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2023-03-12 02:20闫富林
党的生活·青海 2023年1期
关键词:解纷纠纷矛盾

●闫富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其主要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性提升,开创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良法善治崭新局面。

一、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变化

当下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从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体上来看,以往传统社会模式下,主要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即熟人社会中同一地理空间内的邻里或村(居)民间的一般纠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空间领域的城镇化和时空领域的信息化,使得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一定的脱域性,相应地在产生主体上表现为公民个人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乃至是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极易发生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有时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其次,社会矛盾纠纷类型上呈现多样化趋势。一方面,传统型矛盾纠纷如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等领域有新的情况发生,例如:两头婚、以房养老等,另一面,就公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纠纷、劳动争议、权属保护、医疗卫生、教育公平、交通事故、网络诈骗、营商环境等等新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密切相关,更是体现出了新时代社会主体对多领域广范围利益诉求的主张和表达。再次,就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而言,表现出日益复杂交织化。行政纠纷与经济纠纷相交织,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交叉,“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不论是从归责主体上还是从专业领域上都有着前所未有的化解难度和复杂程度,在这其中还关联着诸多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涉及的行业部门多,影响的受众广泛,利益冲突往往更趋严重,这些无疑都会增加矛盾外溢的风险。最后,从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形式上来看,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矛盾纠纷呈现出由线下空间向网络空间蔓延的趋势,极个别的小纠纷小矛盾一旦得不到及时化解,在网络上曝光后就会产生发酵急剧升级,甚至会产生社会公共危机。加上网络的虚拟化隐形化,谣言、诽谤、虚假信息、恶意言论攻击等都会使得社会矛盾纠纷借助网络形式快速扩散,诱发不稳定因素,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法治社会建设语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运用法治思维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变化增长,这一社会现象愈发呈现出多要素的复杂交织性、多主体的利益博弈性、多时空的诉求表达性,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如若不能妥善化解,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基本面的稳定。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有社会活动就会产生矛盾纠纷,有矛盾纠纷就要有矛盾纠纷化解。我们的文化传统和国情实际决定了不可能变成“诉讼大国”,要在引导和疏导端更好发挥法治的能动效能,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发挥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枫桥经验”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创形成再到新时代不断发展创新,其内涵与外延都发生诸多变化,但不变的是其核心要义,即坚持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不是无序的,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特定的规则,法律规范恰是反映这些原则和规则的载体,是承载公平正义的准绳。当下社会建设领域面临的问题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的衍生,从本源上看大多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法治社会不仅是社会成员遵守法定义务的社会模式,更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法律保障的社会模式。所以在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我们更多地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法治建设不仅要在末端发挥定分止争的能动功效,更要在前端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发挥“治未病”的预防性和指引性作用。由此,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法治化进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善用法治方式重塑社会矛盾多元解纷机制

能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检验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准,更是体现法治社会内部是否协调的一个重要参照。尤其是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实践,必须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的法治环境。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程,涵盖城乡二元化的市域场所正在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集中地,利益的多元化诉求,亟需一种能够广泛凝聚共识的疏导机制来调节。推进矛盾化解机制现代化、建立适应新时代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成为我国政府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点课题。一方面,法律是定分止争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以法律为依据构建冲突解决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防范重大风险,夯实平安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安排。另一方面,将所有纠纷一断于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因而在当下健全完善多主体参与、多方式融合的社会矛盾多元解纷机制显得愈发重要。法治社会建设语境下的多元解纷机制是指有效依托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力量,通过多种方式、程序以及制度来共同协调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形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协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衔接,进而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益,促进社会实现以法治为核心善治状态的规律性运行范式。

三、新时代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路向选择

(一)打造多元解纷共同体形成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打造多元解纷共同体,夯实“共建”基础是关键。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公权力解纷主体要改变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主动融入到地方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中来,充分发挥好“三调联动”、行政复议、信访等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动效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多元解纷工作,加快形成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各方资源协同配置,公众积极参与的开放式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发挥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平台企业等主体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探索试点以定向委托、政府采购等形式,引入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行会商会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运作参与调解,政府职能部门增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以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加矛盾纠纷化解的专业性和积极性。

(二)探索多元解纷新模式提升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式是多样多元的,在这其中各有各的优势,同样也有着局限性。要以整体性治理疏解应对多样化复杂化的矛盾纠纷,必然要增强各种解纷方式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才能达到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佳效果。在横向层面上,要不断优化衔接互动平台建设,搭建起相互嵌入式的载体平台,大力推行“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仲诉对接”等模式,实现多元联动、功能补充、程序衔接,确保解纷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在纵向层面上,要不断推进集约统筹平台建设,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化解中心为切入口,不断完善“一站式、一体化、全链条”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同时,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在新冠病毒疫情大考下,愈发显示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信息化解纷平台建设的紧迫性。通过分析纠纷数据研判风险,提升关口前置的准确性,通过在线解纷、在线评议等应用程序不断提升解纷智能化和高效化。

(三)筑牢多元解纷法治观增强认同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权利保护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实践中很多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从本质看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重在强化建立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教化作用,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原则,传承好崇德向善的公序良俗,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传统文化、行业文化、地方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不断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要以《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和贯彻实施为契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主体平和理性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不断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要在全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使法治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不断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实现矛盾化解依法而行,纠纷解决循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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