研究模型(5)—(6),表4列(1)—(6)的回归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分别在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都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其中,从中央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过程来看,如表4列(1)—(2)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央产业政策的交互项(PCCSR)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15和0.018,分别通过了5%和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本文研究假设H2a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更进一步,从地方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过程来看,如表4列(3)—(4)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与地方产业政策的交互项(PyCCSR)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16和0.014,分别通过了1%和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本文研究假设H2b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最后,从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过程来看,如表4列(3)—(4)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的交互项(IMCSR)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19和0.022,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本文研究假设H2c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因此,本文研究假设H2a-H2c均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可持续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导向,能够强化产业政策支持下的企业绿色创新导向,通过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绿色产品创新以及工艺流程创新等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形成外部政策激励下的内部战略响应的绿色创新效应。

(二)中介机制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为何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本文从研发激励、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三重视角,检验企业研发投入、政府补贴以及税收优惠在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效应。首先,从研发激励的视角看,本文认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能够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中的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的研发风险偏好,进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表4列(2)的回归结果表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效应,影响系数为0.002,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表4列(3)的回归结果表明,加入研发投入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依然为正,影响系数为0.118,相比于列(1)中的影响系数有所下降,表明研发投入在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部分中介效应。这说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有助于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绿色工艺、设备与流程)与绿色产品研发,进而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其次,从外部资源供给的视角看,政府补贴是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资源基础,本文认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企业获得政府补贴,进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郭玥,2018)。表4列(4)的回归结果表明,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研发补贴(Subsidy)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效应,影响系数为0.028,且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足以说明,产业政策协同性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强的政府财政资源供给。表4列(5)的回归结果表明,加入政府补贴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依然为正,影响系数为0.121,相比于列(1)中的影响系数有所下降,表明政府补贴在产业政策协同性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部分中介效应。这说明,产业政策协同性有助于企业获取政府创新补贴,基于资源基础观,外部资源供给能够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表4 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效应检验

最后,从税收环境的视角看,本文认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即能够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进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从表4列(6)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税收优惠(Taxp)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对税收优惠的影响系数为1.609,且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企业降低实际税率,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伴随政府税收环境改善,税收优惠在产业政策协同性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产生部分中介效应。这说明,产业政策协同性有助于企业降低实际税率,进而降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营商环境支持。

表4 产业政策协同性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检验

另外,为进一步验证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抑制效应的内在原因,我们补充了为何产业政策不协同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检验结果。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产业政策不协同的两种情形合并处理形成产业政策不协同(IMPno)的全新变量,并从融资约束缓解、政府补助以及税收优惠三重视角予以检验。基于表5列(1)的结果发现,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基于SA指数的融资约束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效应,即产业政策不协同难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基于表5列(2)—(3)的结果发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政府补贴获取以及税收优惠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效应,即产业政策不协同难以支持企业获取相应的外部政府资源。

表5 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融资约束和政府补助的影响

六、异质性讨论

(一)市场化环境异质性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营商环境等差异明显,这使得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意愿与市场动力具有明显的差异与分化倾向。本文进一步参考王小鲁等(2019)测算的市场化程度区域指数,按照市场化程度的中位数将研究样本划分为市场化程度高和市场化程度低两组分样本,进一步检验市场化环境异质性下产业政策协同性(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从表6列(1)—(4)可以看出,产业政策协同在市场化程度更低的地区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系数更大,对绿色专利申请和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25和0.141,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从表7列(1)—(4)可以看出,产业政策不协同在市场化程度更低的地区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负向抑制效应更大,对绿色专利申请和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70和-0.073,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因此,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与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性,在经济欠发达以及市场化制度环境相对滞后的地区,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更需要中央与地方两个治理主体发挥政策合力,基于产业政策协同的力量,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表6 市场化环境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协同)

表7 市场化环境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不协同)

