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工最低服务年限的法理分析

2023-02-13 14:07:46何嘉庆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法律学校教师

何嘉庆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职工的权益也逐渐被人们关注,对于任何一所高校来说,培养一名合格的教师都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精力,能否拥有着更多更优质的教职工,则是决定一个高校的办学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各个高校对于吸引与保留人才方面都下足了功夫,为了能够吸引更优质的人才,高校往往会提高薪资构成,福利补贴等。同时,由于高校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争议与问题,为了保护高校与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高校职工的最低工作年限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尤其是对于高校在与老师订立合同之时所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等一系列问题,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之下,以高校为例,结合我国高校的具体情况,对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一定的法理分析。

一、高校引进人才时约定的违约金情形

就目前的研究与实务情形来看,作为劳动者的高校教师与作为用人单位的高校,在经济地位上处于明显的不对等的地位,高校为了吸引与保留教师,往往会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设置一个最低服务期限,由于高校教师自身的高水平性和稀缺性,高校在签订人才引进合同之时一般会选择一个固定期限,对于教师违反期限,提前离职的,部分高校还会对此约定一个惩罚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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