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 广东 深圳 518000
流动式起重机械指能够移动,并且具有起重功能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有关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械中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只有履带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领域使用较多的是履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而现在工地普遍使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已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范畴,但根据多省市做法,依然将其参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1]。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