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徐瑞奇
外观设计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图案、形状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图案、形状的结合而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基于外观设计的基本内涵,具有一定的美感是我国专利授权的条件,而视觉上的美学价值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特性,故外观设计很可能同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之构成要件,这体现了二者立法价值的趋同,同时也会发生权利保护主体的冲突与竞合、出现时间概念上的同时以及后续保护。所谓同时保护是指对于同一外观设计客体,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其进行两种或多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何谓外观专利的后续保护?是指外观专利在经过保护期间后失效,则该产品设计不能再由专利法保护,而落入其他部门法的范围去寻求救济。而目前来说我国的现行法中并没有对失效外观专利进行后续保护的明确规定,是否如此进行保护以及如何针对性地进行后续保护,这种后续保护模式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在实践中,在外观专利失效之后,外观专利是否便进入公共领域由公众自由使用,抑或是外观专利所有人仍然可以在著作权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范围内寻求救济,这在司法的实际运用中也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与标准,值得我们继续探寻研究。
通过分析目前相关的文献资料,学界大多是围绕相关法律的现有规定、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平衡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此得出失效专利后续受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