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深圳市任免条例之突破

2023-03-22 01:01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主任委员任命秘书长

□ 滕修福

近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了2022 年10 月28 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并经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简称《深圳市任免条例》)。笔者进行了仔细阅读,觉得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依法有所突破,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类似任免办法或条例也少有涉及,值得借鉴。

(一)依规明确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位的代理。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五十五条)或“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缺位时,主任会议可以在其国家机关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但是,没有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缺位代理。然而,《深圳市任免条例》则作出突破性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依法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第十条之规定)。笔者认为,秘书长和主任委员缺位代理具有现实意义,值得点赞!

(二)依规对任前法律考试进行细化规定。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但《深圳市任免条例》不仅进行了规定,还就重新任职是否考试分情形作了细化:“已经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法和法律考试,被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但是,在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应当重新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交流任职重新考试,值得点赞!

(三)依规明确再次任职仍需要进行宪法宣誓。《深圳市任免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任命人员宪法宣誓进行规定,并明确:“已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的,应当重新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款之规定)。笔者认为,宪法宣誓多乎哉不多也,每次任命都要进行宪法宣誓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点赞!

(四)依规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年报告依法履职情况。这是《深圳市任免条例》最新一次修正唯一特别增加的条款:“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建立履职报告制度,强化任后监督,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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