(二)行业异质性

考虑到不同企业所受到的环境规制强度的异质性,一般而言,重污染行业的环境压力更大,外部正式制度下的环境规制以及非正式制度如社会媒体关注下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导向与绿色转型压力较大,其自身具备更强的绿色发展的驱动力,产业政策在不同行业中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研究样本进一步区分为重污染行业与非重污染行业①重污染行业的分类参考潘爱玲等(2019)的相关研究,基于201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企业所在的行业代码归属于B06、B07、B08、B09、C17、C19、C22、C25、C26、C28、C29、C30、C31、C32、D44定义为重污染行业。,分组考察产业政策协同性(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从表8列(1)—(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非重污染行业中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和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20和0.133,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但是在重污染行业中,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没有通过10%水平以下的显著性检验。从表9列(1)—(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重污染行业中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专利申请和绿色专利授权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83和-0.080,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相比于非重污染行业而言,产业政策不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抑制效应更大。因此,考虑行业环境压力水平的异质性,产业政策协同对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更为明显,而产业政策不协同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效应更为明显。

表8 行业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协同)

表9 行业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不协同)

(三)产权异质性

考虑到我国特殊的产权制度安排,不同产权属性也可能存在差异性。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具有天然的政府资源获取甚至政治关联优势,相较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更能够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创新资源的供给,这对于产业政策驱动下的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产生差异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天然的公共社会使命导向,不管是竞争性国有企业还是非竞争性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复合使命是国有企业显著区别于民营企业的重要标尺,意味着承担对公共环境的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内生使命要求。因此,进一步区分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考察不同产权属性下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分别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从表10列(1)—(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且对国有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影响系数分别为0.139和0.147,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促进效应更大。从表11列(1)—(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抑制效应,且非国有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与绿色专利授权影响系数分别为-0.092和-0.087,都通过了1%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意味着产业政策不协同对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抑制效应更大。这说明,国有企业作为具有公共社会属性的环境使命内生型企业,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更强的促进效应,而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更强的抑制效应。

表10 产权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协同)

表11 产权异质性检验(产业政策不协同)

七、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本文主要研究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以及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在央地产业政策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调节效应,验证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外部政策激励与内部可持续导向的内外协同效应。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不管是中央产业政策还是地方产业政策,都能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说明我国产业政策具备绿色发展的价值效应,证实了产业政策的强激励效应与绿色效应;第二,考虑央地分权关系背景下,央地产业政策协同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央地产业政策不协同则抑制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说明央地分权关系下,中央与地方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助于强化企业绿色创新导向,佐证了基于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政策协同的绿色价值。进一步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产业政策协同主要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以及研发激励三重机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正向促进效应,而产业政策不协同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主要原因在于弱化企业政府补贴以及强化企业融资约束;第三,考虑企业可持续导向的差异性,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节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在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说明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内的一种可持续绿色发展导向,能够强化产业政策驱动的企业绿色创新导向,产生基于“外部政策驱动——内部可持续战略导向”的内外结合效应。最后,央地产业政策协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在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的企业、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二)政策启示

本文的研究具有三方面的启示:第一,中央与地方政策持续重视产业政策对微观企业绿色创新的政策价值。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不管是中央产业政策还是地方产业政策,都能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正向促进效应。中央政府需要继续发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顶层制度设计与政策设计的能力优势与资源优势,发挥中央政府在基于产业政策有效治理产业绿色转型与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有为政府产业政策的“有形之手”与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无形之手”协同共进,推动产业绿色化转型与微观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最终通过企业绿色创新引领与绿色产业政策牵引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在产业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基于央地分权关系,持续强化中央与地方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对话沟通机制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共商机制,发挥两个行政治理主体在治理地区产业与微观企业绿色转型与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政策信号协同、财政资源协同与治理能力协同等多重优势,完善产业政策的执行与评估反馈机制,借助央地产业政策协同促进企业实现绿色创新引领。

第三,企业可持续导向是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器与催化剂,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与新发展理念引领的新发展阶段,绿色技术创新成为推动企业创新与环境共生融合的重要标尺,且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成为微观层面系统扭转过度依赖传统要素发展模式的价值利器,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自身的可持续理念与可持续价值创造,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更好地嵌入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与实现绿色技术创新驱动的可持续商业模式创新,如产品的循环可持续利用、绿色产品创新等,实现绿色技术创新与企业可持续性商业模式的相互耦合,最终促进企业与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共生与共赢发展,发挥外部产业政策驱动与内部企业可持续导向的内外协同效应,最终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创造可持续的经济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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