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壮雨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逐年提高,相对于逐步提高的垃圾处理量,通过填埋或焚烧等处置垃圾的能力逐渐显得捉襟见肘。面对生活垃圾增加但土地资源有限和垃圾处理技术尚未突破的现实矛盾,必须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国各地逐步出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或直接实施或由试点转入实施,这些出台的管理办法多将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配置在普通公民身上,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更是将全民参与写入到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之中,生活垃圾分类逐渐成为公民的强制性义务。
但是对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来说,这项制度从拟定之前到实施之后,一直充满着争议。
在一些城市实施居民垃圾分类的政策之前,就有学者将日本垃圾分类的成功总结为在垃圾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原则的指导之下,以数十年的宣传教育为基础,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激励和监督体系以及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并且认为这些是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1];然而在垃圾分类政策的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不高,即使在具有积极支持垃圾分类的意愿的同时,自身行为上也体现出对政策的规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